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治滇研究
陈碧芬
纵观云南的各个历史发展时期,有时受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有时受中央王朝的间接统治,甚至出现过地方性割据政权,但各族人民同中原的汉族及其他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交往而结成一个整体,成为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使得历代中央王朝不得不重视和经营它,这直接关系到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体性。
明代以前对云南的统治给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巩固和发展尚遗留下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明代具有雄才大略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清醒地认识到云南历史上存在的地方割据政权,经常叛服无常,给中央王朝维护大一统局面留下了很大的隐患。故他以“大一统”思想为指导,采取了一系列妥当而得力的、“适应于民族众多,发展极不平衡的云南社会”的措施,“最终为多民族国家的政治一体化和强化西南边疆与祖国内地的整体发展奠定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基础”[1]。推动了云南各民族的社会发展进程,使云南与中央王朝的整体性、统一性得到空前的加强;推动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整体历史发展进程,使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整体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基于此,探讨以朱元璋为代表的明王朝采取了怎样的治滇措施,这些措施对云南历史发展有何影响,从中反映出明朝统治者怎样的民族思想和民族政策。这在中国民族政策史、边疆史,特别是明代云南地方史、民族史的研究上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同时,在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云南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体性”为指导,认为以朱元璋为代表的明王朝,充当了历史不自觉的工具,把统一和治理云南作为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重要环节,取得了云南在明代突破性的发展,促进了云南与祖国内地的整体联系。
由于笔者学识和能力有限,对很多问题的讨论还是不成熟的、粗浅的,文中肯定存在不少问题甚至失误,祈望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第一章 朱元璋开滇
一、朱元璋对云南形势与地位的认识
至正二十八年(1368年)正月,朱元璋在应天府称帝,国号“大明”,建元洪武。明朝建立之初,北走的元顺帝及其子孙仍以元朝之名号令部下,史称北元。时云南尚未被统一进来,各种势力把云南分作政治上和地理上的三个系统:一是滇东以昆明为中心,仍直属北元的梁王;二是滇西以大理为中心,在政治上隶属于元朝,但享有内部主权的白族土酋段氏;三是在这两个系统之外的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统治的地区,以滇东北的罗罗土官和滇西南的麓川思氏势力最大。这些势力互不统属,各霸一方,据地自雄,把云南陷于分裂之中。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元代虽使云南成为全国划一的行省之一,但各种分裂势力使其并未将云南完全纳入政权统一的形式,尤其是元末行省权力衰落后,云南众多的族群以及它们之间复杂的关系,使得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后继者来解决。朱元璋建立的明帝国,必须采取恰当的政策和措施,集中力量对付这些分裂势力,妥善处理好与他们之间的关系,统一云南,才能最终完成其统一大业,推动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
洪武四年(1371年),朱元璋派傅友德、汤和等消灭了红巾军的一支,即明玉珍在重庆建立的夏政权。“于是蜀地悉平,州郡外凡得宣慰、宣抚司二十五,皆云南边境也。昔汉唐以来,必先有蜀方有滇,我太祖将取云南,先平川蜀,庙算宏矣!”[2]和四川接境的贵州宣慰和普定总管也闻风归附,使云南失去了在东北两面的屏蔽。至此,解决云南问题,实现全国统一便被提上了日程。
云南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朱元璋要统一整个中国,当然需要平定云南的各种分裂势力。并且,元顺帝北走后,与明王朝形成军事上的对立,而当时云南的统治中心昆明仍处于元朝所封梁王把匝剌瓦尔密的控制之下,他仍用元朝年号,每年派使臣与北元联络,秉承元顺帝命令。段氏等云南地方势力基本上还算是元朝的残余势力,如不平定这些敌对势力,他们势必会和北元遥相呼应,威胁明朝的统治。云南又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与缅甸、八百媳妇、安南等国家接壤,明朝要经营这些国家,与他们保持臣属纳贡的关系,也必须先消灭云南的分裂势力。
具有出色的战略眼光和胆识的朱元璋,对云南的历史深有了解,对云南在整个统一中国大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有认识,这可以从他对征南将军傅友德、蓝玉、沐英等所发的诏令、诣谕中清楚反映出来。他说:“云南土地人民……自汉通中国,称臣朝贡,至唐、宋皆受王封,其来久矣。”[3]“云南自昔为云南夷,至汉置吏,臣属中国”[4]。“云南之地,其民尚兵,上古以为遐荒,中古禹迹所至,以别中土,故属梁州之域,自汉、隋、唐皆中国所统,曩元既立行省”[5]。“云南自汉以来服属中国,惟宋不然,故元则未有中国,已下云南,近因彼肆侮朝廷,命卿等讨平之”[6]。南宋王朝灭亡的教训,使朱元璋意识到,没有云南的统一,就很难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务必控制和统一云南,这是统一整个中国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征南将军傅友德、蓝玉、沐英等则完全按照朱元璋的诣谕,认真执行朱元璋的策略,以武力讨平云南的各种分裂势力,将“自汉以来就服属中国的云南”完整地纳入了“大一统”之明朝的范围内。
二、和平招谕
朱元璋以为云南僻远,情况复杂,不便用兵,故一时未对云南采取军事行动,而是采取和平招降的方式。
洪武二年(1369年)二月、三年(1370年)六月、四年(1371年)秋八月、五年(1372年)春正月、七年(1373年)八月戊戌、七年八月甲辰、八年(1374年)九月,朱元璋前后七次之多遣使臣持诏到云南招徕梁王和云南诸部。[7]对梁王威逼利诱:“以若所为,非贻祸于大理之民,必终毙于大理之手……如上顺天命,下契人心,即奉贡来庭,则改授印章,尔仍旧封,群下皆仍旧官,享福于彼;不然,朕当别遣使者直抵大理,依唐、宋故事赐以王号,合兵加讨,悔将无及。”对大理段氏则许诺:“大理在唐、宋时受封王爵,至元削去国名,止称土官,今其国乃元君遣派梁王者主之,未复故封。朕命臣僚议,准唐、宋故事,封尔段氏为大理国王。”[8]企图挑拨离间梁段关系,以绝梁段联合,共同断明的后路,并进而希望引起梁段的火并,收两败俱伤之功。但云南诸部自恃山高水险、地处边远,不仅对明王朝的招谕置之不理,梁王甚至杀害了使者王和吴云,公开显示出要同明王朝相对抗的意向。
梁王、段氏等负隅顽抗,拒不归附;使者遇害,招降无功而还;而朱元璋要“复中国旧疆”[9],“统一万方”[10],对云南是势在必得。所以当明朝大局已定,并能腾出手时,必将用武力解决云南问题。这是朱元璋完成其统一大业,使明中央王朝的管辖、统治力量直接达到云南做出的必然选择。洪武十四年(1381年)八月,朱元璋诏谕文武诸臣:“元之遗孽把匝剌瓦尔密等自恃险远,桀骜梗化,遣使招谕,辄为所害,负罪藏匿,在所必讨。”[11]表达了征讨云南的坚定决心,其决定亦得到了群臣的响应。九月,朱元璋亲自制定了战略部署,命傅友德为征南将军、蓝玉为左副将军、沐英为右副将军,统帅大军三十万人,武力征讨云南。
三、武力统一云南
朱元璋决定强硬征讨云南后,亲自部署了进攻路线和策略,谕傅友德等:“云南僻在遐荒,行师之际,当知其山川形势,以规进取。朕尝览舆图,咨询于众得其塞,取之之计,当自永宁先遣骁将别率一军以向乌撒,大军继自辰、沅以入普定,分据要害,乃进兵曲靖。曲靖,云南之喉襟,彼必并力于此以拒我师,审察形势,出奇取胜,正在于此。既下曲靖,三将军以一人提劲兵趋乌撒应永宁之师,大军直捣云南,彼此牵制,彼疲于奔命,破之必矣。云南既克,宜分兵劲趋大理,先声已振,势将瓦解。其余部落,可遣人招谕,不必苦烦兵也。”[12]傅友德等完全按照朱元璋制定的正确战略和战术,大举征讨云南。此时的云南,因土官与土官,土官与宗王之冲突益加剧烈,种族纷争又自相残杀,段、梁只求自保,情势已至强弩之末。征南大军一路“势若拉朽”[13],很快统一云南各地。
(一)对滇东、滇东北地区的统一
这是明军平定云南首先征服之地。朱元璋定都南京,由京师发兵云南自然以取道贵州为捷径。因为贵州“肘腋咽喉四省”,为“西南之奥区”[14]。
洪武十四年(1381年)九月,三十万征南大军自南京出发,兵分两路向云南发起进攻。一路是傅友德分遣都督胡海洋等率兵五万由四川南下,从永宁(今四川叙永)趋乌撒(今云南镇雄)。另一路由征南三将军亲率主力从湖广西进,经辰(今湖南沅陵)、沅(今湖南芷江)入普定(今贵州安顺),进逼曲靖。
十二月,傅友德、沐英等率大军按既定路线趋贵州,克普定,罗鬼、苗蛮、仡佬诸蛮闻风而降。又攻下普安,留兵戍守,其余进兵曲靖。傅友德采纳沐英“出其不意,破之必矣”的建议,在白石江边与司徒平章达里麻展开大战,“生擒达里麻,俘其众万计,友德悉抚而纵之,使各归其业。夷人见归者皆喜慰,而军声益振,遂平曲靖,留兵镇其地”[15]。这一战使得军声大震,威慑其他各地,加快了进军步伐。
夺取曲靖后,又兵分两路,一路由蓝玉、沐英率师趋昆明。另一路由傅友德率师自曲靖循格孤山南下,向东北迂回,以通永宁之兵,两面夹攻乌撒。“遂城乌撒,克七星关以通毕节,又克可渡河。于是东川、乌蒙、芒部诸蛮震詟,皆望见降附。”[16]此地经过元代的发展,已形成领主统治,为维护既得利益,投靠王朝作护符来巩固他们的权位,对强大势力的依附性很强,所以明兵攻入,他们很快投降。后虽有反抗,也很快被沐英率军镇压,设置起统治机构。
(二)消灭昆明梁王,对滇中地区的统一
征服滇东北后,傅友德分拨一部分军队驻守乌撒、乌蒙各处交通要隘,然后继续挥师南下,与沐英等会师昆明。
梁王闻达里麻兵败被擒,度不能支,乃与其左丞达的、参政金驴遁入罗佐山。后大军将至,乃率其家属及亲信走晋宁忽纳砦,驱妻、子赴滇池死,他们则自缢死。蓝玉、沐英率师至云南板桥,元右丞观音保等出降,阉竖也先帖木儿以金宝来献,昆明城中父老焚香迎拜,蓝玉等整师入城。之后,蓝玉遣曹震等率兵,分道进取临安诸路(建水等地)。洪武十五年(1382年)正月辛巳,曹震等率帅至威楚路(楚雄等地),元平章闫乃马歹等降。壬午,曲靖宣慰司诸官,中庆、澄江、武定三路达鲁花赤,嵩明、晋宁、昆阳、安宁、新兴、路南、建水七州达鲁花赤,昆明、富民、宜良、邵甸、河阳、阳宗六县达鲁花赤等残元势力,向蓝玉、沐英投降,献金、银、铜印七十四,金符七。壬辰,蓝玉等“遣使报云南捷至京师”[17]。至此,以昆明为中心,行省、梁王统治的主要区域被明军平定。
为消除元朝统治势力的影响,朱元璋把故元官、属迁出云南。“二月,友德遣使以故元梁王宗族及前所使威顺王之子伯伯等三千一百一十八人送京师。”[18]四月,“迁故元梁王把匝剌瓦尔密及威顺王子伯伯等家属居耽罗”[19]。十七年(1384年)五月,“命故元梁王司马脱脱不花等七家居通州”[20]。为笼络人心,对主动归附的,则给予官职。十六年(1383年)六月,“以故元云南省平章阎乃马歹为谏院左正言,参政庞源为右正言。阎乃马歹等尝以云南威楚州全城归附,故擢用之。”[21]十七年(1384年)正月,“以故元云南省右丞伍补台为江西右布政使,参政喻金闾为浙江左参政。”[22]
(三)消灭大理段氏,对滇西的统一
明王朝对大理段氏十分重视,和平招谕时,云南的地方势力只对段氏有过单独招降。洪武十四年(1381年)征南大军进入云南,段氏只求自保,按兵不动。到昆明被攻陷,明军又驻兵威楚,大理危在旦夕时,才向明军遣使求和。[23]傅友德克云南(此指昆明)时,曾“授段明(世)为宣慰使”[24]。但段氏的这次遣使议和,还提出了更多要求:“大理乃唐交绥之外国,善阐实宋斧画之余邦。……乞依唐宋故事,颁降与云南王印一颗、大统历一本、律令一部,比年一小贡,三年一大贡,则君臣之间两无猜疑,上下之分各安劳逸。”[25]如果答应段氏的要求,势必又退回段氏割据一方的局面,终不能完成云南的统一,破坏中国之大一统。况且,明王朝此时已用不着利用段氏对付梁王,而段氏的势力也已不能同明军相对抗。所以,朱元璋对此绝不会答应。双方为此还引发了一场要不要征讨及如何处理云南事务的大论战。
段世致书傅友德:“夫云南根系白、爨故地,称为遐荒,历代所不能臣,秦、汉之际,始通华夏,亦不过遣使来往。蜀诸葛孔明不留镇兵,而诸夷信服。唐鲜于仲通调十二万之师,而竟败绩。……绍蒙有国,抗衡赵宋三百十有五年。会元朝翔兴,以小事大,首先内附,特命高祖武定公仍旧管领大理……民心乃定;……莫若班师罢戍,奉扬宽大。”段世企图以“民心”为借口,以“诸葛亮不留镇兵而诸夷信服”为依据来阻止明军进攻大理。傅友德也以“民心”为由,指出“智士审兴废之机,达人明向背之理,豪杰之士,各因其时而用心,故能勒名金石,垂勋不朽;若反其所宜,未有不败者也。……天厌元德,命我圣皇,经纶草昧,扫荡飃枪……寰海之内,莫不来庭,日月照临,罔敢怀二”,唯云南“恃其险远”,行事猖狂,“杀我使命,纳我叛臣”。所以“圣皇”“特命诸将,奉辞讨罪”。大理之地,因“难以德化,必须荡平”。言下之意,明军平云南乃天命所为,人心所向,云南对明王朝是势在必得。同时严正驳斥段世关于诸葛亮“不留镇兵”的谬论:“夫诸葛固亘今豪杰之士,然当此时……顾力有不赡耳;遂留其渠帅而用之,斯盖一时之权宜,非经世之良法也。鲜于仲通者,因杨钊以进,出自屠沽,谋不及远,玄宗享国已久,荒淫日滋,天夺其魄,群小用事,遂以斯人为帅……君臣知人若此,安得不败乎!”对于继承历代帝王业绩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来说,绝不会犯这些错误,务必讨平元朝负隅云南的一切残余势力,乃断然拒绝段氏“领云南王金宝”之要求,不仅不“班师罢戍”,还要采取新的“经世良法”来统治云南,实现“圣明”“封疆万里,雄师亿兆”,一统天下,“无不景附”的宏伟蓝图。傅友德“但知奉命,有罪者诛,无罪者安置;若急降服,当即奏闻区处,欲但游说相玩,则不如深沟高俟兵至,欲为城下之盟,必不可得”。
段世又以云南恶劣的自然条件威胁傅友德,企图恫吓明朝军队,让他们“班师罢戍”,使大理依旧能保持独立自主、割据一方的状态。
在朱元璋“讨平云南”的开滇之策中,根本已容不下任何负隅云南的元朝残余势力和割据势力。大理段氏作为元朝任命的土官,是代表元朝负隅云南的残余势力,“运已绝于元代”[26]。征南大军又所向披縻,使朱元璋清楚地意识到不可接受段世的无理要求。他对傅友德等下令:“今诸州已定,惟大理未服,尚生忿恨,当即进讨”,并传谕了策略:“阻山扼险,是其长计。……若顿师宿旅,非我之利,要在出奇制胜,乘机进取,一举而定,再不劳兵可也。”[27]显示出荡平云南的坚定决心。
洪武十五年(1382年)闰二月,蓝玉、沐英遵旨率兵进攻大理,擒获段氏。又一鼓作气,分兵“取鹤庆,略丽江,破石门关,下金齿”[28]。滇西地区平定。大理之战,是明王朝统一云南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战,它摧毁了统治云南及洱海地区数百年之久的大理段氏政权。在平定大理之后,朱元璋还要根除段氏在云南的势力,扫清其影响,对段氏家庭进行了残酷的镇压。“洪武十六年,解段父子至京。……段氏到京,头目尽诛。以段曾有降表,长子段苴仁赐雁门卫镇抚,次子段苴义赐武昌卫镇抚。”[29]留在大理地区的也无法立足,或远走他乡,或改名换姓。段氏作为大理地方势力,退出了历史舞台。
