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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

时间:2023-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2005年4月27日新颁布的公务员法,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专设四章共十二个条文,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首先,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一节 公务员录用制度

一、公务员录用制度概述

(一)西方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文官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实行两党或者多党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一方面,执政的政党将官职作为战利品而公开的进行政治分赃,因而带来了政治的腐败和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另一方面,政党轮流执政制度带来执政党的更替,而每一次执政党的更替都会带来政府人事的大变动和国家政局的动荡。为了改变这种因政党变更而带来的政局不稳和政策不连续的状态,首先从英国开始,西方国家进行官制改革,开始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公务员制度,有些国家称为文官制度。

美国国会于1883年通过了文官的制度法即《彭德尔顿法》,标志着公开考试录用的现代文官制度的正式确立。该法确定了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并禁止以政治理由解雇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该法,美国成立了由两党成员组成的文官事务委员会,负责对联邦文官统一进行管理。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强调考试录用、政治中立、政务官与事务官分治等原则。时至今日,美国已发展到85%以上的联邦文职人员是经由考试选任。其他一些国家如法国、日本等,都建立了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现代公务员制度。

法国在二战以前就已经建立了公务员制度,1946年国民会议通过的《法国公务员总章程》为该国公务员的录用管理提供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依据。法国的业务类公务员必须通过竞争考试,择优录用。考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分级考试,即按照报考职位的类别(A、B、C、D类)和等级分级进行。A类公务员担任领导、计划、决策性的工作,要求具备正式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必须通过全国统考或者跨部门组织的考试。B类公务员担任执行计划、实施决策的工作,要求具备高中毕业证书;C类公务员担任执行计划,实施决策的辅助性工作,属操作性较强的岗位,要求具备初中毕业证书。D类公务员担负最简单性质的工作,属于勤杂人员,要求具备小学毕业证书,必须通过由各部门组织的考试。另一类是外部竞争考试和内部竞争考试,前者是指非公务员为进入公务员队伍而参加的考试,后者是指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公务员参加的改换类别或者晋升等级的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通过后方能进入面试;考试内容包括知识测验、智力测验、技能测验。录用原则有公开竞争原则、一律平等原则、人才主义原则、按缺岗和预算录用原则。

日本在1947年制定了该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国家公务员法》,标志着战后其公务员制度的确立。日本一般职务公务员实行类似于法国分级考试的制度,分高级(具有大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录用后为重要职位的培养对象)、中级(具有两年制以上大学毕业文化程度)和初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录用后担任辅助性工作)三种,考试方法不尽相同,一般采用以下7种方法中的2种以上进行;(1)笔试(必考);(2)经历评定;(3)实地考试;(4)业务评定;(5)口试;(6)体格检查;(7)其他能力的客观评定。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从历史上看,录用考试制度起源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科举制。所谓“科举”,即开科考试、分科举士之意。中国封建社会的科举制起源于秦汉时期的考试和测试,正式形成于隋朝,后随清朝的灭亡而灭亡。科举制在中国延续1300多年,在封建社会选拔官吏的制度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其通过公开考试的形式,以成绩优劣为标准选拔和任用官吏,是中国古代用人制度的一大进步。虽然其作为封建制度的产物具有相对的弊端和副作用,尤其是明、清两朝时将考试内容严格限于四书、五经,并规定严格的八股文形式,束缚了考试的创造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但考试录用制度的革除门第观念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体现一定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对西方文官制度中的考任制产生重大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30余年,我国一直采用按计划分配的人事录用制度,到1982年,劳动人事部颁布《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国家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录用干部要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考试,择优录用的考试录用办法,首次提出“考试录用”要求。之后,经过十余年的发展,1993年我国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其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办法择优录用。”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1994年,人事部又颁布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细化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关于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原则与程度规定,基本上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考试录用体系。2005年4月27日新颁布的公务员法,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专设四章共十二个条文,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

二、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内涵与意义

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关于录用公务员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包括录用原则、标准和资格条件、录用方法与程序、录用工作的组织安排等内容。优良的录用制度是吸收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保持公务员行政效率与质量、保证政府组织目标的高效实现的重要制度,目前世界各国有关公务员录用制度已日臻完备,尽管各国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等差异,在公务员录用的具体制度中存在不同的特征,但是,通过公开、平等的考试招录公务员,已经成为各国公务员录用所普遍采用的方式,考试录用的方式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客观的标准,体现公民在获得国家公职时的机会均等,同时,考试录用有利于选拔具有真才实学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从而抵制在用人问题上的裙带关系、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因此,以考试的方式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是世界各国招录公务员的主要方式。

