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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时间:2023-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初步统计,分散在上述法律法规中的涉及公民个人的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规定有16条22款。在中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所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从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比如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991~1999年1月间,我国颁布有关计算机和网络的法律法规有23个,涉及计算机软件保护及著作权登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计算机工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中国公众媒体通信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软件产品管理、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诸多方面。

1999~2007年,我国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有22个涉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新闻信息服务管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网络域名管理、药品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文化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方面。其中和公民个人有较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如下: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4)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

(5)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7)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发布)。据初步统计,分散在上述法律法规中的涉及公民个人的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规定有16条22款。在中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所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从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模式,基本上属于“渗透型”,国家未制定统一的信息网络安全法,而是将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范渗透、融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初步形成了由不同法律效力层构成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范体系。比如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以下为法条援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自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援引自《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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