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家建构与民主选择之间的争论
(一)冲突论。这派观点认为,民主主张的多元竞争、个人权利的增长和对自治的偏爱会弱化国家的自主性,挑战国家的权威,一个庞大的民间社会的壮大与国家相对,构成对国家的威胁,危及国家的秩序建构。同时,国家治理一个充满着利益纷争的多元民间社会也要耗费巨大的精力和统治成本。这派观点对于民主的高昂代价和负面作用过于关注。其实,对于民主充满警惕的这一脉思想也是与生俱来的,民主所代表的全体人民自我统治的这种荣耀也是近代政治以来的产物,在传统的政治观念下,君主统治和贵族统治是优越于民主统治的,也就是说国家统治者并不是首选民主这种治理形式。也有很多人论述过民主得以成长和巩固需要诸多的条件,民主适用的条件很严、范围很窄,直接的民主统治只适用于小国寡民的国家,甚至仅仅表达了一种乌托邦的理想,不少所谓的民主国家都是假民主之名而行专制之实,一个强权的国家总是有强烈的意愿和强大的能力来挤占民主自由的空间。对于民主的骂名与对民主的赞誉一样多,这也是不少的学者和统治者对民主充满担忧和谨慎的原因所在。
民主治理与国家构建是否真像有人认为的是这种厚此薄彼、甚至是对立的关系呢?是否我们对“国家权力为恶”的担忧,就成为主张“国家退却”的理由,是否只有“国家退却”民主才能有自由生长的土壤呢?很显然,这种推理是难以成立的,民主与专制是对立的,但民主与权威、集权、秩序却不是对立的。而且,交出国家权力来搞所谓的民主正中西方意识形态演变的下怀,宣称通过自由竞争达成自治的民主秩序是多么的诱人,但又是多么的漫长,甚至遥遥无期。另一个值得追问的是:是否实施自由民主的国家就一定是一个弱国家与之相对应呢?李强教授认为,“高度强调现代国家的重要性是自由主义的一个不大彰显的主题,自由民主国家并不是弱国家的代名词,而可能是强有力的国家,依赖专断进行统治的国家却可能是软弱无能的国家” [1]。从表面上看,民主不仅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且缩小了国家权力的实施范围,这似乎削弱了国家能力;实际上,由于民主获得民众的心理认同,反而增强了国家的能力。
(二)融合论。这派观点认为,自上而下的国家建构与自下而上的民主推动并不是二元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因为国家的统治需要民间的协作配合和公民委托授权,只有得到认同和支持的统治才具有统治的合法性,同时,民主权利的获得和行使也是在得到国家权力强有力的保障之下才能变为现实的,试想一个软弱政权下实施的民主会是何等低劣的民主状况。国家与民主的良性关系在中西方民主实践中又表现出两种路径:一种是西方式的,先有权利启蒙和民主的选择,后有基于契约之上的国家,国家存在的理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另一种是中国式的,先有“救亡图存”的国家独立,后有国家主导和推动的民主转型,国家存在的理由是塑造公民和培育公民社会。可见东西方民主道路殊途同归,都是为了让老百姓过上更加优质的生活,尽管中西方国家与民主的关系也都充满了复杂性和曲折性,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也一直伴随,但人们也逐渐达成这样的共识:制度化建构与民主化治理构成现代国家建设的双轨驱动机制,相辅相成。
在很多西方国家眼中,中国是一个集权国家,离他们所认定的民主标准相距甚远。而我们的观点是:民主并不仅仅有西方式民主这一种模式,更谈不上福山预言的西方自由民主的“终结”。民主道路充满了多样性选择,诸如“中国式民主”在当下就掀起东西方学者广泛关注、对之赞誉有加。非常值得肯定的是徐勇教授提醒我们应该注意中国国家建构与民主治理的均衡发展,把民族国家建设与民主国家建设统一起来[2],这已基本达成共识。中国式民主的选择是在旷日持久的争论中展开的,并一直影响着中国民主的进程。“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所构成的复合民主伴随国家构建的全过程,“国家引导民主的发展”,同时“民主也重塑着国家”。
基于融合论支撑的中国式民主得以构建和持久推进的理论逻辑何在?笔者认为它为国家构建提供很好的合法性论证。
二、国家建构的合法性基础:国家的自我约束和民主授权
赋予国家自主性构建的禀赋既源于国家的特质,又源于人民的授权和权利让渡。“民主的目的就是将国家掌握在人民手中,使国家的意志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公意,从而使国家真正成为人类最伟大的政治作品:即社会通过自身所塑造的外在力量,解决基于自身力量和逻辑难以解决的问题” [3]。
国家给政治统治披上神圣外衣基于以下国家特质:一是从观念上国家是公共利益的化身,集“公意”于一身;二是从行动能力上国家垄断暴力机关,在所有实施暴力的行为当中国家唯一具有合法性。当然,国家自主性能力不是一个常量而是一个变量,既能够增强,也可能削弱,甚至丧失殆尽,走上国家危机和衰败。因为国家权力具有侵权的偏好和能力,现实权力的行使很容易集中到具体的部门或个人手中,一旦国家的权力强大到不受制约的地步,必然走向权力的腐败和滥用,必然殃及国家自身。“在党政不分的情况下,政府的权力过大也表现为执政党的权力过大,这个权力也有滥用的可能;而党与政府对司法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司法部门没有有效的权力武器;作为立法者的人民代表,实际上只占人民总数的一小部分,就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及执政党的关系来说,人民代表对党和政府的权力控制在程序中体现得不够;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和政协组织,实际上居于政府附属机构的地位” [4],这些体制漏洞都会为权力滥用提供机会,对于这些潜在的威胁保持警惕和及时纠正是确保国家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具有侵权能力和需要的国家如何克制自己的作恶行为,具体而言就是国家代理人的执政党、政府机构和立法代表如何规范自己的权力行使,既接受外部权力的监督,又把自我限权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合法性危机,一直以来构成人们反思国家权力的一条主线。
(一)国家的自我约束。
