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 平
《大店法》的修改和废止是战后日美贸易摩擦和日本国内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案例。《大店法》的沿革不仅涉及市场开放、外资待遇等经济因素以及日美两国政府谈判交涉等政治外交因素,还牵涉到日本的商业习惯、社区传统等社会文化因素。中国国内对《大店法》的已有研究集中于对流通领域中市场绩效的分析,本文将从国际谈判和国内政治的双重博弈视角对《大店法》案例所体现的规制缓和进程进行阐释。
一、《大店法》的设立、修改与废止
日本国内流通领域的一个特点是零售小商店众多。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全国仍有1.4万至1.6万条商业街,【57】而各地的商业街多由“夫妻老婆店”等中小店铺组成,通常采取家族经营的模式。通过长期经营,这些店铺与周边社区和居民建立了较为融洽的邻里和商业关系,成为日本“人情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天光顾就近的、相熟的中小店铺符合日本消费者“多次少量”购买生鲜食品、日用品的消费习惯,也成为不少家庭主妇日常生活乃至社交网络的一部分。因此,中小店铺的存在对于保存近邻的生活环境、维持传统的商业和消费习惯、方便所在区域的居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另外,由于传统的零售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其经济效率不高,但大量中小店铺的存在为吸纳过剩劳动力、扩大就业作出了贡献,对于平均年龄较大、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劳动力群体而言,这一作用则更为明显。
(一)《大店法》的设立
早在二战前,日本政府就于1937年颁布了《百货店法》,对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店铺进行规制。1947年,受命于盟军占领当局,战前的《百货店法》被废止。1956年,随着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期,日本政府颁布了第二部《百货店法》,对百货店的营业范围、营业时间、新开店铺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自选市场的出现成为60年代日本服务业发展的标志性事件之一。1957年,大荣开出了第一家自选市场,日井、UNI等也相继跟进。【58】1965年以后,随着东京奥运会的召开和新干线的建成,日本进一步迈入了高速城市化的阶段。源自欧美等国的商业业态——“大型超市”开始在日本各地蔓延。家用小轿车的逐渐普及也使位于郊外的大型超市日益受到青睐。中小店铺业主和传统的百货店受其冲击,反对“大型超市”之声不断高涨。由于这些“大型超市”超出了原有《百货店法》的管制范围,日本政府于1973年废除了《百货店法》,代之以《与大规模零售店相关的零售店事业活动调整法》,简称《大店法》,于197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59】该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二,适当保护大型店铺周边中小零售业者的商业活动机会;第三,确保零售业的正常发展;第四,促进与地区社会相协调的商业配置。但从实践上来看,第二和第三个目的实质上成为该法实施的重点和核心。
《大店法》规定,所谓“大规模店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店铺的店铺面积为1500平方米以上,在政令指定城市则为3000平方米以上;二类店铺的店铺面积为500至1500平方米之间(5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受1959年起实施的《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施法》规制【60】)。《大店法》的核心是事先申报审查制度。根据《大店法》,成立了“大规模零售商铺审议会”(大店审),对店铺开设的开店天数、闭店时间、休业天数、店铺面积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开设一类大型店铺的计划必须报请通产省,开设二类大型店铺的计划必须报请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而两者在作出答复前应与当地中小店铺业者及消费者团体进行协商。为此,在日本各地的商工会所中设立了“商业活动调整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小店铺经营者、消费者和中立委员三部分人士组成,名义上以中立委员为中心,对新店铺的设立提供咨询意见。由于中小业主对新兴的大店基本持反对或保留意见,“商业活动调整委员会”事实上起到了拖延乃至否决新开大型店铺的作用。大型店铺从提出开店申请到结束调查的平均审批时间达到35个月,近15%的案例审批时间超过5年。【61】简而言之,《大店法》的实际效果在于,通过限制新开大型店铺,固化原有的市场竞争格局,约束外资的快速扩张行为,以维持中小零售业者的客源和收入。
