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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的争衡

时间:2023-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一统国家的中央政府是通过各级地方政权对国家进行治理,有效加以控制、动员、协调和管理的。晚清以来,地方自治思潮由西方传入,迅速勃兴,引人注目。他们都希望通过提倡地方自治,摆脱清王朝中央集权的全面控制,给改革或革命提供一个新的空间。地方自治的构想由此获得合法地位。他坚定地认为地方自治制度不符合维护国家各地区协调统一的要求。民国建立后,地方自治作为和中央集权相抗衡的一种政治方略,继续为不少人所鼓吹。

大一统国家的中央政府是通过各级地方政权对国家进行治理,有效加以控制、动员、协调和管理的。秦汉以来,中国一直通过郡县制对整个国家自上而下进行治理。

秦统一后,分全国为36郡,后又增4郡,共40郡,县约1000个。西汉至清,郡级单位约200至300个左右,县级单位约1500个左右。但在2000年中,纯粹两级制实行时间不到200年。大部分时间实行的是三级制或准三级制,即在郡之上增加一个层次,汉设州,唐设道,宋设路,元设中书省与行中书省,明设布政司使,清设行省。民国时期,设35个省,12个行政院辖市,另有西藏地方、蒙古地方,县约2016个(1947),另有省辖市69个,蒙藏地区则设旗、宗。1932—1947年又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47年时全国有209个,成为四级制。

《韩非子·扬权》说:“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地方政权设置的原则,一看它们能否根据中央政府的指令对各地进行有效的管理,二看它们自身会不会发展到和中央政府相疏离、相抗衡,甚至发展到闹独立,从而威胁中央政权的存在及其权威。省、郡、县地域的大小,它们的划分与界定,各级地方政府权力的增大或缩小,最终都取决于此。地方权力一旦过度膨胀,形成地方割据,就会导致国家分裂,爆发内乱甚至内战。而地方权力如果过小过弱,不能有效地对本地区加以控制和管理,国家则会陷入混乱乃至瘫痪状态。

历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总的态势就是强干弱枝,重内轻外。国家的政令、人事、财政等权力都集中于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军权集中于中央,这是最根本的一条。中央通过对地方各级官员的选拔、任命、考核、升迁,直接控制各级地方政府。中央掌管全国户口、土地、赋税、徭役的征调与分配,控制地方财力。中央政府还定期或不定期地派遣官员对地方官员进行考核与监察,以保障中央对地方“如身使臂,如臂使指,莫不制从”(《汉书·贾谊传》)。

晚清以来,地方自治思潮由西方传入,迅速勃兴,引人注目。1900年,革命党的《中国旬报》第四期就刊文说:“欲救中国之亡,宜行分治。”康有为等人更热心鼓吹。康有为的《公民自治篇》说:中国的“大病”,就在于“官代民治而不听民自治”,救之之道,便是“听地方自治而已”(康有为:《公民自治篇》,《新民丛报》第7号)。梁启超在《新民说·论自治》中也说:“凡善良之政体,未有不从自治来也”,“以地方自治为立国之本,可谓深通政术之大原,而最切中国当今之急务”(梁启超:《新民说九》,《新民丛报》第9号)。

是时,各地方要求实行地方自治呼声甚高。杨笃生的《新湖南》,欧榘甲的《新广东》,鼓吹湖南和广东脱离清政府而独立,影响都很大。1906年的《云南》号召:“急宜仿各国地方自治之良法,因地制宜,以举行地方自治之事。”(崇实:《国民能力与国家进步之关系》,《云南》第19号)《四川》杂志也发文说:“欲解决国家问题,而不先解决地方自治问题,无当也。”(思群:《论地方自治》,《四川》第2号)同盟会成立后编定的《革命方略》规定,各地起义成功后,应将“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政府官皆由人民选举”(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二),第15页)。他们都希望通过提倡地方自治,摆脱清王朝中央集权的全面控制,给改革或革命提供一个新的空间。

1908年,清政府颁布宪政编查馆拟定的《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对地方自治的实施作出规划:第一年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二年筹办城镇乡的地方自治,并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第三至五年筹办续办各地地方自治;第六年城镇乡一律完成;第七年厅州县一律完成。地方自治的构想由此获得合法地位。

但在革命党人中也有不同的声音。在论及实施地方自治制度时,章太炎就说:“今之务在乎辑和民族,齐一语言,调度风俗,究宣情志,合之犹惧其隔阂,况剖分之?自宋以降,南人视北人则有异,荆、扬、益三州人视岭外人则有异。地方自治始萌芽,而湖南、安徽比邻之民,又且相视若戎狄;滨海通商之地,其民羯不均,顾反有贱其宗国,而厚爱欧美人者。若一日分为联州,其逖离则愈甚,而南北美之战争将亟见于汉土,于民族主义甚反矣。”他说,纵观中国历史,“三国分而晋混一之,南北分而唐混一之,五季分而宋混一之,江表唐蜀亦有文思之人,未闻以灭宗为怨,何者?幸同气之和合为一家,不至矛相见也。故当伏其阴极,轩其阳极,令民族亲如昆弟,宁可以联州促其骚离哉?”他坚定地认为地方自治制度不符合维护国家各地区协调统一的要求。