(四)招抚麓川思氏,对滇西南地区的统一
在明朝大军占领大理、鹤庆、丽江,又进驻金齿(今保山)后,滇西南的傣族上层思伦发“闻之惧,遂降”[30],形式上表示了“归附”。十六年(1383年)三月,“麓川、缅甸、车里、八百媳妇诸蛮皆遣使纳款内附”[31]。这样,滇西南地区基本归顺。明军当时在云南靠内地区的社会秩序还没有完全安定下来,暂不能深入边疆地区,故对思氏以招抚为主,“洪武十五年闰二月,置平缅宣慰使司,以土酋思伦发为宣慰使”[32],“十七年八月,伦发遣刀令孟献方物,并上元所授宣慰使司印。诏改平缅宣慰使为平缅军民宣慰使司……寻改平缅军民宣慰使司为麓川平缅军民宣慰使司。麓川与平缅连境,元时分置两路以统其所部。至以伦发遣使贡,命兼统麓川之地”[33]。
至此,明王朝全面控制了云南大局。朱元璋选用随他征战多年并对西南形势有所了解的名将傅友德、蓝玉、沐英等人,取得了开滇的重大胜利。高岱对此有论:“尝读我圣祖谕傅友德出师之训,及前后所下诏敕,其地理之远近,道路之险,夷与兵将分合之机,攻取前后之势,历历如指诸掌,虽生长其地,习在戎行者未能若是之悉也……能胜诸将不自用而用人之能者,我圣祖也。”[34]朱元璋知人善任,通过他们率领的三十万征南大军进行军事征讨,消灭了云南境内的各种残元分裂势力,把在云南有着根深蒂固势力的大理段氏安置于内地,有效地防止了云南再出现像南诏、大理、段氏总管那样的地方割据政权,从而将云南牢牢地控制在全国统一的版图之中,为各项治滇措施的贯彻执行扫除了障碍。
为将云南统一进明中央王朝,朱元璋先是七次遣使和平诏谕,在行不通的情况下,才大举军事征讨。但怎样统一,怎样巩固统一,怎样治理云南,是相当棘手的问题。朱元璋随着征南大军的进入,随着对云南情况的进一步认识,总结了历代中原王朝统一云南的成败得失,从而确定了明王朝如何处理云南问题的重要指导思想。洪武十五年(1382年)二月,朱元璋谕傅友德、蓝玉、沐英等:“朕观云南诸夷,叛服不常,盖以其地险而远,其民富而狠也。驯服之道,必宽猛适宜,事之委曲,谅将军必不烦朕虑,朕亦不可不以古人之事以示将军:在汉武帝时,始得西南诸夷,终两汉之世,叛者十次。在光武时,将军刘尚击益州夷,路由越,其酋长多酿毒酒,欲以劳军,因袭击尚,尚知其谋,即分兵掩捕诛之,徙其家属于成都。蜀汉之时,诸葛亮讨平其地,收其豪杰,出其金、银、马牛以给军用,终亮之世夷不复反。亮没后,凡四反,张嶷尝一讨之,嶷将回军,兴古僚复反,嶷复击之,其地悉平。唐太宗时,云南自守,至高宗时始入贡,朝廷待之至重,反生侮慢,唐前后凡九加兵,战屡不胜,唐终不能驭。元世祖亲下云南,令亲王镇守之,终元百年间,前后七叛。”汉、蜀汉、唐、元等朝都曾对云南有过武力征讨,但其地始终叛服不常,为维护大一统局面留下了很大的隐患,所以“为今之计,非惟制其不叛,重在使其无叛耳”[35]。怎样才能“使其无叛”,必“宽猛适宜”,既要用武力完全征服,在军事上“弹压周密”,又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化远人”,将云南更好地统一和统治起来。
第二章 朱元璋治滇
一、设置三司
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决定把所有大权都集中在中央,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掌一省之政”[36],主要是管财政和民政。此外,各布政使司掌管法庭、监狱的机构,设提刑按察使司,长官为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37]。又设都指挥使司,长官为都指挥使,“掌一方之军政”[38]。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是皇朝派到地方的三个并列的派出机关,分掌行政、司法监察、军政,各自独立,不相统辖,直接由朝廷指挥;又互相牵制,便于中央的垂直统治,从而达到了地方集权于中央,强化皇朝权力的目的。布政使司之下的地方政府,则简化为府(或直隶州)、县(或属州)二级。
云南全境基本平定后,朱元璋也在云南设置“三司”及府、州、县,与内地相同。
洪武十五年(1382年)春正月,朱元璋谕傅友德、蓝玉、沐英三将军:“比得报,知云南已克,然区画布置尚烦计虑。前已置贵州都指挥使司,然其地去云南尚远,今云南既克,必置都司于云南以统率诸军,既有土有民,又必置布政司及府、州、县以治之。”[39]即保证云南与中原内地在政治上统一、整体地发展。
根据朱元璋的部署,洪武十五年(1382年)二月,即置云南布政使司,改元代的中庆路(今昆明)为云南府,作为布政使司的首府。在布置云南布政使司事时,朱元璋特别强调:“云南之地……非名臣望重者不能守也。”经过深思熟虑,“特命汝南侯梅思祖、平章潘原明暂署云南布政使司事”。又“以通政使司试左通政张为云南布政使司左参政”,特地敕左参政张
曰:“特命卿以云南方面之任,正君子行道之时也。然云南诸夷杂处,威则易以怨,宽则易以纵,卿往,其务威德并行,彼虽蛮夷,岂不率服。”[40]确定了对云南行政统治的基调:“威德并行”。十七年(1384年),张
升为左布政使。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以张
“治行为天下第一”,令吏部不用对其考核,赐玺书曰:“诸蛮听服,诚信相孚,克恭乃职,不待考而朕知其功出天下十二牧上。故嘉尔绩,命尔仍治滇南。”[41]张
最后治滇达十七年之久,制定了土地贡赋、法律条令;又遵从云南各民族的丧祭冠礼之俗,未强行改变,备受滇人尊重,也被后继者立为楷模。为稳定云南的统治做出了贡献。
洪武十五年(1382年)闰二月,设置云南布政使司所属府、州、县。“为府五十有二:……州六十有三……县五十有四……千户所二……蛮部六。……命选致仕武臣署云南府、州、县事。”[42]其统辖范围甚广,基本继承了元代云南行省的统治区域。但这只是依照元季的名号颁布,后来又有政策的调整,政区的变更,实际上设置的政区并未达到这个数目。又因为设置先后有不同,时有废置因革,史书上的记载也各不相同。
洪武十五年(1382年)春正月,置云南左、右、前、后、普定、黄平、建昌、东川、乌撒、普安、水西、乌蒙、芒部、尾洒等十四卫指挥使司。二月,置云南都指挥使司,管理各卫所军队的操练、屯田等事,在云南建立起完整的军事指挥体系和镇守体制。朱元璋为了加强对云南的统治,在云南各地遍设卫所。洪武年间,云南都指挥使司“领云南左、云南右、云南中、云南前、云南后、广南、大理、临安、曲靖、景东、楚雄、洱海、平夷、越州、蒙化、六凉十六卫指挥使司;金齿、腾冲、澜沧三军民指挥使司;宜良、易门、安宁、杨林堡、马隆、木密关六守御千户所”[43]。
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刑部侍郎高铎等“奏定云南官吏、军、民犯罪律条”[44]。洪武三十年(1397年),“初置云南提刑按察司,以陕西按察司使张定为按察使……先是,以云南地在荒服,未设按察司,命布政使司兼理之。至是,始置司设官”[45]。
至此,云南地方行政机构的“三司”体系始为完备,它们分管云南的行政、军事、刑法,互不统属,各自秉承朝廷意旨行使自己的职权,遇有大事,则共同会案处理。又有中央都察院派出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等,到各省巡抚以资监察。从而使云南地方的权力更加集中于中央,有效地避免了云南再产生地方性割据政权,进一步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二、土司制度的实施
朱元璋统治云南之初,企图把云南一下子内地化,将中原内地普遍实行的府、州、县的流官统治全面推行于云南全省,实行与内地完全一致的中央集权统治。
但是,云南是地处边远的多民族聚居区,民族关系复杂,经济极为落后,交通极为不便,各地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与内地存在着巨大差异,而明王朝的势力刚刚进入,统治相当薄弱,其所征服之地,叛服不定,尤其是元代设土司之地,往往大军一走,当地的土酋就会聚众反抗,此起彼伏。土司不治,已建立起来的府、州、县等各级行政机构,根本无法进行统治,西南亦无法安定,连几十万征南大军都陷于“好生无粮”[46]的境地。所以,若强行把与内地一致的统治方法运用于云南,势必行不通。为了稳定云南的政局,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统治,还需根据云南不同区域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统治措施。
朱元璋在策略上作了改变,仍实行安抚羁縻的土司制度。把原来要“令各土酋入朝”的规定,改为就地“顺而抚之”,“使任本州知州等官”[47]的政策,承认元朝授予各族首领的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等官职;对于元朝在各族聚居的府、州、县所设的土官,多以原官授职;在元朝未设土官的少数民族地区,任命了许多民族首领为官。“高皇帝既定滇中,置藩、臬、郡、县,吏、赋役、学校一与诸藩等,复虑夷情反侧,有司迁转不常,莫能得其要领,仍以土官世守之。其在内地者,与流官杂处,专主盗贼,不时生发,抚驭诸夷;在夷地者,赋役、讼狱悉以委之,量编差发,羁縻而已,虽有流官,但寄空名,随牒听委,不得有为于其国。”[48]
滇东的普安、普定,滇东北的乌撒、乌蒙、东川、芒部等地,主要为罗罗的居住区,土官势力十分强大,又是进入云南的必经之地,明初征服这些地区时,他们的反抗很激烈。如征南大军“兵临普定,如风行草上,风去草仰”[49]。这些地区如被割据,会截断征南大军的退路。朱元璋对此地战略地位深有认识,指示征南三将军:“其乌撒、乌蒙、东川、芒部、建昌之地,更宜约束其酋长,留兵守御”,否则,“虽有云南,亦难守也”[50]。对此地民族特性也有所了解:“东川、芒部诸夷,种类虽异,而其始皆出于罗罗,厥后子孙蕃衍,各立疆场,乃易其名曰:东川、乌撒、乌蒙、芒部、禄肇、水西,无事则互起争端,有事则相为救援。”[51]《明史》上亦说他们“境土相连,世戚亲厚,既而以各私所亲,彼此构祸,奏讦纷纭”[52]。所以明朝对该地既要留大军镇守,建立卫所,打通驿道,保障与内地的交通畅通;又要分解这些土司的势力,进一步控制云南的局势。最后采取“力分于众”之策,把元代时属云南行省的这一罗罗聚居区划分为三:改原滇东的罗罗斯宣慰司为建昌府,隶四川;改原滇东北的乌撒乌蒙宣慰司为乌蒙、镇雄、乌撒、东川四府,隶四川;原亦奚不薛宣慰司则置贵州宣慰司,隶贵州,普安、普定亦隶贵州;其余仍属云南。这样一来,滇东、滇东北所辖区域较元代大为收缩。这一统辖范围的调整,初是为了避免征南大军深入后,滇东北的土司在其背后捣乱,后却起到了分割当地土司和少数民族势力的作用,他们不能再联合起强大力量与中央王朝作对,从而加强了对云南的统一和控制,巩固了对西南边疆的统治。
云南辖区内,不再与内地一样,设置整齐划一的府、州、县行政区划,而是根据各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具体情况,分而治之:“统而稽之,大理、临安以下,元江、永昌以上,皆府治也。孟艮、孟定等处则为司,新化、北胜等处则为州,或设流官,或仍土职。”[53]中央王朝的统治,不再像前朝只集中于云南靠内地区。朱元璋用“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54]的土司制度,将统治势力推行到广大不能完全适应直接统治的云南边疆地区。这样一来,“(云南)自汉、唐迄元,但以兵力羁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辟箐落而加以经画……创置云南、楚雄、临安、大理诸府为内地。而更以元江、永昌之外麓川、车里诸地为西南夷,一如旧时成都之视滇池。其南以元江为关,车里为蔽,而达于八百,其西经永昌为关,麓川为蔽,而达于木邦,其西南则通缅甸而底于南海,其东南则通宁远而竟于安南,其西北则拓丽江而达于吐蕃,幅员广大,至是已极。虽夷性靡常叛伏不一,而控制绎络,鞭棰可使”[55]。
云南就被划分为三类统治区域[56]:一是流官统治区,即元江、临安以北,永昌、大理以东的滇中、滇东等云南腹内地区,具备了流官统治的条件,是明朝赖以控制云南的核心地区,实施与内地基本一致的统治政策。二是土司统治区,即元江以外,如孟艮、孟定等边疆少数民族世居地区,还不可能直接统治,只能沿袭元朝的统治方式,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统治,使其成为土司世袭的统治区。三是土、流并治区,即府与土司辖地之间的地带,如新化、北胜之类地区,或已设府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土流并治,“即正印为流官,亦以土司佐之”[57]。在土官势力较弱的地方,由朝廷派出流官掌印,当地土官管民;在土官势力较强的地方,仍以土职掌权,派流官辅佐,也起监督作用。已设府区域内有分布较广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虽置府为流官,其下也设土府、土县、土巡检等土司机构,任命土知州、土知县、土县丞和土巡检等对当地少数民族进行管理。明中叶以前,这种“土流并治”或“土流参治”的情况在云南比较普遍,它为加速这些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经过一番调整和改变,云南政区的设置由初期的府52、州63、县54变为“府十九,御夷府二,州四十,御夷州三,县三十,宣慰司八,宣抚司四,安抚司五,长官司三十三,御夷长官司二”[58]。朱元璋这种从云南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分而治之的策略,基本为后代所继承,保证了云南的稳定,促进了云南发展,最终为云南与中原内地整体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明军平定云南后,对云南少数民族施行“土流兼治”的土司制度,较元代大大地前进了一步。宣慰、宣抚、安抚和长官等司,完全成为专设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机构,基本上都是以土人为官,“大率宣慰司经历等则土官,府州县佐贰多流”[59]。对土司、土官的品秩、俸禄、刑律、袭替、朝贡、赋役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定刑律:“凡土官选用者,有犯,依流官律定罪;世袭者,所司不许擅问,先以干证之人,推得其实,定议奏闻;杖以下则纪录在职,徒、流则徒之北平。”[60]土司、土官的袭替管理制度是:“洪武二十六年……云南……处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枝图本,并官吏等人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附选部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諸付,颁给诰敕。”[61]“土官承袭原俱属验封司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62]在袭替顺序上,二十七年(1394年),“令土官无子许弟袭”;三十年(1397年),“令土官无子弟而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令一人袭”[63]。赋税方面,洪武十七年(1384年),定乌撒、乌蒙、东川、芒部四军民府的赋税为:“乌撒岁输二万石,毡衫一千五百领;乌蒙、东川、芒部皆岁输粮八千石,毡衫八百领。”[64]洪武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原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65]。
朱元璋的后继者在这些基础上,新增设更多的土司、土官,云南成为全国土司设置最多、分布最广的地区。明政府允许土司在辖区内保留其传统的统治机构和权力,使“世守其土,世长其民”[66],享有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特权。但同样对土司的职责、义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使得明代的土司制度“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67]。土官、土司皆世袭,由中央颁发符印,确定其等级、品秩和俸禄,进一步完善了承袭、考核、缴纳贡赋、差役、供输、征调、奖惩等一系列法规条例,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土司制度。