(二)《大店法》的修改
《大店法》的出台并未收到预想的效果。一方面,已经建立的大型店铺因《大店法》而具备了“先发优势”,得以继续蚕食周边中小零售业的市场。另一方面,尽管受到限制,但大型零售店的数量仍节节攀升。以东京为例,1974年至1977年度开设大型零售店铺的申请分别达到148件、100件、82件和103件。【62】有鉴于此,持强硬立场的日本商工会所要求政府完全冻结对新开大型店铺的审批。《大店法》也由1974—1978年的“规制导入期”进入1979—1991年的“规制强化期”。为此,《大店法》日益成为日美贸易摩擦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的流通制度也成为美国超级301条款的重点调查对象。美国政府认为,《大店法》与建筑工程招标中的“事先协商”和“传统投标”机制、价格同盟等不公平现象一样,保护了日本国内低效的服务业,是日本市场封闭、非关税壁垒林立的集中体现。
美国对《大店法》的不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大型店铺的开业权成为一种垄断资源,容易滋生寻租现象。对于设立大型店铺的严格管制,保护了日本中小零售商以及现有大型店铺的既得利益,而对力图进入日本市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国外大型零售企业则无形中设置了投资准入壁垒。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理应成为日本商业流通领域的改革方向。第二,由于进货渠道、营销传统、消费偏好等原因,日本中小店铺销售的产品基本为本国甚至当地的产品。这一类店铺的长期存在,决定了美国等国外商品始终难以进入日本市场,面对基层的日本消费者。美国对日出口和日美贸易逆差也就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改善。第三,从人均GDP来看,日本消费者有着强大的消费能力,日元升值后其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有了更进一步的提升。但是由于缺乏跨国竞争,日本消费者往往不得不付出高于国外正常水平的价格购买本国产品,提高了其购物成本。对于日本普通消费者而言,这种现象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第四,《大店法》牵涉到城市规划、土地审批、建筑装潢、劳保福利、环境保护等其他规制项目,废除《大店法》将是日本政府加速规制缓和、发挥市场机制、促进自由竞争的重要体现。
在1989年的日美结构性障碍谈判(SII)中,《大店法》作为流通领域问题的一部分成为重点谈判议题。美国的压力一开始遭到了通产省、内务省和自民党的强烈抵制。但在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中,日方的立场出现了较大的改变,作出了巨大的让步。从“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手续的迅速、明确和透明度;考虑国际社会的相关要求”等三大立场出发,日本政府承诺对《大店法》等领域放松规制。
为此,日本政府于1990年5月开始实施“《大店法》运用正当化措施”。其要点是:将一类店铺的店铺面积由1500平方米以上调整为3000平方米以上,在政令指定城市由3000平方米以上调整为6000平方米以上;将开店的调整处理时间缩短至1年半以内;进口商品店铺增加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不需要办理调整手续;增加原有店铺面积10%或50平方米以内的不需要办理调整手续;受到规制的店铺的闭店时间由傍晚6点以后延迟至7点以后,休业天数由每月4天以内调整至每年44天以内;提高开店调整处理手续的透明性;在下届国会中提出《大店法》修正法案。【63】地方自治体对大型店铺的规制也相应放宽,透明度有所提高。1992年1月和1994年5月,日本政府又在上述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再次放松了《大店法》的规制,重点是将开店的调整手续处理时间进一步缩短至1年以内,其中,在开店当地的说明和在“大店审”内的审议分别限制在4个月和8个月之内,大大提高了新开大型店铺的审批速度。
