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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协商民主,促进社会一体化

时间:2023-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发展以人民政协为载体的协商民主,开发其利益协调功能,营造和谐的利益关系,建构社会认同,有利于促成社会团结。

第四节 发展协商民主,促进社会一体化

在统一战线中,政治协商所蕴含的政治意义要大大超过对具体问题的协商以及协商的形式本身。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来说,政治协商的确立与运行,不仅关系到中国共产党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且关系到国家建构的原则以及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展开的结构和方式;不仅关系到社会多元化、多样化利益得以共存和实现的可能,而且关系到社会或国家最大限度达成共识的可能;不仅关系到社会的质量与国家的品质,而且关系到民族的精神和文化的品质。[20]而且,协商民主是建构社会认同的重要机制,是塑造社会团结的重要途径。因此,应该在协商民主的框架中重新赋予统一战线以新的整合空间和新的整合力。

在此,对“协商”的内涵做出界定:协商,是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协调利益,共同决策的一种机制,它以多元为前提,以平等为基础,以参与为动力,以协调为手段,以共赢为目的。[21]也就是说,“协商”,是以“民主”的方式进行的,是为达成共识在不同意见之间进行平等的沟通、对话、交流与讨论,而并非传统理解上的“在协商的名义下”的“通报、知情”,也不是简单以多数表决形式断定意见的正确性,而是参与性协商、对话性协商、合作性协商在基于整体利益之上达成的共识性意志。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一个利益群体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同时,也倾听其他利益群体的呼声和要求,从而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与了解,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均衡也就得以完成。更为重要的是,执政党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了解到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和呼声,将使利益分配更为公平公正,更有利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

事实上,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已经构成了构建协商民主的潜在的制度基础。现在的问题是,以上三者并没有整合到构建协商民主的框架中来,三者的割裂甚至阻碍了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22]发展协商民主,应该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发展党际协商民主,提升多党合作制度的整合功能

2007年,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以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为前提,又有各民主党派的广泛合作,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整合力。”执政党与民主党派的协商合作的效果,取决于党际之间的民主协商。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执政党。首先,执政党要正确理解对民主党派政治领导的内涵——不是依靠行政性手段而是依靠民主协商和政治引导来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二是要将多党合作工作纳入中共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将其作为各级党委和党政主要领导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三是把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理论政策教育作为中共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内容,以增强各党政部门与民主党派合作共事的意识。除此之外,民主党派要加强参政能力建设,以具备与执政党合作协商相匹配的素质。特别是要提升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因为在执政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中,最具实质性的是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它事关执政党与参政党的长期共存。建议各级政协设立“专项监督”职责,并从政府是否采纳政协提出的改进建议对政府进行民主评议。

二、发展以人民政协为载体的协商民主,促进社会团结

社会团结的深层依据在于社会发展与群体生存和发展需求的高度契合。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也是全体人民的美好期待。而建立在共同富裕基础上的利益和谐是社会团结的基础。人民政协通过协商民主程序将政党、阶级阶层、团体等社会性力量从社会的边缘带进社会的政治中心,使其广泛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并以协商民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促进了社会利益关系的和谐,推动了国家一体化。因此,发展以人民政协为载体的协商民主,开发其利益协调功能,营造和谐的利益关系,建构社会认同,有利于促成社会团结。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人民政协面临着脱离协商民主的危险与困境。尽管人民政协具备了科层制形态,但人民政协的机关化趋势使其脱离了构建协商民主的逻辑[23];同时,人民政协由于注重统战功能而使协商功能边缘化。为突破这一困境,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落实有关协商民主的制度,并细化这一制度,将协商民主的发展嵌入到决策环节中,坚持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协商,强化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

三、拓展协商范围,将民间组织纳入统一战线的协商主体中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社会发展理论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西方理论中,“社会”代表着与政治的“完全对立”。但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是动员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经过艰苦奋斗、群策群力取得的。因此,在我国,国家与社会并不是西方理论所谓的对立关系,在中国的社会发展中,国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介入力量。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促进社会转型的顺利实现必然要求国家“在场”;国家还是调节和健全市场经济的必需力量。我国社会的整体运行是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协同作用的结果。正如布莱克所说:“尽管现代化的每一方面因其代表着探索同一现象的不同角度,所以可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其他各个方面,但能为一个社会提供组织基础的却是政治。”[24]因此,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在中国是至少是不充分的,“行政支配社会”及“亲民”基础上的“官民的一体性”是中国政治一以贯之的传统。

由于“民间组织的兴起表明了一定的社会力量”,因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简化为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在行政支配社会的管理思维中,中国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以国家为主导、社会组织相配合的模式。然而,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中,执政党在面对社会组织带来的挑战性时,会加深对体制外力量的控制,而这会进一步加剧执政党与体制外组织的紧张关系,不利于社会整合。可以明确的是,不能再用传统的方法去管束社会在合法范围内的活动。因此,新的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的建构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

