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务员退休制度
一、退休制度的含义及意义
公务员达到一定年龄,或工作到一定年限,或丧失工作能力而离开工作岗位,享受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即为退休。公务员退休的条件、方式、待遇、审批手续以及退休人员的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构成公务员退休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公务员法中都规定退休制度,有的国家还制定了有关退休制度的专门法律,如英国的《年老退休法》、美国的《文官退休法》等。退休待遇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核心内容。退休公务员的待遇是公务员晚年生活的保障条件。
公务员退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意义主要有:
(1)保证公务员队伍正常的新老交替,保持机关的活力和工作效率。在我国,各级机关担负着繁重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等方面的任务,要完成这些任务,每个工作人员不仅需要有相关的知识、能力和经验,还要具备充沛的精力和体力。从人的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看,中青年时期人的体力、智力、精力最为旺盛,步入老年后,身体开始衰老,工作能力也逐步减退,难以承受工作负担,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在这种情况下,保持公务员队伍年龄、知识、精力结构的优化,保持公务员的朝气和活力,使机关在工作效率、观念、知识等方面适应时代的要求,就必须建立退休制度,以使年老体弱、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吸收年轻的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保持公务员队伍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
(2)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是公务员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保障公民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要求。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人一旦进入老年,就逐步丧失劳动能力,其生活也需要由社会来保障,这是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公务员因身体衰老不再能胜任工作、不能获得工资报酬时,应当同社会上其他劳动者一样,在政治、物质生活上有所依靠,享有生活保障。公务员退休制度就是从法律上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使其“老有所养”,消除其所顾之忧,这样不仅有利于公务员在中青年时期安心投入工作;防止优秀人才外流,而且在利于防止公务员在职期间以权谋私、聚敛财富,养成廉洁奉公的道德品质和作风。
(3)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有利于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国家公务员在年老体衰或者因伤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公务员队伍,晚年生活有保障,可以解除其后顾之忧,并可以激发在职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吸收丰富力强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二、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的设计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及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基本内容。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根据《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基本内容可归纳为:
(一)退休的种类
退休种类根据退休条件不同而确定,《公务员法》分别对自愿退休和应当退休进行了规定。自愿退休又称提前退休或批准退休。它是指具备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的公务员,自愿申请退休,离开公务员队伍。自愿退休的特点是充分尊重公务员本人的意愿,在符合退休的最低条件后,公务员即或以申请退休,也可以不申请退休,体现了退休是公务员的权利。
(二)退休的条件
退休的条件是指公务员获准退休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年龄和工作年限(工龄)两个方面。公务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如身体异常、劳动环境恶劣、工作岗位特殊时,可以通过降低最高退休年龄的方式使其提前获得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
我国的《公务员法》根据自己的国情,分别规定了自愿退休和应当退休的条件。自愿退休的主动权虽然掌握在公务员手中,但并非任何公务员随时都可以申请退休。
为了充分利用公务员的才智,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对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丧失工作能力。实行职位分类的结果,使每一职位都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公务员若丧失工作能力,便无法完成本职工作,只有退休,让新公务员接替其职位,才能保证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所以,当公务员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
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即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问题是公务员法起草过程中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近年来,要求男女同龄退休的呼声逐渐增多。
国家的政策应从对女性休息权的保护上,转变为对女性工作权的保护。女性退休较早,客观上影响了对女干部的选拔使用,也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第二,男女退休不同龄,不符合男女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实施,也不利于我国的国际形象。根据对80个国家的统计,有70%的国家男女公务员退休年龄是一致的。第三,女性公务员较早退休,造成部分女性公务员退休待遇较低。第四,通过延迟女性退休年龄,实行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可以从整体延长社会就业年龄,降低社会养老负担系数,减轻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
