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的方式
边沁的影响为法律改革者的法律修订设置了一项理想,这点已经得到普遍而适当的承认。[30]然而他对法律改革的方法(即通过议会立法的方法,这是最佳的修订法律的方法)的影响也应当得到同样的认识,不过人们很少注意到这点。
要了解边沁在这方面的重要影响,必须知道我们的法律是以两种方式创立与修订的:或者通过议会法案形式,或者通过法院在其审理的特定案件的判决中以法官造法的形式产生。事实上,即便在今天,统治英国的大部分以及最重要的那些法律都是判例法,并且,这种情况在19世纪之前更加明显。[31]因此,18世纪后期,当法官和博爱主义者们意识到英国的法律亟须修订和增补之时,很明显,可以令人信服地或通过运用司法权威或运用议会主权实现此目的。于是,崛起了两位具有同等天赋但天赋不尽相同的改革者:一位是曼斯菲尔德爵士,另一位是边沁。大法官采取的是运用司法方式进行立法与改革,而边沁主张采用议会方式。
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德爵士[32]占据王座法院法官长达24年,他不仅在名义上而且在事实上也是英国普通法院的领袖,他是一位很有天赋的法官,他使得其职位具有无可挑战的权威,他尽自己所能地实现了改革。然而,他的努力总体说来并未带来多少成功。他所做的一些革新明显地失败了,比如著名的是,他努力想有限地缩小一条规则(未加火漆封印的承诺之效力须审慎检验)的适用范围;而且,即便是在他获得了一定成功的领域,他的后继者们都没有继承他的精神,限制了他引入法律中的那些原则的适用。曼斯菲尔德爵士仿佛至少生活在两个世纪之前。如果英国法必须改革或修订,这项工作只能由议会完成,并且只能由其单独完成。
边沁吸取了曼斯菲尔德爵士的教训,他能更轻易地吸取这些教训,因为拟制这一几乎就是司法改革的根本特点使他逻辑性的思维深感震惊,并且在他看来,拟制不过是法官们用以篡取权威的欺骗,但是他们以不义之举取得权威后,却没有足够的理智来运用它。再者,他认为法律的公开公布十分重要,这也增添了他对法典化的热情;而且,很明显,英国法典必须出自议会之手。他坚持并确信法律必须改革,并且必须完全由议会实施。他的决心出自时代的要求,并且具有重要的意义。后来的人们不论是否为功利主义者,都追随着他,自边沁时代以来,人们无不期望能系统地改革法律。
但是,如果立法是惟一拥有权力实施功利主义法律改革的载体,那么在边沁去世之前,他及其信徒们(哲学激进分子)就清楚地意识到,改革之前的议会,由于它主要代表的是地主与商人的利益,他们可能不会通过对英国法律所作的根本改进。因此,边沁主义者要求改革议会组织,以使之成为执行边沁主义思想的恰当工具。
【注释】
[1]原文为“to weigh butcher’s meat in diamond scales”。——译者注
[2]原文为:“Every man to count for one and no man for more than one”。——译者注
[3]必须记住,这些原则并非边沁著作中所有的边沁的主要思想。这些原则通常经过一定的修正,最终被改革者和立法者接受,作为他们对英国法律进行功利主义式改革的原则。
[4]Paley,“Of the Constitution”,Moral Philosophy,12thed.,ii,1799,pp.193,194.
[5]边沁几乎肯定地认为,反对高利贷的法律都是有害的;然而,最热忱的功利主义者格罗特提出了强有力的理由,表明在古代雅典和罗马,这类法律是有益的。斯蒂芬爵士,尽管也宣称自己是功利主义者,却似乎倾向于认为法律限制利息有时可以成为阻止欺诈的有效手段。Stephen,Hist,iii,pp.195,196。
[6]参见本书第131页,原则二。
[7]Johnson,“Review of a Free Enquiry”,Works,viii,p.37.
[8]“美德就是‘按照上帝的意志,为了人类的永久幸福,对人类行善’。”“按照这个定义,‘人类的善’是目标,‘上帝的意志’是原则,而‘永久幸福’是人类美德的动机。”Paley,Moral Philosophy,i,bk.i,ch.vii,p.41。
[9]总体而言,先天的道德体系通常都会产生保守主义。佩雷写道:“我怀疑,建立于直觉之上的道德体系只能为已有的意见和实践提供原因和借口,它既无力改善也无力改革。”Paley,Moral Philosophy,i,bk.i,ch.v。但这也并非绝对正确,就像在法国大革命期间那样。在一个政府形式总体上受到人们喜爱的国家中,直觉主义的道德能促进保守主义;而在政府形式受到人们厌恶的国家中,它很可能导致革命。但无论在哪儿,直觉主义道德的缺陷是它无法关注立法的效果,因此也即无法关注人类行动的效果。
[10]Bentham,Works,x,p.63。因此,边沁痛惜法国《人权宣言》的出版。他写信给布里索:“我很遗憾地听说你要出版《人权宣言》。这是一部形而上的作品,是最极端的(ne plus ultra)形而上学。它很可能是必要的恶,但依然是恶。政治科学还未发展到能适应这么一部宣言。”Kent,English Radicals,p.184。Compare Halévy,La Formation du Radicalism Philosophique,ii,p.38-43 and p.47-51.
