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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地位平等化的主要内容介绍

时间:2023-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位平等化集体主义者对保护主义思想的扩张,使得保护主义思想轻易地转向地位平等化的观念。国家也并不强制规定父母有供小孩上学的法定义务。总之,它的目的是使地位平等化。马萨诸塞州而非英国确立的一项法律引起了人们普遍的抗议,尽管它并非源于反民主的思想。迄今,所有对雇主责任法所进行的实际或提议的修订,其目的主要都在于将工人置于与陌生人同等的地位,如果其伤害是由于工友疏忽过失而导致的。

地位平等化

集体主义者对保护主义思想的扩张,使得保护主义思想轻易地转向地位平等化的观念。每一个共同体中的大多数成员都无法获得降临在他们更富有、更幸运的邻居身上的那些舒适与享受。集体主义者认为,为了消除这种财产的邪恶,国家应当保护工薪阶层,并且为了给予这种保护,国家必须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能在教育或物质条件方面获得同富人们通过努力而获得的同等的利益。事实上,在英格兰,国家保护主义思想和实践的扩张并没有导致某些类似人们通常所谓的共产主义强制平等的东西;但是在19世纪末,它导致了许多趋向于使所有阶层地位平等化的立法,它们在实践中意味着使全体纳税人让利于工薪阶层。

在有关基础教育、雇工工伤的雇主责任以及市政贸易等方面的法律发展过程中,这一趋势都有所体现。[35]

基础教育 截至1832年,英国认为国家对英国人的基础教育没有责任,也没有为此投入经费。国家也并不强制规定父母有供小孩上学的法定义务。[36]

1833年以后,国家承诺为英国人的教育间接地提供帮助,最初的一笔资金不到20000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承认自身有促进英国人受教育的义务;不过,边沁时代的标志即对国家干预的不信任推迟了这一义务的实现。[37]

1870年,英国穷人的教育问题首次成为国家直接关注的焦点,并且国家试图强制规定(尽管只限定在非常有限的程度内)父母有为小孩提供基础教育的义务,而且父母必须自掏腰包,也就是说可以强迫父母为小孩的教育付费。1876年,父母的这项义务[38]变成明确的法定义务,而到1880年,强制送小孩上学首次变得具有普遍性。[39]

1891年,被强制送小孩上学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担缴纳学费的义务,基础教育成为免费的了。[40]

最终的变化和集体主义的思想完全一致。首先,它意味着甲必须自费教育小孩,而如果甲没有小孩需要上学,则他必须为乙的小孩的教育承担费用,而乙尽管可能有能力承担小孩的学费,但是更希望从邻居的口袋中掏钱来缴纳学费。其次,仅就基础教育而言,它倾向于使富人的小孩和穷人的小孩、有远见的和没远见的父母的孩子处在同一起点上。总之,它的目的是使地位平等化。义务教育的建立有力地证明在社会生活的这个领域中,个人主义的古老观点已经在实践中失去了说服力。人们随处都会听到有人在说,父亲自费为自己的孩子提供必要的教育就像为孩子提供衣食一样天经地义,而纳税人虽然有义务为他人的孩子提供食物,但却不一定有义务为其父母并非贫民的孩子的教育付费。这一推理逻辑确实只得到了一些严格的经济学家和博爱主义者们的回应;那些经济学家忠诚的理论,不论对错都被嘲笑为是过时的教条,那些博爱主义者不论有意识还是无意识地都欣赏社会主义的思想,他们接受个人主义者教导给他们的前提,却推导出国家必须为自己负责教育的那些孩子提供早餐或晚餐,以帮助他们完成教育。甚至,国家在为人们提供基础教育的同时还必须更进一步地提供更多的教育,而它们无论如何都不能被称为是基础的。[41]如果有人一旦意识到,英国人的教育在19世纪早期并没有成为国家关注的焦点,他就会发现我们现在的体制就是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的集体主义思想的纪念碑。因为基础教育现在归一个直接代表国家的中央机构来控制与指导,它由地方代表机关管理,建立在强制送孩子上学的基础上,部分由议会授权拨款出资,部分由地方财税收入支持。[42]