赞成延续现行规定的意见认为:第一,提出男女同龄退休建议主要是代表高学历、高职称、高职务的部分女性的利益诉求,她们在全体女性中所占比例并不大。第二,男女同龄退休与当前我国整体的就业形势相悖。延迟女性退休年龄,势必减少大学生和军转干部的就业渠道,还会引起国有企业特别是事业单位人员的攀比,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延迟女性公务员退休的年龄对就业形势会有显著影响。
(三)退休的待遇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具体而言,它包括:(1)退休金待遇,又称退休费、养老金等。它是指退休公务员从国家领取的或者通过社会保险得到的退休生活费。(2)其他物质方面的待遇,是指退休公务员在退休金待遇之外,按规定享有的待遇。其中一部分是公务员在职时所享受,退休后继续予以保留的,如公费医疗、住房、取暖、物价补贴等。(3)国家为退休公务员生活和健康提供的必要的服务和帮助。(4)国家为鼓励退休公务员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而提供的条件。
其中,退休金待遇对退休公务员的晚年生活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退休待遇的核心内容。西方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方面,除少数国家如德国的由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拨款外,其他国家大都实行“多元化”方针,即从几个方面筹集奖金。如美国规定,公务员退休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公务员每月缴纳其基本工资的7%;(2)公务员服务机关提供与公务员缴纳储金大致相当的奖金;(3)公务员自愿提供的退休储金,即公务员在缴纳基本工资的7%之外,再存入一笔储金,带有互助储金的性质;(4)以上三项基金之利息。法国规定: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公务员与政府共同筹款制。国家财政拨一部分专款,公务员每月缴纳本人薪金的6%作为退休储金。关于领取养老保险金数额的计算方法,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实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金由公务员的服务年限和退休时的基本工资决定的计算方法,并规定最高服务年限。如英国规定:公务员服务年满10年的,发给原薪金1/6的退休年金;每多服务10年,加发原薪1/6的退休金。最高服务年限为40年。公务员养老保险金的数额确定以后不是一成不变的,还必须不断进行调整。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养老保险金要随物价的上涨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退休金虽然不是以按劳分配的方式发放的,但它与按劳分配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所以,公务员的工龄成了各国计算养老金的基本依据。我国公务员退休金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要达到的目标的是:建立起退休基金的筹集积累体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退休金给付制度;建立起科学的养老保险金调节机制。
【资料】
英国社会养老金制度
在英国社会养老制度的发展历史上,两个具有转折意义的社保法案丰富并改变了英国社会养老制度结构。
1975年社保法推出了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在此之前,在法定的意义上,英国只有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虽然一些在大公司工作的雇员可能有自愿缴费的职业养老金予以补充,但是,雇主所设立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的覆盖面从未超过50%,一直比较低。那些全部靠国家基本养老金生活的人往往会陷入贫困。1975年社保法案要求全部工薪雇员参加强制性的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如果雇主机构保证雇员在职业养老金计划中获得的养老金等于在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中可能获得的最低保证养老金,可以“协议退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推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以后英国政府开始建立和完善对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职业养老金计划要获得“协议退出”的许可,取得国家对协议退出计划的国民保险费率折扣,必须通过“协议退出”机制的建立,职业养老金计划早不再是雇主纯粹自愿设立的,而需要政府审批、符合一定规范并能保证最低养老金水平。
1986年社保法推出了一个全新的养老金计划类型,即个人养老金计划。工薪雇员可以“协议退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也可以不参加其雇主提供的职业养老金计划而选择建立一个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该账户的缴费实行完全的积累制,由养老金计划的管理人负责投资运营,退休后用积累的基金价值购买年金。个人养老金计划不是由国家提供,也不是由雇主机构提供。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负责设计个人养老金计划。这样,英国政府为雇员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三种收入相关联的养老金计划: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个人养老金计划。同时,国家通过为加入到个人养老金计划而退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的成员提供特别奖励金等形式,鼓励雇员参加新推出的个人养老金计划。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英国私人部门养老金计划发展迅速,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作人口合计超过了公共的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但私人部门养老金计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职业养老金计划养老基金的安全问题和个人养老金计划的高管理成本问题。为此,1999年又分别推出了“存托养老金计划”和“最低收入保证”制度。“存托养老金计划”是低管理成本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现在被看做是其他各种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范本。它规定,养老基金管理人可以收取的最高管理佣金不得超过养老金价值的1%。“最低收入保证”制度是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实行的“收入支持”,如果他们的收入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政府将提供补贴使之至少达到最低收入线。这两项制度都是解决社会贫困问题的有效举措。(人事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供稿)
资料来源:中国人才,2005年1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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