原来,所有土职(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利用民族上层统治当地所委任的官职),统称土官,以别于“流官”(中央王朝从外面派来的官员)。到明代,“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68]。称司者武职,仍称土司,文职仍称土官。后来明王朝对“土官”“土司”时革时设,导致“名目淆杂,难以缕析”[69],凡土职皆称土司,不再论其为文职、武职及品级高下。
明朝通过这些规定,统治力度加大,加强了对土司的控制,限制了其势力的发展,其权力相对于边郡、边州时期已大有收缩,对防止其割据一方局面的出现,增强中央之权力,增加中央与地方之联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道在羁縻。彼大姓相擅,积世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其要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则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70]。既要给予少数民族首领一定的权力,对他们安抚羁縻,使他们“易为统摄”;又要对顽梗不化、叛服不常者以武力定之,使他们“摄于兵威”,听从王朝的“驱调”,承担“赋役”。即“顺俗施化,因人授政”,从而“上下相安”[71],稳固了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达到了“使其无叛”“奔走唯命”的目的。
第三章 朱元璋固滇
一、沐英镇守
洪武十五年(1382年)二月,明军平定云南的大局已定,但诸蛮并未诚心归附,各地与明军抗争之事,亦所在皆有,情况很复杂。朱元璋对此早有所料,指示傅友德等:“云南新附,人心未定,即令入朝,诸蛮必生疑惧,或遁入山寨,负险不服,若复调兵,损伤必多,莫若顺而抚之。示以恩信,久则自当来朝矣。”[72]否则,“大军一回,诸夷复叛,力莫能制”[73]。而“云南之地,稽之古典,气厚风和,人民尚兵。今……若非名臣望重者守之,愚下之辈未可托也”[74]。所以,为了确保云南长治久安,进而稳定整个西南地区,加强云南与中原内地的联系,维护国家的统一,促进云南与内地整体的发展,把云南牢牢地控制在明帝国大一统的范围内,朱元璋迫切需要有才干而又忠心耿耿的人镇守云南,招抚蛮夷,代表他来统治云南。而对于“叛服不常”的云南诸夷,也必须一个文武兼备,极具威慑力的人才能控制。朱元璋就说:“天下之广,四维之间,皆勇智者也,西南诸夷,非仁勇者难于控驭。”[75]
时群臣议云南事,也认为云南夷情复杂,要安辑其地,治理妥当,重在得人。如“江右四君子”[76]之一的章潢认为“云南远在西南,汉、夷杂沓,无事则狃于偏安,有事则互为桀骜,积弊然也。府属如云南、临安、大理、永昌、鹤庆、楚雄,足称沃壤。曲靖为入滇之路,供亿惟艰。武定当新造之区,安辑为要。元江、景东、丽江、姚安、北胜、邓川、沾益诸夷之情,必镇巡同心,恩威兼济,方可称治。至旌别庶官,责在监司,抚字百姓,责在守令,惟求得人而已”[77]。张亦说:云南夷情,“虽则易合,亦复易离,智者察此,则知所以制之矣,必有人焉;才兼文武,而道济方域,曰德,曰威,曰廉,曰信,兼此四者而事不定,人不安,吾不信也”[78]。
至此,沐英的重要作用凸现出来。
沐英八岁时被朱元璋收为义子,孝慈马皇后将其抚育成人,随朱元璋戎马倥偬,文武兼备,沉毅有智量,忠心不二,很受朱元璋的器重,引为心腹,对其任之专,信之笃。在出师云南之前,沐英已积累起丰富的政治统治和军事征讨的经验,故朱元璋派他同傅友德、蓝玉一起,征讨云南。平定和治理云南,成为沐英一生最大的功绩。在平定云南的几次战役中,沐英展现卓越的军事才能,其“出奇制胜”的战略策划,身先士卒的英勇拼杀,每战必胜的赫赫战绩,以及战后的宣扬皇恩,安抚民心,使“蛮众皆慑其声威”,为明王朝统一云南立下了不朽功勋。“有识”“有谋”“有仁”“有勇”的沐英是朱元璋心目中留镇云南的合适人选。所以,洪武十六年(1383年)三月,朱元璋谕傅友德等:“今蛮夷已平,可以班师。”又单独谕沐英:“云南虽平,而诸蛮之心尚怀疑贰,大军一回,恐彼相扇为患,尔其留镇之,抚绥平定,当召尔还。”[79]确定了沐英留镇云南的政策。
明代藩镇亲王只封皇子,置外府,且对异姓功臣大加杀戮或废弃,却让沐英以异姓功臣身份镇守云南,赋予其权势声威较诸王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在明代是绝无仅有的情况。这是朱元璋要在政治、军事上完全控制云南,达到使“云南诸夷无叛”的目的,从而巩固全国统一所作出的必然选择。“这应该是明代分封制在云南特殊情况下出现的特殊产物。因为它适应了明代云南的社会特点,所以对云南的开发起了一定的作用。”[80]
沐英留镇云南期间,亦没有辜负朱元璋的重望,按照朱元璋“宽猛适宜”“威德兼施”的边疆和民族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朱元璋确定的各项治滇措施,达到了朱元璋所预期的目标。“英宣布恩信,抚而治之,招怀番酋,得其欢心。或时有叛者,必遣人开谕之,不下然后加兵。及其久也,夷人畏爱,无复叛者。”[81]即使“南中悉定”,维护了明朝的大一统;又使云南步入正轨,“百务具举”[82],促进了云南社会的深刻变化。
为稳定云南社会秩序,稳固西南边疆,沐英继续平定云南各地的叛乱,招安诸夷。如洪武十七年(1384年),威服曲靖亦佐县土酋安伯,抚辑其民。[83]十八年(1385年),招降广南特磨道。二十年(1387年),平定浪穹等地叛乱。十八年至二十二年(1385—1389年),戡定平缅军民宣慰使司土酋思伦发叛乱。二十一年(1388年),讨平广西府阿赤部酋长者满矣情的叛乱。[84]二十一年至二十二的(1388—1389年),力降越州土酋阿资与罗雄州营长发束等的叛乱等等。[85]沐英在平定叛乱的过程中,还遵从朱元璋的指示设置卫所,布置军事,使明王朝势力更加深入,巩固统治,加强云南的统一。
其中,以平定思伦发叛乱之役尤为激烈。朱元璋设麓川平缅军民宣慰使司后,思伦发趁机借此发展势力,扩大地盘,控制了滇西南的广大区域,这必然同周边的土司发生冲突,并影响明朝的统一大局。洪武十八年(1385年),沐英率明军与思伦发展开“定边之战”。二十二年(1389年),思伦发请降纳贡。二十八年(1395年),“缅使王使来言,百夷屡以兵侵夺其境。明年,缅使复来诉。帝遣行人李思聪等使缅国及百夷。思伦发闻诏,俯伏谢罪,愿罢兵”[86]。洪武三十年(1397年),麓川发生内乱,明政府乘平定叛乱之机,将麓川之地分而治之:“分其地,设孟养、木邦、孟定三府,隶云南。设潞江、干崖、大侯、湾甸四长官司,隶金齿。永乐元年升孟养、木邦为宣慰司。”[87]朱元璋的招抚分化与兵威,很好地解决了麓川问题,使明王朝的统治势力由大理、永昌进一步深入到滇西南的景东、麓川等地。之后至宣德年间,麓川之地大体安定。但麓川思氏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明王朝,思氏一方面遣使纳贡,另一方面却加紧兼并扩张,不断侵扰邻疆。他与缅甸、木邦、孟养诸土司的境土之争使得滇西南动乱不宁,最终也影响到了明王朝的统治大局。明英宗时,好大喜功,一味穷兵黩武,三征麓川,使西南地区动乱不息。更为严重的是“转饷半天下”[88],“劳师费财,以一隅骚动天下”[89]。正如方国瑜先生所说:“晚明祸乱,即基于正统年麓川兵事也。”[90]明英宗没有遵从朱元璋“威德兼施”的祖训,用剿不用抚,大举兴师,引起动乱,造成西南边疆大部分国土的分裂,给大一统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朱元璋倡于上,沐英行于下,使云南百务俱举。他“在滇历十年,筑城垣,设卫御,简官僚,修惠政,剔奸蠹,抚酋豪,兴学校,饰馆传,严祠祭,治水利,立屯田,谨斥候,垦田一百一万二千亩,辨方物以定其贡赋,视民数以均其力役,疏节目以宁便其人”[91]。
沐英的留镇,最初是从兵威云南,招抚各族人民和控制土司的军事角度考虑。但伴随着卫所、屯田制度的实行,却对明王朝稳定云南社会秩序,开发和发展云南社会生产,巩固中央王朝对云南的统治,统一西南边疆,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成效显著。沐英牢牢控制了云南的诸土司土官,树立了极高的个人声望,备受云南各民族人民的爱戴和拥护。“自英平云南,在镇十年,恩威著于蛮徼;每下片楮,诸番部县威仪出郭叩迎,盥而后启,曰:‘此令旨也。’”[92]朱元璋称赞他:“自汝在镇,吾无西南之忧也。”[93]所以,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沐英卒,“上哭之恸,辍朝遣祭。……追封黔宁王”;云南人民亦“为之流涕罢市”[94]。
朱元璋以其镇守云南,安抚蛮夷,稳定西南边疆有功,命其子沐春袭西平侯。沐春卒,无子,由其弟沐晟袭西平侯。永乐六年(1408年),沐晟征讨安南有功,朝廷“特进荣禄大夫、右柱国、黔国公,食禄三千石,子孙世世承袭。命黔国公沐晟仍镇守云南,节制都司属卫官军”[95]。自此以后,沐氏家族子孙世世承袭黔国公。“沐氏亦皆能以功名世其家。每大征伐,辄以征南将军印授之,沐氏未尝不在行间。”[96]沐氏以云南总兵管一职,成为云南事实上的地方最高长官,掌握一省的军政大权。其间也派过亲王出镇云南,如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周王(朱橚)迁镇云南”,“有军民之务尔,英自理之”[97]。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上以云南土旷人悍,必亲王往镇之”,乃诏岷王之国云南”[98]。但这些亲王根本没有能力号召诸土司,明王朝只能以沐氏镇守云南,最后形成“尾大不掉”[99]之势,俨然一方亲王,镇守云南与明朝相始终,是明王朝在云南的“政治代言人”,“以一方之主而镇服土酋;实居朝廷与地方土司之中间联系地位,与土司关系或征伐,或招谕,或安抚,均不外贯彻朝廷军事、政治、文化三大政策”[100]。
二、卫所镇戍与屯田并举[101]
朱元璋为了镇压人民反抗,保障统治政权,制定了“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102]的政策。故明军征服云南重镇后,首先亦是以“留兵镇戍”的方针,对云南进行周密的军事布置和军事机构的设置。洪武十五年(1382年)正月,朱元璋指示傅友德等:“比得报,知云南已克,然区画布置尚烦计虑。”[103]先在云南设置了左、右、前、后、乌撒、乌蒙等十四卫指挥使司(后来属于云南辖境的只有云南左、右、前、后四卫)。之后,又指示:“今云南既克,必置都司于云南以统率诸军。”[104]二月,朱元璋又谕:“教都督谢熊等于云南开设都指挥使司……云南诸处守御、各卫所大小官军,悉听节制。”[105]
初,朱元璋只想以征南大军中的部分地方卫军镇戍云南,谕友德等,“以云南既平,留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四都司兵守之,控制要害。考元时所留兵数,并计岁用及税粮徭役之法,与凡事之便宜以闻”[106]。谕征南三将军:“今蛮夷已平,可以班师。”[107]拟把征南大军调回。
但云南复杂的情况使朱元璋不得不做一些调整。洪武十五年(1382年)三月,傅友德上奏:“兵数无从稽考。但当以今之要害,量宜设卫以守。”[108]既然无元兵可利用,就应增加留守兵力,“若班师……何以能守”[109]。朱元璋赞同此看法,说:“云南士卒艰食,措置军事,贵乎得宜,不则大军一回,诸夷复叛,力莫能制。”[110]因此不能只以小部分兵力镇戍云南,而必须以“大军屯聚”[111]。洪武十七年(1384年)三月,傅友德、蓝玉“自云南班师回京”[112]后,沐英仍率大军9万留镇云南。伴随着征南大军的军事征讨进程及沐英的初期镇守,云南卫所设置开始展开。据陆韧教授考证,洪武十五年至十八年(1382—1385年),在云南设置了“9卫1所,即云南左、右、前、临安、楚雄、大理、曲靖、洱海、金齿卫和乌撒后所”[113]。这些卫所,主要集中在滇中腹里之地的重要城镇以及从内地通往云南的交通要道上。乌撒路、普定路是两条重要的交通干线,更需“留大军屯聚……使之畏威,方可分兵守御”[114]。根据地势、情况,设置军卫屯堡,“俾馈饷岁足。如是则兵卫相属,道路易通,无事则分兵驻守,有警则合兵剿捕”[115]。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三月,朱元璋遣征南将军傅友德等还军,分驻湖广、四川卫所操练。因为他认为:“诸蛮夷易变生乱,朕恐大军一回,彼复跳梁啸聚,岂不重劳我将士乎?今且还军,分驻要地,一以休息士卒,一以控制蛮夷。”[116]如此布置,是为了确保通往云南的道路畅通。
云南“诸蛮易变”的状况十分突出。云南各地土酋的叛乱事件基本是每年都有。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九月,杨苴聚众二十余万攻困昆明。十六年(1383年)五月,普舍县海燕雅谋作乱;八月,姚安府土官自久作乱。十七年,曲靖亦佐县土酋安伯作乱。十八年(1385年)十二月,平缅宣慰使思伦发反。十九年(1386年)二月,云南臻洞、西浦、摆金、摆榜诸蛮叛;十二月,云南巨津州土酋阿奴聪叛。[117]致使9卫1所的布置,沐英的留镇,仍不足以全面控制云南的局势,明军连年征讨,疲于奔命。
同时,云南因战乱不断,土地荒废,以及卫所的初步建立,大量军队的驻扎,仅靠就地征发和内地运粮根本无法解决军队的给养。《云南机务抄黄》载洪武十五年(1382年)闰二月“各处守御卫分,好生无粮。”十七年(1384年)上谓户部臣曰:“曩为云南数生边衅,命将讨之,今其地已平,悉入编籍,然兵多民少,粮饷不给。”[118]这严重困扰着留镇大军,威胁到明王朝对云南的统治大局。
为稳定云南的局势,朱元璋又再次调整对云南的镇戍方略,确定了在云南卫所镇戍与屯田并举的政策。明制,卫军以屯田自给。“太祖初,立民兵万户府,寓兵于农,其法最善。……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矣。……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119]洪武十九年(1386年)九月,沐英奏:“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宜置屯,令军士开耕,以备储耂。”上谕户部臣曰:“屯田之政,可以纾民力,足兵食,边防之计莫善于此。赵充国始屯田金城而储蓄充实,汉享其利,后之有天下者亦莫能废。英之是谋可谓尽心,有志古人,宜如所言。然边地久荒,榛莽蔽翳,用力实难,宜缓其岁输之粟,使彼乐于耕作,数年之后,征之可也。”[120]
在云南设军屯之议,不始于沐英。早在傅友德《答大理总管段明书》时,就提出了经营云南的“经世良法”:“新附州城,悉署衡府,广戍兵,增屯田,以为万世不拔之计。”“戍兵”“屯田”“万世不拔”是朱元璋确定的统治云南的重要战略方针。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王朝已在云南品甸(今祥云)“缮城池、立屯堡、置邮驿,安辑其民人”[121]。十八年(1385年),“傅友德征云南,进领兵屯七星关,未几,命署云南后卫……云南夷人叛服不常,军储不给,进能谨屯田,缮甲兵,严守备,由是军不乏食,事无废弛焉”[122]。但这些只是临时性的、小范围的屯垦,并不能解决征南大军粮饷匮乏的问题。所以,傅友德、蓝玉回师后,为加强对云南的控制,解决当时兵食困难的问题,开发农业生产,西平侯沐英镇守云南,掌军政大事,统筹布置屯田就成为其一件大事。他的“屯田之议”,也正好与朱元璋为稳定云南局势,拟增加云南驻军、屯田固守的战略调整相吻合。“遂诏征南将军颍国公、傅友德还京”[123],准备再次大规模调军云南。二十年(1387年)八月,“遣右军都督佥事孙茂以钞二万二千锭往四川市耕牛万头。时将征百夷,欲令军士先往云南屯田预备粮储故也”[124]。“至此,明朝在云南的军事镇戍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初期单纯的‘大军屯聚’于部分重要城镇和交通干线,变为在滇中府州县设治地区的广大范围内,且耕且守,进行大规模的屯田镇戍。这一政策的重大转变和实施,引发了明朝初期对云南新一轮大规模‘屯种听征’的军事移民和设置卫所的运动”[125]。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八月,张上奏:“蛮民顽恶,不遵政教,宜置兵戍守以控制之。”[126]加快了云南卫所的设置进程。到二十六年(1393年)明王朝“定天下都司卫所”时,云南都司共有15个军卫和1个直隶都司的鹤庆守御千户所。[127]从洪武十九年(1386年)到二十六年(1393年),云南增设了景东、蒙化、马隆、平夷、越州、六凉6卫及鹤庆千户所。二十六年(1393年)五月,“置云南中护卫,调长沙卫将士守之”[128]。陆韧教授在其书中进行了考证,认为此处的“云南中护卫”当为“云南中卫”。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岷王镇云南时,曾调整云南卫所,“调云南中卫于北胜州置澜沧卫”[129]。这样,洪武年间云南都司所领卫所达18卫。
