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合作,是不同的区域在商品、劳务、资金、技术和信息等开发过程中,彼此相关和相互依赖的各经济单位或组织之间,为了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合同、协议或章程,组织起来的各种联合体和建立起来的各种经济联系。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有政府、企业以及非政府组织。对于区域间合作产生原因,区域经济理论认为,由于生产要素的不完全流动性、经济活动的不完全可分性和空间距离,形成经济活动的空间分异。区域之间在自然条件、人口数量和质量、资本和技术、组织和管理等发展要素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形成区域分工,分工则奠定了地区间经济联系的基础和前提。
区域经济学认为,区域经济合作的客观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基础,涉及区域经济差异的形成和演化;区域差异是指不同区域之间在自然资源、环境和其他生产要素禀赋、经济发展结构与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区域差异是区域合作的基本前提,区域差异集中体现在自然差异和历史差异两个方面。早期的区域经济合作主要是以自然差异为基础,即使是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差异同样是导致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前提。历史差异包括区域劳动力、资本、技术与发展水平的差异,此类差异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原因。二是经济基础,涉及区域经济利益最大化和整个经济体系利益的最大化。即通过区域合作达到实现本区域利益以及整体系统利益增进的目的。区域利益是区域经济合作的内在经济动因。
随着区域经济系统的不断运动,经济资源的空间配置,在动态上表现为经济资源的空间推移,历史和现实表明,其运动轨迹是在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的作用下向着优势区位寻优推移。而要实现经济资源的空间合理配置,区域间必须是一种相互开放,相互合作的状态。通过区域经济合作,可以实现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理论关于区域发展要素及其流动、区域差异以及区域分工和合作的分析,为区域政府之间合作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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