雇主责任 1800年之前,法院确立了一项原则,雇主必须为雇员或雇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对第三方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一义务的道德正当性常常受到法官还有道学家们的质疑。

佩雷写道:“英国的法律在雇主为(其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方面取得了巨大的一致,雇主必须为他的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一位旅店老板的仆从洗劫了房客,店主必须赔偿;如果蹄铁匠的雇工弄瘸了客人的马,蹄铁匠必须赔偿损失;甚至,如果你的马车夫或驾车人撞倒了路上的行人,行人所受到的伤害可以从你这儿得到赔偿。但是我认为,这些判决不仅仅立足于法律的权威性,更立足于自然正义的原则。”[43]

法律责任是否能够在缺乏道德责任的情况下存在?对此的质疑导致了一个奇怪的后果。1830—1840年间的法院缩小了雇主的责任,对雇主责任进行了反常的限制。他们认为,雇员在共同的工作中由于另一雇员的疏忽过失而受到伤害,雇主不应为此承担责任。[44]这一规则被称为“共同雇佣理论”。它属于个人主义的时代,得到一项并不可靠的经济学理论的支持,该理论认为,当人们受雇时,例如受雇为列车服务员,他的工作天然具有的风险就已经被计算进了他的工资中。[45]无论如何,共同雇佣理论导致了许多明显的难点。如果由于列车驾驶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一次列车事故,那么每一位因此受伤的乘客都能够从铁路公司获得赔偿,而列车的保安或乘务员却可能得不到任何补偿,因为他们是由于其他雇员的过失而受伤的。马萨诸塞州而非英国确立的一项法律引起了人们普遍的抗议,尽管它并非源于反民主的思想。然而,户主选举权的引入[46]并没有迅速废除共同雇佣理论。[47]1880年《雇主责任法》(43&44 Vict.c.42)极大地限制了一条法律的适用,却未能废除该条法律,所有工薪阶层的人都认为这是一条不公正的法律。[48]1894年,下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废除了共同雇佣理论,但是上议院剔除了其中一项条文,该条文禁止工人通过合同使自己不适用该项法案。因此,该项法案被支持者们抛弃了。迄今,所有对雇主责任法所进行的实际或提议的修订,其目的主要都在于将工人置于与陌生人同等的地位,如果其伤害是由于工友疏忽过失而导致的。

然而,1897年,立法发生了全新的转变。当年的《工人赔偿法》(60& 61 Vict.c.67)[49]将一项新的原则引入法律,除了某些特别的限制之外,雇主必须为雇工的劳动风险投保。同时,工人通过合同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事实上无效,因为任何放弃《工人赔偿法》所授予之权利的合同,都只有在一项一致的赔偿方案获得雇主与雇工一致同意,确保工人获得的利益至少和他通过赔偿法获得的利益相当时才有效,并且这一赔偿方案必须得到国家官员的批准。[50]

这项立法集中了集体主义思想的所有特点。工人得到了保障以对抗劳动风险,但并不是通过工人们自己的小心谨慎或通过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合同,而是通过法律强加给雇主的保险制度实现的。工人和雇主的契约能力都受到了缩减。法律鼓励的是集体主义的谈判。最后,法律通过劳动保险保护的是共同体中一个阶级的利益,而其他阶级只有自费获得保障;而且,尽管事实上,劳动合同仍然是雇主与工人之间直接订立的,但站在背后的是国家,它决定了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工人要求获得伤害赔偿的权利变成不是有关契约,而是有关身份的事。

