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务员的奖励制度
一、公务员奖励的内涵与意义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特殊事迹的公务员给予物质或精神的鼓励,并以此来激励全体国家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手段。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内涵包括:一是奖励的主体与对象是确定的,即主体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对象限于国家公务员;二是奖励的客体是法定的,即受到奖励的公务员必须具有法定需要或可以奖励的行为;三是奖励的条件、种类、程序等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四是奖励的决定没有法定条件不得撤销,应严格执行。
奖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公务员正确行为的肯定,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从而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刺激和挖掘他们的潜在能力,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公务员奖励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奖励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公务员整体制度诸多环节的推进。比如,奖励就是考核的一种结果,考核是奖励的基本依据之一,两者密不可分。而这种考核和奖励,正是衡量公务员质量好坏的直接措施。国家公务员是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得以落实的实际执行者,他们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党和人民的事业,影响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关系着政府的声誉。所以,通过奖励制度,对那些忠实履行自己义务的公务员,特别是对那些为国为民作出贡献的公务员的行为予以表彰和鼓励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第二,奖励制度对公务员能够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从而实现政府的高效与廉洁。
对公务员的奖励不仅能进一步发挥被奖励的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还能够在整个公务员队伍中树立榜样、明确目标,从而使公务员队伍置身于一种目标明确、积极向上的氛围中。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通过奖励,树立榜样,肯定行为,明确目标,这样,整个团队就会有一种正确的导向和积极向上的朝气。政府中的每个公务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目标明确了,那么,由公务员所组成的整体政府机构的效能就会提高,高效与廉洁政府的基本要求也就会实现。
第三,奖励制度能够促进竞争,从而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公务员素质的提高是一项复杂工程,需要全方位、多途径作出考虑,实施尽可能多的方式方法。奖励制度就是一种有效地提高公务员素质的方法。奖励的条件明确具体,而受到奖励的公务员只是少数人,那么,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必然在全体公务员之间产生一种竞争氛围,促使全体公务员努力工作,争当先进。这样,必须会促使公务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而公务员素质的提高,又促进评价的标准不断提升,这样就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公务员的素质在竞争的环境中,继续不断提高,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
奖励制度对公务员的工作有一种衡量的作用,并通过对公务员行为的检验,引导和教育他们积极向上。这种衡量和检验的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动态的,与时俱进的,因而,这就促使公务员继续努力,不断开拓进取,积极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奖励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
我国目标奖励制度多是形式化,未能发挥和激励公务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现实中,奖惩不明显,“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个人绩效、个人奖励与其对部门的绩效的贡献率不对应;考核主体、奖励主体与被考核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考核往往在不公开、不沟通的情况下进行;考核结果缺乏权威性,容易受到领导意愿、人际关系等人为因素的干涉。[2]因此,建立完善的公务员奖励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建立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务员奖励的制度化已成为现代公务员制度发展的趋势,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较为完善的关于公务员的奖励制度。比如针对奖励制度,由于工资是公务员报酬的最大部分,因此许多国家进行改革,通过等级化工资制度模式,强调绩效评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强调绩效评估,在1978年开始将部分公务员的工资改为绩效工资,工资的发放标准按照公务员个人工作的实际成效来决定。西方许多国家都建立起完备的奖励制度,熟练地运用奖励制度,充分发挥激励公务员工作热情的积极作用。
二、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该条明确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要予以奖励及其奖励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一)对公务员的奖励要注意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的结合
精神奖励就是指给予受奖者嘉奖、论功等以一定的精神荣誉。物质奖励是指给予受奖者奖品、奖金等一定的物质财富,尽管方式不同,但是,两者目的是一致的。对受到奖励的公务员既给予精神上的荣誉,又给予物质上的利益,这是符合人类既追求精神境界的升华又追求物质享受提高的一般规律,也符合激励的基本精神。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各有各的长处,同时又有自己的不足。如物质奖励有利于改善公务员的物质生活,精神奖励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觉悟和激发其奋发向上的精神,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奖励制度的作用。
(二)对公务员的奖励应主要注重于精神上的奖励
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都是通过严格的程序选拔出来的优秀人才,政治素质和文化程度都比较高,都比较重视政治荣誉,所以通过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更能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更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事业心。因此,在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同时,必须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精神境界的升华是人类最为重要的追求,所以,在奖励手段上,既要照顾物质给予,同时,更要体现出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三)奖励要公正,注重实效
只有公正的奖励,才可能会使奖励起到应有的作用,只有注重实效的奖励,也才会使奖励应有激励作用最终得以体现。因此,在贯彻实施奖励原则的同时,要从公正入手,并关注实效,这样,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运用才会真正得以落实。
因此,奖励要有统一的标准,执行奖励必须公正,要根据功绩的大小实行不同的奖励,要做到受奖者确实有值得奖赏的功绩。另外,奖励不可滥用,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把关,注重实效。
