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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分析介绍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而制定的。现行《纪律条令》共七章,包括总则、奖励、处分、特殊措施、控告和申诉、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附则等内容。《纪律条令》第四章还专门规定了行政看管、士官留用察看等特殊措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而制定的。

现行《纪律条令》共七章,包括总则、奖励、处分、特殊措施、控告和申诉、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附则等内容。其中:

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有五项:① 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②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③ 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④ 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⑤ 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以下十点:① 听从指挥,令行禁止;② 严守岗位,履行职责;③ 尊干爱兵,团结友爱;④ 军容严整,举止端正;⑤ 提高警惕,保守秘密;⑥ 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⑦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⑧ 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⑨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⑩ 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十三条规定,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① 严格标准,按绩施奖;② 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③ 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四条规定,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其中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七十八条规定,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①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②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③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了对士兵及军官的处分项目: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撤职、开除军籍。另外,对士兵还有一个除名处分项目。其中,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纪律条令》第四章还专门规定了行政看管、士官留用察看等特殊措施。其中,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措施。该条令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施留用察看。士官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被实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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