市政贸易 19世纪初期,英国的市政公司[51]几乎很少参与贸易,通常它们都不经营私人或私人的公司为获得利润而开展的商业贸易。[52]事实上,按照1835年《市政公司法》,[53]改革后的公司并不适应商业贸易。我们都看到了,[54]它们腐败、没有效率,逃避通常本应属于市政当局的责任,[55]它们丝毫不受信任,[56]没人梦想要增加它们的行动范围。直到市政改革产生有益的影响之后,人们才逐渐支持由市政公司经营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贸易。在边沁主义时代,市政贸易和当时的自由主义根本不可能协调一致。而大约从19世纪中叶开始,公共舆论逐渐地发生了改变。1850年起,市政贸易就飞速发展,到19世纪末,它已经取得巨大成就。私人的市场经营权已经被市政公司收买,[57]被市政公司收购的市场通常也变成了获利丰厚的领域,而且“我们发现,和市政市场相联系的(市政公司)晚近的发展囊括了屠宰场、冷空气商店、冰块加工厂以及出售剩余的冰块,还有向公众不受限制地出售冰块的权利”。[58]而这是议会要求的。和市政水厂的建立一样,市政澡堂的建设也变得十分普遍,[59]并且,从19世纪中期开始,当时已经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中的燃气供应在许多情况下也会落入地方政府的手中。1868—1869年生产制造并开通了有轨电车,此后不久它们就由市政公司经营,而从1889年开始,电厂也由市政公司经营,因此,如今人们可以清楚地意识到,所有或至少大部分有轨电车最终都将变成市政公司的财产。1890年之前,地方政府很少关注房屋建造,并且1851年《劳动阶层住房法》[60]还只是形同虚设的法律。1890年,随着《劳动阶层住房法》的出台,地方政府现在大力购买污浊的地区,拆除陈旧的建筑,将土地出让给承包商为穷人建造住宅,并将如此建造起来的房屋出卖给私人。市政公司同时还获得权力,在那些从未建造过房屋的土地上建造额外的住房,并被允许建造、装修、管理这些住宅和公寓。市政公司同时还经营其他贸易。例如,它们自己经营的业务包括,用泥土制造灰浆,开办采石场,生产有轨电车,为娱乐和音乐提供场所,建造跑步的跑道,生产电力设备,承担电话服务,出售配售牛奶,以及诸如此类的业务。甚至,市政公司的胃口都已经超出了迄今为止议会允许它们经营的范围。它们渴望经营与有轨电车相接的公共汽车业务,它们希望建造百货公司、水族馆、商店和冬景花园,它们希望通过广告宣传一个地区的景致而吸引游客。总之,不论好坏,没人会真正怀疑市政贸易的存在的确已是当时显著的历史事实之一,并且自19世纪中期开始,它就获得了新的特点。事实上,市政贸易,首先由地方政府承担起来,它们和市政政府的职能密切相连。现今市政贸易正变成商业中的积极竞争方,市政公司由地方财政支持,另一方是私人贸易者,他们只能依靠自己的资源。再者,表面看来,市政贸易的目的是通过一定方式,用纳税人的财富使当地居民得利,例如,为那些出行不便的人提供低廉的交通。事实上,这样做是在以最间接的方式使地位平等化。确实,当前的状况可以用一位作者的话最生动地加以描述,他自然并非社会主义的反对者,只是忠实地描述了我们眼前发生的事情,虽然略带些夸张的嘲讽:

“出于时代的逼迫,一位实干家,虽然他无视甚至鄙视任何社会有机论或社会有机体的一般原则,却不得不走上一条仍然在不断深化的集体主义不归路。当然,他拒绝、鄙视社会主义理论。但是,这位信奉个人主义的城镇议员必须行走在市政公司铺设的道路上,这些道路由市政公司的燃气提供照明,被人用市政公司供给的水和笤帚清扫干净;他抬头看到市政市场上挂着的市政的钟,发现他来接在市政学校上学的孩子来得太早了,市政学校旁边就是市政精神卫生院和市政医院。他要用全国电报系统告诉他的孩子们不要步行穿过市政公园,而要搭乘市政电车,让他们到市政艺术馆、博物馆和图书馆旁边的市政阅览室来找他,他到那儿想要查找一些国家出版的书籍,准备他在市政大厅的下一次演说,支持运河国有化以及增加对铁路系统的政府控制。他会说:‘先生们,社会主义不会因为你们荒唐的错误而浪费一位实干家的时间。先生们,正是自力更生,个人的自力更生造就了我们现在这座城市。’”[61]

