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英国立法舆论的主要特征
讲座的确切范围
英国立法舆论的特点
无论何时都存在的主流立法舆论
立法舆论可能起源于思想家或某一思想流派
英国立法舆论缓慢、持续的发展
主流立法舆论从来不是专断的
法律创生立法舆论
此刻我要再次提醒读者注意,这些讲座的范围是确定而有限的,主要关注19世纪的公共舆论;而且,即使是这一时期的公共舆论,我们也只关注那种影响了议会立法进程,即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公共舆论(law-making or legislative public opinion)。它们或记载于立法全书(它包含了议会通过的全部立法)中,或记载于法院判例报告(它包含了间接地由法院制定的法律)中。[1]
这些讲座的目的是有限的。这首先解释了为什么我对不同流派(不论是个人主义还是社会主义[2])的观点只进行宽泛的论述。细微的差别,比如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绝对个人主义与穆勒、西季维克(H.Sidgwick)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之间理论上的差别,并未对立法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它们更适宜在政治哲学课程中讲授,而不适于在讨论英国特定时期中现实的舆论潮流与现实的立法之间关系的讲座上进行讲授。其次,这些讲座的目的有限,因此它们没有涉及极端形式的个人主义或者极端形式的社会主义。在19世纪,极端的、逻辑连贯的理论没有对英国的法律产生实质影响。它们之所以被称为立法公共舆论是因为它们是审慎的,并对英国立法发生了影响,尽管若单就个人主义或单就社会主义某一种舆论思潮而言,它们都显得不够严密。这些讲座丝毫不涉及那种一门心思地主张废除国家邮政体系的个人主义;同样,宣称要将土地国有化的那种社会主义思想也不是我们要关心的。
当我们谈及立法公共舆论时,我们不该忘记,这些舆论可能只有一些消极的特征,它们并不积极立法而只禁止某些法律的通过。简言之,它有可能像今天这样是一股支持革新的力量,也有可能像19世纪早期一样,是一股倾向保守的力量。确实,除了一些例外时期,英国立法历史大约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即爱德华一世时期、都铎王朝时期、复辟时期以及稍早之前开始的这个时期(1832年《改革法案》通过之后)。英国立法的显著特征是缺乏活跃的立法而非其例外。对此,我们丝毫不必感到惊讶。在任何按照民众意愿统治的国家,变革法律的愿望通常都并不活跃。这个特点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在过去70年中流行的立法活动,在英国人心中制造了一种错觉,认为民众的情感总是热衷于积极活跃的立法。至少,在民主国家,其政制为将立法诉诸民众提供了规范的模式;它们的经验证明民众希望制约立法的愿望可能丝毫不亚于他们鼓励议会立法活动的愿望。至少,英国很可能将进入另一个议会立法停滞时期,议会立法活动的频率将再次减小。
暂且不论这点。立法公共舆论,正如19世纪的英国的立法公共舆论,它呈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特点。我们将简略地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讨论:任何一个时期都存在一种占主导地位的公共舆论;公共舆论的起源;它的发展与存续;舆论逆流与支流的存在对公共舆论的制约;立法行动本身亦是立法舆论的创造者。
首先,任何时代都存在一系列的信仰、信念、情感以及广为接受的原则或根深蒂固的偏见;它们总体就构成了一个特定时代的公共舆论,[3]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主导思潮。如果宽泛地看,至少在过去的三四个世纪中,尤其是在19世纪,这种主导思潮的影响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决定了英国的立法的进程。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所有时代存在的这一系列思想信念的总体通常都可以追溯到某些基本的假设。在当时,世界上的大部分人都将这些假设(不论它们实际上是对还是错)奉若圭臬,很少有人怀疑它们。例如,在宗教改革时期之前,基督教及其可见之领袖——教皇的权威,通常都被整个西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承认。毫无疑问,关于教会及教皇权威的性质以及界限,在人们中间存在广泛的分歧,但教会和教皇在宗教事务方面的权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总之,一种信念,尽管它日后可能被许多国家、许多人反对,被人们认为是错误甚至荒谬的,但在当时却被视为真理,其真实性在政治家和思想家中丝毫不受争议。
