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调合作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局面尚未形成
(一)我国的区域合作简述
我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从1992年开始迈向规范化发展的阶段,1987年前我国省区间的经济协作区有华北经济技术协作区等8个,省区毗邻地区的经济协作区有川黔边区经济协作区等近50个,省区内的经济协作区有内蒙古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协调会等近50个,城市经济技术协作网络有西北五城市经济技术联席会等12个。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各种不同规模、同层次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到100多个,然而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了大规模的地区市场封锁,直到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区域经济合作才开始真正走向规范化。虽然如此,在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仍然未形成协调、配套提供的局面。首先表现在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前已述及区域间合作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措施不足,这必然造成各区域间难以协调、配套提供区域公共产品。各地区在许多方面由于各自隶属不同,考虑的出发点不一样,很多时候都是各行其是,这就造成许多合作提供的障碍。
(二)区域合作的不足之处
总的说来,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在区域经济合作、协调发展领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缺少相关的区域开发方面的立法,虽然已有《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但目前还没有专门以区域开发为主题的立法,如国外的《区域开发法》等,这就使得区域发展的地方政策缺少明显的法律根据。其次,在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中,主要是由中央提出有关的方针政策供各地参照,没有详细的、权威的区域发展规划,这就使得各地区对合作的方向与合作的利益分配缺少指导方向。最后,有关区域经济发展和处理区域经济关系的理论研究不全面,主要集中在政府行为方面,而对企业的市场行为重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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