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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在国家研发创新体系中的地位

时间:2023-09-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承担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前100名左右的研究型大学。

1810年10月,依据创校者洪堡“研究教学合一”的理念所创立的柏林大学(现洪堡柏林大学),吸引了大批美国青年和学者到德国学习。就是在那个时候,美国学者开始了长达七十多年的“留学德国浪潮”(参见第一章第二节)。这批到美国学习的人员当中,就包括吉尔曼(Daniel Coit Gilman)。

吉尔曼回国后担任过加州大学校长,后来又受邀请于1876年创办了约翰·霍普金斯大学(Johns Hopkins University),这是美国的第一所研究型大学。创办前吉尔曼专程赴德国考察学习大学的创办与管理经验,柏林大学的办学模式后来直接为吉尔曼所借鉴,如重视研究、创办研究生院、引入研修班(Siminar)、注重实验方法、重视图书馆的功能、倡导学术自由、学生学习自主等。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曾提出“只招收研究生”的口号,并且宣称要把研究作为大学的主要功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是最早也是最成功地体现德国大学理念的高校,成为美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引领者。哈佛、哥伦比亚、耶鲁、普林斯顿等早期院校开始按照霍普金斯大学的做法进行改造,成为真正的现代大学;同时,一批以霍普金斯大学为榜样的新大学陆续创建,如克拉克大学(1888年)、天主教大学(1889年)、芝加哥大学(1891年)等。到19世纪末,美国多数大学都设置了研究生院。

柏林大学的研究主要是把研究引入教学,将研究和批判的精神带入大学之中,把教学和训练、研究相结合。这种研究的理念是教学的方法改进,本质上还是为了培养人才,培养研究型人才。但美国人并没有照搬德国柏林大学关于研究的定义和做法,他们创立了研究生院,将研究、科学发现作为大学独立于教学的另一个职能。研究生院在培养研究生同时,将主要精力放在科学研究和发现上。美国研究型大学的教授开始从教学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研究为主,教学次之了。

美国研究型大学的真正大发展,是在“二战”及以后。“二战”期间包括麻省理工学院在内的一批研究型大学直接服务于战争,进行雷达、原子弹等重大项目的研究,真正奠定了研究型大学的社会地位。1958年,美国为了应对苏联的挑战,颁布《国防教育法》,极大增强了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刺激了美国研究型大学的爆发式发展,牢牢捍卫了美国的世界研究中心地位。

二、美国高校在国家研发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在建设国家创新体系过程中,把高校定位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生力军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面军。那么美国高校在国家研发创新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

美国研发体系包括研发经费提供系统和研发活动执行系统。美国没有像德国、法国或我国等这样有一个国家支持的独立的科研机构系统。参与研发的机构包括私营企业、联邦政府、非联邦政府部门、高校和其他非营利机构。这些机构既可能要接受大量的外部经费进行研发活动,其同时也可能是研发经费的提供者。

北京大学贺飞根据2015年9月8日美国国家科学与工程数据统计中心(NCSES)发布的研发统计数据,对近年来美国研发经费的增长模式进行了初步研究。从贺飞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推算得出,从执行层面来看,2013年美国研发执行总额为4 561亿美元,企业继续是美国研发最大的执行者。高校是美国第二大研发执行者,2013年,高校执行的研发总计为647亿美元,占总量的14%。1993—2013年的20年间,高校每年的占比在11%到15%之间。从这个方面说,高校在国家的研发体系中似乎地位不是非常重要。但是,美国高校在其基础研究体系中处在一个特殊位置:2013年高校执行超过一半的(51%)基础研究。也就是说,高校可以勉强说是基础研究方面的主力军。当然,这个统计并没有包括委托高校管理的FFRDC。2013年40家联邦资助研发中心(FFRDC)占比3.7%。