再者,公共舆论的浩荡大潮主要影响了立法;而它们的影响力是逐渐地产生作用,并且它们反过来也有可能被其他潮流或逆流制约或替代;其他的潮流自身也只有经过相当漫长的时光流逝之后才能获得强大的影响力。例如,16、17世纪期间,人们对待国家规范劳动、确定劳动工资的整体态度体现在都铎王朝的立法中,同时与伊丽莎白时期的济贫法有密切联系。这种态度是当时认为国家不仅可以干预宗教而且还可以干涉工商业的信念的结果,并且一直在许多代人中间发展。到17、18世纪,对国家权力的信任被另一系列完全不同的思想信念取代了;这些新的思想至少都拥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即国家最主要的职责(尽管并非其惟一职责)是,保护民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保证个人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大程度的自由。[4]这里惟一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信念间的根本变化不可避免地会从各个方面影响立法,但这种影响总是逐渐缓慢地进行,就像潮水一样渐渐涨起。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不止于此,舆论潮流的变化总是开始于前一时期的主流思潮的力量开始衰竭之时。最高潮之后紧接的就是落潮。
其次,那些影响法律发展的舆论至少在现代英国通常都根源于某个思想家或某个学派的思想家们。
无疑,人们时常用“氛围”来形容某种普遍的信念或意见,指某种看待事物的特定方式已为全世界普遍拥有。尽管当一种信念占主导地位时,它很可能至少被整整一代人接受,但一种信念几乎不可能一夜之间就在大众心中生根发芽,变得普遍流传。有人说:“所有智慧或高贵的事物都必定源自某些个人,而通常又由某一个人首创。”[5]当然,对此需要补充的是,新的错误行为或新的卑鄙行径也必定开始于某些个人,并常常有一个始作俑者。相较于大众,个人的独特性不在于美德或邪恶,而在于首创精神。创造性是人类中极少数人才拥有的品质,但如果认为这些少数人身上皆为善美之物,而忽视他们至少可能带来许多邪恶,那也显得很愚蠢。
至少对于英国的历史进程,人们常常如此描述:某个拥有创造力的天才发现了一种新的、正确的(我们暂且假定如此)思想;[6]然后,新学说的发现者或热烈拥护该学说的追随者们把它向朋友或信徒们宣讲;接着,那些人反过来又被该学说的重要性和真实性吸引;这样,整个学派就逐渐地接受了新的信条。这些新观念的使徒们或者拥有异常之禀赋,或者(更可能的是)由于他们特别的地位,能够不受盛行的错误偏见(不论是道德的或智知上的)干扰。最后,这些传播真理的传道士们或直接影响公共舆论,或影响某位杰出人士,即政治领袖——他身居要职,能影响普通民众,并因此赢得国人的支持。然而,一种新理念(不论是宗教的、经济的还是政治上的)要成功地使人们改宗,很少取决于人们论证该理念的逻辑的力量,甚至也不依赖其追随者的热情。信念的转变主要由于环境的变化。环境的改变会使世界上的大多数人乐于接受那些曾经被一般人斥为谬论或悖论的理论。[7]比如,差不多在一个半世纪内,自由贸易理论是英国经济政策不可动摇的理论根基;[8]但没有一个历史学家会无知、愚蠢地以为民众凭借其本能的良知就能够发现保护主义的错误,即便民众的良知这种品质不仅仅是政治拟制。就英国人而言,自由贸易原理会被看作是亚当·斯密的理论。事实上,大多数民众过去从未、将来也不会了解证明自由贸易原则的理论论证。从某方面来看,为自由贸易而作的辩护永远是一个悖论。每一个人都会认为贸易保护对自己的生意有好处;因此,很难说服人们相信,对某一个人有利的事情置于一群人中间时,就会变得对他们整个集体没有好处。自由贸易论者清楚,明显地反对自由贸易的观点能够被反驳,但反驳这些观点的推理过程通常复杂而精微,不容易被民众理解。谁要是以为自由贸易的信念或其他任何信念,曾经仅仅通过理性的力量就赢得其地位,那就真是再愚蠢不过了。历史过程充满了艰辛。自由贸易理论一点点地赢得了眼光独到的政治家的认可,并将知识分子一个一个地吸引过来,使其成为这门新的经济宗教的信徒。虽然科布登(Richard Cobden)和布莱特(John Bright)都不是自由贸易理论的发现者,但他们最终都成为了它有力的支持者。这个论断丝毫不会污损这些杰出人士的名誉。他们出色地扮演了民众领袖的角色,靠着无穷的精力,把握住,并尽可能地充分地利用千载难逢的机会,使英国人接受了自由贸易理论;除了在英国,这一真理在其他国家几乎未能获得普遍接受。机运也起着莫大的作用。人们在面包税中看到了贸易保护的影子。因此,贸易保护触了众怒,毫不偏颇地被人们描述成饥荒、饥饿的始作俑者。再者,对谷物税的普遍不满也是对贸易保护主义的致命打击。从贸易保护主义中受益的阶层相对较小,而深受食物短缺之苦并能从自由贸易中获利的阶层却相对较大,这样他们就已经获得了不小的政治权力,并且必定将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力。除此之外,爱尔兰的饥荒也使中止谷物法迫在眉睫。