受此影响,1990年6月至12月,日本大型店铺的开店申请出现了“井喷”(图1)。一类店铺和二类店铺的申请数量分别达到创纪录的416件和519件。【64】1990年当年,通产省批准的大店项目数由前一个财政年度的132件大幅上涨到617件。【65】
图1 大规模店铺开店申请数量
资料来源:細野助博「流通政策の変遷とその効果」、『公共政策』2000大会論文、4頁。
《大店法》的修改促进了大量国外商业巨头的涌入。美国“玩具反斗城”(Toys“R”Us)于1991年在茨城县阿见町开出第一家门店,凭借其价廉物美、新奇多样的优势,在不到十年时间之内就在全日本设立了近50家分店,迅速成为日本最大的玩具销售商。1992年1月8日,布什总统访日期间还从大阪国际机场直抵奈良县的“玩具反斗城”橿原市店,出席其开店仪式。化妆品、音像制品、体育用品、成衣等领域的国外零售连锁店也陆续进入日本市场,其中不乏GAP、Costoco、家乐福、麦德龙等国际知名品牌。【66】
(三)《大店法》的废止
《大店法》的修改并未能完全满足美国的要求。1996年6月13日,就日本与流通服务相关的措施,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内对日本提出申诉,认为《大店法》违反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三条“透明度”原则和第十六条“市场准入”原则。【67】WTO仲裁机构对《大店法》涉及的日美富士—柯达胶卷案例进行了判决,日本胜诉。但在此案例的审议过程中,《大店法》同样被判定为违反了WTO的自由竞争原则。为此,日本政府被迫于1998年废止了旧的《大店法》,并从2000年6月开始实施新的《大店立地法》,大幅放宽对大型店铺的规制。【68】这一法律连同《搞活中心市街地法》以及修改后的《都市规划法》,组成了“街道建设三法”。在上述立法中,日本政府的政策视角被认为由“产业优先”转为“居民生活优先”,规制的内容由“经济规制”转为“社会规制”,规制的主体也由中央转向地方。【69】
《大店法》废止以后,零售商店的数量由1982年的172万家下降至1999年的140万家,其中4人以下的店铺占小型零售商店的比例由84.2%持续下降至71.2%。【70】而根据2007年的最新统计,日本零售业的商店数量和从业人数为114万家和759万人,相比2004年又分别下降了8.2%和2.2%。【71】中小零售店铺聚集的传统商业街持续萧条。根据日本全国商业街振兴组合联合会历年来对店铺业主的调查,认为商业街处于停滞或衰退状态的超过90%。在1990年、1995年、2000年的调查中,当被问及商业街面临的巨大问题时,来自大型店铺的竞争始终占据主要选项的前两位。【72】
《大店法》的废除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在通信、金融、保险、商业等非制造业领域打破垄断、规制缓和的一个缩影。《大店法》的废除不但促进了大型零售业的发展,而且在其他相关领域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97年,美国科尔(Koll)公司、WPI公司和日本船井公司合资设立了MGS Japan,它成为第一家从美国本土率领从建筑到零售全套产业进入日本市场的公司。此后,Trammel Crow集团、Western Development公司等美国商业开发巨头也相继跟进。【73】另外,经营香烟和酒类的许可证规制逐渐放松,金融服务业的规制也有所缓和,花旗银行等全球知名企业开始进入日本市场。【74】
需要指出的是,事实上《大店法》废除以后,并不是每一例外资进入都取得了成功,沃尔玛、家乐福等国际零售巨头在日本市场就频频受挫。伊藤洋华堂、永旺、伊势丹等日本企业凭借其对本土商业文化的了解,在与海外竞争对手的较量中不落下风。根据日本イズミヤ研究所的报告,在79家从1980年进入日本市场的外国零售公司中有39%发展至10家以上的分店。但同样,有38%的公司折戟沉沙,不得不退出日本市场,其中就包括OfficeMax、丝芙兰(Sephora)、The Boots等知名企业。【75】
二、贸易摩擦和规制缓和中的双层博弈
1988年,美国学者罗伯特·D·普特南提出了双层博弈理论。【76】之后不少学者围绕这一理论进行了广泛的案例研究,【77】并根据双层博弈理论的若干缺陷,对国内选举与国际谈判的关系、国内支付补偿、国际协议的遵守、不对称信息和不完全信息、政策不确定性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深化和完善。双层博弈理论逐渐成为研究国际经济谈判的重要分析框架。