现在我们转入讨论本讲的第二项主题。

【注释】

[1]思想家们可以连贯自如地批判个人主义者认为个人自由的扩展能够为人类带来无限利益的信念,然而他依然可能认为人类社会从国家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微乎其微;医生们有可能不相信能够将自然复原作为严重疾病的治疗方法,但仍然会告诫病人不要相信一些流行的骗人把戏,它们只会加重病情,对治疗没任何好处;但是政治家或改革家们却极少坚持这种平衡、明智的怀疑主义思想。

[2]在个人主义者看来,国家常常无法尽到它该做的那些职责,为每个公民提供保护。假如X破坏了与A的合同,或诽谤了A,显而易见,后者有权为受到的伤害获得尽可能完全的赔偿(假设他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首先,他有权因X违约导致的损失获得损害赔偿;其次,他有权获得起诉X的诉讼费用的赔偿;最后,他有权因为对X提起的诉讼而导致的时间、精力的损失而获得赔偿。按照英国法,他有可能获得因X违约导致的损失的完全的赔偿,尽管事实上他很少这么做;他不可能、或几乎很难获得完整的诉讼费用的赔偿;而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产生的时间、精力上的损失,也根本不可能获得赔偿。古老却并未完全过时的一个观念认为,法律不鼓励诉讼。这一观念事实上意味着,守法的公民由于国家未尽其职责而受到伤害,他为自己本不应当受到的伤害要求得到补偿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3]Truck Acts,1831,1&2 Will.IV.c.37;1887,50&51 Vict.c.46;1896,59&60 Vict. c.44);Stephen,Comm.,ii,14thed.,p.281.

[4]参见the 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s,1897,60&61 Vict.c.37;1900,63&64 Vict. c.22。

[5]参见Acts,1875,38&39 Vict.c.92;1876,39&40 Vict.c.74;1883,46&47 Vict.c.61;1887,50&51 Vict.c.26;1890,53&54 Vict.c.57;1895,58&59 Vict.c.27。

[6]参见the Factory and Workshop Acts,1878 to 1895 and especially 1901,1 Edw.VII. c.22。

[7]注意保护海员免受征税的条款(Merchant Shipping Act,1894,57&58 Vict.c.60,ss.212 219)。同样应当注意的是很久以前由衡平法院建立的一项规则不同寻常的扩张,即当X通过不适当的影响诱使A与其缔结了一项契约,该合同得在A的授意下被撤销。这项原则在X通过与A不同寻常的关系而对A施加了不合道义的权威影响时是十分合理的,例如X是A的父母,或X对A代行父母之职责(loco parentis),或者X是A的精神导师;但是这项原则在许多案件中的运用远超出了这些情形:那些期待继承一笔财产的人(不论是出于严格的继承人继承还是出于亲属善意遗赠),由于缺少现金,就不得不进行一项所谓的“圈套交易”(catching barge,又称期待物权交易,这种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拥有金钱,另一方现在虽没有或少有财产但却享有财产复归权或期待权;后者借用前者的金钱,或由前者向后者支付现金,并由后者将自己要有的财产权利出售给对方或作其他处分;交易的条件则是敲诈性、不合理而显失公平的,即支付现金的一方提供的现金大大低于对方财产权的价值。法院通常将针对交易中的不合理部分,对借款人提供救济。早期的规则是,只要现金价值低于财产价值,就是撤销财产处分权的充分理由。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catching barge”条。——译者注),之后对于那些期待继承的财产,他们主张撤销圈套交易的合同,结果是在某些情形下,超过21岁的人获得了普通法对“不公平交易”(hard barge)的保护;而在通常情况下,普通法对“不公平交易”的保护只限于青少年,即不满21岁以下的人。参见Aylesford v.Morris(1873),L.R.8Ch.484。这样就新产生了一类受到保护的人。我们可以合理地设想,不适当影响观念的扩张最初受到高利贷法的支持,而在高利贷法被取消了之后,这一扩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的目的部分地是为了减少高利贷法被取消而产生的影响。

[8]23&24 Vict.c.84.