因此,我们很容易可以看到,在英国,外部环境所起的作用是何其大;几乎可以认为,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之被推翻纯属偶然事件所致。还需进一步指出,自由贸易主义变成英国既定政策之后,大部分英国人就主要因其权威地位而接受它。只要不是地主或农民,人们都能轻易地理解谷物税昭彰的罪恶;但是,民众以及领导者们通常更多地不是受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主张的影响,而是受降低手工业者和劳工的面包价格带来的即刻、近乎可见的利益的影响。然而,在所有这些理由之外,最终影响大部分英国人接受自由贸易理论的因素是,自由贸易理论与英国人对国家干预的不信任是和谐一致的。从1846年开始超过一代人的时间内,国家干预理论逐渐地获得人们的支持。[9]
确实,虽然舆论主宰立法,但公共舆论本身更多地不是推理或论证的结果,而是人所处环境的结果。对于这样的观点,我们再如何强调也不为过。1783年到1861年之间,在美国北部奴隶制被废除了,甚至可以说根本不存在奴隶了。但另一方面,在南方,奴隶制的存续发展成一项固定的政策,并且在美国内战之前,这一“扎眼的制度”已经成为了社会体制的基石。但是宗教信仰(除了涉及奴隶制存在的方面)以及遍布整个美国的政治制度是一样的。因此北方对奴隶制的谴责以及南方对奴隶制的辩护必须同各自环境的差异相联系。在马萨诸塞、佛蒙特以及纽约根本不存在奴隶劳工,似乎在南卡罗莱纳,奴隶劳工才具有经济利益,尽管事实并非如此。再者,这种和北部州的社会环境完全不协调的制度,却能适应或表面上适应南部州的社会环境。无论在美国的哪一个角落,反对奴隶制的观点本身都具有同样强的说服力,但是它们能够使马萨诸塞的白人信服,却不能使南卡罗莱纳的人们信服,即使他们也听到或读到这些理由。信仰或更准确地说诚实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论证的结果,甚至也不是自利的直接结果,而是环境的结果。上述事例中包含的真理同样适用于其他事例。我们毫无理由认为1830年英国的乡绅没有工厂主爱国,我们也不能认为他们支持或反对议会改革的辩论能力不如工厂主。但是,每个人都知道,农村绅士天然就是托利党和反改革人士,而工厂主天生就是激进派和改革者。因此,环境是公共舆论的根源。
其三,公共舆论的发展通常是逐渐、缓慢和持续不断的。英国立法公共舆论也不例外。
发展的缓慢以及持续不断的紧密联系,出于便利可以一起讨论;但它们也有区别,并且具有本质的不同。
英国立法公共舆论的变化出人意料地缓慢。
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出版,自由贸易政策直到1846年才被完全接受。1760—1797年间,伯克就已经最有说服力地向英国人阐明了所有支持天主教解放的理由,而《罗马天主教解放法》直到1829年才得以通过施行。在边沁的教诲中,再没有比他对不必要的诉讼证据(尤其是两造之证据[evidence of the parties to proceedings])排除规则的攻击更鲜明、有力的了。他的《司法证据原理:尤以英国司法实践为例》(Rationale of Judicial Evidence specially applied to English Practice)1827年出版,他的学说当时就为人所知;然而,甚至直到1898年,在诉讼中排除两造证据的法律才完全被废除。立法意见缓慢发展的特征并不单单体现在由某一个学派倡导的立法中。1802年就开始了一系列的工厂立法;直到1847年,它才取得初步的决定性胜利;1901年《工厂与工坊法》(Factory and Workshop Act)标志了劳动法得到了系统地、但肯定不是最终地发展。由于习惯性的保守精神甚至在成为英国领导者的改革派身上也存在,又由于我们议会政府的习惯,以及我们由来已久的对断续的、渐进的立法的偏爱,立法意见的发展变得更慢。只在一些例外时期以及某些危机时期,英国的立法者才迫不得已仓促地从一项宽泛的原则推导出逻辑结论。18世纪末之前,英国的知识分子就已不再认为可以理所当然地将罗马天主教徒当作罪犯,并怀疑天主教徒身份能否成为限制其政治权利的可靠理由。但惩罚罗马天主教徒的刑法却是逐渐地变得宽和:1778年它们得到缓和(18Geo.III.c.60),1791年再次得到缓和(31Geo. III.c.32)。直到1829年,信仰天主教的教授们才在实质上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并且自1829年《天主教解放法》(Catholic Relief Act)通过起,为彻底清除旧刑法的残留,多部议会立法就已经通过。现在,英国人最终基本上接受了绝对不得因宗教信仰而剥夺任何人的政治权利或民事权利这种宽泛的原则;然而,这一过程经历了一系列的议会立法,从1688年的《宽容法案》(Toleration Act),到1888年的《宣誓法案》(Oaths Act),[10]直到人们最终完全接受这项原则。现代的劳动法[11]是超过40项议会立法之后的结果,这些法案遍布于19世纪的绝大部分时间中。