普特南把国际谈判的进程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层次(Level I)或国际层次的谈判阶段以及第二层次(Level II)或国内层次的批准阶段。第一层次形成的协议必须得到第二层次的批准才能真正得到实施。但是,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时间顺序并不是绝对的。在多回合的国际谈判中,上述两个层次往往处于互动和循环的过程中。在国家层次,国内不同利益集团通过向政府施加压力,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在国际层次,各国政府在力图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内压力集团要求的同时,实现对本国不利结果的最小化。
双层博弈理论的中心概念是“获胜集合”(win set),即在国际层次达成的协议能否在国内获得大多数选民的赞成。获胜集合越大,国际协议在国内获得通过的可能性就越大。获胜集合的规模取决于三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国内层次选民间的权力分配、偏好和可能的联盟,这一因素主要关系到国内支持和反对国际合作的不同势力的力量对比和偏好差异;第二个因素是国内层次的政治制度,由此导致的不同的批准程序、府院争斗、利益集团格局等因素对获胜集合产生重要的影响;第三个因素是国际层次的谈判者的战略,谈判者可以利用额外补偿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拓展同一阵营的选民群体,赢得国内支持。
分析贸易摩擦问题必须分析对象国的国内政治及两国间的相互作用,在此过程中,国家不再是一个具有固定变量的单一行为体,国内行为体的影响力权重、利益志向、政策偏好及其与他国国内行为体的互动均成为研究的重要对象。从日美贸易摩擦来看,外压在美国和日本之间以及在两者内部的作用,无法用国际关系中“刺激/冲击—反应”(stimulus-response)的简单模式进行解释,也超越了国际谈判中一次性“要价—还价”(offer-counteroffer)的模式。外压的产生、作用类似于国际谈判中的第一层次,美国政府将国内压力传导至日本政府,双方通过对话、协商、谈判、申诉等形式进行利益交换,形成初步的协议。与此同时,在日本国内,对于美国外压和日美之间初步或可能达成的协议,不同的利益集团、政府省厅、议员官僚协调立场,对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支持上述协议形成合意,从而缓解或进一步激化原有的外压。这两个过程相互交织,在外压和内压之间形成了动态的博弈。国际压力对国内体系的作用和国内政策对国际要求的调适并不是“由外到内”或“由内到外”的单向的、中断的离散过程,而是一个在一定时间内循环往复的多次博弈。
三、双重博弈中的利益分化与组合:《大店法》的案例分析
《大店法》的不断修改和最终废除涉及诸多行为体。日本学者草野厚认为,其间主要存在四大行为主体,分别是通产省、自民党商工部会所属的议员、中小零售业界、大型超市业者。【78】由此派生出九大博弈,分别是:(1)美日政府间的博弈;(2)新开大型店铺和中小零售业者之间的博弈;(3)新开大型店铺与当地已有大型店铺之间的博弈;(4)赞成和反对新开大型店铺的诸多中小零售业者内部的博弈;(5)相互竞争的新开大型店铺之间的博弈;(6)通产省与当地商工会所形成的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博弈;(7)通产省与自治省等省厅之间的博弈;(8)产业政策局与中小企业厅等通产省内部机构的博弈;(9)自民党与共产党等政党之间的博弈。【79】本研究认为,从国际和国内的双重博弈来看,主要存在三大行为群体,分别是第一层次中的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日本政府及其相关省厅,以及第二层次中日本国内的各个利益集团(见图2)。
图2 案例分析:《大店法》废除过程中的双层博弈
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的利益偏好基本一致。简单地说,就是要求日本修改直至废除《大店法》,开放日本国内的商品流通市场,使美国产品和直接投资享受与日本同行平等的待遇。
日本政府及其相关省厅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掌握流通领域规制权力的通产省和受到地方政府压力的自治省,他们对美方的压力持抵制态度,希望尽可能地延缓规制缓和,但同时又清楚地认识到流通领域的改革有助于提高其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其次是经济企划厅和公正交易委员会,这些机构从自由竞争的原则出发,对流通体制改革和规制缓和抱有较大的热情。在其看来,商业惯例的国际协调、国内政策的透明度提高有利于增强日本作为自由市场经济支持者的国际形象。再次是自民党,一方面以党内的商工部会和零售商业问题委员会等为代表,希望继续得到传统商业街和中小业主的政治支持,强化对大型店铺的规制。另一方面也无法回避规制改革对国家经济的整体收益。
