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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义田的设置与管理,义田、义庄

时间:2023-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元代的义田存在两种情况,部分是承袭前代,入元后给予增补扩充,如范氏义田、曾氏义田、傅氏义田、舒氏义田等。元代义田的规模大小不等,少则数百亩,多至几千亩。如此大量的义田,必须要有一定的管理制度才能维持其良好的运行。对于元代义田的具体管理办法,我们可以以处州路龙泉汤氏义田为例来具体看一下。为了保障宗族利益,汤镛设立义田二百亩,以义田收入来赡养同族。在田产分配上,元代义田的情况并不是完全一致。

一 义田、义庄

义田是义庄得以运转的物质基础,据王善军研究统计,北宋时期的义田约有十余例,而南宋则约为六十余例,总体成上升趋势[15]。元代的情况如何呢?常建华先生在其《宗族志》中对元代义田、义庄情况作过研究,但所收案例相对较少[16]。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江南地区的义田设置情况做了统计,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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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史料记载缺失及个人收集能力不足,我们无法确切知道元代江南地区义庄设置的具体数量,但可以肯定的是,元代实际存在的义庄数量要多于目前的统计数。元代的义田存在两种情况,部分是承袭前代,入元后给予增补扩充,如范氏义田、曾氏义田、傅氏义田、舒氏义田等。范氏义庄自范仲淹设立后,历经二百多年,入元后仍遵行不废,元人有曰“范文正置义田于苏,子孙至今遵守不废”[17]。义乌傅氏义田,“家故有田四百亩,合族而食五世矣”,入元后傅某“惧夫久且弗继而无以善其后也”,故竭其私力,“盖得田凡若干亩,别储其入为子本,而权其奇赢,俟他日更购田以附益焉”[18]。还有些义田则是元代新置,如黄氏义田、汤氏义田、沈氏义田等,其田产的来源多为个人购买或捐私田设置,如湖州路归安县人沈沉,以至正乙酉(1345年),捐田五百亩立义庄,“屋以间计者若干,岁取其田之所入以实之,择族中之长且贤者同主其出纳,贫无以给婚丧诸费者,量厚薄之宜、制隆杀之等而周给焉”[19]。元代义田的规模大小不等,少则数百亩,多至几千亩。其设置人部分是官宦,多数则是庶民,他们基本上都是富裕之人,或者是富族,因此有足够财富来保障田产的设置[20]

如此大量的义田,必须要有一定的管理制度才能维持其良好的运行。范氏义庄初立之时,便已经定有“义庄规矩”作为其运转的制度基础。由于有较为严密系统的规矩保障,加之统治者的支持鼓励,范氏义庄维持了长期的运转,至元代时子孙依然“遵守不废”[21],成为义庄设立的典范,后人多引以为标准而加以仿行。元人金陵居士王进德,设义田,“仿范文正公义庄规制,以赡亲属”[22]。镇江路丹阳人蒋img44,设义庄以惠族人,“庄规模大率效范文正公”[23]。桃源陈思礼,“闻文正公之风而兴起”义庄,“买田其乡为义田,几若干顷,岁籍其入以恤宗族邻里之贫者,予有常数,贷有常经,丧葬嫁娶,各有常给”[24]。当然,元人设立义庄规约之时并非单纯照搬范氏规矩,他们也能够根据时势发展,依照实际情况来进行一些调整。四明黄氏兄弟,以租田五百亩为义田,“仿范文正公义庄之制而稍损益之”[25]。对于元代义田的具体管理办法,我们可以以处州路龙泉汤氏义田为例来具体看一下。

汤氏在龙泉为巨族,宋南渡时,岐国公思退以文章家致位宰相,族益著。岐公之伯祖、太中大夫稻后九世是为武翼大夫节。武翼生望,以父荫让其弟,始不有世官。有子曰镛,字伯韶,生十三年而!佑失国,遂隐不仕,人称之曰石屋处士云。处士君既不仕,则混迹民间,务为生产作业,家以苟完。自奉甚简薄,而乐振人之穷急。谓仁民爱物,宜始于亲亲,乃置义田以赡同族。其为田二百亩,岁可得谷四百石,择族人廉谨而有干局者俾任其出纳。月给人五斗,有丧者二石,葬则半之。产子者一石,再有子则倍之。子始入学,予钱三十缗。嫁女如入学之数。娶妇则减三之一。年七十者,每岁帛一匹。能自业者,弗预。不知检饬而有子弟之过者,罢之。大略仿范文正公之成规而微有所损益,其为施贫活族之义则无以异也。盖范公有志于是者三十年,暨出临方面,入践政途,位充而禄厚,始克终范志。岐公方贵显时,未及为。而处士君乃以一布衣为之,可谓难也。[26]

汤氏在当地是名门大族,宋时即为官宦世家。传至汤镛时正值宋元鼎革,入元后隐居不仕,治生产以保家业。为了保障宗族利益,汤镛设立义田二百亩,以义田收入来赡养同族。义田收入出纳主要按照规约来具体执行,它有几个特点。