我们刑法的宽和也通过一系列冗长、独立的法律之后实现,每一部法律涉及某些特定的罪名。甚至连废除颈手枷这种惨无人道的酷刑也不是一蹴而就。1816年,颈手枷仍然保留在有限的罪名中(56Geo.III.c.138);1837年,颈手枷才最终被废除(7Will.IV.&1 Vict.c.23)。我们的死刑罪名已经从至少160项减少至两项;刑法变得人道的过程也经历了一系列法案,从19世纪初开始,主要集中于1827年到1861年间。像在别的地方一样,这里例外也证明了规则。厌恶了托利主义的那一代人,他们一开始充满活力地制定了《改革法案》(Reform Act),并且在短时期内影响了立法,而且这些法律在他们看来是全面而彻底的。但《改革法案》自身却使制定它的辉格党人大吃一惊。1836年《市镇改革法》(Municipal Reform Act)确实将古老的权力滥用一次性地彻底清除了;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Poor Law Amendment Act)事实上确实为英国社会带来、而且是立竿见影地带来了根本的革新。但这些法律也远没有将或多或少地体现其中的原则完全付诸实施;《改革法案》没有终结,而1882年《市政法人法》(Municipal Corporations Act)[12]在其逐渐发展过程中见证了68条条文被废除后,现代市政政府才得以成型。[13]
立法舆论缓慢产生影响的特点有别于其持续不断产生影响的特点。点滴渐进式的立法模式是议会的珍宝,它事实上也强有力地证明了19世纪期间,尤其是自议会政府真正成为现实以来,英国立法意见的进程确实是延续的,几乎未曾突然中断过。[14]无论如何,在19世纪,英国的立法意见从未遭受突然的猛烈干扰,猛然转向。
人们很可能会反对这种一般性论断,认为它无法解释伟大的《改革法案》的历史。有人认为,1832年,对议会进行的充满激情乐观的改革以及改革产生的一切革新确实在一瞬间就横扫托利主义。而在之前近半个世纪里,托利主义即便没有被整个国家,至少确实被统治阶层奉为圭臬。因此,我国的舆情发生了革命,不仅狂暴而且十分突然。
虽然这种反对声音十分有价值,要反驳它却很容易。
正确的答案是,公共舆论的转变与立法进程的改变间有一个重要差别。在现代英国,公共舆论从未发生迅速转变;而立法进程,尽管很少,但有时它亦发生相当突然之改变。《改革法案》的历史就很好地诠释了这一差别。1832年,边沁主义的自由主义之精神[15]终结了托利主义的统治地位,而边沁主义发展的过程是缓慢与渐进的,经历了超过30年的时间。在此期间,我们英国民众的政治信念并没有突然间改变;而且真正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竟花了如此长的时间才说服英国人相信他们古老的制度亟待革新。而且,即便英国中产阶层接受了我们的劝说,公共舆论,由于议会未进行改革,也不可能迅速地转变成立法意见。议会自身改革的需要将立法停滞的时期又延长了几年。最终,毫无疑问,在诸如法国1830年革命等外部环境加强的情况下,全国的主流舆论变成了当时的立法舆论。典型的边沁自由主义成为当时的政治信条。它的大获全胜因《改革法案》而显著。其后,在立法中确实发生了令人吃惊的改变,但这种改变的突发性,是由于公共舆论的缓慢革新被钳制了多年;而且甚至当公共舆论变得相当普遍之时,它仍然无法对立法产生适当的影响。因此,这种长期钳制的积累就导致产生一蹴而就的想法,并有时付诸实施。此外,人们容易夸大立法进程改变的快速与突然性。谁要是研究《改革法案》之后进行的改革之历史,他一定更容易被缓慢与不完全性而不是草率快速震惊。因此,无论如何,《改革法案》的历史事实上支持我们的结论,即贯穿整个19世纪,立法舆论的发展都是缓慢而延续的。
立法舆论的延续性特征还和英国立法意见的一些次要特点紧密联系。
改变立法的舆论一方面是法律事实上被改变之时的意见;另一方面,在英国,它又常常是二三十年前的普遍意见。事实上,它通常并不是法律变革当时而是之前的意见。
立法舆论必须是当时的意见,因为改变法律必须由立法议员们付诸实际,而立法议员们认为改变就是进行改正修订;但这种立法舆论仍然是往日的意见,因为最后能在立法中获得支配地位以促进改革的思想通常都已经由思想家、作家们构想,他们在立法改革发生很久之前就有影响力了。因此,很可能当某项革新被付诸实施时,那些提出支持改革计划的导师们已经安睡在墓中了;甚至更值得注意的是,当思想世界已开始反对某些观念时,这些观念却正在政治世界与立法中被全力付诸实施。边沁的《为高利贷辩护》(Defence of Usury)[16]为反对限制金钱借贷的自由贸易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它出版于1787年,边沁死于1832年。1854年禁止高利贷的法律被完全废止,此时距离边沁论证高利贷的益处已过去67年之久。但是,在1854年,边沁主义的反对者们已经开始慢慢赢得公众支持。1900年《借贷法》(Money-lenders’Act)表明,边沁提出的反对禁止高利贷法那几乎无可辩驳的论证已经在人们心中失去影响力了,尽管他们毫不费心也毫无能力反驳边沁的论证。昨日的思想或情感统治今日的立法与政治的方式亦无任何神秘之处。