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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

时间:2023-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法》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从而为公务员正常增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定期提薪制度有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高效和廉洁,(三)平衡比较原则《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

第二节 公务员工资制度

一、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一)工资制度的内涵

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在国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特定工作人员,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在一定时间内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所获得的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是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公务员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货币表现形式。工资制度是关于工资等级、工资形式、工资结构、工资升降、工资政策等制度的总称。

(二)工资制度的基本功能

1.补偿及保障职能

工资是公务员本人及其家庭生活费用的主要来源,是保证公务员维持一定生活水平的基本手段。公务员以其知识和技能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一种具有社会价值的服务,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要消耗体力和脑力,只有得到补偿才能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使工作循环进行。另外,公务员还必须维持自身和家庭生活的需要,也要满足自身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否则,劳动力素质就难以得到提高,进而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因此,组织需要根据员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工资形式补偿并保证员工的需要。补偿及保障作用是工资制度的最基本作用。公务员的工作属于一种社会必要劳动,因此就有权获得体现其劳动价值的相应报酬。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维持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养家糊口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和一定的教育培训费用所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工资仍然要满足生产、维持和延续劳动力的需要。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能取消商品和货币实行按需分配,而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在这种条件下,公务员同其他劳动者一样,也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谋生,公务员工资的基本职能是保障公务员的生活需要。

2.激励功能

工资是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水平的重要动力。人的需求理论认为,人的需求是分层次的,在满足了低层次的需求之后,必然要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公务员也是如此。在满足了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之后,公务员也要追求更高的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工资既是决定公务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物质生活水平高低的决定因素,可以满足公务员的物质需要;工资同时也是公务员职位、地位、职级的体现,可以满足公务员的精神需要。公务员工资的合理分配和不断提高,可以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较高的薪酬可以增加公职人员对组织的归属感,也是政府公务员廉洁奉公的物质保障手段。因此,薪酬是人员激励的经济基础。

工资是调节公务员部门、行业和地区分布的重要手段。国家就可以利用工资杠杆来调节公务员在部门行业和地区的分布,留住政府组织的核心人才,造就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二、国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特点

(一)工资制度的共同特点

一是依法管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务员的工资级别和标准,都经国家立法确定。西方各国都制定有公务员工资的专门法律法规。确定公务员工资级别和标准,是国会或议会的立法行为,代表了选民的意志,政府只是执行人。如果大多数公务员对工资级别和标准有意见,政府也只能代表公务员向国会或议会建议和报告,是否调整和怎么调整完全由国会或议会决定,政府没有最终决定权。

二是严格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先分等,然后每一等又划分为若干级的办法确定公务员工资的标准。

三是工资标准以社会平均工资和零售物价变动为参考依据。西方大多数国家都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通常是以社会同类人员在私营企业的收入情况作比较。公务员工资变动,一般以社会平均工资和零售物价变动情况为参考依据。许多国家定期发布物价变动指数,以此指导公务员工资变动幅度,在通常情况下,工资增长幅度应略高于物价增长幅度。

四是公务员工资经费来源,由国家财政支付,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确定这一基本原则。

当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历史传统千差万别,因此各国工资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有较大差异。

(二)工资的基本结构

虽然工资制度的类型有所不同,但各国公务员工资的基本结构却呈现大致相同的模式。公务员工资一般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工资,第二部分是各种津贴和附加工资。

基本工资是公务员工资的主要部分,世界上各国通常实行职务职能等级工资制,即在人事分类的基础上,把职务(职能)分成若干类,每类按职位高低(职能高低)分成若干等,每等再分成若干级,以此确定公务员工资的标准。各国公务员基本工资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同,英国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80%~90%,而法国、德国的基本工资只占工资总额的60%~70%。

附加工资和津贴。附加工资是因职务或任务较前为重、而薪金给没有改变情况下的工资;后者则是因工作的额外付出或与工作相关的特殊需要,而从国家得到的补助。两者都是根据公务员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是对公务员工资的有益补充

