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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族祁氏土司

时间:2023-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早在土族先民时期,部落、家庭等传统社会组织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完善并发挥作用。据史书记载,土族先民吐谷浑人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氏族和部落,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氏族和部落的组成方式、规模等有所不同。
传统社会组织_中国土族

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早在土族先民时期,部落、家庭等传统社会组织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完善并发挥作用。明清以来,土族社会逐渐由游牧转向农耕,部落组织继续得到保留的同时,农业社会特有的宗族(家族)、村落等社会组织逐渐出现。进入近代,家庭已成为土族社会主要的社会组织,承担着大多数社会职能。

一、部落

从土族的历史发展过程和一些零星的文献记载来看,部落这一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带有地方军政性质的社会组织形式,曾在土族先民及土族社会中长期存在,是土族传统社会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

据史书记载,土族先民吐谷浑人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氏族和部落,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氏族和部落的组成方式、规模等有所不同。据有的学者研究,吐谷浑人迁居甘青地区时,由于与当地氐、羌民族杂居,原来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组织逐渐解体,但许多部落仍然聚族而居,新组的部落仍以源出同部落者为主。吐谷浑灭亡后,其部落体系被彻底打乱,原有的部落四分五裂,各奔东西,再组的部落又数度分合变迁,变化很大。唐、五代时期,入居内地的吐谷浑遗民仍然以部落为主要社会组织形式,但部落组成更趋复杂,部落中以一个或两个望姓大族为核心,往往杂有许多个姓氏。到了宋代,在甘青地区仍然居住着许多吐谷浑遗裔,其部落组织逐渐分化为一个个宗族,相应的,宋代史籍中称部落的越来越少,代之以称“××族”“××家”。这些“族”“家”少则几十帐、多则上百帐,相互之间关系比较松散,但由于长期处于迁徙争战状态,军事化性质日趋增强。

明清时期是土族族体形成、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土族社会组织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这一时期,随着土族经济类型由以牧业为主逐渐转向以农业为主,许多传统的部落组织逐渐解体,演化为一些定居的村落,出现了许多从事农耕生产的宗族或家族。但在一些脑山或半农半牧地区,仍然保存着一些部落组织。如明代万历年间(1573~1620年),今互助土族自治县境内生活着扎的、浪加、阿嘉、火日、华仁、泽察、色察等13个土族部落,此外,清代的一些地方志书中,仍然有将土族土司家族及所辖土民称为部落的现象。

二、宗族

明代,河湟地区的土族土司随着家族人口的不断增加,逐渐发展成为规模庞大的土司宗族。如:东李土司一支,在李昶时先后娶有4个夫人,共生13个儿子,以后这13个儿子分立门户,成为东府十三门的始祖,使东李土司家族发展成为拥有13门的庞大宗族;西李土司一支,因始祖李文生有10个儿子,这10个儿子各自娶妻生子,自立门户,形成“西府十门”,也成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宗族。

随着土司(明时称土官)宗族人口的不断增加,为了保持宗族内部的团结和利益关系的平衡,维护土司统治的稳固,明正德年间(1506~1521年),土司宗族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应运而生,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官舍与土舍格局及相关约束机制的形成。宗族内世代承袭朝廷所封土司职衔的一支,被尊为大宗,又被称为印官、官舍;与土司有血缘关系的其他宗支,相应成为小宗,又被称为“族舍”。土司和土舍有各自的职司和权限,土司除了世代承袭土司职务外,兼有统领整个宗族的权利与职责。各土舍分管一定数量的祖遗田土家人,可以独立自主地处理土舍内诸如户婚、田土纠纷、打架斗殴等日常事务,但舍内诸如“人命盗贼”等重大事务,必须呈报土司来处理。土司宗族如有“皇差词讼”,土司必须会同土舍协商办理。土司与土舍之间通过相互缔结印结的方式相互制约。土司按照祖制成规,给各土舍颁发印照或管业执照,除了承认各土舍管守祖业的权利外,还明确规定其应承担的义务。土舍在接受土司管束的同时,也可对土司进行监督,如果他们公认土司不称职,便有权通过“公举贤良”的形式进行更换。土司宗族内部若产生矛盾,一般有两种调解方式。一是自我调解,常见方式是双方在中间人的说和下,通过立写印单、执照等来调和矛盾。二是由地方政府调解。当土司宗族的矛盾在内部无法解决时,便由地方政府官员处理。由于在土司宗族内部很好地构架了官、舍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使得土司和土舍能够在宗族范畴中很好地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土司和土舍相互依靠,互为表里,共同维护着土司宗族的统治特权。

而在每个土舍内部,也有一些管理职设和相应的管理机制。如每个土舍有“家长”一至二名不等,负有管理舍内“土务”“劝导子弟奉公守法”“办理祖茔祠庙”等众多职责。另外还有“户首”,协助家长稽查族舍,劝导子弟奉公守法。户内如有不孝匪类、子弟不安本分者,会同老者自行家法重处,倘有不遵教训者,呈送家长,以家法加倍处分。有的土舍中还设有“总管”,其职责是收款、催粮、收粮、支应杂役等。直到近代时,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乡的土司管辖区内仍设有总管,但与清初不同的是,他们是经由当地群众推举产生的,有的一年一换,有的是三年一换,一般由村中的富户充任。此外,土舍内部还设有“乡老”和“老者”。“乡老”主要管理钱粮支收,而老者主要是协助户首处置族内事物。总管、乡老不在时,老者也可代行他们的职权,因此,许多地方上的事往往由老者决定。