明初部署云南卫所,是根据云南的重要战略地位:“云南全省,东以曲靖为关,以瞮益为蔽;北以鹤庆为关,以丽江为蔽。东北贵州,东南交趾,西南缅甸,西北吐蕃。夫谈形势者必称要害,云南要害之地所当有三:东南八百、老挝、交趾诸夷,以元江、临安为锁钥;西南缅甸诸夷,以腾越、永昌、顺宁为咽喉;西北吐蕃以丽江、永宁、北胜为塞。知
塞则吐蕃遁,守咽喉则西夷宁,固锁钥则南夷靖,三要得而云南可安枕矣。”[130]经过精心计划,“然后择地利广设卫所,控制全境,捍卫边土,诸境贯通,布置周密,如血脉经络全境,成一整体”[131]。有效地驻防在西南边境,达到了捍卫边境要塞,防守冲要之地,震慑地方势力,稳固云南统治的目的。
朱元璋确定在云南镇戍与屯田并举的政策后,乃大量征调军卫将士和屯丁,云南的屯田随即大规模展开。明王朝的屯田之制,有军屯、民屯、商屯,云南则以军屯为主。洪武二十年(1387年)八月,“诏景川侯曹震及四川都指挥使司选精兵二万五千人,给军器农具,即云南品甸之地屯种,以俟征讨”[132]。九月,“命西平侯沐英籍都督朱铭麾下军士无妻孥者……自楚雄至景东,每一百里置一营屯种,以备蛮寇”。令湖广都指挥使司奉诏“以靖州、五开及辰、沅等卫新军选精锐四万五千人于云南听征,”又令“市牛二万往彼屯种,请令诸军分领以往”[133]。十月,“诏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屯云南。……诏长兴侯耿炳文率陕西土军三万三千人往云南屯种听征”。耿炳文于二十一年(1388年)“承制遣陕西都指挥同知马烨率西安等卫兵三万三千屯戍云南。”[134]二十年(1387年)十一月,“命普定侯陈桓、靖宁侯叶升往云南总制诸军,于定边、姚安等处立营屯种,以俟农隙征进,既而又命桓等领兵屯田于毕节等卫”。十二月,又命他们“率湖广都司诸军驻普安,分屯曲靖、越州”。谕沐英等:“自永宁,至大理,每六十里设一堡,置军屯田。”[135]二十三年(1390年)四月,“上以云南列置戍兵,平夷尤当南北要冲,四面皆蛮夷部落,必置卫屯兵镇守”,“乃命开国公常升往辰阳集民间丁壮,凡五千人,遣右军都督佥事王成、千户卢春统赴平夷置卫”。又“设置屯所于甸关果马里联络耕种,以为边备”[136]。五月,“置宜良千户所。……沐英遣千户许文、吴善等领兵镇守……屯田以给军饷,民皆悦服输赋”。六月,“给云南诸卫屯牛”“六千七百七十余头”[137]。二十四年(1391年),“上以景东为云南要害,且多腴田”,“调云南白崖军士屯守”[138]。二十八年(1395年),“以姚安府多荒田,调岷府护卫军士屯种,立为中屯千户所”[139]。
云南军屯与全国一样,实行卫所有组织的规模化屯田。明代屯田的基层组织是屯田千户所,每户给地一份十八亩,官给耕牛、耕具、种子,交纳一部分所承种军屯分地的收获物给官府,称为“屯田籽(子)粒”。通过这一方式,既解决了军队粮饷的供应问题,又保证了明王朝在云南的长期统治,维护了西南边疆的安定。正如康熙《云南通志》张仲信序所说:“明初开滇,戍江南北丁壮数十万家填实之,度其可耕之土给为世业,三分屯而七分守,兵无更调之劳,粮无飞挽之苦,屯法一兴,边徼遂定。”
明王朝在实施军屯的同时,还广泛地开展民屯。云南人少地多,明军平定云南后,除建立卫所,实行军户屯垦之外,也有组织地移入一些民户进行屯田,以充实云南。洪武十七年(1384年),明王朝开始“移中土大姓以实云南。时各府设卫所,然屯伍空虚,上欲实之,故巨族富民一有过犯即按法遣戍云南”[140]。一般民户也被移入云南屯垦,《滇略》有载:“高皇帝既定滇中,尽迁江左良家闾左以实之,及有罪窜戍者,咸尽室以行。”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诏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屯云南”[141]。这些民屯者主要分布在云南靠内地区的各府、州、县;同样由官府贷给耕牛、农具、种子,从物质上加以扶持和鼓励;他们所开垦的荒地,都可作为“己业”;不承担军事任务。“但他们对开发云南所起的作用则与军屯户相同”[142]。
伴随着征南大军的进入和军屯、民屯在云南的实行,内地以汉族为主的大量移民进入云南。其中绝大部分是以军屯形式迁入的,军屯人员的家属也迁入云南,安家落户。明代官府有组织地迁徙内地的农民、贫苦百姓、流民或一些富户、大姓以民屯方式进入云南。还有因商旅往来、因学、因游宦而寓居云南,或其他零散移居云南的汉族移民,他们也构成了明代汉族移民的一部分。
卫所制度的实施,本来是属于军事建置,是为了巩固统治,安置驻军,控制要害,镇压人民反抗。但镇戍与屯田并举,大量汉族移民的进入,却带来了云南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云南屯田最为重要,盖云南之民,多夷少汉;云南之地,多山少田。云南之兵食无所仰。不耕而待哺,则输之者心怨;弃地以资人,则得之者益强。此前代之所以不能乂安此土也。今诸卫错布于州县,千屯伦列于原野。收入富饶,既足以纾齐民之供应;营垒连络,又足以防盗贼之出没。此云南屯田之制,所以其利最善,而视内地相倍蓰也。”[143]其开辟荒地,兴修水利,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促进经济的发展,改变人民的社会生活,改变云南的居民构成,促进民族融合,加快云南地方开发的作用更不容忽视。
三、兴建学校,传播儒学
朱元璋比较重视教育,他一再强调“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144],大力兴建学校,传播儒学。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即传谕中书省:“宜令郡县皆立学校……使人日渐月化。”这样,“迄明,天下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145]。为把“四方诸夷”牢牢控制在统一中国之内,朱元璋在发展地方郡县学、社学的过程中,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教化格外重视,强调“武功以定天下,文教以化远人”[146]。他教导部下说:“蛮性习虽殊,然其好生恶死之心未尝不同。若抚之以安,待之以诚,谕之以理,彼岂有不乐从化者哉?”[147]
元朝建云南行省后,赛典赤就大力倡学,云南“由是文风稍兴”[148]。明代在元代云南儒学渐兴的基础上,首先重新修复元代的一些庙学,又进一步在云南各府、州、县、卫所以及土司统治地区新设学校,将内地的学校教育制度完整地移植到了云南,使云南的学校教育开始与内地全面接轨。云南的儒学发展由此进入到一个划时代的阶段。
明军平定云南之初,即着手修复和兴建学校。“国朝洪武初,西平侯沐英因其旧建云南府儒学。”[149]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设置了云南大理府及蒙化等州儒学。十一月,因“云南既平,诸夷服从”,朱元璋乃下诏布置各项统治事宜,有关学校建设的一项是:“府、州、县学校,宜加兴举,本处有司,选保民间儒士堪为师范者,举充学官,教养子弟,使知礼义,以美风俗。”[150]随之,一大批学宫(文庙)得以恢复和新建。据《云南省志》卷六十《教育志》的记载,洪武一朝,在内地和土司统治之地所设学宫有:云南府学宫、嵩明州学宫、大理府学宫、临安府学宫、永昌府学宫、邓川州学宫、石屏州学宫、河西县学宫、澄江府学宫、鹤庆州学宫;新建学宫有:蒙化厅学宫、永北厅学宫、峨县学宫、晋宁州学宫、呈贡县学宫、曲靖府学宫、楚雄府学宫、赵州学宫、云南县学宫、浪穹县学宫、太和县学宫、阿迷州学宫、通海县学宫、宁州学宫、蒙自县学宫、南安州学宫、元江州学宫、剑川州学宫、永平县学宫等。同时,设置了府州县学的管理机构,府学设教授一人,训导四人;州学设学正一人,训导三人;县学设教谕一人,训导二人,以学宫为署所,专司各地的学校教育。云南各地在明初兴办学校的基础上,永乐六年(1408年),开科取士。[151]正统十一年(1446年),设立卫学。[152]成化八年(1472年),建立社学。[153]弘治十一年(1498年),设立书院。
云南的生员除入云南地方所办学校外,还可入中央国子监就读。土官子弟由土官知府自己派遣;一般人家的子弟则以选贡的方式入监。如: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云南大理府贡生员尹惟贤等入国子监”。二十五年(1392年),“云南布政使司贡生员杨嵩等六人入国子监”。二十八年(1395年),“云南临安府贡生员赵仁等入国子监”[154]。明政府规定了国子监生员所读之书,一是儒家经学典籍,即记载中国古代典章文物、历史资料、论述儒家哲学观点、政治思想、伦理观念和教育原理的《四书》《五经》。二是明政府制定的典章制度、政策法令,如《大明律》《大诰》等。云南生员同样接受这些教育,借此,他们得以直接接受正规的、系统的儒家经学典籍的教育和熏陶,学习、了解明代政策、法规,为学成之后效力于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55]
朱元璋在对待云南的教育上,尤其注重对少数民族的教育。下诏在云南各地设立专供少数民族学生读书的学校。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置云南沅江府儒学。时沅江府言:‘土官子弟,编氓多愿读书,宜设学校以教之。’”[156]这是明朝首次在云南的少数民族地区办学校。二十八年(1395年)六月,“户部知印张永清言:‘云南、四川诸处边夷之地,民皆,朝廷与以世袭土官,于三纲五常之道懵焉莫知,宜设学校以教其子弟。’上然之,谕礼部曰:‘边夷之官皆世袭其职,鲜知礼义,治之则激,纵之则玩,不预教之,何以能化?其云南、四川边夷土官,皆设儒学,选其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以教之,使之知君臣父子之义,而无悖礼争斗之事。亦安边之道也。’”[157]有此诏令,土官统治地区相继设立了学校。明朝“宣慰、宣抚等土官,俱设儒学”[158]。对未设学的边疆地区,又有“土官子弟许入附近儒学,无定额”[159]的特殊规定。明中央王朝及地方官吏还对土司子弟入学采取奖励政策。
朱元璋为了笼络归顺的土司,还实行吸收土司子弟入国学的特殊措施,“敕国子监官善训导之”[160]。允许各土司“凡有子弟皆令入国学受业,使知君、臣、父、子之道,礼乐教化之事,他日学成而归,可以变其土俗,同于中国”[161]。
朱元璋尤其重视对云南土司、土官的教育。洪武十五年(1382年),“云南北胜州酋长高策,甫七岁,率所部降,后十年入朝,送太学,及长,还为土官,令所历土官视效之。莅事之日,即禁通、把事毋置田宅,以渔于民,边境赖之以宁”[162]。其后云南各土司子弟纷纷遣子弟入国子监就读。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云南罗罗土官遣子入监读书”[163]。二十三年(1390年)七月,“云南乌撒军民府土官知府何能遣其弟忽山及生二人请入国子监读书”。九月,“云南乌蒙、芒部二军民府土官遣其子以作、捕驹等请入国子监读书”[164]。对入国子监读书的土司子弟,主要是施行“礼教”,朱元璋敕国子监官曰:“移风善俗礼为之本,敷训导民教为之先,故礼教明于朝廷而后风化达于四海,今西南夷土官各遣子弟来朝,求入太学,因其慕义特允其请,尔等善为训教,俾有成就,庶不负远人慕学之心。”[165]朝廷对这些入监生员经常给予优惠和丰厚的赏赐,不仅减免他们的学费和伙食费,每年还发给冬、夏衣服,回家探亲再发来回路费。《明太祖实录》中关于这类赏赐的记载很多。同时也命令土司子弟必须上学读书,“不入学者,不准承袭”[166]。并对他们的言行举止做出严格的规定,如有违反,必将受罚。
国子监和地方学宫对云南土司子弟和一般生员实行与内地一致的儒学教育,极大地推动了云南内地及边疆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汉文化(儒学)的传播。各族人民纷纷入学,朝廷大力培养、教化。他们学成而归,“变其土俗,同于中国”,逐渐向化中原,树立起“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远大抱负,培养起忠君意识,进入仕途后,就会用中原准则治理当地土民。儒学的教化,使他们明了其言、行、忠、仁、义、礼、智等行为规范及一整套伦理纲常,这样,就会忠于朝廷,忠于皇帝。统治者通过思想控制达到政治控制,最终达到“使其无叛”,安定地方,维护明王朝“大一统”政治局面的目的。
四、提倡禅宗
为了维护明王朝的统治,朱元璋除采取各种政治集权措施外,还利用儒、佛、道三教作为精神统治的工具。
朱元璋对佛教的重视与利用,除了其早年的经历有关外,更多的是力图使佛教儒学化,使僧侣世俗化,使佛教更好地为政治服务,集一切大权于一身。因此,他对佛教清理门户,大加整饬。洪武十五年(1382年),亲自将佛教条贯为禅、讲、瑜伽三大类。禅,即禅宗;讲,指禅宗而外其他宗派;瑜伽则指靠念经挣钱的“经禅僧”。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颁布《申明佛教榜册》,再次强调“清其事而成其宗”,“使禅者禅,讲者讲,瑜伽者瑜伽,各承宗派,集众为寺”[167]。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立管理佛教的专门机构,在中央设僧录司取代明初的善世院;在地方,府置僧纲司,设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人;州置僧正司,设僧正一人;县置僧会司,设僧会一人。形成一个由上至下的僧侣衙门系统,强化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对佛教的直接控制,同时用高官厚禄来拉拢一批高僧为其统治服务。
在云南,朱元璋对佛教的改造和利用表现在提倡禅宗,限制密宗。
云南自然地理环境的独特,民族的众多,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的复杂,保存着丰富的原始宗教,也为各种外来宗教的传播和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佛教是其境内一大外来宗教,历史源远流长,一般认为,“云南之有佛教,传闻于汉、晋,兴隆于唐、宋,昌于元,盛于明,而衰落于清”[168]。且派系齐全,宗支繁多,有阿叱力教、汉传佛教、南传上座部佛教、藏传佛教四大派系。不同派系又吸收、融合不同民族的原始宗教和巫术文化,使云南佛教又呈现地方民族化的特征。
佛教传入云南后,又与儒家思想相结合,深入人心,尤以阿叱力教为甚。云南阿叱力教,唐初传入,主要分布在大理及昆明地区。蒙段时期最盛,在蒙氏称强,郑、赵、杨、段、高诸氏争长割据的五百余年间,其宗教又不断加入若干土著色彩,与初传至者异,成为典型的云南地方佛教。南诏、大理的上层人士皆皈依其,民间亦盛行,就为当政者所利用,作为巩固其统治的精神武器。《新纂云南通志》载其事曰:“凡官属大都用佛徒以佐治理。而佛徒亦多读儒书,故称儒释焉。”[169]又王本《南诏野史》载曰:“段氏据云南二十二主,三百十六年。段氏有国,亦开科取士,所取悉僧道,读儒书者,以僧道为官,属亦以佛法为治。称之为佛教国,亦未始不可。故其民咸知佛法,易于治理,而不尚军旅。”薛承教《滇略·序》也说:“自蒙、段氏窃据其地,朝贡问通声教阻绝者逾八百年,遵竺乾之说,以饰其治,假瑜伽之幻,以侈其武,威行西海,利尽南交。”宗教与地方政权的联系过密,宗教势力根深蒂固,必对中央统治不利。元代灭大理国后,大力扶持禅宗,使阿叱力教的影响有所减弱。但元朝仍封大理段氏为总管,使其得以在大理地区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所以阿吒力教派仍得以保存延续。大理地区的阿叱力教仍然拥有广大的信众,宗教的势力仍很大,仍控制着当地人民的思想意识。