尽管国家要想长久保持统治的合法性,最理想也最为根本的是靠国家自身培养起反思平衡的自我约束能力,这在第一章节中有过重点论述,这里不再赘述。然而,国家自我约束和内部监督机制在实际的运行中往往不尽如人意,“在当代中国,尽管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包括司法、监察、审计、纪检、信访、反贪局等各部门在内的比较完备的监督制约机构,但是这些监督制约机构并未形成高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为,所有这些监督系统,仍只是政府这个‘大主体’身上的手指头。任何主体无法实现持续、充分、有效地监督自己。中国所有的几大监督机构自身也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程度上陷入了腐败,造成惊人的公款吃喝、贪污、大规模不必要的决策损失、大规模的侵权等严重后果。” [5]这也就需要从外部权力监督的视角来补充国家权力自我约束的不足。
(二)公民的民主授权。
(1)从公民的外在监督和评判的角度看,从西方的民主启蒙思想来看,公民选择国家来实施统治是不得已而为之,选择“利维坦”这个怪兽是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险恶和不便。然而,选择和赋权给国家之后,公民反抗和不服从的传统在西方源远流长,作为“一种必要恶”而存在的国家只有时刻处在人们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地防止国家作威作恶。孟德斯鸠从国家权力内部设计了三权之间的相互监督,而托克维尔从国家权力的外部强调社会权力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国家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民主授权和权利让渡,罢免和收回权永远被牢牢地控制在人民自己手中。“社会的监督和制约,是反映国家政治民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它虽然不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所实施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对权力的一种‘软约束’,但由于它的主体具有极大的普遍性,能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特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它极易引起党政机关及有关专门监督机关的注意,从而推动带强制性的监督制约方式的有效运作。” [6]把人民发动起来监督政府,即人民民主,从而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构成国家权力运行的外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极大地补充了国家自我约束权力机制的不足。胡锦涛明确指出:“我们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保了国家政权机关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我们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实现了内容广泛的当家做主。我们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深入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我们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我们建立健全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各方面优秀人才建功立业开辟了广阔渠道……我们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7]的确,随着公民权利的高涨和人们参政议政能力的提升,公民民主参与各种公共决策的渠道越来越畅通,提供和保障人民民主的制度也越来越完善。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上又强调了对“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8]的阐述,党和国家的行为更加主动地接受人民民主的监督和制约。
(2)人民也通过民主的方式在争取权利的斗争中获得平等尊严的维护。马歇尔在这方面的研究获得普遍接受,变成一种共识。他把公民权的发展分成三个阶段:18世纪被看作是公民基础性权益获得阶段,包括个人自由、财产权和司法公正权,更多是基于公民个体的主体性权利。19世纪被看作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获得阶段,诸如公民参与政治的选举权逐渐被普及。20世纪被看作是公民社会权利获得阶段,绝大数国家都进入到福利国家阶段。可见,公民在为权利而进行斗争的历史进程中赢得、发展和壮大了个人的自主性,为公民权利的实现争取了政治和社会的保障。从我国公民权的变迁来看,也在重塑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正在从“经济绩效的有效性”走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转变,要求改革开放的红利为所有人所共享,公民权利的获得从存量增长转向内涵建设,提升公民的可行性能力。公民不再仅仅满足于通过经济交换而获得物质方面的满足,而要求更深层次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对于腐败、侵权和社会不公越来越难以容忍,社会抗争和权利诉求也越来越强烈,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爆发也越来越频繁。对于改革发展所带来的这些问题没有必要危言耸听,绝大数依然是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只不过是从过去的外在的物质利益的满足层面,已经过渡到内在的心理感受和权利平等的诉求上来,这种心理层面的深度认同尽管给现代国家提出艰巨的任务,但是一旦心理认同的共识达成之后,对于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又会提供更加持久的支持。