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社会环境与法律制度的不协调
1815年之后的任何一天,深思明辨的人肯定都会发现,巨变的社会状况与一成不变的法律之间缺乏和谐。年复一年,理论上的弊端在历史的进程中已经变成了实践上的怨恨、不满。
长久以来我们的议会选举体制就充斥着荒谬之处。在《爱尔兰合并法》之前,下议院由548名议员组成,其中200名从7000个选区中选出。因此这7000个选区很可能就可以违逆数以千万计人的意见而决定一个问题。[10]一个人能拥有的政治权力的多少所依据的方式极端肆意:如果他的地产位于王国的某个部分,他可能拥有万分之一的代表权;而如果位于另一个地区,则拥有千分之一代表权;如果其地产位于某个特定区域,他有可能成为20名选举两位议会议员的选举人之一;而如果位于更加优越的地区,他可能拥有独自任命两位议员的权利;但如果他居住在某个城镇中,他可能连选举权都没有。并且,正如佩雷评论道,他们根本不能参与选举那些制定自己必须遵守的法律的议员,他们的境况甚至比土耳其大公(Grand Signior)的臣民还糟;42个议员席位被浪费在康沃尔,而伯明翰和曼彻斯特却根本没有代表;差不多一半的下议院议员席位是通过类似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还有另一半则通过购买或由大地产主任命。自治市(Boroughs),或者换言之,下院席位就像商品一样被公开买卖,并且,有时候,国王自己就是选区最大的买主。用佩雷的话说,“宪制中的这种昭彰的荒谬之处”已经存在几个世纪,而且一直延续到1832年。反对的意见是潜在的,有时也会被提出。在共和国时代[11]这些弊病就被人觉察到,而且通过1654年的宪制多少加以修正了。[12]但是,尽管到18世纪末,自治市拥有者可以任命议会议员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了理论上的争论,但它并未明显地引起民众的不满与怨恨。1825年,甚至直到1830年,改革前的议会的弊病在许多英国人心目中才成为不可容忍的弊端。这种情感改变的原因很容易找到。英国国家权力长久以来就集中于英国南部与西部;因此,拒绝给予伯明翰、曼彻斯特或谢菲尔德议会席位,却将它给予弹丸之地康沃尔自治市的做法,在诸如佩雷这种天才的思想家以及利物浦勋爵、皮尔之流的政治家们看来,只能以权宜便利作为解释。将名副其实的选举权给予国家中有实力的阶层,这是议会制政府要实现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当人口、财富、贸易以及权力都向北部转移后,曾经为我们的议会选举制度的弊病所作的辩解,即便出自最卓越的政治家之口,听起来也充满了不合时宜的傲慢,就像是在狡辩,在为保证托利党的统治狡辩。明辨的瓦尔特·斯科特爵士,以及其他许多具备斯科特良好理智但无其天才的人都在为腐败缠身的制度辩护。他们认为,英国正是在这些制度下成为了世界上最自由最强大的国家。毋庸置疑,他们的辩解不无道理,但却有可能变成对英国宪制的谴责,即它事实上承认衰老的政制无法随着英国的成长与发展而修正。对改革前的议会最有力的辩护,即认为它代表了英国所有最有实力的人,这种观点正逐年地变得没有说服力。工厂主和城镇的手工业者已经成为国家的一股力量,但他们却没有在议会中得到明确、适当地承认。
更糟的是,议会体制的这些缺陷并没能通过地方政府的活跃繁荣而得到补偿。政府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分像地方政府一样遭受如此彻底的崩溃。在这点上,1834年委员会的报告最具说服力。英国地方政府的机构几乎沾染上可能存在的一切缺陷。城镇居民们的事务交由它们处理,但它们并未代表居民。它们毫无效率,并且腐败。本该由一个部门处理的事项,即便不是完全得不到处理,也是被交到几个独立的部门(例如专门创建用以执行某些特别事务的促进委员会)处理。以下的事实同样不可忽视。在有些人看来,伯明翰的繁荣正是由于这个飞速发展的城镇在理论上仍然是一个村庄,可以不受成为法人之后的不利地位的侵害。[13]对政府法人的普遍不信任导致1836年《市政改革法》的立法议员们授予改革后的政府法人的权力极其有限。郡事实上由治安法官管理,居民们通常几乎和郡处理事务没有关系。治安法官的管理有其自身的缺陷,但不会腐败,并且比在旧市政体系下的城镇的治理更好。