阿叱力教之衰,则因禅宗的盛行。明宣德九年(1434年),郭文撰《重修玉案山筇竹禅寺记》[170]就说:“滇人所奉,皆西域(指天竺)密教,初无禅、讲宗也。前元既一,南诏鄯阐(昆明)人有雄辩大师者,以奥学宏器,归自中华,始倡讲宗于兹寺。滇之缁流俊秀者,翕然从之,而其教日振,自是名兰巨刹,弥布遐迩,南诏之有僧、宗,实启之也。”雄辩法师盖在云南开禅宗之一人。“元起朔方,固已崇尚释教。”[171]元朝统一云南建行省后,修建佛寺,选派僧人到云南担任释教都总统,管理佛教事务,促进了汉传佛教的各派各宗在云南的进一步传播和发展。禅宗开始在云南传播和发展起来。
朱元璋以“明教”起事,深知宗教对政治、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所以明代统一云南,彻底取消段氏的自治政权,加强中央王朝对云南的统治后,为进一步巩固对云南的统一,加强思想方面的统一,朱元璋在积极提倡“教化”,推广儒家文化的同时,对宗教也加强了管理,大力促进中原佛教,特别是禅宗在云南的传播。
针对南诏、大理、段氏总管对大理统治时间太久,影响太大,又有宗教的极大渗透力的情况,朱元璋尤其重视对大理实施思想控制。所以,明军一平定大理,即设大理府学,用儒家思想实施教化。同时,压制、扼杀大理地区自南诏大理以来相沿不替的白族文化,收缴南诏、大理及元代官方和民间的书籍,并将其烧毁,“傅、蓝、玉三将军临之以武,胥元之遗黎而荡涤之,不以为光复旧物而以为手破天荒。在官之典册、在野之简编,全付之一烬”[172]。包括密宗的佛经也被烧毁。这对云南的文化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在平定云南的过程中,许多寺院、藏经也因战火而毁。如“习仪僧纲司玄化寺……洪武十五年火毁”[173]。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刻的《嵩恩寺常住碑记》说:“洪武壬戌(十五年),天兵南伐而火于军前,僧流俱失其所,田庄俱绝其缘,佛图法器寂然荡尽。”永乐十九年(1420年)刻的《赵州南山大法藏寺碑》也说:“至大明圣世,洪武壬戌春,天兵入境,经藏毁之。余等俭岁之中,救得二千许卷,安于石洞,数年之间,切念斯之圣教,唯启半珠,未窥全宝。”[174]这对云南的佛教文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对流行于大理的阿叱力教,时人认为“邪教”,曹树翘《滇南杂志》曰:“蒙氏所祖佛教为秘密法,与牟尼微不同,蒙氏以其术兴,皆邪教也,浸淫千有余年,中国居者甚众,尚不能以尽变,时以为耻,而中原之慕之者,乃以为瑜伽邹鲁艳而称之,不亦异乎?”阿叱力者,瑜伽秘密宗也,郭文《重修玉案山筇竹禅寺记》谓:其“戒行与禅宗大相远矣”。为削弱大理宗教上层势力的影响,朱元璋也认为其释非道,足以惑众,明令禁止传授。
后来,为了避免引起广大下层劳动信众滋事,沐英奏请阿叱力教属“土教”,土俗奉行,无伤王化,朝廷才放松政策,准其继续行教,但加强了对其的监督和管理,在其特别盛行的昆明和大理,另设阿叱力僧纲司。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一云南府公廨曰:“置……阿叱力僧纲司。”卷五大理府公廨亦曰:“(置)阿叱力僧纲司。”万历《云南通志》卷十二云南府郡祀曰:“天王庙在府城南,内设阿叱力僧纲司。”又卷十三大理府寺观曰:“阿叱力僧纲司大我寺,在府治南。”则阿叱力僧纲司有习仪之所。又卷五云南府职官志曰:“阿叱力僧经司,正都纲一人,副都纲一人。”大理府职官曰:“阿叱力僧纲司,都纲三人,副都纲一人。”阿叱力僧官之设,终明之世未废,加强中央对阿叱力教的控制。经过这些限制和管理,阿叱力教日衰,退出城市,退出上层社会,藏身于村寨,藏身于巫教。
朱元璋对禅宗则实行保护和扶持。在平定云南之初,即在云南、大理、临安、永昌、曲靖等14府均设立僧纲司,设都纲1名,副都纲1名;州设僧正司,设僧正1名;县设僧会司,设僧会1名。各管辖若干寺庵。[175]并将其纳入中央集权统治机构的直接管理之下。对著名僧人予以敕封。洪武十六年(1383年),大理僧人无极率数名僧人,带山茶一珠,龙马一匹等物朝觐,朱元璋亲自接见,接见中,忽然马嘶花放,“天颜喜,馆之上刹,赐馔赐衣赐号,并敕游诸名刹……敕授僧纲司都司之职,世世无替”[176]。洪武十九年(1386年)八月,云南兴祖寺僧性海等,上表求护持山门榜文,得到允许。朱元璋颁赐圣旨与天下各寺:“禁诸色人等,毋得轻慢佛教、骂詈僧侣、非礼搅扰,违者本处官司约束。”[177]还派出僧人到云南兼垦殖、教化二事。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三月,“僧司三项式善世弘道等于中右门钦奉圣旨,凭僧司行文书各处。僧去但有讨度牒的,僧二十以下的,发往乌蛮曲靖等处,每三十里造一座庵寺,自耕自食,就化他一境的人”[178]。这些自耕自食的僧人的主要目的是“教化”当地之人,但他们对云南的开发也做出了不可忽略的贡献。留镇云南的沐氏,捐资重修寺宇,也促进了云南佛教的发展。
朱元璋采取的这些措施,还为后代所继,既削弱了云南宗教上层的势力,加强了思想控制,又造成了“明季滇黔佛教之盛”,由明初的“衰微至极……计明自宣德以后,隆庆以前,百余年间,教律净禅,皆声闻阒寂,全中土如此,不独滇黔然也”,发展为“自万历后高僧辈出,云盝、紫柏、密云、湛然,各阐宗风,呈佛教复兴之象。流风所被,远及滇黔”。若以“住持三宝,开宗立教论云南佛教,固较逊于他省,若以佛化之普及及论众生崇信三宝之广,遵行遗教之虔诚,则较他省有过之无不及”。加上“明季中原沦陷,滇黔犹保冠带之俗,避地者乐于豳居岐,故佛教益形热闹”[179]。明王朝企图用宗教的统一取代地方教派的割据。提倡禅宗,加强思想统一,就成为加强国家政治的需要,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
第四章 朱元璋的治滇成效及影响
朱元璋为巩固对云南的统一,更好地加以治理,根据实际情况,总结了历代中原王朝统一和治理云南的成败得失,对施政者提出必“宽猛适宜”“威德并行”[180],才能“使其无叛”。各项治滇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基本上是围绕这一原则进行的,从而比较成功地将云南之地统一在明朝的版图之内,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取得了治滇的伟大成就。“西南之夷,地方数千里,皆山林幽昧,种类庞杂,性如飞走,易感而难化,仰惟创业之君,辅运之臣,风云际会于一时,而威德周匝于四表,故能投之斯中,取之斯获,丰功伟绩”[181]。“其地二百年宁谥底定无反,侧如今日之盛,盖由我圣祖神谟圣略,而诸将规画甚详,经略甚当,故能变荒裔之民为文明之俗”[182]。其后代基本继承他的治滇政策、方略不改,促进了云南在明代两百年中的大发展,造成了云南历史的划时代变化。
一、政治上的统一——为云南与祖国内地的整体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朱元璋通过军事征讨,消灭了云南境内的各种残元分裂势力,将云南纳入全国统一的版图之中。建立了与全国范围内其他省相同的云南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加强了行政管理,将云南纳入全国统一的政治轨道。三司的并立,解决了地方上权力过大的问题,不易出现地方“尾大不掉”之势,又便于中央集权。全设流官的地区,户口、田亩、赋役、征调、刑法一如内地;土流兼设的地区,管理也逐渐趋于内地化。
依云南社会、经济、民族具体情况而实行的土司制度,仍是全国郡县体系的一部分,土司仍是中央王朝之臣,他们受爵禄,被章服,奉版章,奔走御侮,抵掌疆场。通过对他们加强控制和管理,扩大彼此间的联系和交流,加速发展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对维护云南的政治稳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对维护祖国版图的统一和完整,抑制地方分裂割据局面的出现,稳固统治,加强各族人民之间联系和交往的客观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并为最终实现云南与内地政治上的一体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刘文征对此有比较中肯的评价:“施羁縻于夷狄,非络首穿鼻之术,盖授之爵赏,被之章服,俾自为治,而用夏之变与焉。”[183]
朱元璋对云南采取的不同政治措施,最终目的还是为促使云南与内地各省在政治上日趋统一。设置流官的地区自然不用说。设置土官的地区,也只是权宜之计。为维护大一统盛业,朝廷对他们有一系列的严格规定,使其成为国家政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且,一旦有条件,中央王朝就要直接由流官统治,明代中后期的“改土归流”即是如此。“朝廷建立土司制度,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过渡手段,其最终目的是改土归流。”[184]所以,朱元璋的军事征讨和政治措施为促进云南与祖国内地的整体发展奠定了军事和政治基础。
二、经济上的发展——为云南与祖国内地的整体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云南军屯“其利最善,而视内地相倍蓰也”,“诸卫错布于州县,千屯遍列于原野”[185],促进了云南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第一,农业方面,开辟了大量田地,兴修了大量的水利灌溉工程,凡汉族移民所到达的靠内地区的各府、州、县,水利灌溉状况都有所改善,技术显著提高,效果也非常突出。汉族移民还带来了内地先进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及新的农作物品种,各族人民也学会使用各种铁农具,实行较高水平的精耕细作,把旱地改作水田,利用水筒、水车、翻车等提水灌溉。尤其是牛耕技术得到改进和推广。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和铁农具的使用,使农作物品种也逐渐改良和增多,大凡内地有的农作物品种,云南靠内各府、州、县地区也都有,产量也相应增加,不但实现了军粮自给,而且还支援了地方财政。
第二,手工业、副业及矿产业的发展。除种植农作物外,汉族军民屯户还在靠内各府、州、县种植桑树、棉花等,促进了当地纺织业的发展,内地汉族地区的纺织工业技术传授给当地少数民族,居住山区的少数民族也大多会织土布。此外,制瓷业、造纸业、制糖业、制漆业、食品加工业等都有所发展。随着人民生活的改变,从事鱼、蜂蜜、皮毛、果园等副业生产的人也逐渐增多,有较多的产品投入市场交换。云南矿产资源丰富,内地“军匠”进入云南开采和治炼铁、铜、银、锡、玉石、大理石等矿物,推动了云南矿冶业的发展。
第三,交通状况的改善,城镇的兴起与商业的发展。明王朝为密切云南与内地、云南境内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联系,加强控制,伴随卫所的设置,在各交通要道派驻屯军,设置驿堡铺哨,修辟道路。明兵入滇之初,即置邮传。驿道的修辟,本是为传送公文、发号政令、官员往返,客观上却改变了云南落后的交通状况,加强了云南与内地、云南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同时也为商旅往来提供了方便。堡的设置,则是“云南有驿无递,故以堡代之;有驿必有堡,堡主递送”[186]。明代驿、堡设于广阔之地,堡军世守其职,环堡而居,垦田自给,亦渐繁盛,久之发展成为军户聚居之城镇,在各府、州、县皆如此。铺、哨则设于较小之地。设铺、哨之地,后来逐渐成为村落。
农业、手工业、副业的发展,城镇、村落的兴起,交通的便利,促进了云南商业的发展。既有四方商贾进入云南,又有本地之人经商;既有昆明、大理、曲靖、临安、永昌等大城镇,又有遍布全省的小城镇和农村的“街子”。商业活动非常活跃。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银两、铜钱的使用也普遍起来。如洪武十九年(1386年),命沐英“赍白金(银)二万二千六百五两往乌撒等处市马,得马七百五十五匹”[187]。货币的统一,进一步紧固了云南和祖国内地经济联系的纽带。
第四,朱元璋统治时期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最终引起明中叶以后生产关系的不断变化。一方面,军屯推行不久,为图谋利益,卫所军官便利用职权,滥占屯地,加重剥削,致使许多屯军沦为私家佃农和国家佃农。另一方面,屯田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对周围还处于落后经济形态的少数民族地区有很大的吸引力,各少数民族地区放弃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逐渐向先进生产关系转化。明中叶以后之百余年中,明政府陆续对这类地区实行改土归流。从而导致云南生产关系的格局发生了变化。
云南靠内地区以及一些土官统治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内地经济发展的差距逐步缩小,这与屯田的展开,汉族移民的进入是密不可分的,他们“直接为这类地区导入了封建地主经济的生产关系和经营方式,推动着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向地主经济迅速转变,为流官政权普遍建立奠定了社会经济基础”[188],也为云南与祖国内地的统一、整体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三、文化上的繁荣——为云南与祖国内地的整体发展奠定了文化基础
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政府的大力倡教,带来了云南文化教育事业的繁荣,社会风俗的改变,“大一统”思想的深入人心。
云南靠内地区的各府州县基本都建立了学校,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也建立了学校。为通过科举取得做官资格,为取得承袭资格,不仅是汉族子弟入学读书,云南少数民族子弟读书者也日渐增多,既为中央王朝培养了知识分子和统治人才,又使云南各地的文化教育日兴。到明中期,云南靠内地区汉、白、彝、纳西等族杂居的各府、州、县的一些城镇的文化发展,已日益接近于汉族聚居的内地各省。
汉文化的传播,汉族移民的进入,还带来了云南社会习俗的巨大变化,尤其是靠内的云南府、曲靖府、广西府、寻甸府、武定府、澄江府、临安府、楚雄府、姚安府、大理府、鹤庆府、北胜府、蒙化府、永昌府、景东府等处,变化更为突出。“衣冠、礼法、言语、习尚,大率类建业(南京);二百年来熏陶渐染,彬彬文献,与中州埒矣。……人文日渐兴,其地夷、夏杂处,然亦蒸蒸化洽,朴易治,庶几所谓一变至道者矣。”[189]
明王朝的倡教,大量汉族移民知识分子进入云南,使中原汉文化与云南文化全面接触,培养出一批饱读儒家经典的云南文人,以儒家“华夷一统”的大一统思想为核心的中华整体发展观,也渐为他们所接受。他们以这一思想为指导,著书立传,编纂方志,使“大一统”思想在云南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进一步为云南大多数知识分子和各族人民所接受和认同。如明代著名的白族史学家李元阳,就是中原文化对云南文化产生重大影响下的云南文人的杰出代表,他所编纂的《云南通志》是万历以前云南志书的集大成者,其编志的基本指导思想就是“‘天下一统’的整体观”“‘无间华夷’的民族观”“‘爱民抚夷’的羁縻观”[190]。他十分强调国家统一的整体观念,始终把云南作为中国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今之云南,即汉唐之云南也,云南之郡县,即天下之郡县”。而云南之为中国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历史悠久,说:“云南在汉,文献之所渐被,声教之所周流,其来久矣。”自两汉在云南设置郡县,传播汉文化,就确立了中原王朝对云南的统治,对汉武帝开西南夷的做法大为赞赏:“当此之时,守令制其地,酋长安其封,善则相成,过则相规,夷汉不辨,如左右手。”认为唐朝天宝以后,“边吏无良,群夷忿怒,始有割据之祸”。对宋朝放弃云南,使两汉以来经营云南所取得的成绩都付诸东流的做法则深表可惜:“宋室之兴,弃而不取,三百年间隔为异域,两汉风猷,斩然莫继!”[191]所以,对朱元璋将云南纳入版图、设置郡县,“施三皇五帝教化”的做法表示赞同,对其效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不四三年,云南衣冠文物济济乎与中土相埒。”[192]云南文人能在其所篡书中贯彻“大一统”思想,以“无间华夷”[193]的民族观来考察云南历史;且朱元璋经营云南的政策、措施为云南文人所认同和赞赏,表明儒家文化、大一统思想已经深入云南各民族之人心,这也是王朝统治者施行教化的结果。所以建州入关后,云南竟成为明朝最后一个皇帝(南明永历帝)的抗战根据地,而永历帝的驾到,也使昆明百姓激动不已,“遮道相迎,至有望之泣下者”[194]。