日本国内的利益集团也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是力图延续现有政策的中小店铺业主,其利益代言人主要为13个行业团体。【80】此外,由于各地商工会所的干部多为当地零售店铺及建筑业的经营者,因而成为中小店铺业主的坚强利益同盟。
其次是支持改革的各个群体,但其原因各异。其中,批发商和进口商希望从国外产品的进口增加中获利。以家电企业为代表的日本大型企业已经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开放市场、促进竞争有利于其减少在流通流域的损失,进一步提高利润。这些企业的背后是经团联。因此,与日本商工会所不同,经团联主张放松对设立大型店铺的规制,认为此举有助于提高流通领域的效率并增加就业机会。【81】
消费者群体则处于相对中立甚至矛盾的立场。一方面,大型店铺的设立可以提供更为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使其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传统消费模式的突然改变也存在种种顾虑。例如,对于原先习惯于徒步购物的老年人而言,中小店铺的大量减少增加了其生活困难。这一问题在日益严重的日本老龄化社会中显得尤为突出。再比如,由于大型店铺多设立在郊区,传统的徒步、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的方式不得不让位于私家车,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但整体而言,对于流通领域的改革,普通的日本消费者仍持欢迎的态度,在反对和支持的天平上较多地偏向后者。
在上述利益指向的背景下,为了达到两个层次中外压与内压的有机结合,美国主要实施了“谈判扩大化”或“参与扩大化”的战略。【82】即通过加速日本国内力量对比和利益偏好的分化组合,努力扩大支持修改《大店法》的“获胜集合”。
一方面,美国政府争取将单一经贸领域的或给定的议题转化为涉及双边关系的更大议题(如日美关系),促使更多原先置身其外的日本官僚机构、利益集团参与到日美贸易谈判中来,促进不同利益集团和不同议题之间的利益交换。例如,在日美结构性障碍协议中,为了在企业系列制、农业开放等更为核心的问题上减缓让步,自民党以及日本政府的相关省厅不得不部分放弃《大店法》等相对边缘的利益。
为了促进利益交换,美国在日美结构性障碍等谈判中制定了相对狭窄的、明确的“谈判集合”【83】,将较为宽泛的“流通体系”议题缩小至《大店法》这一具体法律和政策上,从而有效避免了在社会文化、商业习惯等模糊而棘手问题上的纠缠。【84】
另一方面,美国努力提高日本媒体对原先受到忽视的国内问题的重视度,增强公众对贸易问题和规制改革的知晓度和认同度。通过“跨国界互动”和“跨层次互动”【85】,建立起国际层次和国内层次的利益联盟。据统计,在1989年9月至1991年12月期间,日本国会图书馆数据库馆藏的所有周刊和月刊中,一共刊登了199份包含“日美结构性障碍协议”一词的报道,其中尤以四大日报等主流媒体为代表。NHK甚至还在协议中期报告发布后不久制作了一期长达6个小时的纪录片。受此影响,在《日本经济新闻》于1990年6月进行的舆论调查中,高达47.4%的受访者“完全同意”或“基本同意”美方的要求,39.5%表示“少量同意”或“不同意”,另有13.1%不置可否。因此,尽管美国的压力事实上未能有效改变中小业主对放松规制的反对立场,但是舆论的转向及其背后的民众呼声却使后者清楚地意识到改革的必要性。【86】换句话说,与其说美国的外来压力改变了日本国内原有的力量分配格局和利益分布,不如说通过支持改革的大众媒体这一渠道,美国政府有效增加了日本公众对规制缓和收益的认知程度,扩大了既存的改革倾向,利用民意加速了日本国内新的“协商一致”(consensus)的形成,从而迫使中小业主接受改革的现实。
此外,传统的“分而治之”战略也在《大店法》的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曾任“在日美国商会”主席的日裔美国人福山曾建议美国政府在对日外压中,应该采取“三管齐下”的策略:首先,美国应积极支持日本国内倡导变革的政治领导人;其次,对于日本国内阻止或延缓这些变革的某些政府机构或其管辖的公司应区别对待,提出批评,必要时可采取相应行动;再次,应特别关注日本国内的私人部门,包括公司和一般公众,以保证美国的信息能够被准确地传达到这些群体而不被日本官僚机构和媒体所歪曲。【87】