此外,宽泛地讨论一下英国国教的地位。看看到19世纪第一个25年即将终结时,国教在大多数英国人心目中的地位吧。1825年,福音派运动正发展至高潮,西门(Simeon)比任何主教都享有更高的权威;教士团体确实是最狂热、最忠诚的人,远超1725年他们的前辈们;尽管有些极为虔诚的教士有时会默许诸如身兼数任之类的教会弊端(现在的人会怒骂这些弊端丑闻),但人们还是真的会做出一些努力(尽管毫无效果)改革教会体制中潜在的弊端。总之,没人会怀疑,19世纪中期,教士的品格与道德操守在日渐提高。然而,1825年,国教的缺陷遭遇到了比1725年甚至1800年更严厉的批评。在此,我们又一次看到现存制度与时代需要之间的矛盾。1725年,可能一个教士就能够掌管一个北方教区的精神与道德方面的事务,这个地区尽管地域广阔,但只零星地居住着一些自耕农与农民。然而,当它已经变成一个巨大的城镇,挤满了矿工、工厂工人,这个教士在同一个教区要是没有超凡之能力又怎能完成自己的职责呢?事实上,国家的面貌已天翻地覆,北方的村落正在变成大城市。然而,在这个变化的世界中,教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持其1689年的样子。
商业与工厂的发展改变了国教的处境却没有改变它的制度安排;同样,它革命性地改变了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却丝毫没有改善他们之间的关系。对那些憎恨雅各宾原则的人来说,这个事实是显而易见的。瓦尔特·斯科特爵士写道:
“雇主与雇佣工人之间关系不幸的错位导致了一些致命的后果。这些后果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蒸汽机。当机器仍然由水带动时,工厂主不得不找一些有合适的水流瀑布的偏僻场所,然后他的工人们就成为周围村庄的居民。他必须或多或少地关心照管他们的道德和生活所需,必须了解他们的为人和品格。他要以身作则,对他们施以良好的影响,因为他们都依靠并最终与他及他的财产联系在一起。现在这些都完全改变了,工厂搬到了大城镇,在那里工厂主一周可以招500名工人而下一周又解雇他们,和他们没有任何更深入的联系,只是每周一次地发给他们工资,更不会关心挂念他们将来的命运,好像他们就是一些破旧的飞梭。工人不再被视为道德与理智的存在,因此也就不再是雇主考虑关心的事情。如今,他们发现,人数如此众多的工人将完全脱离雇主的影响,交由他们自己的团体管理,而在这些社团中最精明最粗鲁的家伙总是能管理他人,并成为各种灾祸的领头羊。人们采取了一些措施,试图只雇佣那些一直拥有忠诚品格的人或那些了解了自己的过错,并退出所有叛乱的集会、社团、委员会的人。
银行和有钱的人应当运用他们的影响力,他们的影响力和工厂主相结合将是无所不能的,能够强制人们遵守这些为了普遍的安宁必须采取的措施。这些举措毫无疑问能够保证安宁,因为暂不论榜样具有的普遍影响力,最大的那些工厂中的工人们谁也不会受激进主义影响。”[14]
当时环境的要求和制度之间的不和谐还体现在另外一些事件中,尽管它们不如工人阶级的环境重要,却影响数以千计的英国人生活的舒适。
对普通公民的幸福来说,再没什么比保护他们不受抢劫与人身伤害更不可或缺。然而,即使在伦敦这种保护也不充分。直到1829年,英国的首都还没有一支正规的警察力量。[15]商人的财富只能依靠公平有效的破产法,然而,所有深谙商道的人都对破产法的状况感到震惊。在这件事上,英国的法律界和商界针锋相对。至维多利亚统治初期(1837),博文勋爵(Lord Bowen)如此描述事态的状况:
“庞大的商界就像躲避瘟疫一样逃避破产法庭,他们已经被英国破产法中的分歧吓坏、搞疯了。纯粹的商业风险导致的重大破产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通过私人私下自愿和解的方式解决。这种方式通常容易被单个强有力的债权人的肆意妄为操纵,因此总是容易变成敲诈的工具。‘对于忠实的破产人来说,破产法庭是个恐怖之地。’对于那些狡猾的破产人来说,它成为了无限期拖延债务的手段,而破产案件高昂的费用使得很少有人靠此得救,除非是为了惩罚欺诈者或困扰那些不幸的破产者。”[16]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考察1800—1830年尤其是1815—1830年间英国的社会环境,我们都能发现变迁了的社会环境与一成不变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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