英国的立法出自那些受到良好教养的人之手;领导下院的政治家们,更别说领导上院的贵族们,几乎很少有低于30岁的,他们大部分都在45岁以上。他们的信念,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偏见都形成于他们年轻时,而人总是在年轻时代才容易受到新思想的感染。因此,英国的立法议员保持着他们年轻时获得的偏见与思想方式;并且在后来,当参与实际立法时,他们的行动依据的是他们年轻时流行的潮流,不论这些潮流是普遍流行的还是只流行于他们各自所属的小团体中。因此,1850年的立法者付诸实施的是1830年的舆论,而1880年的立法议员们很可能将1860年的思想信念写进立法全书中;或者说前者实施的是吸引1830年代的年轻人的思想,而后者实施的是吸引1860年代年轻人的思想。[17]因此,我们发现某种思想潮流正在对立法发生强大影响之时也正是该潮流的影响力开始衰落之时。对此我们丝毫不必惊讶,浪头总是在最高处落下。某种思想或舆论潮流,可能仍然统治着立法者,但在尚不能影响立法的年轻一代人中,它的权威已开始削弱。
过去三四个世纪尤其是19世纪里,英国在任何特定时期都存在某种普遍或占主导地位的公共舆论。继之而起的又是某种不同的,并很可能完全对立的思想学派。然而,在这些时期中,虽然每一个时期都有某一种舆论或多或少地占优势,却不能用严格的线性的舆论发展路线来标记这些时期。舆论潮流倾向于相互影响,舆论的各个时期相互重叠。
历史学家告诉我们,如果研究宗教改革,我们几乎不可能确定英国人确切地接受新教的日期;我们之所以难以确定英国最终由新教团体而不是罗马天主教团体统治的具体日期,其原因在于虽然信仰的改变最终可能变得十分清晰明确,但在涉及个人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考察了他们个人的历史),因而在涉及所有组成英国国民的无限多个人的情况下,它往往是模糊、局部并且界定不明的。伊丽莎白实施了宗教改革,但伊丽莎白坚持或同情的信仰却不是新教,而属于罗马天主教。对于她的许多臣仆,我们几乎也无法辨别清楚他们到底是天主教徒还是新教徒。毫无疑问,自利在那些富有野心的政治家们为了迎合君主的欢心或出于时事之紧迫,而从一种信仰改宗另一种信仰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革命时代顾不上良心的顾虑,它更促使人转变。但整个国家的行为受一些高尚的事物,而不是低微的自利观点指导。我们可以肯定,人在宗教职操上的不稳定性主要是由于他们自身信念的不确定、不明确。都铎王朝建立的宗教体系的优点或缺点在于它轻易地将旧的信仰与新的混合,因此区分新旧信仰的界线十分模糊;而在信仰发生深刻、剧烈变革的时代,区分的界线将区分不同的信仰派别;当我们考察主导着19世纪的几种立法意见时,这种界限的不明确性将显得更加突出。因为在那个世纪中,各个不同思想流派之间不存在暴力的对立,每个独立而有勇气的一般人都可以自由地遵循各自信念自然的,因而常常也是不合逻辑的发展过程。1832年一个热切的改革者可能成为1838年的“保守分子”,将从古老的托利主义承袭下来的传统与发源于边沁自由主义的新思想相混合。
其四,当时主导的立法舆论不可能产生绝对或专断的权威,至少在19世纪是如此。主导的立法舆论的影响力总是被其他思想逆流或支流减弱。这些思想逆流与支流并不与当时主流的意见和谐一致。[18]
这里,思想逆流意味着一系列的意见、信仰或情感,它们或多或少直接反对当时主流的思想。这种思想逆流通常生于残存的思想或信仰,它们正在逐渐地在某一代人,尤其是年轻的那一代人中丧失影响。这种“保守主义”促使人们抱残守缺地坚守着那些对世界上大多数人已渐无影响的信念。而且必须注意到,各种宗教或政治信念的追随者中都存在这种现象:在路易十四治下,坚守新教信仰的法国人;18世纪英国北部农村中,坚信他们父辈的天主教信仰的乡绅;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在辉格党人和自由思想家们中间持守着托利主义和高教会信仰;格列夸尔神父(Abbé Grégoire),在1830年仍然坚守着法国国教(constitutional church)的主教所持的观点与信仰,尽管它们早已遭到教会和国家的批判;尽管在1832年詹姆斯·穆勒是哲学激进分子们的领袖,被他们视为民主进步的先锋,但事实上他是最后一位属于“18世纪”的人。[19]所有这些人以及其中的每一位无不代表了理智和道德保守主义。这种保守主义无处不在,尤其在英国总拥有巨大的力量。过去统治着当下。
再者,逆流可能生于一些新的理念中,它们刚刚开始影响年轻人。年轻一代人的希望与梦想正步入公共生活中,它侵蚀着主流思想的力量。
思想的逆流,不论其源自何处,都会产生确切的影响以及可能的影响。
确切的影响是,它会制约主流信念的行动。因此,从1830年到1850年,当时的边沁自由主义虽然盛极一时,但它也受到古老的、正在衰退的托利主义的制约。因此,议会改革的进展也即民主的进步受到制约。《改革法案》至少在30年内一成不变,尽管它已既无法满足渴望选票的哲学激进分子,也无法满足民主的手工业者,他们为人民宪章(People’s Charter)进行激烈的论辩。改革派受到逆流的影响丝毫不小于托利党人。1832年的改革派内阁(Reform Ministry)中一些最优秀的人士,到1834年变成了保守派,并在1841年成为保守派内阁的一员。