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企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主体,企业群体有极强的实力自己承担应用技术研发职能,而不是把这样的任务交由高校完成。这就相当于在高校和产业的任务划分上有了一个大的制度设计,产业是应用技术研发的主力军,高校教师不用花费大量的精力投入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而可以踏实地在基础研究中做好“准主力”的工作。同时,高等教育系统内300多所研究型大学,又有其余4 300多种其他类型高校,他们在研发体系中任务也不相同。此外,高校内部又有一个小的制度设计,即高校专职研究人员和学术人员分开的这种制度设计(参见第十一章“学术人员”相应内容)。这样的安排使得美国大学的教授首先得做好一个优秀的教师,在此基础上按照学校的定位和使命、自己的学术兴趣力所能及地承担一些科学研究(主要是基础研究)。在研究型大学,学生特别是研究生有更多的机会跟着他们的老师参与最前沿的科学研究,在其他大学,学校专注于教学等任务。这种教学与基础性科研有机结合的制度安排,非常有利于加强研究型大学的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也有利于各种类型高校百花齐放,形成今天美国高等教育有序健康发展的局面。

三、高校的科研体系

美国高校是国家研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被定位为国家主要的基础研究承担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建立了完善有效的依托大学的国家实验室制度。

高校承担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前100名左右的研究型大学。这些研究型大学的研究机构大体上可分为4类:①教学与研究相结合的各院系实验室;②拥有众多专职研究人员的独立研究所;③政府在大学中设立的各种研究中心和实验室;④产业界与大学的合作研究机构。

美国高研究型、极高研究型大学科研经费主要部分来源于联邦机构,以哥伦比亚大学为例,据《华尔街日报》,2011年哥大科研经费总额为8.78亿美元,其中6.54亿美元来自联邦科研资金。另据报道,斯坦福大学90%以上的科研经费来自美国联邦政府。这也反映了近几十年来科研组织形式的变化,即大学与政府越走越近。除了来源于联邦政府资助外,工业界、非营利机构以及高等院校本身都有一定的经费投入。这些经费给高校科研注入了活力,为高校学生的培养与科研一体化提供了资金保障。

设在大学内的联邦实验室等研究机构则是联邦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桥梁”。此类研究机构可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是政府拥有、政府管理的研究机构(Government-owned Government-operated, Go Go)。由联邦政府拥有、管理并提供经费,也由联邦政府雇用研究人员,如国立卫生研究院的实验室。第二类是政府拥有、合同管理的研究机构(Government-owned, Contractor-operated, Go Co)。由联邦政府拥有和资助,但由大学或学院按合同进行管理和雇佣人员,能源部所属的国家实验室大多属此类。2013年,美国有10个联邦政府部门共设立了40所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FFRDC),其中能源部所设最多;同时鼓励工业界对这些研究中心提供资助。又如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组织筹建并提供资助,由大学或大学集团进行管理。这些设在大学的联邦研究机构不但给大学带来了研究资金和研究设施,同时也带来了学术声誉,并在大学系统内部形成了一个个具有学科优势的科学研究中心。他们虽然没有承担教育学生的责任,但是研究机构和大学内的高级科技人员,包括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究生,都可以在研究机构和大学之间顺畅地流动。这样一方面,联邦研究机构可以利用大学里较好的研究氛围,使其结出累累硕果;另一方面对于大学科研和研究生教育则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因为无论是大学科研抑或研究生培养都需要较好的实验室环境,而这些联邦研究机构虽然并不对外开放,但是由于其工作人员多为大学教授和校内的高级科技人才包括研究生,这就使得学校的教学活动特别是研究生教育亦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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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RDC:大学中的科研事业单位

美国的研发体系是由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大学、非营利研究机构等组成的“官、产、学”互补式的科研体系,其中,政府科研机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直属科研机构,另一类是“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Federally Funded Research & Development Centers, FFRDC)。

FFRDC一般由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出资,开展一些通常不能由政府直属研究机构或承包商能够有效完成的长期研发工作。FFRDC的特殊之处体现在,虽然绝大部分经费来自政府,但政府不会直接行使行政管理权,而是以合同形式交由大学、企业或非营利机构来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公共机构,类似我国所谓企业代管的科研事业单位。FFRDC主要集中在国防、能源和医疗领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著名的洛斯·阿拉莫斯国家试验室(Los Alamos National Laboratory,简称阿拉莫斯实验室,2007年前由加州大学管理)、林肯实验室(Lincoln Laboratory,麻省理工学院)、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Lawrence Berkeley National Laboratory, LBNL),都是以FFRDC形式运行的。