民国建立后,地方自治作为和中央集权相抗衡的一种政治方略,继续为不少人所鼓吹。1912年9月27日,孙中山在济南回答一记者所问集权与分权得失时说:“实无所分集,例如中央有中央当然之权,军权、外交、交通、币制、关税是也。地方有地方当然之权,自治范围内是也。属之中央之权,地方固不得取之,属之地方之权,中央亦不得代之也。故有国家政治,地方政治,实无所谓分权集权也。”(《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82页)推翻袁世凯统治后,孙中山更积极宣传实行地方自治,他在上海政见演说会演讲时说:“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础不坚,则国不固。观五年来之现象,可以知之,今后当注全力于地方自治。”(《在沪举办茶话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327页)1922年他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中更提出,第一步当实行“分县自治,行直接民权”。他说:实行民治,“其实行之次第,则莫先于分县自治。盖无分县自治,则人民无所凭借,所谓全民政治,必无由实现”(见《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1924年他手书《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九条规定:“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第十六条规定:“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7—129页)1924年1月公布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规定:“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

值得注意的是,1923年曹锟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对于实行省与县两级地方自治也做了具体的规定。这部宪法规定,各省有立法权,省自治法由省自治法会议制定之。省议会议员直接选举产生,省务院为省行政机构,省务员亦由省民直接选举产生。县有县议会,议员与县长俱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县有权决定和处理属于本省、本县的各项事务。

这一阶段,地方自治思潮如此高涨,其实正是北洋军阀统治下中央与地方关系处于严重无序状态的反应。从1916年到1928年的12年中,控制中央政权的军阀首领像走马灯一样不停地变换,7人出任过总统或国家首脑,内阁改组达24次,此外有4个摄政内阁在短暂的过渡期间管理过政府。中央政权极不稳定,地方自治呼声便越来越高。但真正的民选县长、民选省务员,包括直接选举省、县议员,一概都是纸面上的空谈。地方自治的旗号下,实际上是地方割据。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机构采用省(市)县(市)两级制,在省县之间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政府的常设辅助机关。省政府主席和省政府委员不论是委任的和特派的,都由国民党中央决定,国民党中央政府任命,从而重新恢复了高度集权的统治。为在形式上落实孙中山所提倡的地方自治,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规定了推进地方自治的基本原则,明定“市”为自治单位。国民政府于1928年7月1日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即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体制。在1934年颁布《划分省县收支原则》的基础之上,1935年通过《财政收支系统法》,形成财政收支系统的三级税收体系,县市财政由此成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收支系统,县市亦由此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但所有这些,都只能局限在确保而绝不损害中央高度集权这一范围之内,正因为如此,真正的县自治,如民选县长,就从未做到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权一直向下延伸到乡镇、街道一级,形成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体制。新中国成立之初,曾设置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区,作为中央政府派出机构,各管辖所在若干省、直辖市、自治区,不久即撤销。在省与县之间,设置地区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管辖所在若干县。正式是三级地方政权体制,非正式则先是准五级地方政权体制,后是准四级地方政权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全面控制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常常是“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大跃进”期间,每一地区都要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都要放出令世人惊叹的“卫星”,成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被突破,更由于经济特区的设置,尤其是经济特区在中央批准下自主权扩大的示范效应,各级地方政府秉承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敢于实践的精神,普遍增强了自主、自立、自治意识。地方经济实力的急速增强,使中央权威和控制力一度有所减弱,同时,由于各地区原先基础不同,在政策取向上又有许多差异,率先开放的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差距明显扩大。为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1994年实行了两级分税的分税制。分税制实施后,中央财力飞速增长,不仅有效地加强了中央对于地方政府的权威和控制力,而且有了足够的财力,可以兴办以前很难上马的许多特大工程,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使各地区发展能够协调而同步。这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得以均衡而持续的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中国地方政权是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体制。在城市化加速实现过程中,又出现了一大批副省级市或地区、地级市或地区、县级市等。而两级分税的分税制,有明确税收保证的只有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县和乡镇这两级地方政府直接面对基层民众,承担大量和基层民众密切相关的民生事务,却没有十分必需的确定的财税收入作保证。一些地区于是依靠不断提高土地租赁的地价,以及对于资源极具破坏性的开发,来填补这一空缺。这应当是中国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在调整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关系方面,迫切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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