历史上,一般的土族群众也很重视宗亲家庭的关系,一个家族群体就是社会的一个单元,即阿寅勒。在这个基础上,几个同族的阿寅勒构成宗族关系,其成员都是父系单一姓氏,辈分极其严格,内部禁止通婚,并由德高望重的人担任其首领,负责本阿寅勒内部的重大事情和涉外工作。如今,土族地区的许多阿寅勒已演变成为杂姓或多个家庭的地域性联合村,单一亲族的血亲阿寅勒已不多见。

三、保甲

保甲是明清以来土族地区曾经普遍存在过的一种基层社会组织,对土族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保甲制源于明代的里甲制度。明初,在全国各地推行里甲制度。当时,居住在湟水河谷的一些土人也被编入西宁卫的“编户四里”(巴州、红崖、老鸦、三川)之中,但里之下甲的编制情况不详。明中后期,由于里甲催征钱粮、管理户口的职能逐步丧失,许多地方开始在里甲之外建立以维护治安为主要职能的保甲制度。清代,在明代实行的基础上,将保甲组织推广到全国各个角落。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对保甲制度进行大规模的整顿,广大土族聚居区也被纳入编设保甲的行列,编设了许多保甲。这些保甲的职能,除去编查户口、维持地方基层治安外,还包括调解户婚土田纠纷,申报命案斗殴事件,参加赈灾,宣讲“圣谕”、法令,对乡民进行教化等诸多内容。保甲组织的人员除去保长、甲长、牌头外,还设有乡约,其职责是教化民众,协助官府征收赋税,维护社会治安等。当然,在土族聚居区编设保甲的过程中,土司无疑对辖区土民编设保甲掌握着一定的自主权。清末,保甲制出现衰落的趋势。清朝覆亡后,保甲制更是处于近乎废弛的状态。

民国时期,重又在全国强制推行保甲制度。1937~1941年,甘肃省连续三年在全省整理保甲,进行户口清查。青海省也于1938年成立了“保甲编查委员会”,“编组保甲”被列入“六大中心工作”之中强力推行。到1939年4月,西宁、湟源、贵德、乐都、民和、互助、大通、同仁、循化、化隆、门源等11县共编甲13459个,保1273个。同时,马步芳将保甲编组与壮丁训练紧密结合起来,在增加和控制兵源的同时,保证了赋税和劳役的征发,使其成为了维护基层统治的得力工具。新中国成立后,保甲制度被废除,保甲这一曾在土族社会存在了数百年的社会基层组织退出了历史舞台。

四、家庭

家庭是土族社会最古老、最主要的社会组织之一。在封建社会,土族家庭大多是父系大家庭,家庭规模往往包括三代以上,即兄弟、叔侄及祖孙,是典型的扩大式家庭。同时,家庭规模的大小往往是人们衡量家庭是否和睦、家长是否治家有方的标志,人口多、辈分多的大家庭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誉。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土族的家庭模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具体而言,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土族家庭结构是以扩散式和兄弟同住结构为主,从90年代开始,由于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扩散式家庭和兄弟同住结构的家庭逐渐解体、分裂,大家庭逐渐减少,核心家庭不断增多,但因赡养老人关系而形成的三四代同堂的家庭仍然存在。

明清时期,在土族家庭中,夫权、父权占统治地位,长子有优先继承父亲地位的权利,而且“长子不出门”的观念曾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在这种家庭观念的引导下形成的家庭,往往是长子在结婚以后和父母亲以及兄弟姐妹等一家人共同生活,承担家庭责任,在兄弟结婚分家、妹妹出嫁以后,由长子负责赡养老人。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这种传统习惯逐渐发生了变化,“老汉爱幺儿”的观念逐步成为家庭组织的主要模式,家庭中的长子在结婚后一般都另立门户,而小儿子承当赡养父母的责任,直至双亲过世,并继承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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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马铃薯的土族妇女

在土族的家庭中,一般文化素质稍微高一些的家庭现在已经比较民主,没有严格的家长制度。但是在一些农村地区,有的家庭还存在比较严格的家长制度。在这些家庭中,家长的地位一般很高,家庭成员必须服从家长安排,家长支配家庭的财产,负责安排家庭的生产和劳动;家长负有承担家庭债务、应酬家庭社会关系的责任。某个家族或家庭中出现分家产、接纳新成员等重大事务时,仍保持旧有的一些习俗,由本家族德高望重、年长辈高的长者们召集家族内各户家长协商决定。倘若家中儿子们都成了家,父母想让他们各立门户时,就由家中老人主持分家,并请家族中的长辈到场,说明分家的情况及对财产分配的理由等。

土族家庭在生产劳动和社会应酬中有比较严格的男女分工。男子除承担犁、耙、收割、打场等主要农活外,还要承担照料牲畜、剪羊毛、擀毡以及捻毛线、织毛布、捻麻线、织口袋等技术性劳动,铁、木、银、泥瓦等匠人活计也全部由男子承担。女子主要承担锄地、薅草、背草等农活,以及挑水、做饭、喂猪、烧炕、拾粪、缝补浆洗、刺绣、挑花等家务性劳动。一般情况下,男子不会干在他们看来是女人该干的活,而女人也不会干男人应该干的活,否则会受到嘲讽和讥笑。

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里,重男轻女的观念在土族家庭中影响很大,家中的一切事务只有男子才有发言权,只有家长才能决定。现在虽然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步形成,但是在许多土族家庭中,一般男子的地位还是要高一些,而老年男子则更是得到全家人的普遍尊重。只要老人还有处理生活和生产中各种关系的能力和精力,家里的事务都要征求老人的意见,甚至由老人安排生产和生活,同时在生活中也要对老年男子给予特殊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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