政府部门是管理国家及社会事务的主体,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任。因此,公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而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是把好公务员“入口”关的有效途径,它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考试录用制度经过千百年的历史检验,具有较明确的客观标准和统一的评价尺度,能够较好地摆脱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客观地区分出求职者的优劣,从而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确保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次,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公共部门廉政建设,实现公职任用中的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制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确定了考试录用成为选拔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途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试录用原则的确立,以及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加强,有效扭转了传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中的“人治”现象和暗箱操作,促进了公共部门的廉政建设,在政治上保证了公民拥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公职系统。

最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激发了公务员的竞争意识,提高了行政效率。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打破了过去封闭的操作方式,优秀人才都可以参与公务员考试竞争。增强了在职公务员的竞争意识,直接促使在职公务员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从而提高公职人员的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务员考试录用中的公开原则是指录用公务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开原则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最基本原则。公开考试是人类历史迄今为止所找到的最为公平有效的录用方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开化有利于广泛吸收德才兼备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使每一个公民都有从事政府管理的机会,体现民主;公开录用考试有利于增强录用工作的透明度,可以使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得到社会与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克服公务员选拔过程中以权谋私等种种弊端;公开原则有利于公务员的考试选拔在真正平等基础上进行,其可以视为平等原则的重要前提。

一般而言,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的公开原则要求如下:(1)录用机关和录用人数要公开;(2)考试程序要公开;(3)录用条件要公开;(4)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要公开。

(二)平等原则

公务员考试录用中的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在担任国家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地位与机会。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公民拥有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利与机会;公民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凡具有报考资格的公民均可应考;分数面前一律平等,只能以考试成绩和才能品德作为录用依据,任何公民不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

(三)竞争原则

公务员考试录用中的竞争原则也是公务员录用中的基本原则。在公务员的录用招考中,公务员的报考人数总是会超出公务员的录用人数,因此,在众多的报考者中进行招录,只有真正贯彻平等公开竞争原则,才能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在公务员招考中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防止和减少任人唯亲、裙带关系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现在世界各国,如英、美、日等,都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确立了竞争原则,如美国1883年国会通过的《文官制度法》,文职人员的任用必须进行公开的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

(四)择优原则

公务员考试录用中的择优原则就是按照考试成绩的优劣,同时参考报考人员的学历、品性与资力等因素,选拔人才,择优录用公务员。择优原则要求严格按照考试结果,择优录用公务员。我国公务员的择优原则强调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以德才兼备为标准择优录用国家公务员。不仅要测试报考人员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考核其政治态度和思想道德素质。

四、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设计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设计

1.考试主管机构

考试主管机构是负责公务员考试、选拔的专门部门。各国公务员考试的主管机关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在大多数国家,考试主管机构是一个被赋予相当权力的相对独立机构。这类机构在行政系统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处于超然地位,在执行考试职能时,不受内阁和政府各部的牵制。其人事权、财权和物权均相对独立。如英国公务员考试的主管机构英国文官事务委员会,其独立地考选文官,具有相当的独立性,拥有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一切权力。美国人事管理总署的前身美国联邦文官委员会,其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而任命。独立履行公务员考试选拔的人事工作管理部门。

2.报考资格条件

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专门人员,各国对报考公务员的应考人员都有一定的资格条件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包括:第一,国籍。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各国一般都规定申报公务员的报考人必须拥有本国国籍。第二,年龄。各国一般都规定申报公务员的报考人应当具备适当的年龄,一般而言是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第三,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报考者应当是拥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且没有被剥夺公民权和政治权。第四,身体健康。各国一般都要求报考者进行体格检查,拥有健康的体魄,有些特殊岗位还对报考者的身份有特殊的要求,如警察等职位。第五,学历。各国对报考职位有相应的教育程度。

3.考试内容与方法

一般而言,各国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基础知识。各国公务员考试的内容通常都包括基础知识测试,一般包括历史、地理、哲学、文学、政治等内容,其侧重测试报考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知识量。(2)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只是选拔通才的一种途径,而公务员同时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其考试内容更多的是侧重专业性、实用性项目的测试,以“专家”的标准来选拔某一领域的公务员。(3)基本技能。技能测试主要考查报考者是否具有其报考职位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文件整理、速记、归档等基本技能,起草文件、处理问题等实际行政技能等。(4)智力水平。智力水平一般通过智商测试的形式来进行。一般包括空间能力、数目能力、观察能力、记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语言关系能力、察觉能力和归纳能力等能力,以测试应试者的智商水平。(5)心理素质。心理学的测试是其通过文卷、随机抽样和追踪观察等,在心理学家的指导下,了解应试者的人格、性情、意志和反应等。

