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复合型所有制奠定家国共同体经济基础

复合型所有制奠定家国共同体经济基础

时间:2023-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传统的家国共同体和在很长时间中一直占居着支配地位的传统小农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也正是这一点,凸显了传统家国共同体所独具的经济性质,说明了传统家国共同体的主要经济基础由何构成。中国传统土地制度最集中地说明,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对于维护家国共同体以及政治上的大一统,具有全局性、决定性意义。为保障国家赋税收入,稳定社会秩序,有识者多方设法遏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

中国传统的家国共同体和在很长时间中一直占居着支配地位的传统小农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中国传统小农经济中,主要生产者是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的广大自耕小农和租佃小农,每一家庭由于对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生产工具、生产过程以及所生产的产品,具有相对独立的支配权与自主权,他们本身又具有较多的人身自由,这就使他们能够较为合理而充分地发挥家庭中全部人力、畜力、物力的功能,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又特别能够节省与节约,这就使他们不仅能够做到自给自足,而且能够提供必要的剩余劳动,用以支撑整个家国共同体,支撑在他们之上的庞大的君主官僚国家机器。

传统小农经济的存续与发展,面临三大问题。第一,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小生产发展能力有限,特别是抗拒突然的重大的天灾人祸的能力有限;第二,小农的土地可以租赁、买卖,劳动力、资金、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动,这可使小生产者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并能够在受到严重摧残后,顽强地迅速恢复与再生;但是,土地买卖又不免导致土地集中,一部分人因此会失去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形成两极分化;第三,君主官僚国家机器随着自身的不断膨胀,需求越来越多、越来越大,最终必定会超越小农经济的供应能力,广大直接生产者倾其全部剩余劳动也不足以负担,不得不将维持他们自身生存和保证简单再生产得以持续的必要劳动中相当一部分,用来满足君主官僚的欲求,当这一状况也难以为继时,农民们便会从土地上流亡出去,成为游民,乃至揭竿而起。社会由此便不免要进入一个大动荡、大战乱时期,经由剧烈的社会重组,自流性地消除原先激化了的各种矛盾,从而在新的基础上重建原先的社会秩序。

为防患于未然,延缓上述三大问题的产生及激化过程,保证小农经济稳定而有序的发展,维护家国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及其长治久安,如何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本与劳动力,有效地控制它们的流动,约束君主官僚国家欲求的膨胀,一直成为历代制度构建中最为关注的核心课题。也正是这一点,凸显了传统家国共同体所独具的经济性质,说明了传统家国共同体的主要经济基础由何构成。

中国传统土地制度最集中地说明,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对于维护家国共同体以及政治上的大一统,具有全局性、决定性意义。

自商鞅变法后,土地可以买卖,可以自由流动,一方面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又导致土地常常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会从根本上危害到中国家国共同体以及大一统国家的稳定与安全。因此,对于整个家国共同体,从农民自己到他们的家族,从他们的乡党到古代农村公社的组织残存,特别是国家各级政权机构说来,如何保障广大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一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历史性使命。

农民对于土地的占有,最初多源于空荒土地的开垦。古代通常都有大片空荒土地存在。而在每一次大规模战乱之后,人口锐减,不少地区地广人稀,原有土地占有关系完全被打乱。人们通过对这些无主的土地的垦荒种植,自然地获得相应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元前216年,秦“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徐广说),让“黔首”们自己申报实际开垦与占有的土地数量,以便政府据以征收赋税,就是承认“黔首”们对于这些土地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其后,历代王朝于开创之初,尽管形式不一,实质上大体都沿袭了这一做法。

为使土地开垦与占有较为有序、较为规范,历代王朝除承认农民占有土地的现实外,还以多种形式保障农民能够较为平均地获得土地。秦代便曾实行“授田”制。《云梦秦简》秦律中有《田律》,讲到了授田制度:“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equa(垦)不equa(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就是说,受田者按照“受田之数”,无论是否已经垦种,每一百亩田,都必须缴纳饲料三石,禾秆二石。《荀子·王霸》中说:“传曰:‘农分田而耕’。”《荀子·大略》中说:“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表明当时按照每户授五亩宅基地、百亩耕地的授田之制已相当普遍。

《尉缭子·原官》中说:“均地分,节赋敛,取与之度也。”(“均地分”,传本误作“均井田”,当从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尉缭子》竹简改正。)《吕氏春秋·审分》指出:“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在公共土地上劳动就不肯用力,在自有土地上劳动就特别尽力,这就说明了承认农民的土地占有正是出于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客观需要。

郑玄《驳五经异义》中指出:“汉无授田之法。”但五口之家,耕种百亩之田,当仍是汉代常态。

汉文帝时,“尚无兼并之害”(《汉书·食货志》师丹疏);而武帝时,土地兼并已很严重,以致董仲舒有“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感慨。为保障国家赋税收入,稳定社会秩序,有识者多方设法遏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董仲舒就提出“限田”的建议:“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后来,师丹又提出同样的“限田”建议,试图规定诸侯王、列侯等“名田皆毋过三十顷”(《汉书·食货志》)。“限田”主张虽然难以普遍实施,但武帝时就已注意严厉打击“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的“强宗豪右”(《汉官典职仪式选用》),以能“摧折豪强,扶助贫弱”者为善治(《汉书·严延年传》)。昭帝、宣帝及元帝时,仍多关于“以公田赋与贫民”、“假郡国贫民田”、“流民还归者,假公田”、以少府之地“假与贫民”的记载(《汉书·霍光传》、《汉书·宣帝纪》、《汉书·元帝纪》等)。王莽代汉,打的旗号也是反对兼并,但当他“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并明令“不得买卖”,规定“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于九族邻里乡党”时,不仅触犯了地主豪强的利益,还导致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普遍剥夺,终于酿成绿林、赤眉农民大起义和地方势力纷纷割据,并最终是在战乱中实现了地权的分散与重组。

