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危机管理的一切思路和方法,都是建立在主动防范的基础上,而传统危机应对的重点是放在危机爆发后如何“应对”处理,因此,使用“危机管理法制”的概念更能够与传统危机应对相区别。因此,使用“危机管理法制”的概念更能够与传统危机划清界限。
10.1.1 危机管理法制的内涵
危机管理法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应急法制,或应急管理法制,是指人们为了应对危机,战胜危机而制订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形成的法律制度体系。[1]
危机管理法制的基本功能是在公共危机状态下,在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受到巨大冲击,需要运用国家紧急权力来控制和消除危机时,调整非常状态下的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全社会能够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2]
本书没有采用大多数学者采用的“应急法制”的概念,而采用“危机管理法制”的概念,理由如下:(1)本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公共危机管理,而不是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自然是危机管理法制,这一概念与本书研究的体系相适应。(2)现代公共危机管理与传统危机应对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公共危机管理具有主动性和防范性。危机管理的一切思路和方法,都是建立在主动防范的基础上,而传统危机应对的重点是放在危机爆发后如何“应对”处理,因此,使用“危机管理法制”的概念更能够与传统危机应对相区别。(3)现代公共危机管理与传统危机应对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传统危机应对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现代公共危机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管理,它的一切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管理方法都应服从法律的规范。因此,使用“危机管理法制”的概念更能够与传统危机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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