三、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合理差距原则

《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按劳分配的合理差距原则。我国公务员工资既要根据社会成员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报酬,又要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在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拉开差距,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又有利于防止平均主义带来的弊端。

(二)定期增资原则

《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这就明确规定了定期增资原则。

所谓定期增资原则,就是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定期增资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薪酬制度运行的主要机制,通过定期提薪使公务员收入得到可靠保障,从而稳定公务员队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公务员对组织的忠诚度。

《公务员法》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从而为公务员正常增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定期提薪制度有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高效和廉洁,

(三)平衡比较原则

《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这就明确规定了平衡比较原则。

所谓平衡比较原则是指国家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应将企业职工的工资作为参照系来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保持持平。为了实现平衡比较原则,《公务员法》规定了工资调查制度。工资调查,是国家为准确定位公务员工资水平,对公务员工资水平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定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进行比较,最后将调查和比较的结论作为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是一种制度。

西方国家营利性部门的报酬是根据市场供求法则波动的,薪酬水平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物价变动而自然升降。而公务员的报酬则是依据立法程序进行调节的。为吸引更多的人才,留住已用的人才而又不致使国家财政开支过大,目前许多西方国家都实行“平衡比较”原则。

(四)物价补偿原则

物价补偿原则指政府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定期调整公务员薪酬,使薪酬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指数。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薪酬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薪酬水平不断提高。

(五)法律保障原则

法律保障原则指工资制度应合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强调依法管理薪酬。但政府明确指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薪酬。

四、工资的基本结构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这就明确规定了我国公务员工资的基本结构。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是工资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以大体维持公务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为依据而确定的工资标准。

(二)津贴

公务员的津贴是对公务员在特殊劳动条件或工作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和生活费支出给予的适当补偿。津贴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工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务员法》主要规定了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等。

3.补贴

补贴是国家对于公务员用特定而必需的生活消费所给予的补助,这类消费一般数额较大,公务员以仅依靠基本工资和津贴难以负担,我国《公务员法》主要规定了住房补贴和医疗补贴。

4.奖金

奖金是国家对于工作勤恳、业绩突出的公务员所给予的物质奖励,我国《公务员法》只规定了年终奖金,而对于平时的奖金未作明确规定。

五、完善与健全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

(一)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法制不健全,政策随意性大

公务员的工资政策属于公共政策范畴,应当实行依法管理。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为工资立法,公务员的工资政策和法规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政策的随意性较大。新通过的《公务员法》虽然专章规定了工资制度,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还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执行。

2.工资制度适应性较大,仍然存在平均主义

目前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刚性太强,多年不变,难以适应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数增长,冲抵了工资改革增资带来的好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没有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

长期以来,干部是以能别来划分等级的,这种级别具有终身制工资与之挂钩,而与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要求无关。

3.管理不规范,工资外补贴过多

每次工资改革之后,各种名目的新老补贴项目就会生产,而且不同的政府部门的津贴水平不尽相同,甚至有些差异很大。

造成工资外补贴过多的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相对滞后,没有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有些工资政策得不到落实,而且政出多门,从而导致各个政府部门各行其是,建立本部门内部的津贴项目。

(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

1.严格依法规范的管理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在法治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确立和调整都是通过颁布工资法令来进行的。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应该加强工资立法,在工资法中应对有关工资的一系列事项有所确定。把《公务员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应当建立公正合理的工资调整制度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科学的定期提薪制度,在工资管理体制上也存在着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公务员收入分配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平均主义且缺乏灵活性,而且由于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提薪随意性主观性较大,这些都需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加以修正。

国外一般都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和零售物价的变动而定期调整公务员工资,我国也应该通过立法建立相应的机制定期增加公务员工资。这既有利于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防止公务员工资调整的随意性。

3.合理调整公务员工资结构

清晰界定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在公务员工资结构中的地位、性质与作用。目前,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四部分的含义和作用比较模糊,使得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各自在调节公务员个人收入分配上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也就使工资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地区差别、部门差别、生活质量成本不同等各种差别因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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