2013年,美国有10个联邦政府部门共设立了40所FFRDC,2012财年R&D经费总支出约为174.4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拨款170亿美元,占比高达97.4%,其他部分来自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工业界和FFRDC自有资金。从研究类型看,基础研究投入占35%,应用研究投入占31%,技术发展投入占34%。

图20 加大伯克利分校山顶的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

FFRDC的管理权不直接属于政府,而是属于政府指定的托管人,如大学、非营利机构和企业,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必须依托于托管单位的人力资源,或者管理必须交由科学家完成,其人事和工资制度不必参照政府部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在大学管理的国家实验室中,全体实验室成员均为大学雇员,实验室的行政管理完全利用大学现有的管理体制,工资、晋升、医疗保险、休假等福利与大学职员接近或完全相同。在公司管理的FFRDC中,全体成员均为公司雇员,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司其他职员相同或类似。大学和企业往往都有明确的绩效考核体系,这种体制有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研究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世界一流的科学家。

美国政府对科研机构及其科研活动的管理并不是通过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而是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应的政策以及联邦政府的R&D经费控制来进行管理。

四、高校的科研管理

1.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机构

在美国的公立高校中,一般都会成立相应的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其职能类似我国高校的科研处等科研管理部门,如纽约理工大学,设立“科研副教务长办公室”,全面负责该校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如科研项目申请书的编写、科研预算的编制、科研项目报告的编写等。该办公室人员的编制多为科研岗位编制,不参与或很少参与学校的教学任务,是全职科研管理岗位。他们熟悉联邦政府、州政府的科研项目的申报流程、方式方法,对科研项目申报书的编写、预算的编制都有着比较深的理解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2. 科研项目的来源及评审

美国并无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科研领导机构。科研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权分散在国家科学基金会、能源部、航空航天局等几个联邦级部门中。除了联邦经费,科研人员还可以申请州和地方政府的科研经费,一些著名高校如哈佛、耶鲁等还有各种私人基金会赞助科研项目。此外,工业界也有少量经费投入高校。

科研人员在申请经费时,相关机构会设立一个第三方独立项目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投票评估。这种同行评议的好处是,不管申请者是诺贝尔奖得主还是助理教授,只要课题令人信服就可得到经费,资金流向最有创造力或社会最需要的课题。为防止腐败和徇私,在美国做同行评议的人员都要填写相关表格,如给熟人或存在经济往来的项目做评审,就应自动申请避嫌。严格的同行评议,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造假或质量较次的科研项目蒙混过关。

3. 科研经费的组成

主要有三块:科研经费本身;附加管理费;科研人员工资及福利。

在经费的使用上,美国设有一种科研经费“附加管理费”,由大学和政府机构直接协商,不受科研人员控制。举例来说,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的管理费比例是57%,如果一位教授申请该机构的科研经费100万美元,附加上的管理费就是57万美元,申请总金额因此是157万美元。这笔管理费,由学校用来支付其所有办公室与实验室使用费用、水、电、电话、复印、打印等基本费用,甚至后勤人员的工资。在加州大学系统,学院所获经费中学校的提取比例为:联邦政府研究基金由加州大学总校提取54%并返回给学院10%,企业合作研究经费、接受企业的无条件赠款由学校提取10.5%,学院院长所筹经费可直接进入学院,但州政府资助给学院的经费,学校需从中提取30%~ 40%,用于新聘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在使用上,美国科研经费开支的一大部分是用来支付科研人员自己及其团队的工资与福利。在美国大学,教授每年上课9个月并拿到9个月薪水,剩下3个月教授可以用来做科研,这3个月的收入就来自他们申请的课题经费。工资与福利在科研经费里的比例一般可达50%左右。

至于真正用于科研的费用,实际上只占拨付经费总金额的小部分。这些费用主要用来购买实验用品、发表论文等。当然与研究相关的费用,如人员培训、交通、学术交流等的费用也包括在这部分经费之内。需要指出的是,管理费、工资与福利以及其他各种费用都要求在经费预算中事先说清楚,每年各种实际支出允许有上下浮动,但浮动范围不得超过15%。

