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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民众的贫困原因具体内容分析

时间:2024-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元代民众的贫困原因中国封建社会大量存在的贫困人口,极易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严重时便会危及国家统治的稳定,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因此,能否解决好贫困问题,关乎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元代,贫困依然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加之造成民众贫困的各种因素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予以根除,因此,贫困在元代是长期的社会存在。

一 元代民众的贫困原因

中国封建社会大量存在的贫困人口,极易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严重时便会危及国家统治的稳定,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因此,能否解决好贫困问题,关乎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元代,贫困依然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导致贫困出现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的是赋役负担加重、土地兼并、官吏腐败以及自然灾害频发等。元代赋役负担,主要包括税粮、科差、诸色课程、杂泛差役以及和雇和买等几项,其赋役征发南北有别。如税粮制度,“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88]。据陈高华先生研究,“元代江南并不存在统一的田赋税额。地区之间,差别很大”,总体上看,“元代江南两税不断加重”,“南方一般农民的税粮负担,比法定的数额要大得多”[89]。从诸色课程来看,元代有盐课、茶课、酒醋课等数十种税课,“全国统一后,诸色课程仍不断加重。元政府以课额赠作为办课官吏升降的标准,更导致了课程征办上的苛征暴敛,严重增加了广大百姓的负担”[90]。杂泛差役方面,虽然派役原则是以资产为依据,“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91],然而由于吏治腐败,户籍混乱,富户豪民往往通过各种方式来规避差役,导致差役不均,普通百姓成为主要科派对象,负担沉重。

再如土地制度,“元代土地,大致可以分为屯田、官田、寺观田和民田四大类。屯田和官田都是国有土地,统称‘系官田’;寺观田和民田为私有土地”[92]。元代的官田和私田基本上都采取租佃制,特别是江南地区,“租佃关系是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93]。租佃关系成为主要的生产关系,反映出土地日益集中到少部分人手里的客观情况,大量自耕农失去土地后只能依靠租种地主土地并向其交纳地租而维持生活,由此转化为佃农。元代佃农承担的地租负担较重,以致元帝多次颁布诏令减租,至元二十二年一份诏书记载:“江南有地之家招募佃客所取租课重于公税数倍,以致贫民缺食者甚众。今拟将田主所取佃客租课以十分为率,减免二分。”[94]大德八年一份诏书云:“江南佃户承种诸人田土私租太重,以致小民穷困。自大德八年,以十分为率,普减二分,永为定例。”[95]江南私租较重的情况引起了统治者的高度重视,甚至以诏令形式对其进行直接干预,不过,这些诏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得到切实贯彻还是个问题。私租如此,官田地租也同样沉重,“元代官田的地租剥削虽轻重悬殊,但从总体上来说是相当重的”。“官田租额很高”[96],“输纳之重,民所不堪”[97],而且“不问凶荒水旱岁”[98],都要如额征收。这使得农民不得不“将家业变卖,无资产者卖子鬻妻。或弃生就死者有之,抛家失业者有之”。浙西地区的农民“言及公田,孰不怨恨!言及公田,谁肯耕作!”[99]

诸多因素不仅导致农民阶层的贫困,也会使部分士人与官宦阶层受到贫困威胁[100]。大量贫困人口的存在容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从而加剧并激化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不利于封建国家的统治。反过来,这种局面又会进一步加重民众贫穷,形成恶性循环,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

贫困加剧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生产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和社会给予解决,消除由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元代官方在吸收和借鉴前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上[101],建立了一套针对社会贫困弱势群体的救助体系,主要包括赈恤制度、收养制度、刑律优免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法律保护制度和赋役免除制度等[102]。这些制度的执行多以官府力量为依托,借助一些具体机构或措施来实现。譬如专门救助收养鳏寡孤独废疾等贫弱群体的养济院(亦称孤老院、济众院),其房舍多为官房或由官方营造,被养济者可以从官府定期获得一定数量的粮食、柴薪、衣服等生活必需品,医疗及丧葬等事务也由官府提供并具体操办。

从上一节的论述可以看出,元代地方政府因为财政能力不足,并不能有效地履行赈济灾荒的职司。如此一来,我们也有理由怀疑官府是否有能力维持贫困救助体系的有效运行[103],尽管有证据表明,养济院制度在元代某些地区曾长期认真地执行着[104],但并不能以此来推断证明此项制度在其他地区亦能够长期有效地施行。再者,由于官僚行政机构的设置只达到县一级,相对于空前广大的帝国版图,“王政”亦不可能“惠及”到基层乡里的每个角落。加之造成民众贫困的各种因素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予以根除,因此,贫困在元代是长期的社会存在。“王政”的缺失为民间力量发挥作用提供了契机与空间,以地方儒士、富民为代表的精英力量承担起周贫济困的社会责任,“勇于为义”,“赈人之乏绝,拯人于患难”[105],以实际行动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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