[9]62&63 Vict.c.51.

[10]参见the Agricultural Holdings Acts,1875to1895;the Workmen’s Compesation Act,1897,60&61 Vict.c.37。

[11]38&39 Vict.c.86.

[12]34&35 Vict.c.31.

[13]39&40 Vict.c.22.

[14]参见本书第159—164页。

[15]它可能是“可控告”的但却是不可诉的。(参见the Trade Disputes Act,1906,6 Edw. VII.c.47)

[16]Conspiracy,etc.,Act,1875,38&39 Vict.c.86,s.3,1st par.

[17]38&39 Vict.c.86,s.7.

[18]参见本书第160页。

[19]34&35 Vict.c.31.人们承认,现在工会可以被称为准合法的组织。工会不再必然是违法的组织,而且在大多数情形下它确实已经不是违法组织,因为导致工会被称为违法组织的特点是工会限制商业贸易,而1875年《密谋法》通过,这惟一的特点也不复存在。但是工会显然还可能追求其他目标,例如干涉工人个人按照其认为合适的劳动合同劳动的权利,因此,至少追求此类目的的工会很可能会变成违法组织。

[20]“该法在一般性条款中规定,任何人为了强迫他人做某事或禁止他人做某事,而他人原本拥有合法的权利不做或做某事,因而不正当地、未获得合法授权而对他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他人,或者跟踪他人,或者隐匿他人工具,或者监事、骚扰他人住所,或者以不合法的方式在街上尾随他人,所有这些行为都将受到为期三个月的劳役处罚。”Stephen,Hist.,iii,p.226,也参见38&39 Vict.c.86,s.7。某些有可能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违约行为也被认为是犯罪。38&39 Vict.c.86,ss.4,5。

[21]例如,1800年的《联合法》,以及当时解释的密谋法。参见本书第102—105页。

[22]参见波洛克爵士有关《商业联合法》的备忘录。Fifth and Final Report of Labour Commission,1894[c.7421],pp.157159。

[23]Quinn v.Leathem[1901],A.C.495;Taff Vale Railway Co.v.Amalgamated Society of Railway Servants[1901],A.C.426;Giblan v.National Amalgamated Labourers’Union[1903],2K.B.(C.A.)60.对比Allenv.Flood[1898],A.C.1,Mogul Case[1892],A.C.25.

[24]参见本书第102—105页。

[25]参见本书第159—164页。

[26]参见本书第215—217页。

[27]参见Murray’s Dictionary,“Boycott”。

[28]参见本书附录,注释一,“联合权”。

[29]30&31 Vict.c.105.

[30]59&60 Vict.c.30。被后一部法律废除的法律是1824年《劳工仲裁法》(Workman’s Arbitration Act,1824,5Geo.IV.c.96)、1867年《议会和解法》(Councils Conciliation Act,1867,30&31 Vict.c.105)、1872年《(雇主及工人)仲裁法》(Arbitration[Masters and Workmen]Act,1872,35&36 Vict.c.46)。

[31]Howell,Labour Legislation,etc.,p.436。“由治安法官处理的涉及劳动纠纷的问题在各个重要的方面都类似于有关商业贸易领域的纠纷,尽管它们在涉诉、上诉、判决等的条件方面都完全不同。劳动纠纷需要处理的是实际完成的工作,以及这些工作该获得的工资,或者诸如丝、棉、羊毛和其他纺织工厂中的劳动时间长度问题,或者涉及减少繁重的工作。还有其他涉及诸如完工时间、交货时间或者诸如租金和其他费用等各种事项。但这些问题都必须和纠纷发生及仲裁时完成或未完成的工作、受到的损害、未交付的货物之类的事项相关联。将来的工资水平并不是立法关心的,除了可能存在的将来完成某件手工产品这种情况之外。这并非我们今天理解的仲裁或劳动问题,而是对当时当地发生争议的争点裁判。确实,除此之外还能如何呢?在许多工厂中,工资都是肆意决定的。”Howell,p.436。