强有力的逆流可能产生的某种十分不确定的影响是:长时间地搁置改革或革新,使它最终根本无法实现,或者即使名义上通过了,却成为一纸与原初的改革倡导者所提出的动议根本不同的议案。[20]这样引起的搁置,阻碍主流的政治社会信念的发展或适用,并可能对主流信念产生实质性的修正。比如,托利主义。1785年,托利党人否决了皮特(Pitt)提出的剥夺36个腐败选区选举权的动议,并且为了对自己有利,他们增加了各郡和伦敦的议员。托利党人所产生的影响远不止阻碍了议会改革将近半个世纪。1832年《改革法案》在原则上不同于皮特提出的议案,1832年的辉格党改革派不同于1785年的民主派或托利党人。1830年的自由主义者再次发现,即便处于大获全胜实力登峰造极的时候,自由主义的权威与影响力都受到残喘的托利主义削弱;并且,无论如何,直到1867年,民主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制约。而且,这种限制不仅仅意味着对自由主义改革的单纯拖延搁置。古老的托利主义死而不僵。它残存的时间足够长,足以催生一种新的托利主义:其中,深深地沾染了社会主义气息的民主情感混合着老托利主义固守的家长专制主义信念。最终,自由主义本身也发现自己对国家干预产生的有益效果颇为信任;然而,对1832年的自由主义来说,这种信任,不论有无基础,完全是陌生的。[21]
拖延搁置依据某种政治信念展开的行动可以对该信念产生实质性修正,这样的论断和许多杰出的作家鼓吹的迷信截然相反。他们认为,改革者,在他们的一生中,尽管受到无知、偏见和自私自利者的反对,他们的努力会在后来的时代中成功,获得酬报。这种观念和如下的说法几乎如出一辙:“19世纪第二个25年中,[哲学]激进主义者的失败可以被视为与成功无异。他们所支持的主张取得全胜,这个时代的托利党人要比1832年的自由主义者还自由。”[22]但历史对这种鼓舞人心的乐观主义并不友善。无论民主的托利主义还是今天社会主义的自由主义,它们都不是边沁或格罗特(Grote)或摩尔斯沃斯(Molesworth)的哲学激进主义。古老的托利主义逆流的强大力量,通过拖延搁置它们的行动,对1832年所有的政治信念都进行了修正。
我们可以把思想支流描述成任何一种最终足以影响立法的信念或情感;尽管它可能并不直接反对,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某一特定时期的主流立法信念。[23]这些支流通常(但并不总是)产生于某些特定阶层独特的观点或偏见。这些阶层包括比如教士、军队或手工业者,他们从各自特有的视角看待世界。支流不同于逆流在于,它并不直接有力地反对某个时期的主流立法舆论,并不扭转、修正它的行动。因此,除非历史学家们同时考虑两种普遍的立法思潮,即主流的或多或少反教会的趋势,以及同样强有力的教会支流——它长久以来都一直支持既有教会的权威,否则,他们就永远无法理解1832年以来的教会立法。教会立法支流影响了立法,不仅涉及教会事务,而且还涉及诸如国民教育这些领域;而这些领域乍一看来都并不在教会信仰所考虑的范畴之内。
其五,法律培育、创造立法意见。
对于那些了解法律是公共舆论产物的人来说,这样的论断听起来像一个悖论;但如果适当理解,这完全是一个不可否认,尽管有时被人忽视的真理。
每一部法律或行为规则,不论其制定者是否知晓,它都设定或依赖某一项普遍的原则。因此如果它试图成功实现自己的目的,就必须使该原则引起公众的注意或模仿;如此,它就影响了立法舆论。[24]但这种影响并非每一部法律的成功所必需。一项原则其权威可能来自议会的通过;并且,如果一部法律未能实现其目的,最便利的解释是,该部法律不够彻底,没有将法律的原则彻底建立在完全的逻辑推演基础之上。[25]然而,法律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其直接效果,而在于它们对公共情感、信念的影响。
1832年《改革法案》剥夺了一些腐败选区的选举权,授予数量有限的一些公民(主要属于中产阶级)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但该法案卓越的重要性体现在它对公共舆论的影响。依这点看来,改革亦近乎革命。它转变了人们看待政治制度的方式,并一劳永逸地教导英国人,那些由于习俗而变得无法改变的崇高制度是无需诉诸暴力而能够轻易地加以改变的。它使民主信念更有权威,并培育了人们的信念或错觉,即国家的意志只有通过选举的代表制才能得到表达。由伯克和佩雷(Paley)提出的实践保守主义至少满足了两代人,现在它们已完全丧失影响力,就连现代保守主义者都无法理解诸如坎宁或沃尔特·斯科特(Walter Scott)这样有能力的人对待改革的态度,更不要说现代自由主义者了。[26]
新的济贫法也不仅对一种危险的社会疾病提供了有效的救济:它将接受接济的资格——它不同于贫困——与耻辱相联系;它在穷人中恢复了独立的骄傲,并教导所有国民相信,在生活的战场上,人们的成功必须依靠自力更生而不是国家的接济。
