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务员法定义务
一、公务员法定义务的含义及作用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限制与约束。公务员的义务包括:公务员依法必须主动地作出某种行为,即负有作为的义务,如公务员必须自觉地、负责地依法执行公务等,即公务员的职责;公务员依法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即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如公务员不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不得参与经营性的经营活动等,这是从消极方面对公务员行为进行约束。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对公务中的限制与约束。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不设定一定的义务性条款加以限制与约束,就会导致被滥用的危险。所以,当法律在设下公务员权利的同时,必须设定相应的义务以保证公务员合法执行公务,履行职权。
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有一致性的特点。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的统一体。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产生,同时在行为过程中发生作用。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反之,没有义务也无所谓权利,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对的。一旦公务员与国家之间产生了行政职务关系,即受国家委托,代表国有和政府履行管理社会的职责,执行国家公务时,就毫不例外地享受国家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务员义务是公务员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它对于整个公务员系统的正常运转起着重要作用。
第一,义务是确保公务员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公务员是公务员系统的最主要的构件,组织系统内的一切任务都要依靠公务员去完成和实现。义务以法律形式直接、有效的正常运行创造了基本条件。公务员义务的规定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纯洁性。通过对公务员义务的设定,促使公务员严格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净化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奉公守法,自觉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兢兢业业地为社会服务,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廉洁、稳定和高效。
第二,义务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核心内容。国家对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可以用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和社会可以用伦理道德准则和调整公务员的行为;各部门、各单位亦可用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公务员的言行。然而在各种形式的行为规范中,义务规范是最强有力的,也是最有效的。义务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行为作出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任何公务员必须坚决遵守和严格执行。如果公务员违背了道德规范,要受到纪律处分;如果公务员不遵守法定的义务,那么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本义务所处的特殊地位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得它居于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高层次,成为公务员首要的行为准则。
第三,义务是实现公务员管理法制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法制化、民主化是建立公务员制度的两个明确目标。法律对公务员义务的规定,能促进这两个目标的实现。首先,建立公务员的义务体系,有助于公务员增强法律意识;其次,建立公务员的义务体系,有助于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使其依法办事,自觉遵守国家法纪、政纪,杜绝一切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非法行为和不正之风。最后,建立公务员义务体系,有助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体现了公开性原则使广大公民和有关机关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一切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对公务员的各种违法行为予以批评和制止,保证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使公务员更加廉洁奉公和公务员系统更加高效运转。总之,规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将公务员系统的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公务员法定义务的横向比较
在公务员义务内容的规定上,世界各国的差异主要有三种情形:详细程度不同;规定的范围不同;政治权利的规定不同。但是各国对公务员义务的规定也有相同之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执行职务的义务。这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全面履行法律义务,不失职;第二,遵守权限,不越权;第三,符合法定目的,不滥用职权;第四,遵守法定程序;第五,内容适当。
(2)服从法律、法令和命令的义务。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必须遵守法令且忠实地服从上司在职务上的命令。”就是说,公务员只在以下两个条件下对上司有服从义务:一是属于公务关系范围内的命令;二是命令合法。这就从法律上彻底根除了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期上下级官吏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3)保持政治“中立”的义务。政治“中立”,是资本主义各国公务员制度所标榜的一大特色。实际上,资本主义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两大支柱,资本主义各国的文官集团充其量只能在资产阶级内部各派利益集团或代表这些利益集团的党派之间保持“中立”,绝不可能在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之间保持“中立”。
(4)严守秘密的义务。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泄漏工作上所知的机密,退职后也不得泄漏。”再如法国《公务员总法》规定,公务员除了严守刑法典中关于职业秘密的规则外,还有义务对他在任务中或行使职权中所了解的事实和情报严守秘密。
(5)忠于政府的义务。如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忠于职守,恪守职责。所作所为应符合联邦利益,不做有损联邦的事情。
(6)维护公务员队伍和政府的信誉的义务。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损伤其官职信用,或者进行玷污全体官职名誉的行为。”
(7)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义务。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禁止公务员兼任商业、工业、金融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职员,也不得自办营利企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营利企业的地位接受或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期间任职的、由人事院规定的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
三、我国的公务员法定义务