现实的选择是要善于开发政治协商的制度空间,将民间组织纳入到统一战线的协商民主制度中,使民间组织直接作为协商主体之一参与其中。可以考虑在人民政协中增设“新社会组织”这一界别,重点吸纳那些价值理念具有“代表性”的民间组织参与。此后,执政党应该围绕民间组织参与政治协商的各个环节,做出相关的制度规定,特别是程序安排。在民间组织参与的内容、范围、方式、步骤等细节上都应有规范的程序要求,使应该协商的内容都能进入协商过程,应该进行的协商步骤都能切实履行,使“新社会组织”界别作为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沟通机制,这种机制既能实现社会的利益表达,又能完成国家意志的传输,将国家与社会有机地连接起来,降低社会的政治离心力,将社会组织的力量引导到建设社会主义的大目标下。

四、建构广泛的社会协商,促进社会团结

从哲学层面探讨社会团结,个体之间基于协商的社会交往是建构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基础的可能途径。社会个体化是现代化的产物。社会个体化将导致以个人为中心、为权威、为目的个人主义,出现排斥或不承认其他规范、价值的“个人主体性”。在整合不力或滞后时,将进一步导致公共性的价值失范危机。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随处都可以感受到社会中的个体化趋势和“个人主体性”的生活原则——以自我利益的实现作为社会交往的唯一衡量标准。这使得社会原来基于人与人的互助而形成的“纯朴的归属感”消失,社会团结面临现代化的转型挑战——“个人主体性原则由于它所内蕴的对象性逻辑和价值个体主义取向,使得人与人之间成为一种外在的关系,并且使得社会统一性的精神和价值基础付诸阙如。这是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陷入危机的深层根源。”[25]

“社会生活的统一性存在于社会成员们,即‘主体间性’的‘相互交往’之中,它要求从‘个人主体性’的独白意志中摆脱出来,从社会成员的民主商谈和对话过程之中寻求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的可能途径。”[26]基于这种理解,将“个人主体性”转向人与人相互承认的“互为主体性”是建构社会团结及社会统一性的原则。而协商民主是建构“互为主体性”的一个较为妥当的制度。试想,在广阔的社会领域,以协商民主为社会交往的基础和原则,在个人之间展开平等的对话沟通交流,可以打破个人独立于社会的原子化倾向,使个体化的个人回归于丰富的社会交往中,从而构筑社会团结的社会基础。

从现实的经验看,协商民主确实有助于解决社会不和谐的问题。何包钢教授通过实验表明,协商民主可以减少或解决上访问题,是基层官员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向。政府不再是对立的利益集团,而只是搭建协商民主的平台,扮演了中立、公正的角色[27]。在政府搭建的协商民主平台上,公众通过理性讨论使思想发生变化,公民通过相互陈述理由最终做出解决难题的方案。这是种社会治理的新机制。

可见,塑造社会团结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协商民主。因此,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整合需要从发展协商民主做起。统一战线必须努力突破协商的传统范围,在发展政治协商的基础上,开发协调政府与社会之间、资本与劳动之间,不同社会阶层、组织、团体之间的社会协商,开发基层社会的公民协商,这包括企业中的公民协商、城市和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公民协商。

【注释】

[1]唐皇凤:《社会转型与组织化调控: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6页。

[2]胡筱秀:《人民政协制度功能变迁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9页.

[3]贾庆林:《高举伟大旗帜把人民政协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载《求是》2009年第2期。

[4]郭嘉,刘维涛:《杭州:协商民主助力基层社会管理》,载《人民日报》2012年7月25日第20版。

[5]林尚立主编:《统一战线与国家建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6]唐皇凤:《社会转型与组织化调控: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242页。

[7]杨建华:《分化与整合——一项以浙江为个案的实证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14页。

[8]林尚立主编:《统一战线与国家建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9][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89~92页。

[10][俄]弗兰克:《社会的精神基础》,王永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3~144页。

[11]林尚立主编:《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协》,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版,第5页。

[12]林尚立主编:《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协》,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版,第8页。

[13]林尚立主编:《统一战线与国家建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14]林尚立主编:《统一战线与国家建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15]张惠康主编:《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格局中的参政党能力建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版,第127页。

[16]陈伟:《阿伦特与政治的复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182页。

[17]霍佳佳:《国外政党与民间组织关系的借鉴与反思》,载《当代世界》2011年第6期。

[18]杜胜平:《外国政党引导社会价值观建设》,载《当代世界》2008年第1期。

[19]马用浩:《有利于阶层关系和谐的社会价值观建设刍议》,载《前沿》2010年第9期。

[20]林尚立主编:《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协》,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版,第15页。

[21]林尚立:《创造协商是人民政协的使命》,载《解放日报》2009年10月28日第14版。

[22]林尚立主编:《统一战线与国家建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页。

[23]林尚立主编:《统一战线与国家建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24][美]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段小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25]贺来:《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的哲学论证——对当代哲学一个重大课题的考察》,载《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26]贺来:《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的哲学论证——对当代哲学一个重大课题的考察》,载《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27]何包钢:《协商民主和协商治理:协商民主是解决外嫁女上访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吗》,载《北京论坛(2011)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传统与现代、变革与转型:“协商民主与社会和谐”政治分论坛论文及摘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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