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 心理危机干预的内涵及必要性
(1)心理危机干预的内涵
突发事件后的心理干预,主要是指调动各种可资利用的内外资源,采取各种可能的或可行的措施,限制乃至消除人员的紧张、恐惧等心理失衡状态,从而使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其具体举措包括设立心理热线,设立心理卫生特别门诊,组成心理服务专家指导组,培训志愿者和专业服务人员,开展个别与团体辅导,开设心理健康讲座,普及心理调适方法,组成研究组调查社会心理,协助学校、社区开展宣传教育等。
心理危机的干预是一项复杂且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8]
一是进行个体心理健康的咨询工作,不仅对灾难幸存者,还包括对灾难的救助者、照顾者、目击者和受灾人家属与亲友等其他灾难见证人的咨询。
二是进行团体心理健康的疏导工作,通过多种方法的干预、救助,在同情、理解、关心的基础上,激发处于灾难中的团体重新鼓起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的勇气,鼓励互相信任、尊重人格的行为,弘扬团结友爱、互助自强的精神,肯定重新振作、重建家园的努力。
三是进行社会心理健康的引导工作,通过电话、网络、媒体对公众在危机中的心理、经济、法律问题提供援助和服务,通过政府的政策宣传、善后行为导向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与秩序需求。
四是进行杜绝谣言传播、实施健康舆论的心理导向工作。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扩散性、稀奇性、交叉性等特点,一般一次完整的谣言传播要经历形成期、高潮期和衰退期三个阶段。特别是网络时代“在线新闻传播”、手机短信传播等所具备的快速性、交叉性、海量性与互动性,使得人们获取信息十分方便,从而使得谣言传播也容易创造各种“奇迹”。面对危机爆发的复杂状态,政府如果在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保护上“缺位”或“失灵”,未能及时地采取有效的危机管理对策,那么针对某一主题的谣言还有可能反复、循环出现。并且,媒体越不公开,传言越厉害,人们对政府越不信任。所以,政府要和新闻媒体一起保持信息畅通,维护公民的知情权,稳定公众心理、疏导公众心理。
(2)心理危机干预的必要性
突发事件发生后,身处事故中心的个体,总会在心理上留下这样或那样的阴影,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他们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在有效社会救助机制缺失的情况下,灾难中的个体一方面会重视以血缘与婚姻为纽带的传统关系,另一方面也会从组织或者单位那里寻求心灵安慰和精神支持,但通常效果不佳。而心理治疗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消除灾难中个体的恐慌情绪,为他们的心理问题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为他们以后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任何危机状态结束后,都需要进行灾后的心理干预与救助,为患者以及家属等有心理问题的人群提供心理服务,甚至临床的各种心理和药物治疗。由专家组成的心理救助小组对入院接受治疗的伤者进行心理评估和治疗,对亡者家属进行心理咨询和救治,是善后处理工作的必然要求之一。这对于消除危机产生的恐慌情绪,减少危机中的从众效应,控制和防止危机的扩大或扩散,做好危机发生后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灾难的阴影不仅造成公众剧烈的心理反应,还可能造成长期的心理影响和深层的信念波动,这就决定了灾后心理危机的干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有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灾后心理危机进行主动积极的干预、疏导和救治,要有长期的规划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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