4. 科研经费监管

对经费使用的监督通常有三道关。首先,大学里每个系都有专门人员管理各种经费,他们会直接和科研人员沟通每一项支出是否合理,应该在哪项费用里支出,哪些费用存在问题;第二道关是学校的基金管理机构,对科研人员申请的各种费用进行管理、监督;第三道关是相关拨款机构的审计,这种审计采用抽查方式,一旦发现问题,视情况严重程度,受资助者与机构必须纠正或退还款项,有关机构还可暂停拨款甚至提请司法处理。科研人员一旦被发现有涉及经费的腐败行为,即便够不上法律制裁也会在业内身败名裂,无法再吃“科研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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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中的科研丑闻

2013年,因为盗刷学校公务信用卡购物并伪造收据,杜克大学的波茨·康德涉嫌贪污2.5万美元被捕。杜克大学当即开除了她,并对她的学术行为展开了调查。在被查出贪污行为之前,康德一直是颇被看好的学术之星。自2005年起的9年时间里,她在福斯特实验室累计出版发表了38篇著作,其中不乏刊登在高影响因子刊物上的“权威论著”。然而,杜克大学的学术调查却揭露出:她的大量实验数据无法被验证,以至于过半学术著作都被学术期刊“表示关切”甚至直接撤稿。

杜克大学调查处分并没有深入开展。2015年11月,波茨·康德曾经的助手约瑟夫·托马斯,2012年才进实验室的毛头小子,以令众多骗取联邦公款者心惊胆寒的美国联邦“虚假申报法”起诉了她和杜克大学。《虚假申报法》颁布于1863年,旨在鼓励普通民众举报骗取联邦政府资金的行为。根据规定,任何民众发现此类行为,都可以向司法部举报。一旦举报成功,违法一方需要向联邦支付最高三倍的罚金,举报者则可从中分得30%的奖励。司法部的起诉书写道:波茨·康德伪造的数据或帮助福斯特实验室和其他研究机构骗取联邦政府补贴总计2亿美元,已涉嫌违反虚假申报法。按照该法,她的老东家可能需要返还给联邦最高3倍的补偿款。

事实上,这并不是杜克大学的第一起这样的事例。2006年,癌症研究专家安尼·波蒂就因虚假报告称能利用基因预测病人对化疗的反应而遭到质疑。整整8年后,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才为这一事件做出定论:波蒂在至少9篇研究论文中使用了虚假的研究数据。另外,他还更改病人不良反应的数据,使指标看上去更加精确。这一事件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诸多参与波蒂试验的临床病患者起诉了杜克大学,更要命的是,因为波蒂的研究在生物标记指导癌症治疗领域是基础性的,丑闻直接导致大量相关项目遭到了影响。

无独有偶。2003年至2010年间,美国西北大学教授查尔斯·贝内特用从联邦政府申请到的癌症研究经费来支付自己、家人和朋友的旅行等费用,还聘请“不合格”的朋友和亲戚作为研究顾问。被揭发后,贝内特和西北大学均被告上法庭,不仅贝内特被学校解雇,西北大学也向联邦政府赔偿了293万美元。大名鼎鼎的哈佛大学学术研究也并非纯洁无瑕, 2011年哈佛大学知名心理学家Marc Hauser因被校方调查发现存在8处学术不端行为而辞职。

五、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

美国1980年由国会通过《拜杜法案》并于 1984年进行了修订。根据拜杜法,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发明成果,其所有权属于高校等受资助单位。拜杜法引发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变革,斯坦福大学创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OTL),强化大学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推广谈判等作用。技术许可办公室模式引发了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浪潮,并且成为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此后,孵化器、科学园等模式陆续出现,这些努力与举措直接促成了美国在全球科技创新领域的领先地位。

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确实比较成功,但转化率仍然较低,近75%的发明专利从来没有得以商业化,例如,2008年斯坦福大学科技许可办公室收到400项专利申请,获批的200项专利中只有100项被商业性转化。再者,大学的科技转化办公室近年来出现受人诟病的诸种弊端,譬如,资金实力和该办公室员工市场远见跟不上科研创新的步伐等。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研究型大学开始成立概念证明中心(Proof of Concept Centers,简称Po CCs)这一新的组织模式,试图以此提高大学科研成果商业化能力,跨越基础研究与企业进行的产品开发之间“死亡之谷”。