[32]1905年。

[33]必须要么采取仅仅调查特定纠纷的具体情况,要么采取对争端双方诉求进行仲裁的方式进行。

[34]强制仲裁必须通过法院或政府进行,但无论法院还有政府是否适合仲裁工作尚值得怀疑。
  (1)法官本质上不适合真正的仲裁工作,他们缺乏仲裁的案件涉及的特别的知识;而且法院没有适当的机制执行仲裁的决定。此外,要让法官们干非司法工作会剥夺他们独立公正的美名,在英国这可是他们特别值得夸耀的荣耀。
  (2)政府逼法院更加适合执行仲裁裁决,但是议会内阁并不拥有,也不可能拥有中立性,而中立性是仲裁的根本要求。被要求对雇主和工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官员在作出裁决时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到,作出的裁决对下一次选举会产生的影响。

[35]这里并不想描述相关法律的历史,也不想详细论述这些法律;我们这里描述这些法律是要表明这些法律的发展体现的地位平等化的趋势。

[36]参见Balfour,Educational Systems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2nded。这里对教育的讨论没有涉及苏格兰和爱尔兰。1807年,惠特布雷德(Whitbread)提出一项议案,用地方税收在每个教区建立一所学校,这项议案在下院获得通过。
  1816年,布罗汉姆成立一个“下层民众教育状况调查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 to Inquire into the Education of the Lower Orders)。1820年,他提出了一项教育议案,但未获通过成为法律。1811年,按照英国国教的原则成立了“国家穷人教育促进协会”(National Society for Promoting the Education of the Poor),1808年成立的是“不列颠和外国学校协会”(Britain and Foreign School Society),它实质上代表了非国教徒的要求。这些事件以及主日学校的建立都表明了如下信念至少自19世纪初期以来的逐渐发展,即国家和公众有义务为穷人提供教育。
  在考察苏格兰和新英格兰的教育普及的历史后,国家建立国有教育体制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必然地证明社会主义理念的主导地位。但是,国家必须为人民的教育提供支持这种观念的逐渐发展可能和集体主义的发展联系在一起,而且在英国两者确实相互联系。

[37]甚至到1859年,约翰·穆勒仍然不赞成国家承担教育职能,他认为这和强迫父母送孩子接受基础教育相差无几。Mill,On Liberty,pp.188194。

[38]“父母有义务送孩子们接受有效的基础教育,帮助他们读、写和计算,并且如果父母没能履行这些义务,本法将按照规定对之进行惩罚。”Elementary Education Act,1876,39& 40 Vict.c.79,s.4。See Balfour,Education Systems,2nded.p.24。

[39]Elementary Education Act,1880,43&44 Vict.c.23.

[40]54&55 Vict.c.56,s.1.

[41]Balfour,pp.xxi-xxiii;Stephen,Comm.,14thed.,iii,p.132.并对比现行涉及教育的法律,前引,第127—144页。本章关于教育这一主题的内容得到了赫斯特(F.W.Hirst)的阅读与修订。

[42]我不想忽略自愿捐助的贡献,它们来自不同的宗教团体,构成了部分的国家教育经费;但毫无争议的是,现在民众教育的经费主要还是来自国家。
  据帝国财政部的估计,1904—1905财年基础教育的支出约为10998000镑。其构成如下:议会批准之拨款10688400镑,政府和监管部门309600镑,共计10998000镑。
  1903—1904财年的相应数字为议会批准之拨款9798512镑,政府和监管部门315614镑,共计10114126镑。
  除去这部分用于培训教师和指导教师工作的基础教育费用之外的其他教育方面的开支大致如下:1904—1905年度385795镑,1903—1904年度335325镑。
  我认为,除了这里提到的这些开销之外,还必须包括地方财税收入中的经费,1901年就达到6000000镑。因此,国家在各个方面对民众教育的支出根本不可能少于18000000镑。
  有关基础教育方面的立法受到宗教方面的舆论思潮的影响。

