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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舆论的力量,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序言

时间:2023-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认为,若要完成这项任务,最好莫过于追溯过去百年间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变迁之间的关系了。即便就19世纪而言,本书也并非一本描述该时期英国法历史的著作,更不是一本关于英国思想舆论的历史著作。本书试图澄清19世纪英国立法以及与之相继的舆论思潮。

第一版序言

1898年,我收到一份邀请,要我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同学们就19世纪英国法的历史做一次简短的讲座课程。我认为,若要完成这项任务,最好莫过于追溯过去百年间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变迁之间的关系了。这种做法有两个好处:其一,我能够将英国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考察,而不必费尽心力地考察所有的法律;其二,我也期望,关于现代的立法,我的讲座能带给听众们一种全新而有趣的观点。我希望,这些讲座能使得大量毫无规律、零碎、表达欠佳以及那些看似不合逻辑、毫无目的的议会立法获得新的意义,使人们认识到它们是舆论思潮持续作用的产物,并因而具有连贯性与一致性。

过去5年间,我在牛津做的讲座的主要内容就是以我在哈佛的讲座为基础的,只是做了些增补删削。这本书主要就包含最初我在美国所做的讲座,以及后来重新作出的一些修正和改变。这点从本书的形式与特点上也清晰可见。

我有意保留了讲座的形式,这样,读者便可以清楚地看出本书只是那些讲座的集合;而讲座的本质在于,它仅仅包含所涉及主题的概要,只对讲座涉及主题的一些最基本原则进行解释与描述。

需要对本书的特点作一些解释,否则人们很可能会产生误解。即便就19世纪而言,本书也并非一本描述该时期英国法历史的著作,更不是一本关于英国思想舆论的历史著作。本书试图澄清19世纪英国立法以及与之相继的舆论思潮。事实上,本书致力于将过去百年间英国法律的发展与英国思想进程联系起来。本书不敢妄称是研究著作,仅仅是一部推断及反思之作。本书的写作并不在于发现新的事实,本书的结论都基于政治、社会、法律历史中那些众所周知的事实。这些事实许多都是显而易见的,但人们却常常未注意其重要性,忽视了它们。倘若这些讲座能不时地引导一些学生注意到现代法律的发展与现代思想进程之间的联系,让他们意识到,枯燥无味的法律条文若是与变化多端的公共舆论潮流联系起来就会获得新的意义,那么,这些讲座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倘若这一目的多少能得以实现,那是大大有赖于以下两位作者的帮助:

首先是罗兰·威尔逊爵士(Sir Roland K.Wilson),从他那儿,我了解到19世纪英国法律的发展是如何与公共舆论相联系的,以及如何从公共舆论的角度对之进行解释。我仔细阅读他那本杰出的小册子《现代英国法的历史》(The History of Modern English Law,印行于1875年)已是30年前的事情了。正是从这本书中,我深切地体会到边沁的学说产生的巨大影响,同时也清楚地看到布莱克斯通的乐观主义(或用威尔逊之表达——“停滞不前”)时代与边沁的科学法律改革时代之间的关系。我的此种体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研究的深入而日益加强。1875年,社会主义或集体主义的发展还几乎不被人注意,它对立法舆论的影响刚刚开始萌动,而且仅仅流露些许迹象;因而威尔逊先生不可能描述它的影响。倘若本书竟能说服威尔逊先生服务公共之心,重新编辑他的书,将之更新至今或至少更新至19世纪末,那亦不失为本书功绩之一。

其次是我的表兄莱斯利·斯蒂芬(Leslie Stephen),我要向他致以特别的感谢。过去的几年间,我一直都在细心而又满怀敬意地研究他所有的作品。无疑,像其他无数的读者一样,我也从这些作品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灵感;这些灵感几乎遍布我书中的每一页,引导我思索每个时代里思想与其环境的关系。他的《英国的功利主义者》(English Utilitarians)一书我运用得最充分;不过,我在哈佛的讲座结集发表两年之后他的书才出版,而且那本书的框架也最终确定下来了;所以要是他的书能更早出版,我就能从中获得更多直接的帮助。然而,在论及功利主义学派方面,我和他大部分的观点实质上是一致的,这点也大大增强了我对已然形成的观点的信心。之所以要特别强调斯蒂芬给我的灵感,是因为我觉得人们很容易被他身为传记作者的身份与魅力所欺骗,忽视他作为一名思想家具有的原创性与深刻性。但是,甚为惋惜的是,由于我的拖沓,这本书至今才得以完成,而我却再也无法向他表达谢意,这谢意本可以给他带去些许快乐。

还有其他许多人帮助改进了我的著作,我也要致以谢忱。在本书出版的过程中,有一位朋友,他帮着阅读了本书的校样,改正了其中的错误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我多么愉快地接受了他的帮助,现在却已无法回报。阿尔弗雷德·德·伯克·波特爵士(Sir Alfred de Bock Porter)真诚地提供了有关教会委员会(Ecclesiastical Commission)的历史与运作方面的信息,这些是不可能从书本中获得的;于他的善意,必须致以特别的感谢。我的朋友,格尔达特先生(Mr.W.M.Geldart)阅读了这本书的部分内容,他在该部分内容涉及的法律方面是位尤其出色的大师。感谢教育委员会的皮尔哈姆先生(Mr.E.H.Pelham)、万灵学院(AllSouls)的助理图书管理员霍尔顿先生(Mr.G.Holden);还有雅典娜俱乐部(Athenaeum Club)的秘书兼图书管理员泰德先生(Mr.H.Tedder),在我由于缺乏书本无法自行核对的情况下,他帮着核对了许多注释。

戴 雪   

1905年5月于牛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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