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事分类是指将组织中的人员或职位按工作性质、责任轻重、资历条件及工作环境等因素分门别类,设定等级,为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环节提供依据的程序方法。[2]人事分类是实现公务员素质建设的前提条件。它通过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务员职位结构体系,为公务员素质建设的各个环节奠定坚实的基础。人事分类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事分类也称管辖分类,即不同种类的公务职位有不同的管理规则和管理方法,通常所说的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划分就属于此类;狭义的人事分类即非管辖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业务类公务员的职位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划分。[3]其目的是建立一个稳定的人事分类框架,为后续公务员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由于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在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演化出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以“人”为中心,根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资历、学历以及职务、身份等条件来确定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的品位分类;另一种是以“事”为中心,将适合分类的各种职位,按照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任职资格条件而进行的职位类别和等级系列的划分的职位分类。[4]这两种分类模式应该说各有利弊。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在分类过程中重视人的因素,具有分类简单、便于调动、有利于“通才”的选用等优点,但也存在诸多因人设岗的弊端,例如强化了等级观念、论资排辈,不利于选拔专才等。职位分类具有因事设职、因职择人、分类管理等科学性,却也存在一些固有的局限性。例如,分类程序烦琐、职位结构不易变动、忽略人的因素、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等。
各国国情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公务员分类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例如,美国以精密细致的职位分类体系著称于世;英国公务员实行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方法,加拿大是最早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也都细致到位。我国自1993年正式建立公务员制度以来一直明确规定要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关于职位分类的概念、原理与方法在本书第二章中已做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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