一、我国的国家管理形式
我国人民管理自己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攻的国家政体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吸取革命战争年代政权建设经验,参照巴黎公社和列宁倡导的苏维埃制的政体原则而创造出来的政权组织形式。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0)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第一部宪法,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形式从此建立并运行起来。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把全国人民组织起来,实现人民权力的政治组织形式。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结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行使自己的权利,管理自己的国家。因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与其他国家政体不同的特征。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按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出来的代表所组成,他们代表人民,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及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决定国家的 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央的领导下,决定本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第三,我国全部国家机构,包括行政、司法与检察机关,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央政府和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都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且一切国家机关都执行上级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方面,讨论问题实行民主协商,听取各方面意见;另一方面,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是地方服从中央,在上级和下级的关系上是下级服从上级。这些都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管理形式具有自身的优越性。它有利于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活动的监督;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的统一;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因此邓小平同志说:“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应当指出,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思想理论和实际执行的等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坚持和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更好地便利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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