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干部队伍纳入国家公务员制度体系
国家治理与行政运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人力资源储备,人民政协长期以来处理大量行政事务和公共事务,伴随着国家的行政化与科层化,对干部队伍的要求也越来越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突出表现就是政协机关干部被纳入公务员制度管理体系。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中共十三大召开的近40年时间里,在政协部门工作的管理人员一直和其他党政机关的管理人员一样被称呼为“干部”。现有干部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即党的机关工作者;(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3)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工作机构)工作人员;(4)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5)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6)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人员;(8)企业管理人员;(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位列其中,是中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7年中共十三大开始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建立公务员制度。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规定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此举标志着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诞生。此后,全国各地自上而下逐步开始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时,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部分群团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实行管理。1997年底,政协全国委员会全面完成了机关工作人员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工作,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2004年,全国政协制定了干部考核的暂行办法,明确了对机关干部考核工作的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2006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根据这一规定,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干部都被扩展纳入公务员范围。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从事的都是国家管理或者是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事务,均使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从国家行政费用中支付薪酬。政协的机构运行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政协机关干部从“参照公务员”到被正式列入公务员范围,此举间接将政协机关纳入了国家机关序列。新《公务员法》将政协机关等列于与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平行并列的位置,而不再冠以协商性机关称之。这也是对政协国家机关的一种间接承认。通过《公务员法》对政协机关的纳入,政协机关与其他六大机关一起成为中国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主体,体现了共和国制度成长的整体性。
新的《公务员法》把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界定为,包括,政协各级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协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8个民主党派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专职(驻会)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政协机关与党派机关被纳入公务员制度体系有利于机关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公务员法》把公务员分成三大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两大层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分为10个档次,非领导职务分为8个档次。按此法律规定,政协机关公务员队伍迅速向专业化、层级化方向发展。1995年5月至11月,全国政协办公厅参加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首次联合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虽然2005年才正式颁布《公务员法》,但实际上1995年全国政协机关党组,即已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求,把参照管理中的机关干部过渡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列入议事日程,并成立机关干部培训领导小组。自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实施起,在政协机关系统已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述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政协机关实行“凡进必考”的录用原则,干部参加公务员培训和分期分批参加国内培训、国外学习培训,参加德能勤绩考核。人民政协机关的干部配备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级别制度;人民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机关办公经费纳入国家预算开支。参见表3.1。人民政协机关干部离退休待遇依照国家人事部制定的职务层次享受与其他国家机关干部同等退休政策与待遇。
上述分析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自身发展已经越来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成为符合科层制意义的政治实体与行政实体,越来越成为国家政制的一部分,仍然将其定位于群团组织和统一战线组织已是不切实际的一厢情愿。
表3.1 Y省P市2008年政府财政预算
资料来源:Y省P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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