[43]Paley,Moral Philosophy,bk.iii,part i,ch.xi.“Contracts of Labour”12thed.1799,vol.i,p.168。雇主必须为其雇佣的工人和仆役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真实理由是,每个人都必须适当地处理自己的事务,不应当由于自身的疏忽或其雇佣的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第三方的损害。

[44]参见Priestley v.Fowler(1837),3M.&W.1,and the American case,Farwell v.Boston Railroad Corporation(1842),Bigelow,Leading Cases,p.688。

[45]还有一种观点也补充了这种经济观点,即认为工人或仆役必须部分地为他们遭受的意外负责,即使他没有直接导致该次意外。因此,如果火药仓库的工人经常违反规定在仓库里吸烟,N是其中的一位工人,他参与吸烟,或容忍别的工人吸烟,他很可能必须为自己受到的爆炸伤害承担责任,即便爆炸的意外不是他烟管里的火星造成的。

[46]1867—1868年。

[47]确实,1868年,上议院迫使苏格兰法院接受了该原则。Wilson v.Merry,L.R.,1Sc. Ap.326。

[48]有些情况下它仍然有效。它适用于按照1880年《雇主责任法》(43&44 Vict.c.42)处理的案件,只要这些案件不在该法第一节之列。同时它还适用于家政服务的案件,这些案件不受《雇主责任法》的调整。参见麦克唐纳,《雇主与仆役》(Mastor and Servant),第十五章。事实上,在劳工赔偿法为工人的权利和雇主的责任提供了新的基础之后,1880年的《雇主责任法》(它代表的雇主与工人关系的观点是古老和过时的)本不应当被废止,并且共同雇佣理论也不应当被废除。但这就是英国法律改革修订具有的零碎、不系统的特征。

[49]三年之后该法才适用于农业工人。参见1900年的《雇工赔偿》(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62&64 Vict.c.22)。该法的原则在1905年之前不适用于家政仆从。可以满怀信心地想像,它迟早会扩展到家政仆从的。

[50]参见the 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1897,60&61 Vict.c.37,s.3。

[51]参见Leonard Darwin,Municipal Trade,pp.1-27;Redlich and Hirst,Local Government in England,i,pp.111-133。

[52]这种看法饱受争议,但实质上(人们承认)是正确的。19世纪初之前很久,市政公司或地方政府为某一特定目的而创建的其他机构就经常涉足所谓的贸易领域(例如为某些特定地区供水);但这些业务是同市政政府职能密切联系的,不能将之简单地称为市政贸易。

[53]5&6 Will.IV.c.76.

[54]参见本书第114页。

[55]在巴斯(Bath),“镇子的每个角落都得到一个独立的委员会的照应,惟独有一个地区完全不受保护。”Redlich and Hirst,Local Government in England,i,p.120。

[56]没有宪章(charter)的城镇完全不受约束。这是广为流传的信念。1795年,艾金(Aikin)发现:“曼彻斯特仍然是一个开放的城镇,完全没有公司(可能这是它的好处),并且在议会中也没有代表。”Leslie Stephen,English,Utilitarians,i,pp.99,100。

[57]Darwin,Municipal Trade,pp.3,4.

[58]Ibid.

[59]市政公司业务的扩展一直以来都伴随着地方政府对私人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强制征收,并且也是由后者促成的。值得注意的是,强制征收更准确的表达应该是强制出售,它常常隐含着政府强迫私人出售他们原来根本不愿意出售、或者他们不愿意以该种条件出售的财产。政府通常都是以公共利益的说辞来证明强制出售的正当性,但事实上,强制出售只意味着对出售者个人权利的侵害。

[60]14&15 Vict.c.34.

[61]参见Sidney Webb,Socialism in England,1890,pp.1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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