汉文化自汉代以来就已经在云南境内传播,云南各族人民也善于接受汉文化,从而获得了更好的发展。到明代,汉文化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在云南传播和发展。云南子弟通过读书习儒,知书达理,各安其职,各尽其责,云南社会呈现出一派礼乐融融、安居乐业的景象,朝廷则达到了施行“教化”、安定边疆、“以夏变夷”的目的。汉文化成为云南的主体文化,儒家思想在云南意识形态领域中占据主导地位,“大一统”思想深入人心,“民慕华风”,云南于明朝“大一统”的版图之内的凝聚力大为增强,为云南与祖国内地的统一、整体发展奠定了文化基础。这是消除云南诸夷“叛服不定”,限制云南地方势力分裂割据,巩固边疆,维护统一局面,促进云南与中国历史整体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因为“以汉族为主流的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形成中国体系的文化,在中国整体之内,起着主干作用。也在这基础上建立政治联系”[195]。
四、民族人口构成的改变——为云南与祖国内地的整体发展奠定了人口基础
明代布置卫所,军屯安家,大量汉族移民随之进入云南,促成了云南民族的融合和云南民族人口构成的改变。
“府卫相兼”“军民交错”的分布格局促进了民族间的交错杂居与互动融合,以汉族为主的移民长时期与原住各族人民共同生产、共同生活,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甚至互相通婚。汉族人口较多的云南靠内府、州、县城和边远的卫、御、所城镇,较为发达的社会经济文化对少数民族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致使原住各族融合于汉族中。如石屏,史载:“按石屏之盛,由沐英之留屯江南大族,辟新天地,始有今日,而其后之移至者,亦屡见之,故能大启文明,使土著之人同化于我华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政令条款、典礼诗书,彬彬郁郁,比于中州。”[196]其汉族人口少者,则变服从俗,融合于所居地的少数民族中。如丽江的纳西族聚居区,由势力强大的木氏土司统治,明初中央政府曾派屯军于此,后来这部分屯军被融合到当地部族中去了。对此,《徐霞客游记》载:“其地土人皆为麽些。国初汉人之戍此者,今昔对比皆从其俗矣。盖国初亦为军民府,而今则不复知有军也。止分官、民二姓,官姓木,民姓和,无他姓者。”[197]当然,明代的民族融合是以少数民族融入汉族为主流,统治者借此达到“以夏变夷”、巩固边疆的目的。
按明制,屯戍云南的诸卫士卒之妻、子也被送往戍所,这些军屯人员及其家属构成了明代云南汉族人口的大部分。云南民族人口构成的改变,就是伴随着大规模汉族移民的进入而产生的。军事移民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类和人口最多的一部分。据陆韧教授考证,“明代后期天启年间(1621—1627年)云南汉族人口大约是都司所辖104万,布政司所属126余万,沐庄隐含的约70万,达三百万左右,当然这个数据还值得推敲,绝对不是明代云南汉族人口的准确数据。……汉族人口应当大大超过户籍统计之数”[198]。
明中叶以后,当卫所制度废弛,不能为统治者所控制,而军户已住定,军田已开辟,军屯戍守和屯种的作用消失后,军田渐转为民田,军户渐转为民户。再加上其他汉族移民,有数百万之多,成为云南民族构成中最主要的民族群体。即所谓“其人土著者少,寄籍者多”[199]。这改变了云南“夷多汉少”的民族人口构成状况,汉族成为云南人口最多、分布最广的主体民族并沿袭至今,云南的主体社会就变成一个由以汉族移民及其后裔为主构成的移民社会。
从此以后,云南的汉族人口开始在云南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他们原本生活在内地,习惯于中央王朝一统的意识和制度,自然成为云南社会稳定、政治统一的坚实基础;他们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劳动技能,通过传授给当地的少数民族,促进了当地经济的迅速发展,进而引起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他们来自有两千多年儒学教育传统和近千年科举考试历史的中原内地,儒家思想、汉文化对他们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又有些本身就是被贬谪或流寓云南的内地知识分子,这促进了云南学风的盛行,提高了云南各族人民的整体文化素质。整体上把云南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缩短了与内地的差距。所以,云南汉族人口的增多,引起云南民族人口构成的改变,为云南与祖国内地的统一、整体发展奠定了人口基础。
第五章 朱元璋治滇思想探微
我国自古就是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总趋势。“统一的概念,主要就政权而言,即由一个政权统治时期谓之统一,由几个政权统治时期谓之不统一”,“政权的统一,是在整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200]。“整体的概念,则是各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内在联系与凝聚”[201]。所以,中国历史一直统一地发展着,与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体性是密不可分的。但“在中国整体之内,历史发展过程存在着不平衡的情况……整体之内,不排除不同情况的存在,并且以不同情况而依赖,得到共同利益,发展了整体的历史”[202]。
朱元璋治滇就是云南历史发展与中国历史发展统一性、整体性与不平衡性结合的体现。“封建王朝之所以对各族进行统治,并不决定于王朝统治者的雄才大略,而是决定于汉族与各族人民的联结为一个整体。在整体之内有共同利益、共同愿望,有着浑厚的一致性”[203]。朱元璋作为明代中央王朝的代表人物,认识到云南与内地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充当了历史不自觉的工具,顺应了云南历史发展的潮流,在云南建立了统一的政权,把云南作为明朝中央直接管辖的省级组成部分,对云南各族人民基本“一视同仁”地加以管辖。又根据云南与中原内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特殊的统治措施,很好地处理了云南与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体性与不平衡性之间的关系,取得了云南在明代突破性的发展,促进了云南与祖国内地整体的发展。在朱元璋治滇的过程中,其核心思想就是传承已久的“大一统”思想。这种“大一统”思想,是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最深厚、最坚实的思想基础,称“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204]。
大一统思想和中华民族整体观念在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深入人心,表现在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民族问题上就是“华夷一统”思想。我国历史发展的特点决定了要实现大一统,就必须把华夷当作整体,以此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前提。历朝历代帝王都力图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把华夷各族紧密地控制在统一国家之中。各朝各代的统治者虽然都具有大民族主义的思想,但他们还有一个共同的思想,即“华夷一统”“华夷一体”的思想,它把中国视为一个整体,把各族人民视为子民,强调汉族与非汉族、内地与边疆民族地区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而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正如桓宽在《盐铁论·诛秦》中所论:“中国与边境,犹支体与腹心也。夫肌肤寒于外,腹肠疾于内,内外之相劳,非相为助也!唇亡则齿寒,支体伤而心惨怛。故无手足则支体废,无边境则内国害。”这种思想贯穿于中国历史发展的始终,维系着中国历史发展的统一局面,是中国历史整体性发展的根源,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形成和发展的精髓。
“和历史上所有的封建帝王比较,朱元璋是一个卓越的人物,他的功绩在于统一全国”[205]。他经过十数年的军事斗争,“划削群雄,遂平元都”,重创“中原底定,四海为一”[206]的统一局面。为论证明朝“大一统”的合理性,朱元璋推翻元朝后,即承认元的“大一统”存在的合理性,“天生元朝,太祖之孙以仁德著称,为世祖皇帝,混一天下,九蛮八夷,海外番国,归于统一。其恩德孰不思慕,号令孰不畏惧,是时四方无虞,民康物阜”[207],以继承元的正统标榜。
出于加强大一统中央王朝统治的需要,儒家思想成为明王朝钦定的御用思想。儒家的大一统思想历汉唐宋元的发展,已深入人心,成为朱元璋建国立业的指导思想,对他完成统一事业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完成统一大业,朱元璋顺应历史潮流,不再只提为反元而提出的“内华夏而外夷狄”的“华夷之辨”观念和“驱逐胡虏,恢复中华”[208]的口号,而是反复强调“华夷一家”的大一统观念。他总结历史经验,认为“昔帝王之治天下,凡日月所照,无有远迩,一视同仁”[209]。他自己也应如此,故一再申明:“天下守土之臣皆朝廷命吏,人民皆朝廷赤子。”[210]并强调说:“朕既为天下主,华夷无间,姓氏虽异,抚字如一。”[211]即以对凡中华幅员之内的“守土之臣”和“人民”,“咸推一视之仁”[212]。这种清醒的、宽容的民族平等意识和整体观念把我国众多的民族基本上都统一起来,置于中央政府的强有力的管辖之下,从而打破了各民族之间割据的壁垒,大大加强了各民族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使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朱元璋随着对云南各方面情况认识的逐渐深入,确定了开滇、治滇、固滇的一系列措施,贯彻这些措施始终的就是“大一统”的中华整体观念。
朱元璋要建立明帝国的“大一统”盛业,就要以武力逐灭元朝的一切势力,绝不允许“天下混一,四夷宾服,独云南一隅未奉正朔”[213]这种情况的存在。当条件成熟,朱元璋必以武力讨平负隅云南的一切残元势力。又总结历代统一和治理云南的经验教训,以“使其无叛”为目标,对云南的军事征讨寸土不遗,不留隐患,从而把自秦汉以来就“臣属”中国的云南,中国整体不可分割的云南完整地统一起来,从真正意义上占有了云南。
为维护大一统,朱元璋一直根据云南事态的发展以及对云南实际情况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治理云南的政策和措施,尽可能地在治滇政策、措施上保证云南与中原内地统一整体发展,同时也注意到云南地理、民族、社会与内地的差异,从而制定和采取了适合当地情况的特别政策、措施,目的仍是边固民安,创造条件一体发展。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荡平滇云后,朱元璋在云南设置了与全国其他地区相同的三司,建立了完整的行政机构、军事指挥系统、刑狱体制,把云南作为一个政区来加强统治,保证了政权形式上的统一。在云南布政司下先是设置与内地相同的、整齐划一的府州县行政区划,后来则因地制宜调整为三类统治区。这样就很好地处理了云南历史发展与中国历史发展整体性与不平衡性之间的关系,适应了云南民族众多、发展不平衡的社会状况,根本目的仍在于确保国家的统一,为云南与中原内地整体的发展创造条件。所以明代云南虽有着一些特殊情况,但政权形式大体已与其他行省一致。
在明王朝的基本统治制度确立后,为在云南达到长久“大一统”的目的,巩固已取得的统一成果,朱元璋进一步采取了一些特别的具有深意的政策措施。沐英的镇守,稳定了边疆,使朱元璋“无西南之忧”;镇戍与屯田并举,促进了云南经济的迅速发展,改变了云南民族人口的构成,汉族人口成为云南的主体民族,进一步带来了云南社会的深刻变化;兴办学校,进行儒学教化,使大一统的中华整体观念深入人心,彻底消除了云南易被分裂的隐患,改变了云南诸夷叛服不定的局面。
随着朱元璋开滇、治滇、固滇政策和措施的贯彻,云南本地民族和汉族移民一起开发生产,创造历史,密切了与内地的联系,缩短了与内地的差距,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促进了云南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与内地一体的、整体的发展。这一系列的开滇、治滇、固滇实绩的取得,当归功于朱元璋所确立的治滇国策及其后继者对云南的重视与开发,更与朱元璋以强大的武力(遍置卫所)为后盾,统一、治理大明帝国的“大一统”思想密不可分,云南就是在他这种思想的指引下,被统一到多民族国家的大家庭中,又进一步融入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体中,更加成为多民族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所以,“云南之于天下,非无与于利害之数者也。其地旷远,可耕可牧,鱼盐之饶甲于南服,石桑之弓,黑水之矢,罗、僚、爨、之人,率之以争衡天下,无不可为也”[214]。朱元璋因为意识到了云南对于维护祖国统一之重要,而给予重视和开发,他的治滇政策、思想又为后继者所继承,从而促进了云南在明代200多年中的大发展,并对明代以后的云南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之后,云南在中国历史整体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提升,关乎到整个国家的发展命脉。“南明吴三桂被封云南,有若半独立国,意图据以抗清。咸同回变,西南动荡,清于交通沿线设汛防,广置驿站,以连系中原。晚清列强窥伺,英人屡藉滇缅未定界之区划,向我行领土侵略。国民革命,国父孙中山先生有云南河口之役。民国创建,袁氏潜逆称帝,蔡锷、唐继尧于云南起义,而成护国之役,再造共和。抗战军兴,政府西迁重庆,云南遂为沟通内外,远征印缅根据地。无有祸患,不知边徼之重要。”[215]今天,云南的重要地位仍然如此,特别是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为云南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云南作为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之一,与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息息相关,更应该加强建设和发展,使其成为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贸易通道,使云南与中国发达的东、中部地区共谋发展、共同进步。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