1857年《离婚法》不仅仅在表面上为离婚提供便利;事实上,它将契约的婚姻观念变成国家标准,并且宣传婚姻契约像其他契约一样,当无法实现其目的时就应当解除。这部法律以及它培育的情感与1870—1893年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相联系。谁都不能怀疑,这些法律反过来加强了如下的信念:在法律的眼中,妇女应该和男性保持实质性的平等,并且应当鼓励立法促进这种平等。在这点上,法律已经不仅深深地影响了立法,而且还影响了英国社会对于妇女地位的看法。更清楚的是,这里提及的法律以及与它们类似的法律,都趋向加强自由放任的信念,而自由放任正是边沁主义立法的实质。在此,法律与舆论确实紧密交织,很难分清舆论影响了立法还是法律创生了立法舆论。
在论及那些明显影响了(不论是否完美)某种宽泛原则的法律时,法律创生舆论这种观点就更加无懈可击。而且,当论及那些为了满足最迫切之需要或普遍之要求,最仓促、草率地通过的法律时,这种观点至少也同样可靠。诚然,人们常常以为如此随意的立法,因为被称为“现实的”,所以并不需要以任何原则为基础,因此就不会影响立法意见。然而,这是错误的想法。每一部法律必定都要以某种普遍理念为基础,不论明智还是愚蠢,牢靠还是不牢靠;并且,法律不可避免地从该原则或理念中获得或多或少的权威。有一名议会议员被绞死了;[27]因而要求发布一道命令,鞭打刽子手;于是就通过一部法律满足这一愿望。这样一部法律,不论明智与否,必须依赖并且支持如下理念,即惩罚的严厉性而非确定性才能最好地制约犯罪。早先最明智的博爱主义者们为该信念进行了辩护。它也加强了这样的信念(道德学家们不会赞成这种信念),即惩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某种情感;根据某种观点,这种情感可能被描述成自然的正义之情,也可能被描述成自然的报复心。因此,1863年《刀斧手法案》(Garotters Act)确实影响了立法意见。再者,1900年《借贷法》(Moneylenders’Act)很可能被认为是一部为了压制伊萨克·戈登(Isaac Gordon)的法律,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为了表述对某个特定的放高利贷者的愤怒之情的产物。然而,尽管这部法律是由于一时之气而制定的,但它不仅恢复了禁止高利贷的法律,而且再次表达了已经被理性驳斥的信念,并赋予其权威。
我们不能认为,为了应对特别的紧急情况或为了满足特定要求而通过的法律不会影响公共舆论。从长远来看,紧急之法比明白地体现某一宽泛原则的法律更加能够影响立法意见。这种论断至少有几分道理,很可能并非无稽之谈。紧急之法通常将某些观念秘密地引入或重新引入立法,而这些观念如果引起议会或国家留意,很可能不会被接受。1900年通过《借贷法》的立法议员们是否会犹豫要正式地重新通过1854年已经被议会慎重地废除了的禁止高利贷法呢?这点我们不得而知。诚然,为了一个有限的或现实的目的而通过的法律——也可以用一个好听得多的术语“实验立法”[28]恰如其分地描述它——产生了更大的道德影响,因为它们恰巧满足了我们英国人的癖好:只喜欢处理急迫的具体事务,并且将先例奉若神灵。然而,这种表面的审慎,事实上通常并不比极端草率好。被议会立法无心地引入的一项原则原本只想让它产生有限的影响,但这项原则很可能逐渐地渗透进整个法律领域,对立法舆论产生巨大的影响。
1833年,下院首次为提高英国人的教育,批准了不到20000镑的津贴。由于缺乏以明智的原则为基础的深思熟虑的计划,议会以捐助的形式将这些钱给予了两个社团,一个是英国教会,另一个事实上是独立派;只要它们在进行宗教教导的同时将这些钱用于英国贫民的基础教育。这种吝啬的偶然性[29]捐赠已经表明包含它自身在内的整个教育体系的异常开销。这些异常开销体现在1870—1890年的《教育法》中,现在每年要花费国家大约18000000镑。这些教育法建立起了普遍的、由国家支持的国家教育体系以及强制的、在很大程度上由教派控制的教育体系。[30]
关于法律对舆论的影响就谈这些。毕竟,这只是一个例子,说明政治观念同政治事实的联系如何影响政治观念的发展。那些政治事实中,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事实,它们既是立法舆论的原因,也是它的结果。[31]
英国法的发展已经被民主趋势主导,这个观点颇有几分道理,但也许它更多地为人所乐道而很少有人清晰地阐释过。因此,我们最好先考察民主的进步与19世纪的立法进程;[32]之后,再研究这期间主流的舆论是哪些,并观察那些思潮各自对法律史的影响。[33]
【注释】
[1]有关法官造法和公共舆论,参见本书第十一讲。
[2]在本书讲座中通常都将其称作“集体主义”。参见本书第四讲。
[3]1820年3月23日,在致克罗克(Croker)的一封信中,皮尔(Peel)将公共舆论描述为:“(它是)英国的音调,混杂着愚蠢、弱点、偏见、错误的情感、正当的情感、顽固,以及报纸和图片,我们就将所有这些都称为公共舆论。”参见Thursfield,Peel,p.19。
[4]对比麦考雷(Macaulay)的文章,“格莱斯顿论教会与国家”(Gladstone on Church and State)。
[5]Mill,On Liberty,p.119.