美国的概念证明中心是一种在大学之内运行,并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商业化的组织机构,通过提供种子资金、商业顾问、创业教育对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个性化支持,例如开发和证明商业概念、确定合适的目标市场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等,并搭建起大学和外部企业沟通的渠道,“投资促进大学研究的溢出和商业化”。概念证明中心的目标是成为“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应用的中转站”,主要在美国大学的科技转化办公室之下进行工作,通过加速已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进入市场,从而对科技转化办公室的工作起到补充作用。它与传统的“孵化器”不同。第一,在“孵化器”进行的研发活动通常与大学隔离开来,而概念证明中心则允许受资助的教师和学生在大学实验室研发;第二,“孵化器”通常给已有一个产品的新创企业提供种子基金或分享工作环境,而概念证明中心则会评估来自研究产品的商业价值。

图21 伊利诺伊大学Maker Lab实验室号称是世界首个商学院3D打印实验室

2001年,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UCSD)建立了冯·李比希创业中心;2002年,麻省理工学院德什潘德技术中心成立。截至2012年,美国大学中已建立起32个概念证明中心,目前,还有6个概念证明中心在筹建过程中。所附属或合作的大学都是科研实力较强,排名名列前茅的研究型大学。美国高校的32个概念证明中心平均科研经费大概有5 000多万美元,启动资金来源也比较多样化,有的来自联邦资金,有的则依托大学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收入。它们的名称虽然没有全部冠以“概念证明中心”的称谓,但均有类似的特征和共同的目标:增加校园创业的数量和多样性;改进大学衍生企业和企业家的质量;增强与当地投资者和创业家的接触,以留住大学衍生企业在本州区域发展。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概念证明中心在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移到商业化领域已经取得显著成效。2011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宣称概念证明中心是国家基础设施中极具潜力的要素之一。美国商务部在其2013年发表的《创建创新与创业型大学》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在大学技术转化领域上升最快的当属概念证明中心,因为它们“提升校园创业的数量和多样性;改进校园内新公司和创业的质量;加强了与地方投资人和创业家之间的联系,以留住大学中成立的新型公司”。

六、高校教师的“横向课题”

我国高校很流行的“横向课题”的说法,通常其工作内容包括两块:为企业做咨询,或承担企业的科研项目,很多时候这两种任务并不会严格区分。在美国,做咨询和承担产业界的科研项目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美国大学认为做企业咨询对教师发展有利,教师在此过程中经常需要处理一些实际问题,教师可能会受到这些问题的启发,调整研究方向或加强自己某一方面的学术研究。所以大学允许教师每周一天时间用于咨询工作,或者有偿担任企业顾问,但通常不允许终身教职人员担任企业的管理岗位。教师也乐于做咨询,通过企业咨询,特别是工业企业的实际问题咨询,可以大大增加教师的收入。而且,不少人喜欢做咨询是因为做咨询不需要填烦人的申请书及其他额外工作来说服别人相信自己的研究很重要。企业找上来的项目,当然都是很重要的有实际意义的项目,教师承担这样的项目成就感也得到了满足。

前文已经介绍,高校也有一些科研项目来自产业,但这样的项目在总体中占比不大。企业自身的研发力量强是主要原因,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产业界非常重视保守科研机密,排他性较强,而大学则提倡学术开放和出版自由。另外,产业界的科研项目也容易让教师和学校陷入一些经济利益的纠葛当中,因而让学校有所顾虑。来自企业的项目通常是要签订科研合同纳入科研项目管理的,所以,和前面所说的“企业咨询”是不同的概念。产业界的研究项目需大量人员参与和协作,针对性和导向性都很强,这样的研究有可能获得大笔基金资助。但是,教师参与过多的科研项目经常会引发与大学的重视教学宗旨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对于那些重视本科教育的大学来说。他们的典型做法是,另外成立或交由专门的研究实体(如研究所)来承担,大学里的教授们可以担任该研究实体的顾问或者兼职研究员,但不能担任负责人(所长)或者进入管理层,以免其干扰学校学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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