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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及司法机关概要分析

时间:2024-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制度则是对规范司法权、司法机关极其司法活动的所有规定的总称。检察院是代表国家监督法律的执行,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司法机关的一般原则。

一、司法制度及司法机关概要

(一)司法与司法制度

所谓司法就是法的适用或执行,也是司法活动的简称,具体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的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其中,执行法律的主体一般叫司法机关,其适用法律的权力叫司法权。司法制度则是对规范司法权、司法机关极其司法活动的所有规定的总称。

司法与司法制度同法一样,是伴随国家、阶级和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大体经历了如下几个发展阶段:(1)国家审判代替私人复仇;(2)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形成专门的司法机关;(3)司法制度中检查职能与审判职能分离,形成专门的检察机关和检查制度;(4)从封建君主集国家三权于一身转变到近代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原则极其制度规范的形成。

经过近代以来几百年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成为现代政治制度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遵循司法独立等有关原则的前提下,对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审判程序、司法行政工作极其他与司法机关的相关活动进行规定的总和,主要内容包括法官制度、律师制度、审级制度、辩护制度、陪审制度、公证制作、检察制度等,以及体现在这些具体制度中的司法原则等。

一般说来,司法制度的功能在于运用法律规则解决社会冲突,进行社会控制。正因为如此,司法制度往往被认为应当与政治制度的其他部分相分立,保持作为公正的第三者解决冲突的能力。但是,司法制度的独立性是相对的,普遍的模式是,裁判与其说是一个独立的单位,毋宁说是整个政治权威主流中的一个整合部分。因此,司法制度是与其他政治制度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

(二)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是在国家司法制度规范下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也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维护法律的国家机关。它通常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即法院,西方国家多取狭义的概念。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法院有普通法院和特殊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又可按政府级别的不同而划分为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或者按审级的不同而划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或者按审理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民事法院、刑事法院等。特殊法院是指特殊部门的法院,如军事法院等。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理各种诉讼案件(如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处理某些非诉讼事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登记财产、公证结婚、处理遗产等),某些国家的法院如宪法法院还有权审查和裁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反宪法。

检察院是代表国家监督法律的执行,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弄清案情,确定是否触犯法律,并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监督审判活动。

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司法机关的一般原则。在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拥有独立审判权、违宪审查权等职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判例法,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判决创制法律。在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成人员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主要职能是侦查和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解释普通法律的权力,对宪法的解释权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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