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天才
边沁的法律改革思想
法律改革的原则
法律改革的方式
边沁主义之接受
为什么边沁主义会获得接受
边沁获得接受的程度
边沁主义立法的特点与趋势
政治权力转移至中产阶级
人道主义
个人自由的扩展
对权利的适当保护
边沁主义改革反映了舆论的影响
人们通常将立法方面的个人主义与边沁的名字及其学说相联系,这并不是没有理由的。诚然,一个人的名字很难适当地概括一整个学派的思想;但是,自1825年以来,边沁的学说产生的影响力之大,使得他被认为是英国法渐进而彻底地改革的起因;而英国法律改革是《改革法案》的主要结果。[2]
边沁的天才与地位完全为他的同时代人所理解。
“法律改革时代与杰里米·边沁的时代是同一的。他是改革中那些最重要领域的先辈,这些领域在人类的改善中占据引领与主导的地位。在他之前从未有人如此认真地思索、解释英国法学体系中的缺陷。先前的所有学生都将自己局限于学习英国法律的原则,努力掌握其最核心的、巧妙的技术性规则;先前所有的学者都只是仅仅解释一代代传承下来的原理。……他是大胆尝试用便利的准则检视所有法律条文的第一人,无所畏惧地调查法律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更加勇敢地探究英国法中即便最连贯对称的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及是否根据如下原则而制定,即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环境,满足人们的需要,提升人类的幸福。”
“他不仅是英国法律人中和法律哲学方面最具原创精神的人,他还很可能是世界上有史以来第一位法律哲学家。”[3]
这些是布罗汉姆的评价,出版于1838年,它们恰如其分地评价了边沁。边沁主要既非功利主义的道学家,也非功利的博爱主义者,他是一名法律哲学家和法律改革家。他毕生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根据功利原则重塑英国。边沁的工作取得了非凡的成功,尽管成功在他死后才变得异常明显。在此无法详述他的生平事迹,但必须强调他作为一名法律改革家取得的成功所处的环境与条件。
边沁人生中的重要时日和他生命的长度同样重要。
边沁生于1748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失败之后的第二年;去世于1832年《改革法案》即将通过前夕。他84年的生命时光正好横跨一个时期,这个时期横亘于英国建立真正王权至上的最后努力与英国现代民主政府之间。确实,这个时期超出了18世纪,而且尽管边沁一直活到19世纪的前三分之一行将结束之时,但在精神上他完全是18世纪的产儿,并且是英国当时人道主义和启蒙思想的杰出代表。生命的长度对完成他毕生的工作也有不小的帮助。像伏尔泰[4]一样,边沁的成功最终还要归功于他足够长寿能够向世界阐发自己的理论。一次次的重复拥有很强的力量,而如果又被一位富有天才的学者运用,它们可能会变成无可抵抗的力量。在将近60年、也就是两代人的时间中,边沁不断宣传法律改革的必要,并阐释了改革的原则。他开始自己的生涯时默默无闻,并且他的观点也被世界上的人们视为危险的悖论;而当他去世时,他已成为备受尊敬的老师;在他的信徒中有最杰出的律师和政治家,他的观点成为睿智的有影响力的英国改革者的主导思想。
边沁是伦敦一位富裕的律师的儿子。
因此,他成为商人、贸易家和专业人士群体中的一员。这些人是当时的“中产阶级”,并且在19世纪初对公共生活产生了长久的影响,而到边沁去世时,他们则几乎成为了英国真正的主权者。在这群人中,边沁尽管天赋出众,但他思想开明并且热心公益,因此不仅在地位上,而且从精神上更接近中产阶级;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论敌在很大程度上都未能认识到这点。他表达了他们最优秀的理想。他教导说,法律的目的和人生的目的一样,也是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所谓的幸福并非遥不可及的幸福,而是指诚实勤劳的一生,并拥有适当的财富和物质享受,这些都是普通英国人强烈欲求的目标。他是自己国家民众的代言人,是中产阶级的代言人,他们能够理解他的理论。边沁父亲的品格与财富也是不可忽视的环境。老边沁意识到自己儿子超凡的天赋,一心想要将他培养成曼斯菲尔德或埃尔登那样身居要职的人。这种极平常的野心折磨着杰里米的年轻时期,但产生了一种良好的影响。它引导或强迫边沁细心地研究英国实际的法律,因此他不像那些法官,除了了解自己领域的法律,对别的法律一无所知。他父亲的财富甚至更深刻地影响了边沁的生涯。他从不用考虑温饱问题,并且在他父亲死后获得了大量的财富。因此他能够依循自己的天赋发展,这也是其人生现实的轨迹。[5]
他的天分是极其罕见的。
边沁的理智是罕有的,混合着各种天才:深谙法学一般原理的法学家,天生的、敏锐的逻辑学家,创造力丰富的机械发明家。在研究边沁的理智特点时,我们发现,如果边沁没有追随霍布斯和洛克,那么他将会成为同时代的阿克怀特(Arkwright)[6]和瓦特(Watt)[7]的追随者。从一件令其崇拜者无限困惑和好奇的事中便可看出,边沁的心智有可能转变到这些以机械发明著称的人一边。他花费大量的精力、金钱、思想和时间创造了“圆形监狱”(Panopticon)或“环形看护所”(Inspection-house);这是一座设计精良的监狱模型,从其中任一点可以看到监狱其他所有部分的情况。这里不必讨论边沁杂糅的天赋以及他设计的监狱的缺陷,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边沁的设计方案说明了他心智的本质。圆形监狱是一项精妙的设计,如果被正确地运用,从中我们除了可以看出边沁的天才外,还能看到边沁希望自己的设计能给人类带去无可估量的利益。“道德得到改善,健康得以保存,工业得到繁荣,智慧的教导得到传播,公共负担获得减轻,经济建立在稳固的基石上,济贫法的戈尔迪亚之结能够得到解开而不是斩开——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这设计简单的建筑得到解决。”[8]事实上,他天生就是发明家和法律改革的创始者。正是这项发明使他不同于也超越着他最优秀的学生。奥斯丁(John Austin)可能在法律概念分析上和他能力相当,詹姆斯·穆勒可能在形而上的精微琐碎之处超过他,约翰·穆勒通过细心的训练,获得了更加完整的哲学能力,并且在天性上比边沁更富有同情心。但无论是奥斯丁还是詹姆斯·穆勒,还是约翰·穆勒,他们丝毫都不像边沁那样拥有富有创造力的发明天赋。事实上,他们也都未能为英国的法律改革提出任何原创的、有价值的意见。