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规定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职,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我国公务员义务的规定,主要着眼于对公务员行为的规范,立足于国家公务员有效执行公务,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的基本内容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公务员作为国家具体的行政执法者,较之普通公民,应具有更强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觉悟,更应带头遵守并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做守法模范,成为宪法和法律的忠诚卫士,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务员形象,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公务员有依法行政和高效行政的义务。依法执行公务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必须是国家公务员;(2)执行公务时权限要合法;(3)执行公务时内容要合法;(4)意思表示要真实;(5)执行公务的程序和形式要合法。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行政管理应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准则。这是我党的光荣传统,也是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所以,努力为人民服务,甘当人民勤务员既是公务员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是衡量公务员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的根本标准。接受人民监督,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在决策与执行活动中,要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群众监督,广泛密切地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和错误倾向,不能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抵制群众监督和进行打击报复。监督方式可以是直接来信来访,也可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进行报道。采用的形式有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维护国家的政权稳定和公民依法行使各项自由和权利的根本保障。公务员应当积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这首先是基于公民义务而产生的,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可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我国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务员更是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的安全主要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权不受威胁;国家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国家的秘密不被泄漏。国家的荣誉是指国家的荣誉和尊严,它主要包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国家的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对外主要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公务员的所有职位都是在国家机关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的,每个职位都有明确的任务和职责。因此在每个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兢兢业业、专心致志地工作,严格履行本职位的义务,承担起本职位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的运行。
“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关于公务员服从义务的规定。规定公务员的服从义务是十分必要的。首先,现代公务员体系的组织方式是科层制,一般公务员应当接受上级的指挥,以保证行政组织系统的权威性,统一性与效率性。其次,在法治化的政治体制和现行公务员制度下,公务员的首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其对上级不是人身依附关系,服从上级的决定与命令是执行法律的需要,是执行法律的手段和方式。
公务员应当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有以下含义:(1)公务员服从的决定与命令是上级作出的,所谓“上级”,是指同一组织中地位、等级较高的机构或人员。(2)公务员服从和执行的是上级作出的决定与命令。决定和命令是指上级作出的下级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一种强制的行为,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又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3)公务员服从与执行上级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依法作出的。首先,该决定与命令的内容是合法的。超出上级的权限范围,下级公务员有权不执行,对于明显违背法律的决定,公务员可以拒绝服从与执行,其次,决定与命令发布的程序需合法,程序合法是内容合法的重要保障,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对于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命令,公务员有权不予服从,如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时,来自上级命令的程序合法性就更应当要为公务员执行命令的前提条件。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涉及政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布的或不准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秘密直接涉及国家的安全,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我国宪法和法律也对此作了规定,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义务,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不仅要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而且还要对普通公民起到示范作用,要忠于职守,遵守职业纪律,恪守职责,恪守职业道德,这对于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意义。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把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为我国公务员的一项义务,是坚持为人民服务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国家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就是要求公务员办事公道,执法如山,廉洁自守,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公务员只有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贪污受贿,才能做到公道正派。只要党政干部保持清廉,国家就能够根治社会上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不正之风;如果党政干部腐化堕落,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自己周围的人牟取私利,就会严重损害政府的信誉和形象,从而损害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规定的公务员的基本义务,有的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义务的具体化,有的是由公务员职业本身特点决定并衍生的义务。作为公务员,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应当履行。同时,公务员作为一般公民,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其目的和意义在于:能够弥补因职业不同,公务员法无法详细列举的公务员的各项义务;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依法确定国家对公务员的义务要求;依法确定了国家公务员的活动范围和应尽的职责;使得国家公务员义务的内容更加完整、更具体,也更能够反映时代特征与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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