(四)奖励与惩戒制度的结合运用
正确运用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还要注意与惩戒制度的结合运用,做到功过分明,奖惩得当。奖惩的目的是通过奖优罚劣、扶正祛邪、维护纪律、端正作风,以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所以,必须做到功过分明、奖惩得当。因为如果功过不分,不但不能发挥奖励的作用,反而会产生消极的影响。该奖的没有受到奖励,该罚的没有受到处罚,功绩与荣誉不符,过失与处分相殊,那么,制度的价值就不会展现出来,降低公务员的积极性。
三、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及种类
(一)奖励的条件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是指公务员奖励的标准,对给以奖励的行为予以衡量的标准。国外关于公务员的奖励条件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以考绩为标准的奖励,美、英、法等多数西方国家就规定了这一类型;二是以工作中的特殊成就为标准的奖励;三是其他奖励的标准,主要是公务员忠于职守标准或特殊贡献为标准。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二)奖励的种类
科学设置公务员奖励种类十分必要,它能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实施奖励行为。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公务员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由此,我国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实施的奖励种类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嘉奖,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了优良成绩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嘉奖。
二是记功,即对于在工作中作出较大或重大贡献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通过记功予以精神奖励,这又分为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三个层次。
三是授予荣誉称号,即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
四是物质奖励。
五是其他奖励。规定的给予“其他待遇”,内涵并不十分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职务奖励,即对受奖者予以晋升职务或级别。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公务员奖励的规定,采用了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的结合,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物质奖励,即采用发奖金或给予物品的形式予以奖励;二是荣誉奖励,即通过口头表扬、书面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予以精神奖励;三是职务奖励,即对受奖者予以晋升职务或级别的奖励形式,以肯定和鼓励公务员的行为。
四、奖励的权限及程序
奖励体现了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工作成绩的肯定与褒奖,同时也是一种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提高公务员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方式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因此,对于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实施奖励,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而不能随意乱奖,破坏公务员奖励制度的严肃性。奖励的权限及程度是公务员奖励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这是公务员奖励制度得以合法运用,并确保奖励的公正性的基础与前提。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是指那些机构有权对公务员实施奖励以及实施何种奖励,它是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奖励工作方面的分工。凡实行奖励制度的国家,对奖励机构的权限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美国政府对公务员的一般性奖励,由各部首长指定人员组成“工效奖赏委员会”,负责选拔和确定受奖候选人,报各部首长批准后授奖;美国总统给予的特别奖励由总统根据各方面的推荐决定等。其他国家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奖励的权限问题也有详细规定。
(一)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按照1995年人事部公布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1)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2)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3)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4)授予荣誉称号,按照授予主体分别审批。
公务员奖励权限的规定,说明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具有奖励决定或者审批权,同时,也说明奖励的种类影响着审批机关的层次,即奖励的种类越高,审批行政机关的层次也越高。这种规定是基于行政管理权限的不同而作的必要区分,是行政管理的特性所决定的。
(二)奖励的程序
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要经过评定、审批和执行三个阶段:
1.评定
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2.审批
审批机关要认真审检报告材料、先进事迹综合材料、奖励登记表等是否齐全,所报告的事迹是否合乎奖励的条件,以及事迹与奖励种类是否对应一致等。有的还要进一步核实检查实际情况,然后研究审批。
3.执行
奖励决定做出以后,应通过适当形式,如召开大会、张榜公布、广播电视播放等,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授予证书、奖章。有的还可以同时给予奖品、奖金等,并把奖励决定与审批材料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4.奖励的撤销
公务员奖励制度撤销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以后,因出现法定事由,由有权机关取消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对此情况,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予以了专门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对公务员奖励的撤销行为体现了国家机关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同时,也更能体现公务员奖励行为的严肃性。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一般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决定或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对于因弄虚作假虚报功绩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要予以批评或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注释】
[1] 陆璐,问题与改进: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考核分析,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5,2
[2] 姜晓萍、马凯利.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困境及其对策分析.载《公共行政》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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