然而,边沁的生活轨迹最终并不取决于幸运的环境或拥有的财富,甚或其独一无二的理智天赋,而在于他的道德品格的性质与发展。
在早年时期,他就已“改宗”,[9]——我特意使用这个词,只有它才能最好地表达我的意思——一项不可动摇的信念即功利主义。他一生都以其为目标,致力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差不多在20岁的时候,他在普雷斯特利(Priestley)[10]的一本小书中发现了功利主义原理,并将其作为一生的指导。
边沁写道:“正是这本小册子以及其中的这个短语[11],决定了我的公共道德原则和个人道德原则。正是在这本小册子的一页中,我发现了这个短语,这个词及其含义;之后我努力在文明世界中广泛传播它们。第一眼看到它,我就欣喜若狂,仿佛阿基米德发现了静力学原理一样。在后来的一些年里,通过进一步的考察,我也几乎没有发现如果将它们运用于实践,需要对它们作些什么修改。”[12]下边的话也都出自边沁的笔记:
你会受到慷慨的激情促动吗?肯定会。然而,你必须真实地展示自己。
我会要我最亲密的朋友知道,如果他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冲突,对我来说就一无是处。因此,我就是这样对待我的朋友的,他们也是如此对待我。
人拥有许多天才?但是只有这些天才能为他的国家服务时才是天才。[13]
然而,现在被我们称为乐观的人道主义的这一信条,并不必然迫使边沁致力于法律改革。他之所以采取法律改革的形式来增进人类的幸福,源于他拥有的两条信念,即立法是人类最重要的追求,并且杰里米·边沁拥有立法的天赋:
“我有做什么事情的天赋吗?我能做什么?”边沁首先自问道。接着他又问:“什么是人类最重要的世俗追求?”“立法。”这是爱尔维修给出的答案。“我有立法的天赋吗?”他一次次地问自己这个问题,在脑子里不断思考这个问题,并努力观察一切征兆,以发现他天然的本性和后天的习性。“我确实拥有立法的天赋吗?”我战战兢兢地回答:“是的。”[14]
这两项信念中,前者为18世纪最优秀的思想家们所分享,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真实的:当时欧洲正亟须进行法律制度改革。第二项是绝对正确的,并且边沁之后的一代人中最智慧的人也意识到了其正确性:边沁是名副其实的最重要、最伟大的法律哲学家。
本次讲座的目标:首先,最简要地勾勒边沁主义或个人主义思想,主要集中于它们被实践的政治家们运用而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其次,解释并描述边沁主义被接受为一个时期主流立法舆论的过程;最后,通过一些例子描述边沁主义或个人主义立法的普遍趋势。
【注释】
[1]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译者注
[2]参见Bentham,“Memories and Correspondence”,Works,x,xi;Montague,Bentham’s Fragment on Government;L.Stephen,English Utilitarians,i,especially ch.i-iii.Elie Halévy,La formation du radicalisme philosophique;G.Wallas,Life of Francis Place,ch.iii;Bowen on“Administration of the Law,from 1837-1887”,Reign of Queen Victoria,i,281。
[3]当然,我们甚至不应当忘记亚当·斯密和他的追随者们对法律改革的影响,不过,在1830年,经济学家和边沁主义者合流为一个学派。
[4]Brougham,Speeches,ii,pp.287,288.
[5]伏尔泰,生于1694年,卒于1778年。他们两人都活到了84岁。
[6]在这点上,边沁和达尔文很相似。这两位杰出的人都继承了大量的财产,因此能够将整个人生献给各自的工作。
[7]生于1732年,卒于1792年。
[8]生于1736年,卒于1819年。
[9]Bentham,Works,iv,p.39.
[10]“许多人的一生都为他们认为的人类的幸福而生活,边沁是其中之一。然而,甚至在受过教育的人中间,边沁这个名字也已成为他自己所谓的‘过低看待’人性的代名词。但是,在许多重要的方面,他是过分高估了人性。他高估了人类的理性。”梅因(Maine),《民主政府》(Popular Government),第85、86页。这些句子不仅赞赏了边沁的品德,更赞赏了他的乐观;而这样的赞赏是极其罕见的。
[11]显然,普雷斯特利并非这一公式的原创者,贝卡利亚(Beccaria)才是其原创者,参见《论犯罪与刑罚》(Crimes and Punishments),导论,第2页能找到这一表述:“惟一的目的即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12]Montague,Bentham’s Fragment on Government,p.34.
[13]Bentham,Extracts from Bentham’s Commonplace Book,Works,x,p.73.
[14]Sir Roland Knyvet Wilson,Bart.,History of Modern English Law,ed.1875,p.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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