[6]由于世界的变化,尤其是知识的进步,现在很有可能同时找到两个以上产生同一思想,但彼此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的人:边沁和佩雷几乎同时形成了功利主义道德体系;达尔文和华莱士发现了本质上相同的物种起源理论,但他们却并不了解对方的工作。
[7]我们可以举一个世界知名的历史例证,例如,耶路撒冷的毁灭事实上在使犹太人改宗基督教方面所起的作用至少和保罗或其他人的神学教义一样不容忽视。
[8]写于1898年。卡莱尔在1846年是坚定的自由贸易论者。他认为自己找到了强有力的支持者,皮尔。废除《谷物法》似乎就证明了他的想法。他说:“无论议会明目张胆地干下了多少背信弃义的事情,无论他们在上帝和人类面前显得多么可怜,这是议会过去几年间干的一件大好事,尤其对大多数民众来说是如此。这是顽强、勇敢而迫切的功绩。”Cromwell,Letters and Speeches,Firth’s Introduction,p.xlix。
[9]受人尊敬的评论者们争辩说,科布登在和法国缔结商贸协议时,为了能使自由贸易获得有限的扩张,对一些原则进行了让步。而这些原则单独都可以对自由贸易进行充分的辩护。科布登是一位热心的逻辑学家,他比大部分政治家都更接近于系统的思想家;因此,对他与法国缔结的协议的批评,如果要在一定程度上可靠,就必须成为证明反对贸易保护的抽象理论甚至可能对自由贸易的领袖都产生了微弱影响的例证。
[10]参见Anson,Law and Custom of the Constitution,Part I.Parliament(3rded.),pp.96,97。
[11]关于一系列的《工厂法》,包括从1802年的《公共卫生与道德法》(42Geo.III.c.73)到1901年的《工厂与工坊法》(Edw.VII.c.22),参见Hutchiris and Harrison,History of Factory Legislation,p.323。
[12]议会立法中能找到的关于企业合并最好的范本。
[13]想要了解这种方法的本质,我们必须记得,市政政府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大量私法案(private bills)决定的。参见Clifford,Private Bill Legislation。
[14]复辟时期公共舆情明显的突然转向也并不能成为此处确立下的规则的例外。
[15]参见本书第六讲。
[16]夸里奇(Quaritch)的《总目》(Catalogue,No.250,p.84)包含边沁论高利贷一文的副本,日期为1787年。
[17]有人认为,国民议会革命立法导致粗暴立法的一个原因就是,国民议会的领导者相对都比较年轻。这当然只是其中很小的一个原因。
[18]参见本书第十讲。
[19]参见Mill,Autobiography,p.204。
[20]某一特定时期的舆论要求的革新性立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反动特征,并很可能遭到自由主义思想的强有力抵抗和反对。
[21]如果有任何人怀疑这种观点,请他看一个事实,并自问一个问题。1834年,辉格党人和激进派改革了济贫法,他们希望能迅速地废除院外救济;而且他们还希望并迫切地渴望能废除济贫法本身。1905年的激进派还分享有这些期待和希望吗?
[22]Mrs.Fawcett LL.D.Life of Sir William Molesworth,p.81.
[23]事实上,经过仔细的观察,我们会发现,一些普遍、寻常的原因也能产生某一特定时期主流的公共舆论或舆论思潮的支流。这一看法是否成立只能由思想舆论的历史来回答,研究法律与舆论关系的学生们无需直接牵涉其中。我们需要做的只是把一项舆论支流当成既定事实,并集中精力研究它是如何对主要由普遍的主流公共舆论决定的立法产生影响。
[24]一项明显未能实现其目的的法律时常会使公共舆论反对确立该项法律的基础。
[25]如果轻轻的鞭打不能压服小偷,那么就重重地抽他;如果这样还不行,那就让他带枷游街;如果这样还不奏效,那就用死刑试试——那些以为严刑酷法是阻止犯罪最好方式的人就是这么论辩的,他们一直都在不断地往我们的刑法中增加严刑峻法。
[26]1826年,俄国沙皇被带到塞尔柯克(Selkirk),斯科特满意地要让沙皇“看看我们是如何井井有条地选举国家议会议员的”。(Scott,Journals,July1,1826)对比现在的自由主义者对此事的评论。斯科特未能意识到,至少在形式上欺骗了苏格兰人民的代议制,尽管在某些方面运行得井井有条,但它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现代的评论者们无法看到,在19世纪初的苏格兰,与最重要的民主原则相矛盾的代议制确实在某些方面运转良好,而且(尽管听起来可能有些奇怪)实现了苏格兰人民的愿望。参见Porritt,The Unreformed House of Commons,ch.xxxi。
[27]参见Hansard,vol.clxix,p.1305。
[28]“实验”一词还太过恭维。议会热衷于渐进式的立法并不是由于它希望进行一项立法实验,将一项宽泛的原则适用于有限的范围内。这种希望通常都是很明智的。议会之所以热衷于渐进式立法是因为它未能意识到,法律在产生有限影响的同时立马会要求承认一项能够无限适用的原则。懒惰与无知才是蜗牛式(hand-to-mouth)立法的原因,而非任何科学实验的想法。
[29]1834年英国议会对教育的拨款不足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个州一年拨款的三分之一,而马萨诸塞州的人口不足100万。参见Life of Sir William Molesworth,pp.55,56。
[30]在讨论法律创生舆论方面,为了清晰起见,我仅仅涉及议会制定的法律,但法官造法确实也和议会立法一样强烈地影响舆论。参见本书第十一讲“法官造法”。
[31]“政治思想的发展以各种方式受到它们同政治历史的关系的影响。政治思想与政治历史中的事实有关系,它们可能不仅仅是受政治历史事实影响的结果,还可能成为政治历史事件的原因。”参见H.Sidgwick,Development of European Polity,p.346。
[32]参见本书第三讲。
[33]参见本书第四至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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