这急需要国家调整战略重心和提升国家的统治技艺,以一种更加艺术的方式来实施国家的统治。最高境界的统治就是让人民感受到接受统治就好像是自我的统治。其实,公民权利的增长并不仅仅表现在向国家索取权利,如果引导适当,公民的义务是与公民权利相伴生的,也表现为公民的奉献精神和公民对匮乏制度供给的责任等等,诸如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中展现出来的志愿者精神;汶川大地震、玉树大地震中的民间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八方支援;还有诸多在社区管理中的制度创新的典型案例……民众对于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大大弥补了仅由国家来提供公共物品供给的不足。可见,顺应民意的需求和挖掘民间的巨大潜力是国家构建的重中之重,也会更加巩固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
(3)人民通过民主的政治参与过程,积累丰厚的社会资本,培养起公共精神,从而使社会充满活力地运转其来。正如帕特南的研究指出:“对于民主制度的绩效来说,至关重要的要素是普通公民在公民社会中充满活力的群众性基层活动。这项研究的主要教训是,民主的改革者必须从基层开始,切实鼓励普通民众之间的民间约定。” [9]这一结论是通过实证研究对意大利南部与北部为什么存在巨大差异的原因分析而得出来的,北方比南方更具有活力、治理更为有效的原因出自于北方更宜于养成公共精神。“意大利北方城市共和国传统完成了社会资本的原始积累,充分保留和加强了社会整体的横向联系,促进了公民平等与地区责任感,通过参与和自主的扩大实现了良好的治理效能;而南方强烈的专制王国遗留因素,使得整体社会长期处于一种垂直‘依附—庇护’体系的秩序下,现代‘臣民’依旧通过选票换取政治利益,寻租和腐败无处不在,治理效能低下。前者实现了自治,也便实现了民主;后者没有实现自治,空有民主躯壳。这是两地绩效差距不断拉大的根本原因。” [10]对于中国的社会治理而言,新中国的成立预示着人们从传统社会的臣民身份转变为公民身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每届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公民参与和人民民主地位的实现。无论是公民的个体权利,还是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生长都获得显著改善,公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得到大力提升,一个相对自主的社会空间得到较快的拓展和培育。胡锦涛也特别重申民主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11]
通过论证中国式民主的理论逻辑之后,我们把视野放到中国民主的现实逻辑中来,历史演进中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统一起来的复合民主有机地促进现代国家的成长。
三、人民民主的中国民主实践促进了现代国家的成长
自从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中国迈向现代国家的征程,经历帝制复辟、军阀混战、大买办大资产阶级的官僚政治,走上以毛泽东为首的由工农联盟为主体组成的代表劳苦大众的新政权。来自基层、发现基层和利用基层也是新政权能以“星火燎原”之势发展壮大的原因。新生政权的人民性是取得革命胜利和建设成就的法宝,也是国家未来发展不可动摇的合法性基础。在新中国即将成立之际,毛泽东与民主党派的黄炎培的一次意味深长的谈话深刻地表达出共产党人推进现代国家走向长治久安的执政基础:正是依靠民主的选择走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王朝更替周期律,建设人民民主的共和国。
可见,中国在现代国家的成长进程中无论是革命立国还是建设强国都是眼睛向下俯视,对人民倾注根本性关怀,得民心者得天下。也正是因为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真正转型到基于民主的国家治理上来,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吸纳民意参与到国家的建设中来,才找到促进现代国家成长的源源不竭的动力源泉。因为现代政治是主体政治,随着主体权利观念的启蒙和对权利的不断争取,人民主权观念深入人心,民主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大趋势推进着现代国家治理的转型。垄断暴力机关和具有强制力的现代国家之所以具备强大的行动,根源在于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发生了根本性倒置,从高高在上的上帝或统治者的权威倒置向民众个体,源于民主的统治好似“自我的统治”,或者最起码是“同意的政治”(事先与民众商量,征求其意见)。国家的意志越是与人民意志高度契合,国家自主行动的理据才越充分。尽管民主也不尽完美,民主治理需要严苛的条件和巨大的成本,民主治理可能会与国家建构之间形成紧张关系,但相比较其他政体而言,民主又是最不坏的治理形式。国家构建和顶层设计非常必要,但构建和设计不是凭空臆断,而是一个不断吸纳民意和政策修正的永续过程,这也是为什么要求制度设计具有开放性和自我修复完善机制的原因所在。如何把国家建构与民主治理二者之间的不均衡关系均衡起来,把民主治理的机制引入到国家治理中来,对现代国家的统治艺术提出很大的挑战,也是提升国家治理合法性的基础。不管是外界倒逼的民主需求还是国家自主的民主选择,也不管从民主带来的正面效应还是从民主带来政治分化的负面效应看,我们已跻身于民主的大潮之中,不能逆流而动,提升国家通过民主来治理的能力,民主引发的危机也通过民主来治理,只有通过操练民主才能驾驭民主,赢取民主带来和巩固的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只有学会驾驭民主,才能处理好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威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找到二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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