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公共危机管理法制
引导案例
北京、辽宁制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即将出台
为了保障奥运会、残奥会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之前北京市出台了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并且付诸实施。
2009年10月1日,《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据了解,《条例》确定对突发事件以预防为主,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将获得适当补助。《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的预警发布权限,增强了预警工作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为了方便社会群众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条例》特别强调了“110”报警电话这个渠道。对于善后处理部分,《条例》在三方面做出创新性的规定。一是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对受害群众采取宣传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措施。善后处理不仅要给予物质抚恤,还要给予精神抚慰;二是政府要对突发事件的起因等进行调查。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认定责任,予以追究;三是对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的待遇做出明确规定。
2009年9月23日召开的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拟出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规定,各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确定应急场所、储备应急物资、建立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宣传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等。为防止和减少行政决策失误引发突发事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实行民主、科学、依法决策,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容易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特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同时,还强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以及信访、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案件。为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明确将对4种情形进行问责:因行政决策严重失误,导致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或者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滥用职权,强令、授意施行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导致重大突发事件的;因处置突发性事件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蒋彦鑫:《北京今年将制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京报》,2008年2月3日。李江天:《辽宁省10月1日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日报》,2009年9月2日。黄纯芳:《应对突发事件〈办法〉将出台》,《湖南日报》,2009年9月24日。)
案例讨论
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后,在2008年的南方低温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中检验发现,该法存在一些难以操作的问题,省级地方政府出台实施办法或者条例对于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有什么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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