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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基层公务员职位分类概念

时间:2023-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自1993年正式建立公务员制度以来,一直明确规定要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按照这一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共设12个职务层次,级别划分为15级。[65]因此,可以说,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还处在不断的探索和构建过程中。表2-2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职位分类在现代人事分类制度中占有决定性的地位,被认为是人力资源管理中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

职位是组织中由特定人员在特定时间承担的相互关联的职务、责任和职权的集合体。职位分类是指按照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同,把所有职位从纵横结构上划分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在横向结构上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若干职系、职群、职类,纵向结构上根据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同而区分为若干职等和职级,从而形成有序的职位类别和等级体系。[58]与品位分类相比,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以事为中心。职位分类是按照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以及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同,将职位在横向结构上分为不同的职门、职组、职系,纵向结构上分为若干不同的职等和职级。第二,注重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职位分类不像品位分类那样强调通用的任职资格条件,而是更注重任职者在某一领域中特殊的知识或技能。因此,公共部门人员的流动一般在同一职系或同一职组范围内进行。第三,官等和职等合一。职位分类遵守“同工同酬”的薪酬标准,不实行“级随人走”,任职者的职位流动将会影响其职务级别和工资级别。第四,严格的功绩制。公共部门人员的评价主要以工作实绩为标准,并且以此来决定其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辞退等。[59]

职位分类理论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首创于美国,源于20世纪初期美国联邦政府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改革。[60]历经多次调整和改革,当前美国联邦政府一般职(General System,简称GS)序列职位分类的纵向结构上共分为15个职等,横向结构上划分为23个职组和420个职系。在23个职组中,最大职组包含50个职系,最小职组仅有2~3个职系。[61]

当今国外绝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例如,加拿大也是最早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国家之一。目前,加拿大公务员总体上分为3类级别,一是由任命产生的副部级;二是副部级以下的行政管理人员,由高到低依次为助理副部长、司长、主任、管理者、主管等5个级别;三是根据能力和竞争任命产生的一般公务员。[62]英国政府于1971年采纳《富尔顿报告》的建议,将公务员统一分为10个职类19个职组,每个职组按工作繁简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分为若干职等。10个职类依次是:综合类、科学类、法律类、研究类、警察类、训练类、秘书类、专业技术类、社会安全类、资料处理类,每一大类又分为若干职组。以综合类为例,包括行政、经济学家、情报官员、统计官员等职组。[63]职位分类制度在公共部门的应用为公共部门合理配置资源、规范管理行为、强化激励手段等环节提供了一个基本模式。

我国自1993年正式建立公务员制度以来,一直明确规定要实行职位分类制度。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按照这一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共设12个职务层次,级别划分为15级。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再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又明确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同时,2006年4月下发的《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对公务员的等级序列做了调整,由原来的15级增加到27级,见表2-2[64]。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建设中,在职位分类的纵向结构上,基本形成了由现有行政职务等级改造而来的比较成熟的职务和级别序列,横向结构上划分出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大类别。但由于我国尚未出台职位分类单项法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尤其是公务员职位体系的横向分类,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例如区分出不同的职组、职系等。[65]因此,可以说,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还处在不断的探索和构建过程中。

表2-2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职位分类在现代人事分类制度中占有决定性的地位,被认为是人力资源管理中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职位分类须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系统原则。按照系统原则,在确定是否设置职位或评价职位设置是否合理时,应该从组织的战略目标出发,考察并分析该职位在组织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评价其是否能保持协调以实现组织整体目标,职位设置是否经济等问题。(2)整分合原则。职位分类时应在公共部门战略目标指引下层层分解分目标和子目标,直至每个具体职位。在目标分解的基础上还要对各具体目标进行有效综合,使各职位之间协调配套,以服务和发挥公共部门的整体战略目标。(3)最低职位数量原则。职位数量须在人员编制的限额内按所需职位的要求确定,应限制在为有效完成工作所需职位的最低数额,不得随意增设或减少职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变更职位时,也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4)能级原则。评估不同职位的功能,使公共部门的各种职位处于相应的能级位置上,以保持和发挥公共部门的整体效能。职位功能的大小,取决于其工作性质、权力范围、职责轻重、工作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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