一
在云南历史上,明代云南社会的人口构成、民族分布、生产关系、经济基础、政治体制、文化趋向都发生了划时代的变迁,深刻影响了此后云南社会的发展道路,强化了云南与祖国内地的整体发展。这样一个时代自然引起诸多学者的重视。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多学者,特别是本人将明代271年的历史作为考察对象,虽注意到朱元璋治滇的重要性,却用力不深,不免落入“俗人算账”的俗套。陈碧芬《朱元璋治滇研究》的论文一改这种粗疏风气,选择了明代统治云南的开端时段,对朱元璋统治的洪武年间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努力寻求朱元璋经略云南方针、路线、指导思想、深层内涵和历史背景;探讨各项治滇方略、措施制定和实施的具体情况;研究朱元璋治滇的实效和对云南社会历史发展的深远影响。这一研究,可谓抓住了明代云南历史的关键之关键,其选题的敏锐洞察力,值得称道;其研究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论文最大的特点是指导思想正确,理论方法运用得当。作者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运用方国瑜教授提出“统一多民族国家历史整体发展”的理论,对明代朱元璋治滇而导致的云南划时代历史变迁和深远影响进行研究。作者在对汉武开滇至元代中央王朝治理云南的历史进行认真梳理的基础上,与朱元璋治滇作了深入比较。指出明代以前,历代中央王朝对云南的治理虽然颇有成效,但对“大一统”的方针政策贯彻不够全面和彻底,当中央王朝势力衰弱时,则无法实现对云南的稳定统治,时常出现“诸夷叛乱”,甚至分裂割据的局面。而朱元璋制定的“大一统”治滇方略,准确把握了云南在中国历史发展上的地位和重要性,以加强云南与内地各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的内在联系和凝聚为目标,把治理云南作为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重要环节,推动云南与内地统一整体发展的进程。这一论点不仅符合历史事实,有一定的理论深度,颇具启发性,反映了作者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能力。
论文在肯定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自己掌握的材料,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层层深入的研讨。着重讨论了朱元璋开滇、治滇、固滇以及治滇成效和影响等重大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新意的独立见解。如作者认为朱元璋治滇措施的变化,是基于他对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特殊性认识的逐渐深化而不断调整的;政策措施调整的结果更加符合云南的实际,使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体性与云南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得到了协调和统一;在治理云南的问题上,朱元璋比前代更进一步,他对云南的统治不仅仅局限于开滇、治滇层面上,更着重于固滇;他采取了沐英镇守、镇戍与屯田并举,广兴儒学,提倡禅宗,健全和完善土司制度等一整套固滇措施,确保了西南边疆的稳定、云南的开发和社会的进步,在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整体发展方面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等等。这些都是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新突破。
论文资料翔实,引证规范,结构严整,逻辑严密,立论有据,论证有理,分析细致,表达清晰。表明作者已经掌握了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当然,论文在某些提法上还值得进一步斟酌,所讨论的问题还有深化的余地;思路尚需再开阔些。该论文已完全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
评阅人:陆韧,教授,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二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地形复杂,民族众多,交通不便,又远离政治中心。治滇安边问题向为历届中央王朝所重视,其方略、政策频出,但其结果可谓成败参半。值得深思。
论文作者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从中国历史发展整体性、统一性出发,选取治滇较为成功的朱元璋展开研究,取得了令人刮目的可喜成果。文章全面、翔实地论述了朱元璋平滇、治滇和巩固云南边疆的全过程,以及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探究了朱元璋的治滇思想。指出:朱元璋以他雄视环宇的气魄、大一统的思想,毅然出兵云南,扫灭残元势力,“寸土不贵,不留隐患”,设三司及府州县,与内地划一。在发生“诸夷叛乱”威胁统一时,又审时度势,及时调整统治政策,因地制宜,分三类地区,以不同方式实施管理。留沐英镇滇的决策也十分成功,对稳定西南、开发云南有着极特殊的意义。此外,广置卫所,镇戍与屯田并举、大兴儒学、倡奉禅宗等措施,也从多层面加强对云南的控制。作者认为,朱元璋治滇举措,“奠定了有明一代云南的政治体制和经济基础,使云南的民族构成和思想文化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加强了内地与云南各族间政治、经济、文化的内在联系与凝聚,开创了云南历史发展的新纪元,推动了统一多民族国家整体历史发展的进程”。这些评说无疑是允当的、实事求是的。
作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多所发挥,新意迭出;不当之处,亦予驳议。读来有理有据,让人恳首。因而,论文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裨于明史、云南地方史、中国边疆民族史的建设,也有其资治借鉴的现实意义。
作者以《明实录》为基本材料,旁及正史、政书、方志、档册、奏折,乃至野史、笔记、杂说,广为搜求,审慎鉴别取舍,使论文论点建立在坚实的史料基础之上,而且论从史出,颇得史学研究之要旨。
论文立论正确得当,论述全面深入,资料翔实可靠,结构严谨,逻辑性强,行文流畅,表明作者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相关的史学研究方法和技能,有较好的史学功底。
评阅人:李寿,教授,云南师范大学历史系
论文答辩决议书
在云南历史上,治滇安边问题向为历届封建中央王朝所重视,其方略政策频出,但结果成败参半,值得深思。明代云南的治滇才略取得了重大成功,使云南社会发生了划时代变迁,深刻影响了此后云南历史的发展。陈碧芬的硕士学位论文《朱元璋治滇研究》选择明王朝统治云南的开端时段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抓住了明代云南历史的关键,对洪武年间的开滇、治滇和巩固云南边疆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翔实的论述,努力寻求朱元璋经略云南的方针、路线及指导思想的深层内涵和历史背景,探讨各项治滇方略、措施制定和实施的具体情况,研究了朱元璋治滇,尤其是固滇方略对稳定西南、开发云南的特殊意义,对云南社会历史产生的深远影响。其选题敏锐,洞察力值得称道,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论文指导思想正确,运用方国瑜教授提出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历史整体发展”理论,在对汉武开滇至元代中央王朝治理云南的历史进行认真梳理的基础上,与明代朱元璋的治滇作了深入比较,对朱元璋治滇而导致的云南划时代历史变迁和深远影响进行研究,论述了朱元璋“大一统”的治滇方略,是把治理云南作为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重要环节,推动云南与内地统一整体发展进程的论点,符合历史事实,有一定理论深度,颇具启发性,反映了作者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能力。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多所发挥,作者根据掌握的材料进行细致分析和层层深入的探讨,着重讨论了朱元璋开滇、治滇、固滇及治滇的成效和影响等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新意的独立见解,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裨于明史、云南地方史、中国边疆民族史的建设,也有其资治借鉴的现实意义。论文以《明实录》为基本材料,资料翔实,引证规范,颇得史学研究之要旨,表明作者已经掌握了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答辩委员会同时指出,论文在某些提法上还值得进一步斟酌,所讨论的问题还有进一步深化的余地,思路尚需再开阔些。
答辩中,陈碧芬同学论辩清楚流畅,对答辩委员会所提问题能较好回答。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陈碧芬同学的硕士论文答辩,同意其毕业,建议学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其历史学硕士学位。
答辩委员会主席:王文光,教授,云南大学研究生部
答辩委员会成员:王文光,教授,云南大学研究生部
郭大烈,研究员,云南省社科院
秦树才,副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
2003年6月16日
作者小传
张 晖 女,汉族,1978年生,2003年民族史硕士毕业,现供职省委党史研究室。
【注释】
[1]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17页。
[2](明)诸葛元声:《滇史》卷10,刘亚朝校点本。
[3]《明太祖实录》卷92,洪武七年八月戊戌条。
[4]《明太祖实录》卷138,洪武十四年八月癸丑条。
[5]《明太祖实录》卷142,洪武十五年二月乙卯条。
[6]《明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闰二月戊戌条。
[7]《明太祖实录》卷39,洪武二年二月丙寅条;卷53,洪武三年六月戊寅条;卷67,洪武四年八月乙酉条;卷71,洪武五年正月癸丑条;卷92,洪武七年八月戊戌条;卷101,洪武八年九月戊辰条。
[8]《明太祖实录》卷92,洪武七年八月戊戌条。
[9]《明太祖实录》卷71,洪武五年正月癸丑条。
[10](清)倪蜕辑,李埏校点:《滇云历年传》卷6,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1]《明太祖实录》卷138,洪武十四年八月癸丑条。
[12]《明太祖实录》卷139,洪武十四年九月壬午条。
[13](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1《云南布政司·祠庙·黔宁王庙》。
[14](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
[15]《明太祖实录》卷140,洪武十四年十二月辛酉条。
[16]《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传》。
[17]《明太祖实录》卷141,洪武十五年正月壬辰条。
[18](清)冯盨:《滇考·明三将军平云南》。
[19]《明太祖实录》卷144,洪武十五年四月甲申条。
[20]《明太祖实录》卷162,洪武十七年五月甲辰条。
[21]《明太祖实录》卷155,洪武十六年六月丁亥条。
[22]《明太祖实录》卷159,洪武十七年二月丁亥条。
[23](明)诸葛元声:《滇史》卷10,刘亚朝校点本。
[24]《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传一》。
[25](明)诸葛元声:《滇史》卷10,刘亚朝校点本。
[26]《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传一》。
[27]《明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闰二月戊戌条。
[28]《明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闰二月癸卯条。
[29]木芹:《南诏野史会证·纪事》,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30]《明史》卷314《云南土司传二》。
[31](清)倪蜕辑,李埏校点:《滇云历年传》卷6,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2]《明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闰二月乙巳条。
[33]《明史》卷314《云南土司传二》。
[34](明)高岱:《鸿猷录》卷6《廓清滇南》。
[35]《明太祖实录》卷142,洪武十五年二月丙寅条。
[36]《明史》卷75《职官志四》。
[37]《明史》卷75《职官志四》。
[38]《明史》卷76《职官志五》。
[39]《明太祖实录》卷141,洪武十五年正月甲午条。
[40]《明太祖实录》卷142,洪武十五年二月乙卯条。
[41]《明史》卷151《张传》。
[42]《明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闰二月己未条。
[43]《寰宇通志》卷111《云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
[44]《明太祖实录》卷190,洪武二十一年五月丁酉条。
[45]《明太祖实录》卷249,洪武三十年正月壬申条。
[46](明)张:《云南机务抄黄》,载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4卷,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7]《明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闰二月甲午条。
[48](明)谢肇膌:《滇略》卷9《夷略》。
[49](明)谈迁:《国榷》卷7。
[50]《明太祖实录》卷141,洪武十五年正月甲午条。
[51]《明太祖实录》卷192,洪武二十一年七月丁酉条。
[52]《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传一》。
[53]《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传·序》。
[54]《明史》卷310《土司传·序》。
[55](清)毛奇龄:《云南蛮司志》卷8。
[56]参见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57]《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传·序》。
[58]《明史》卷46《地理志七》。