(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设计

1.录用范围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因此,我国公务员录用的范围限于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

2.录用条件

适用我国国家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的基本条件是:

第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年满18周岁;

第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第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第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考试录用程序

公务员录用程序是指录用公务员过程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步骤,根据我国新《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录用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编制录用计划。《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因此,录用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空缺的职位要求编制录用计划。包括所需公务员总数、不同职位所需人数以及应具备的文化程度等。

第二,发布召考公告。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通过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发布招考公告,将拟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公之于众,方便公民报考。

第三,资格审查。报考国家公务员具有一定的资格限制,根据我国新《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考我国公务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第四,公开考试。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者,参加公开考试。公开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告者的知识水平以及是否具有职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基本专业知识、与职位相关的基本能力、综合素质、道德修养等。考试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严格考察和体检。考察工作对考试合格者进行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实绩、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各方面的考察。体检是公务员法授权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

第六,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主管部门依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予以七天公示。

第七,备案或者审批。公示期满后,按照规定招录机关将似用人员名单报录用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4.录用考试机关与内容

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因此,我国公务员录用组织机关为中央、省级以及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从实践中看,我国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般为政府的人事部门,因此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既属于行政系统,又采用的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管理模式。”

【资料】

意大利公务员招聘制度灵活实用

意大利全国现有公务员350万人,平均每一千人就有57名公务员。其构成包括各级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军队、警察、司法、外交、公共科研、各级学校、医疗卫生系统及其他公共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上述各类公务员无论属于中央或地方,皆为国家雇员,其招聘需经中央政府各相关部委批准。为了便于管理和保证各系统和各地区公务员的特定素质和服务质量,国家不实行统一考试和招聘制度,而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用人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随时举行考试招聘。

按照法律,各部门招聘公务员需经如下程序:(1)由用人部门所属的中央政府部委在其官方公报上提前3~6个月发布招聘通告,说明用人单位、招聘人数、应聘条件、工资待遇、考试时间和地点、聘用程序等等。同时,直接或授权地方政府组建临时招聘委员会。(2)招聘委员会依据应聘者提交的履历、学历、健康状况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和选拔。(3)组织通过初审的应聘者参加考试。(4)中央政府相关部委公布考试结果,用人部门启动雇佣程序。

各系统及其各级用人部门的招聘条件不尽相同,但根据国家1994年以来颁布的法律,报考各类公务员均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意大利或其他欧盟国家公民;身体状况符合职业工作需要;没有被国家其他公共服务部门除名的经历;具有高中3年以上学历(意大利高中学制为5年);会使用电脑和普遍应用的软件;掌握至少一门外语。报考司法、警察、政府等部门,还必须提交无犯罪历史和品行良好的证明。

按照法律规定,应聘各类公务员都必须参加笔试和口试。笔试包括基础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应聘岗位的专业基础知识;口试则主要考察反应能力、沟通能力、组织才能,以及适应有关领域革新和发展的职业潜能。在实际操作中,不同部门和不同级别的公务员考试内容和难度是不同的。如最近教育部招聘一批中学校长,应聘者除参加基础知识笔试外,还被要求在6小时内当场完成一篇完整的教育专业论文;口试也进行了两次,一次是就新形势下的教育革新分组讨论,一次是单独面试。再如宪兵部队最近招聘后勤技术人员时,首先进行的是长跑、跳高等体育技能考试。完成千米长跑的时间,男子必须少于5分40秒,女子少于6分10秒;男子跳高需达105厘米,女子需达85厘米,否则不能进入笔试和口试。

国家法律还规定,普通公务员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在公共和私人服务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为国捐躯、立过战功或因公致残者的子女,在公务员考试中予以加分。在同等条件和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年纪小者或年纪偏大但育有较多子女者优先录用。

被录用的公务员一般要有3个月的试用期,尔后才能签订正式工作合同。这种合同属于公务员个人与国家间的契约。一般说来,若非严重违纪违法,合同将定期延续,直至退休。

各类公务员之间的工资待遇差别较大,但总体上说,公务员的平均工资超出私营企事业雇员工资30%以上。因此,报考国家公务员者相当踊跃,想要谋得一个公务员位置并非易事。

资料来源:穆方顺、马赛,光明日报,20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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