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曾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提出过公务员领导素质框架(Profile of Public Service Leadership Competencies)。该领导素质框架包括5大素质、14项要素:(1)知识:智力、创新;(2)把握未来,即要有远见卓识;(3)管理能力:行为管理、组织意识、履行职责、伙伴关系;(4)关系:人际关系及沟通能力;(5)个人素质,包括承受压力、遵守道德准则、坚韧不拔、环境适应性、自信等。[12]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公务员管理的不断革新,使得政府对公务员领导素质的要求必须能够反映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因此,加拿大公务员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级公务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公务员领导素质系列做了重大的修订,并于2005年颁布了《公务员关键领导素质框架》(Key Leadership Competencies Profile),[13]该框架由四大关键素质构成。
(1)价值观和道德观。主要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必须尊重民众、遵守诚信、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则,要求公务员的行政过程必须公平公正、透明等。
(2)战略思考能力。即能够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预测新的危机和机遇;能够在科学分析问题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与组织的发展目标、职责和能力紧密结合。
(3)参与。主要指在制定目标、实施规划和提供服务中鼓励组织、个人及其合作伙伴共同参与。要求公务员能够用灵活的应变能力和谈判技巧鼓励各方加强对共同关注问题的协作;鼓励组织、公务员及其合作伙伴共同参与目标的制定、计划执行并成就成果;鼓励各方通过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协调一致的沟通使团队合作取得成功。
(4)卓越管理。主要是指公务员要通过对人事、财务及相关任务的有效管理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即通过组织绩效最大化,实行与管理问责框架相一致的严格的全面财政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来提供公共服务,确保民众得到所需要的服务和帮助。[14]该框架还制定了适用于所有管理层级公务员的关键领导素质框架,并规定了不同级别公务员每一关键领导素质的积极行为准则和消极行为。加拿大领导职公务员分为副部长、助理副部长、司长、主任、管理者、主管6个级别,表4-2和表4-3分别介绍了主管级公务员的有效行为和所有公务员的通用无效行为。
表4-2 针对主管级公务员的有效行为[15]
表4-3 针对所有公务员的通用无效行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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