东汉地主豪强势力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抑制,世家大族经常以大家族结构占有大量土地。小农经济的弱势地位,使东汉政局无法稳定,周边各族纷纷入侵。黄巾起义爆发后,新崛起的曹魏政权大力推行包括民屯与军屯的屯田制,结束了三国分裂局面的西晋则实行占田制,而继起的北朝和隋、唐则厉行均田制。屯田制也好,占田制也好,均田制也好,都是利用国家权力,把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以确保农民生产者对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从而使国家赋税得到必要的保证,社会重趋稳定。以均田制而论,北魏每丁十五岁以上授田: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丁女则露田二十亩。露田不得买卖,桑田则为世业,即可以继承。除丁男丁女可获授田外,户之奴婢及耕牛,亦可获田。北周、北齐,以及隋、唐,大体沿袭魏制,田额多少则略有调整。如北周规定,有妻室者授田一百四十亩,单丁授田一百亩。《唐六典·户部郎中》:“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十分之八为口分。

世业之田,身故则为户者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就是说,口分田于业主死后将重新分配,而世业田则可以由后裔承继。天一阁博物馆所藏明抄本《官品令》残十卷,新近为研究者发现,乃是佚失了千年之久的北宋《天圣令》的后十卷,其中唐代《田令》有关均田制部分计44条,包括有关民户应受田对象、应受田额,官吏应受田额,永业田性质,口分田性质,土地买卖的规定,狭乡新受田口分田减半的规定,易田倍给规定,关于官吏永业田请授、继承、追收办法的规定,官吏口分田追收办法的规定,有关因王事没蕃、伤残、身死者的田土处理办法,有关退田时限的规定,有关还公田不得割零的规定,有关授田顺序的规定,有关换田的规定,有关河道改流、新出地处理办法的规定,有关公私荒田借耕等的规定,有关工商户、僧尼、道士、女冠、官户、在牧官户奴等授田办法的规定等等,这些可据以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充分表明,均田制当时并非一纸空文。大量唐代契约文书,更为具体地反映了当时实施的真实情况。

均田制的施行,非常有力地说明,作为中国传统家国共同体主要经济基础的土地所有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乃是既非单纯国有,又非单纯私有,而是力图将国家权力对土地的管理权和直接生产者对土地的支配权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复合型所有权。这样一种所有制形式,将农民个人、家庭和国家紧密地联结起来。从秦代“授田”开始,直到均田制消亡以后,中国土地所有关系其实一直都具有这样一个基本特征。

继唐末农民大起义和五代十国纷乱之后,宋王朝建立时,继辽、金、西夏和元连年战争和元王朝的短暂统治以及元末农民大起义之后,明王朝建立时,继明末农民大起义之后,清王朝建立时,小农经济都曾得到相当大的发展,鼎盛时自耕农、半自耕农占全部农户三分之二以上。传统士族地主势力衰落,其地位为庶族地主所取代,许多农民沦为佃农,依靠租佃土地维持生计,他们对所租佃的土地通常只有使用权,但租佃契约关系取代原先人身依附关系,他们拥有较多的自主权。随后,永佃制的出现,地主拥有田底权,佃户拥有田面权,佃农们获得了对于耕地较为稳定的支配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宋代以后,各种义庄、义田、义仓、社仓、族田、义冢、祭田、义学学田、宗祠公田,作为小农经济和国家力量的重要中介与必要补充,广泛地发展起来。在南方,一些地区这类土地要占全部耕地的五分之一、三分之一甚至更多。这些地产大多出自地主、官僚、士绅、富商捐赠,通过租佃,由本族、本乡农民耕种,而其收入则主要用于补助宗族或乡里之贫苦无依者,以及宗族、乡里公共事务。尽管管理者常常会利用各种机会侵吞其中相当一部分,但所有这些具有社群公共财产性质的地产存在本身,对于化解日常生活中各种矛盾,增强传统家国共同体的吸引力、凝聚力,发挥着特殊功能。

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国土地制度前后有各种变化,各个地区差异也极大,但是有一点应当是十分清楚的,这就是无论通过什么形式的复合型土地所有制,小农经济凡能获得必要的保障而在广大范围内繁荣与发展时,传统家国共同体便能稳定而富有活力地运行;反之,每当王朝统治者忘乎所以,无限制地向农民诛求,或大地产越来越膨胀,农民纷纷失去土地,小农经济因之无法继续维系时,传统家国共同体便会丧失凝聚功能,社会与国家由此便不可避免地走向动荡、动乱,直至崩解,在自流性解决了先前大量矛盾后,家国共同体方才得以重新建立。这就是中国古代社会周期性危机爆发与克服的真正根源,而王朝盛衰兴亡和更迭则是这一周期性运动的必然结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