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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管理的相关法律至今仍然空缺

时间:2024-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灾害危机管理方面,我国目前只制订了一些单灾种的单行法规,尚未建立《国家减灾基本法》,缺乏综合减灾的思路和法律体系,灾害法学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不过,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使我国有了一部集中规范普通的应急管理的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在灾害危机管理方面的立法压力。

10.4.1 相关法律至今仍然空缺

被称为“非常状态基本法”的《紧急状态法》在我国仍然空缺,由于紧急状态是一种极端的社会危机状态,在我国发生的几率很小,加之立法条件还不够成熟,而我国最迫切需要的是集中规范普通的应急管理,即解决当前局部的、不至于达到极端程度的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出问题。因此,经过周密的论证,我国优先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不需要制定《紧急状态法》。由于没有制定紧急状态法,在遇到汶川大地震这种巨大危机时,为了抗震救灾的需要,我们行使了一些国家紧急权力,主要是紧急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扩大到什么程度,缺乏明确的界限,哪些机构可以行使这些权力?紧急权力与常规权力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怎么协调?紧急权力是否可以收回?什么时候收回?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仍然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紧急状态法》。在灾害危机管理方面,我国目前只制订了一些单灾种的单行法规,尚未建立《国家减灾基本法》,缺乏综合减灾的思路和法律体系,灾害法学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而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以《国家减灾基本法》为核心的减灾法律体系,把灾害管理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缺乏基本法律的弊端:一是难以形成危机管理法制的法律体系,由于缺乏总的基本法和各领域的基本法,法律框架无法系统化。二是仅针对不同类型的危机事件分别制定单项法律、法规,难免造成众多矛盾,形成大量立法冲突,下位立法容易出现违背上位法的现象,从而大大影响其合法性。这种模式缺乏纲举目张的效果,降低了危机处理能力。三是由于缺少上位基本法的控制,各部门都针对自己所负责的事项立法,各自为政,缺乏沟通与协作,降低了政府危机管理的效率;四是由于没有基本法统揽全局,一些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在地方立法方面各自为政,“以邻为壑”,大大削弱了处理突发危机事件的协作机制,各地的资源难以协调,难以形成合力。不过,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使我国有了一部集中规范普通的应急管理的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在灾害危机管理方面的立法压力。但由于我国的灾害众多,在减灾、抗灾方面的任务繁重,该领域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很多,因此我国仍需要在灾害危机管理方面制定一部类似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专门法,以增强我国在灾害危机管理方面的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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