[59]《土官底簿》,载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5卷,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0]《明太祖实录》卷167,洪武十七年十月癸丑条。
[61]《明会典》卷6《土官承袭》。
[62]《明会典》卷121《土官袭替》。
[63]《明会典》卷121《兵部四》。
[64]《明太祖实录》卷162,洪武十七年五月辛丑条。
[65]《明史》卷76《职官五》。
[66](万历)《黎平府志》卷2。
[67]《明史》卷310《土司传·序》。
[68]《明史》卷310《土司传·序》。
[69]《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传·序》。
[70]《明史》卷310《土司传·序》。
[71](明)张:《云南机务抄黄》,载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4卷,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2]《明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闰二月甲午条。
[73]《明太祖实录》卷147,洪武十五年八月乙巳条。
[74](明)张:《云南机务抄黄》,载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4卷,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5]《明太祖实录》卷222,洪武二十五年十月己巳条。
[76]《明史》卷283《章潢传》。
[77]章潢:《图书编六则》,载李春龙《正续云南备征志精选点校》,云南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78]郑晓:《吾学编》卷2《逊国臣记》,转引自辛法春《明沐氏与中国云南之开发》,文史哲出版社1985年版,第29页。
[79]《明太祖实录》卷153,洪武十六年三月甲辰条。
[80]潘先林:《明代沐氏家族世镇云南原因浅析》,载《东陆学林》第三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2页。
[81]《明太祖实录》卷218,洪武二十五年六月丁卯条。
[82]《明史》卷126《沐英传》。
[83]《明太祖实录》卷167,洪武十七年闰十月辛丑条。
[84](清)张履程:《明黔宁王沐氏世袭事略》,载《云南史料丛刊》第3卷,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5]《明太祖实录》卷193,洪武二十一年九月癸巳条;《明太祖实录》卷195,洪武二十二年正月癸巳条。
[86]《明史》卷314《云南土司传二》。
[87]《明史》卷314《麓川土司传》。
[88](清)倪蜕辑,李埏校点:《滇云历年传》卷7,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89]《明史》卷171《王骥传》。
[90]方国瑜:《云南史料目录概说》第1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80页。
[91]方国瑜:《明镇守云南沐氏事迹》,载《云南史料丛刊》第3卷,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2]《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传一》。
[93]《明太祖实录》卷197,洪武二十二年十月丁巳条。
[94]《明太祖实录》卷218,洪武二十五年六月丁卯条。
[95]《明太宗实录》卷81,永乐六年七月癸丑条。
[96]《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传一》。
[97]《明太祖实录》卷198,洪武二十二年十二月甲辰条。
[98]《明太祖实录》卷241,洪武二十八年九月甲午条。
[99](明)于慎行:《谷山笔尘》,载李春龙《正续云南备征志精选点校》,云南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100]辛法春:《明沐氏与中国云南之开发》,文史哲出版社1985年版,第54页。
[101]本节参阅了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一书,不仅转引了其中的部分史料,而且借鉴了部分观点,恕不一一说明。
[102]《明史》卷90《兵志二》。
[103]《明太祖实录》卷141,洪武十五年正月甲午条。
[104]《明太祖实录》卷141,洪武十五年正月甲午条。
[105](明)张:《云南机务抄黄》,载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4卷,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06]《明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三月丁丑条。
[107]《明太祖实录》卷153,洪武十六年三月甲辰条。
[108]《明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三月丁丑条。
[109]《明太祖实录》卷149,洪武十五年十月丙申条。
[110]《明太祖实录》卷147,洪武十五年八月乙巳条。
[111]《明太祖实录》卷144,洪武十五年四月己亥条。
[112]《明太祖实录》卷160,洪武十七年三月丁未条。
[113]参见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3页。
[114]《明太祖实录》卷144,洪武十五年四月己亥条。
[115]《明太祖实录》卷146,洪武十五年六月辛卯条。
[116]《明太祖实录》卷195,洪武二十二年三月庚午条。
[117]《明太祖实录》卷148,洪武十五年九月丙寅条;卷154,洪武十六年五月丁巳条;卷156,洪武十六年八月庚子条;卷167,洪武十七年闰十月辛丑条;卷176,洪武十八年十二月癸丑条;卷177,洪武十九年二月己丑条;卷179,洪武十九年十二月戊申条。
[118]《明太祖实录》卷163,洪武十七年七月甲寅条。
[119]《明史》卷77《食货志一》。
[120]《明太祖实录》卷179,洪武十九年九月庚申条。
[121]《明太祖实录》卷154,洪武十六年五月甲辰条。
[122]《明太祖实录》卷173,洪武十八年五月己丑条。
[123]《明太祖实录》卷179,洪武十九年九月庚申条。
[124]《明太祖实录》卷184,洪武二十年八月丙寅条。
[125]参见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126]《明太祖实录》卷211,洪武二十四年八月己未条。
[127]《明史》卷90《兵二卫所志》。
[128]《明太祖实录》卷227,洪武二十六年五月癸酉条。
[129]《明太祖实录》卷241,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壬子条。
[130](万历)《云南通志》卷1。
[131]方国瑜:《方国瑜文集》第三辑,云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
[132]《明太祖实录》卷184,洪武二十八年八月癸酉条。
[133]《明太祖实录》卷185,洪武二十九年九月辛巳条,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乙巳条。
[134]《明太祖实录》卷186,洪武二十年十月戊午条,洪武二十年十月丙寅条;卷188,洪武二十一年二月癸丑条。
[135]《明太祖实录》卷187,洪武二十年十一月壬午条,洪武二十年十二月壬子条,洪武二十年十二月丁巳条。
[136]《明太祖实录》卷201,洪武二十三年四月戊申条、辛酉条。
[137]《明太祖实录》卷202,洪武二十三年五月戊申条、六月乙丑条。
[138]《明太祖实录》卷210,洪武二十四年七月戊戌条。
[139]《明太祖实录》卷245,洪武二十九年四月戊子条。
[140](明)诸葛元声:《滇史》卷10,刘亚朝校点本。
[141]《明太祖实录》卷186,洪武二十年十月戊午条。
[142]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8页。
[143](正德)《云南志》卷2。
[144]《明史》卷69《选举志一》。
[145]《明史》卷69《选举志一》。
[146]《明太祖实录》卷36,洪武元年十一月丙午条。
[147](清)夏燮:《明通鉴》卷2。
[148]《元史》卷125《赛典赤赡思丁传》。
[149](天启)《滇志》卷8《学校志一》。
[150](明)张:《云南机务抄黄》,载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4卷,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51](清)夏燮:《明通鉴》卷15。
[152]《明英宗实录》卷140,正统十一年四月乙丑条。
[153](天启)《滇志》卷9《学校志二》。
[154]《明太祖实录》卷201,洪武二十三年三月癸巳条;卷216,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壬子条;卷242,洪武二十八年闰九月辛卯条。
[155]参见沈海梅《儒学与云南民族文化变迁(1381—1662)》,载《新松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56]《明太祖实录》卷223,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戊辰条。
[157]《明太祖实录》卷239,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壬申条。
[158]《明史》卷75《职官志四》。
[159]《明史》卷69《职官志一》。
[160]《明史》卷312《四川土司传二》。
[161]《明太祖实录》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甲戌条。
[162](明)谈迁:《国榷》卷7。
[163]《续文献通考·学校考》。
[164]《明太祖实录》卷203,洪武二十三年七月戊申条;卷204,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辛卯条。
[165]《明太祖实录》卷202,洪武二十三年五月己酉条。
[166]《明史》卷310《湖广土司传》。
[167]《释氏稽古略续集》卷2,转引自郭朋《明清佛教》,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页。
[168]方国瑜:《云南佛教原始之谬说》,载《方国瑜文集》第二辑,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07页。
[169]《新纂云南通志》卷102《宗教考》。
[170]《新纂云南通志》卷103《宗教考》。
[171]《元史》卷202《释老传》。
[172](清)师范撰:《滇系》卷7《沐英传》。
[173](万历)《云南通志》卷13《寺观志》。
[174]《大理丛书·金石篇》卷10。
[175]《云南省志》卷66《宗教志》。
[176](清)释圆鼎:《滇释记》卷2。
[177]《云南省志》卷66《宗教志》。
[178]《云南地方志佛教资料琐编》,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
[179]陈垣:《明季滇黔佛教考》,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
[180]《明太祖实录》卷142,洪武十五年二月己未条。
[181](明)张:《云南机务抄黄》,载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4卷,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82](明)高岱:《鸿猷录》卷6《廓清滇南》。
[183](天启)《滇志》卷30《羁縻志》。
[184]江应睴:《略论云南土司制度》,载《江应睴民族研究文集》,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323页。
[185](正德)《云南志》卷2。
[186](正德)《云南志》卷2。
[187]《明太祖实录》卷177,洪武十九年二月己丑条。
[188]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189](明)谢肇膌:《滇略》卷4。
[190]郑志惠:《天下一统 无间华夷——从万历〈云南通志〉看李元阳的民族观》,载《史学论丛》第五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91](万历)《云南通志·序言》。
[192](万历)《云南通志》卷1《地理志》。
[193](万历)《云南通志》卷16《羁縻志》。
[194](康熙)《云南府志》卷5《沿革》。
[195]方国瑜:《论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体性》,载《方国瑜文集》第一辑,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196](民国)《石屏县志》卷3《沿革志》。
[197]《徐霞客游记·滇游日记七》,朱惠荣校注本,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98]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139页。
[199](明)谢肇膌:《滇略》卷4。
[200]方国瑜:《论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体性》,载《方国瑜文集》第一辑,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201]江应睴:《关于中国少数民族史的几个问题——〈中国少数民族史〉绪论》,载《思想战线》1989第2期。
[202]方国瑜:《论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体性》,载《方国瑜文集》第一辑,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203]方国瑜:《论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体性》,载《方国瑜文集》第一辑,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204]《汉书》卷56《董仲舒传》。
[205]吴晗:《朱元璋传》,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0页。
[206]《明太祖实录》卷75,洪武五年七月辛未条。
[207]《明太祖实录》卷198,洪武二十二年十一月甲子条。
[208]《明太祖实录》卷26,吴元年十月丙寅条。
[209]《明太祖实录》卷71,洪武五年正月甲子条。
[210]《明史》卷316《贵州土司传·序》。
[211]《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丁丑条。
[212]《明史》卷331《西域传三》。
[213]《明太祖实录》卷101,洪武八年九月戊辰条。
[214](清)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113《云南方舆纪要序》。
[215]辛法春:《明沐氏与中国云南之开发》,文史哲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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