一是义田收入由择选自族内的专人来负责,此人需要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以确保能够担当此责,“择族人廉谨而有干局者,俾任其出纳”。元代其他一些义田的负责情况亦是如此,如湖州路归安沈氏义庄,“择族中之长且贤者同主其出纳”[27],镇江路丹阳蒋img45设义庄以赡养蒋、洪二族(蒋img46本为洪氏,过继给蒋氏),“择二族之贤者各一人掌其出纳”[28]

二是田产出纳有具体规定和明确的分配方法,分为“均施”和“特予”两种。“均施”,即是同族人之贫穷者每月有五斗粮的日常供应。“特予”,即如果遇到丧葬或产子等情况,要倍给;族人入学以及嫁娶,给予钱钞支持;老者每岁供给布帛一匹。当然,“特予”实际上也呈现常态化,因为其分配数额是固定的,且符合规定者都能够得到钱粮资助,这使得族人的婚丧嫁娶都能得到物质保障,从而避免因贫困而无力筹办等情况的发生。在田产分配上,元代义田的情况并不是完全一致。有些义庄亦如汤氏义庄计口给之的办法,江阴州陆篨,“待宗族尤有恩,捐私租,仿范文正公立义庄法,计口而散之,婚嫁丧葬皆有助”[29]。其他一些义庄却不是如此,如沈氏义庄即是“贫无以给婚丧诸费者,量厚薄之宜、制隆杀之等而周给焉”,其义田的分配是依据族内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义庄规约还凸显出不给之例,即材料中提到“不知检饬而有子弟之过者,罢之”。这说明规约具有相当的约束力,能够以停止资助来惩戒族众的行为过失。元代许多宗族义田的规约是仿效范氏义庄规约而来的,范氏规约中有如下一些条目:“诸房闻不肖子弟因犯私罪听赎者,罚本名月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除籍之后,长恶不悛,为宗族乡党善良之害者,诸房具申文正位,当斟酌情理,控告官府,乞与移乡,以为子弟玷辱门户者之戒。”[30]可见,不孝违法、“玷辱门户”的族子弟,面临着停供月米直至除籍、永不支米,甚至告官、移乡的处罚,这种惩戒是具有相当威慑力的。惩戒分为两个层面,最初是在宗族内部,违规者会受到停供月米一年的惩戒,严重者会面临除去宗籍,即意味着不再享有宗族福利。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贫困的个体失去宗族赡养,其基本生活将面临极大困难。元代一些义庄规约还特别强调伦理道德的重要性,维护伦理道德的意味很重,如分宁冷氏义田,“然其法与文正少异,再嫁者削之,守志者倍给之,壮能自食其力者量给之,离族者削之,无恒心者削之,又皆有意”[31]

精英设立义田,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公共族产,通过义田收入周济助养族众,减轻了族内贫困现象,避免因贫富差距悬殊而引发的对立。分宁冷氏义田,“方义田之未成也,族多不举子,有不娶者,有流落无死所者。及义田既成,族无不举子,男女无无室家者矣,有过五十而娶有子者,有六十始育八十而以天年终者,有老且死他邦不远千里而来归者,有滨死而生者、死而得所归者”[32]。可见,义田的存在使宗族内贫困现象得以消除,同时还强化了宗族对族众的吸引力、凝聚力,出现了老死不远千里来归的现象,足以说明义田赡宗收族的效果十分明显。宗族内部成员向心力的加强,会促使宗族趋向稳固和壮大,而义田的存在,也能为宗族不断发展壮大提供长期的物质保障,如龙兴路靖安舒氏义田,“舒氏自通直公积德累善,尝买田二千亩为义庄,以赡亲故之不给,其乡邻之无告者,人食其,至于今。而舒之福庆绵远,胤族蕃盛,富甲一邑,子贤孙俊,而文擢科预贡及仕于国朝者,累累有之”[33]。义田的设立最终还是落脚在宗族长远利益上,正如汤镛所设的义庄,传至他儿子汤京时依然在运转中,没有废弃。汤京“复虑义田之入,可给于一时,他日宗胤蕃滋,当有不可继者。乃与兄滨,各捐常稔之田一百亩入之。义庄湫隘,别建数百楹,中为堂,曰睦顺。东西为二斋,曰立本,曰养原。合群族俊彦,聘硕师诱迪之。旁列廪庾,以贮田粟,俟时而分给”[34]。可见,义庄的持续运转需要给予更多投入,特别是要不断增补义田以适应宗族日益壮大的现实状况。同时,还要注意到,汤镛初设义庄之时,并没有并立族学。而其子汤京时,不仅扩大了原有的义庄规模,而且还增建房舍以为族学,教育族内子弟。这是汤氏义庄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族学的出现,使义庄发挥出了“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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