从《大店法》案例的具体做法来看,一方面,美国政府和业界对于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外务省、经团联等支持修改《大店法》的行为体,尽力巩固既有的利益同盟。另一方面,通过访日美国高官的公开讲话、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政策声明、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加强对普通日本民众的宣传,进一步突出了废除《大店法》对一般消费者的实际收益。此外,美国还重视对中小零售业者内部的分化,尽量拉拢那些受惠于新开大型店铺“正外部性”的商业街和中小店铺,使其成为支持修改《大店法》的新生力量。
当然,部分客观因素也促进了中小业主立场的松动,加速了反对修改《大店法》的势力的减弱。第一,大部分中小商铺特别是个人店铺是战后新开的第一代店铺,所有者年事渐高,其子女继承家业的意愿并不强烈,传统的家族经营渐渐难以为继;【88】泡沫经济时代土地价格的不断攀升也促使这些业主将现有商铺的土地投入更为有利的用途。【89】第二,在90年代“失去的十年”中,日本国内经济萧条、消费低迷,进一步加剧了部分中小业主的经营危机,促使其转业或停业。同时,普通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相对降低也使大型超市的“低价策略”和“促销攻势”更具吸引力。第三,普通消费者对市场细分、产品多元化的要求日益提升,传统的中小店铺受其营业面积、进货周期等因素的影响,显然难以满足“一站式服务”的要求。第四,相对于“团块世代”,以年轻人为主体的日本新兴消费阶层更乐意接受大型超市、便利店、折扣店、会员店等新的商业业态,对于原有业态的留恋日渐消退。周末举家驱车赴最近的商业中心(shopping mall)购物、餐饮、休闲娱乐逐渐成为日本年轻家庭的一种生活方式。
四、结 语
《大店法》的修改与最终废止进程与8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日本国内规制缓和进程是大致重合的。在美国政府的外压与日本国内长期“制度疲劳”的共同作用下,日本从中曾根政府开始加快了国内体制改革的步伐。为了促进竞争和开放市场,日本政府逐步在铁路、电信、航空、电力等传统国有垄断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1983年12月,通产省产业构造审议会流通部会发表了《80年代的流通展望》,提议促进都市商业的发展。1986年发表的《前川报告》明确承认外压在日本国内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呼吁对既有的经济政策和国民生活方式进行历史性的改革,建立“国际协调型经济”、“国际国家”和“内需主导型”的经济成长模式。【90】通产省于1989年出版的《90年代日本流通展望》一书进一步将促进有效的竞争机制和竞争环境、加强中小企业活力、改善基础设施作为流通领域的重要任务。【91】1993年发表的《平岩报告》则继承和发展了《前川报告》的要旨,突出了规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倡导建立内外透明、具有创造性和活力、生活者优先,以及与世界调和共鸣的经济社会。
《大店法》案例的重要意义在于,政府如何在面对外来压力和规制缓和进程中,妥善处理中小零售业者、一般劳动者、普通消费者等相对弱势群体与外来大型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中小型零售店铺的减少、大型超市的林立、商业形态的多元化是战后各个发达国家都经历过的发展道路,日本也不能例外,以日美贸易摩擦为代表的美国外压只是加速了这一客观发展的进程。对于日本政府而言,《大店法》的最终废除是其有效利用双层博弈的一个集中体现。一方面,《大店法》从设立到废除前后将近20年,日美之间的相关交涉和谈判也超过10年,渐进改革、逐步开放提供的“过渡期”既最大限度地缓冲了中小业主受到的冲击,也维护了通产省等规制省厅的权益,日本国内的商业构造改革实现了较大程度的“软着陆”。另一方面,由于改革的压力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美国的外来压力,日本政府得以将中小业者的不满情绪导向后者。这一做法对于争取基层民众支持、面对在野党指责的自民党而言具有更为极为重要的政治意义。
(本文作者为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原文发表于《日本学刊》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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