[11]参见Truth against Ashwrst,Bentham,v,p.234,以及穆勒《论自由》,这本书是对这项原则的彻底辩护,尽管根本上其论证并不融贯。
就像边沁不公正地批评布莱克斯通一样,斯宾塞不公正地评价边沁。斯宾塞从根本上认为,自由放任原则或诸如此类的,而非“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信条,才是合理的立法的根本原则。并且,他还认为,无论在伦理学理论问题上人们是如何看待它的,显而易见的是,自由放任原则才是边沁立法的真正主导思想。Social Statics,pp.7-10,The Man versus the State,pp.372-383。
[12]“专制是统治野蛮民族的合法政府形式,只要目的是为了改善野蛮民族的生活,这一目的就保证了专制手段的合法。作为一项原则,自由无法适用于那些尚未开化,不懂如何自由、平等地辩论的人。除非人们变得开化了,否则他们只能默默地臣服于阿克巴大帝或查理曼大帝,要是他们有幸能遇到这么一位君主的话。”参见Mill,On Liberty,p.23。这项妥协比穆勒设想的要深远得多。这项原则似乎可以适用于一切统治者比被统治者更明智的情形中。
[13]Truth against Ashurst,Bentham,v,p.234.
[14]Sidgwick,Elements of Politics,ch.iv.
[15]限制缔约能力,例如限制儿童缔结购买一些非必需品的契约的能力,这也许是一项有益的保护,但事实上,它却限制了儿童以信用获得非必需的奢侈品的能力。这点是很重要的,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理论中人还是实践中人,他们往往都容易忘记保护永远意味着限制被保护者的个人自由,剥夺他们的某些能力。
[16]对契约必守的尊重体现在美国宪法中。这次革命在系统地反对现存的行会、公司和社团方面丝毫不比拿破仑在法国的立法逊色。行会、公司、社团很可能以各种方式限制个人间的契约自由。对比Hauriou,Précis de Driot Adminisitratif,5thed.,p.100;Pic,Traité Elémentaire de Législation Industrielle,2nded.,ss.336-343。
[17]终身服务的合同是合法的(Wallis v.Day[1837],2M.&W.273)。但是尽管违约带来的损害有可能得到补偿,但契约之下的特定行为却无效了。对比Macdonell,Law of Master and Servant,pp.31,197。
[18]参见本书附录注释一,“联合权”。
[19]并且同时也可能会威胁国家的权威。
[20]Webb,History of Trade Unionism,1894,p.125.
[21]Mill,On Liberty,p.27.对比pp.157,158 and pp.176-180.
[22]关于边沁对大革命的民主方面缺乏同情,参见哈列维(Halévy),第二卷,第34—51页。
[23]Maine,Popular Government,p.83,and see pp.82-86.
[24]参见本书第五讲。对1800—1832年间英国政府最糟糕一面的描写,参见尊敬的马克思威尔爵士(Rt.Hon.Sir Herbert Maxwell)引用的“克里维报告”(Creevy Papers)。
[25]即便不是边沁主义者,他们也很可能是个人主义者。
[26]在1830年,是否应当将妇女包括进所有人中,这并非实践政治中必须处理的问题。不过这却是划分边沁主义者的一条界线。边沁本人的态度颇为含混。詹姆斯·穆勒谴责妇女获得政治权利,其坚决程度很像约翰·诺克斯早年一样,尽管詹姆斯·穆勒这种态度并未持久。约翰·穆勒终其一生都在为男女平等的政治权利热心倡议,但是,虽然约翰·穆勒的政治观点都忠实地奠定在功利原则之上,但他下意识地分享了一种平等的情感,这种情感更多地属于卢梭而非边沁。
[27]显而易见,詹姆斯·穆勒《论政府》(Essay on Government)的目的就是为了论证这一结论,但细心阅读其著作的人就会发现他事实上倡导的是中产阶级的政治主权。参见《论政府》,第31、32页。
[28]J.S.Mill,Autobiography,pp.106,107。有待证明的是,许多功利主义者在使用“人民”一词时是否更多地受到卢梭思想的影响,或受到因卢梭思想而流行的情感的影响而不自知呢?
[29]Ibid.,pp.177,178,179.“此时”明显是指1830—1840年间的这段时期。
[30]Maine,Ancient Law,pp.78,79.
[31]一位敏锐的读者发现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涉及议会立法的地方是如此之少,他对此十分震惊。在这点上,对比《英国法释义》的第一版(成书于1765年)以及斯蒂芬编辑的《英国法释义》最后一版(它们都是布莱克斯通的著作,詹克斯[Jenks]编,1903年)。
[32]有关曼斯菲尔德勋爵试图通过将衡平原则引入普通法中的改革,以及后来这项改革由于肯扬(Kenyon)的阻挠而胎死腹中的情况,参见阿什伯恩(Ashburner),《衡平法原则》(Principles of Equity),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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