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当代西方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一般司法原则、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

当代西方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一般司法原则、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

时间:2024-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不过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司法审查权。3.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各国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由它们行使提起公诉、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部分侦查权等职权,在司法体系和司法活动中充当国家的代表和公共利益的代言人。

二、当代西方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一般司法原则、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

(一)当代西方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司法原则

当代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是指西方国家制定具体司法制度和进行司法活动,所遵循的普遍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的全领域、全过程,并大都通过宪法来规定。有些宪法原则本身也是司法原则,如法治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司法民主原则等。这些原则渗透于各种具体的程序和制度中,使之成为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严密体系。其中,司法独立原则是最重要、最具特别意义和最有影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的主要精神是,要求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政党的干涉。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独立。该原则在西方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其他任何机关无审判权;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立法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与指示;二是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独立,以从组织体制上保证其独立行使审判权;三是法官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各方面干扰包括检查官控诉的影响,仅按“自由公正”和“无罪推定”的原则办事,凭法律和自己的“良心”行使审判职权。

(二)当代西方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是指各种有司法权的机关共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包括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组织设置、职权划分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当代西方及世界上的多数国家的司法体制一般包括如下5个子系统:

1.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是西方国家司法组织的核心,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主要机关,一般包括普通法院(具有行使民事、刑事或其他普通案件的审判权)、专门法院(依特定领域、特殊人物或特殊性质案件而设立),有的国家还设有特种中央司法机关。

2.司法审查机关

司法审查机关是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关。通常实行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两种审查制度,因而其审查机关实际上就是法院的一部分。只不过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司法审查权。

3.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是各国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由它们行使提起公诉、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部分侦查权等职权,在司法体系和司法活动中充当国家的代表和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其机关设置通常分为审检合署型和审检分署型两大类。英美法系是后一种,检察机关独立设置,独立性较强,以英国最典型;大陆法系是前一种,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而是附设在各法院内。总的来看,检察机关不如法院那样组织严密,在司法机关的作用很有限。有的国家甚至视检察长为行政官员,使之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

4.行政司法机关

行政司法机关是行使行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即审理行政案件)。一般来说,大陆法系主要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来行使行政司法权,普通法院无权涉足。在英美法系,最初由普通法院来行使行政司法权,现在则根据行政事务的性质设立了一系列行政裁判机构,从而形成两者共同行使行政司法权的局面。

5.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履行管理司法活动职能的机关。严格讲它是没有审判权的,但是在法官的提名、任命、法院组织和经费来源、律师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其称谓和机构设立在各国不尽相同。如美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合一的,称为司法部;而英国则不设司法部,其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多头领导;在法国,司法行政机关由法国最高司法会议和司法部组成,通常由总统和司法部长分别兼任会议主席和副主席,两机构共同掌管司法行政事务。

(三)当代西方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狭义)包含的一般内容

当代西方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包含着复杂的内容且各具特色。但大体上看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一般的具体内容都包括有审级制度、法官制度、陪审制度、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诉讼程序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等。其中大部分都属于审判制度或与审判制度密切相关。这与司法权的核心是审判权、司法机关的核心是法院是相一致的。

1.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指法律规定诉讼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为确保司法的公平和公正,西方国家绝大多数实行多级审判制度。如美国的三级审制、英国的四级审制、日本的四级三审制、法国的三级二审制。

2.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主要对法官的地位、任用(通常有委任和选任两种)、待遇(通常实行高薪制)、去职(通常有终身和期限制;专职和不可更换制)等方式规定的总和,也是司法独立原则的主要体现所在。

3.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体现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在古代西方审判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演变成熟的,现主要指参与刑事审判的小陪审团制度,其由多种方式产生的陪审人员一般在十二人以下,可对事实部分独立地作出裁决。

4.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

辩护制度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允许被告人极其辩护人对于被指控的罪行,有权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民主制度。而律师制度则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辩护专业化制,是辩护制的主要表现形式。

5.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是规范公证行为的法律制度,而公证是有关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件,经过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多数国家的公证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法国为典型的公证制度。公证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并终身为公证人,公证机关只证明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件,公证书与法院的判决有同等的效力;二是以德国为典型的公证制度。公证人不是国家官员,由私人设立的公证事务所办理公证事务并收取费用。公证人从属于法院,受所在地法院院长的监督。法院的法官也可以兼理公证事务。三是以英美为典型的公证制度。公证人由大主教或教会任命,或者经法院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也可以办理公证事务,部分律师可兼做公证工作。

6.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除一些特殊案件(如涉及国家安全、当事人隐私公共秩序等内容的案件以及少年犯罪案件等)外,对其他案件的审判活动一律公开进行。一般包括程序公开、证据公开和判决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可以报道。

7.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法庭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处理与自己或其亲友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建立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8.诉讼程序制度

诉讼程序制度是指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开展审判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进行,否则其作出的判决一律无效。西方等国家对司法审判程序的规定不完全一样,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性质案件适用的程序也有较大的差异。制定严格的诉讼程序制度是为了防止法官专断并限制审判活动的随意性,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