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域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委托机制
在区域公共行政主体里,地方政府是一个重要的主体,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最终主要依靠政府来实施,即使整个经济区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客观上也要求用一种制度安排来保证区域公共产品得到恰当的提供。当整个经济区域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区时,行政区的利益就是区域的利益。根据前面的分析,区域政府理所当然是该区域的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其委托对象当然就是行政区的政府。当整个区域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区,而是由几个行政区(有时甚至不平级)组成时,区域与内部的各组成部分存在着利益的分别,必须建设一种有效的委托机制来安排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成立一个代表全区域的整体利益的组织机构来负责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只有以全区域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安排的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才可能实现全区域的利益最大化,才可能平衡区域内的各种利益关系,才可能提高效率,有利于区域把握好各个有利的发展时机。
可以考虑采取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成立一个区域经济发展委员会或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其任务就是确定区域公共产品的种类、规模、选点和提供顺序,并按照受益原则作出相应的支出费用安排。在确定上述内容时并不要求一次性穷尽所有的区域公共产品,但对于影响面大且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区域公共产品则要被首先确定下来,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规则也可以大致确定下来,如首先可以要求区域内的各地区提供相同的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等。对于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委托提供主体在确定完有关内容以后,根据其在经济区内应该提供的位置,要求区域内相应的地区按确定好的规模和地点保质保量地提供,并按照受益原则确定区域内其他地区要支付的资金数。这一提供机制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强制各地区执行。比如,广西为了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推动该区沿海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设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由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任管理委员会主任,统一规划建设,推进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就明确规定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港口建设、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与南北钦防城市群的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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