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云南屯田研究
陈 曦
前 言
屯田是指历代政府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给养和税粮的措施,亦指屯垦的土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在我国历史上,屯田始见于西汉文帝时,前元十一年(公元前169年),晁错上疏募民于塞下屯田以防御匈奴,“徙民实边,使远方无屯戍之事,塞下之民父子相保”[1]。到汉武帝时期,在西北边地“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2],屯田规模进一步扩大。其后,历代封建王朝或局部或全面,多行屯田之制。尤其是明代,“国初置卫四百九十一,所三百一十一,以军计之约三百十万余”多以之开展屯田,“天下屯田八十九万九千余顷”,所产屯粮,除供作卫所军士三千七百二十二万余石正粮外,还有余粮二千七百万石,“则是军之食,军自给之,边储之所运,军需之所征,供于民者无几”[3],其屯田规模之大、制度之完备,影响之深远,堪称空前绝后。
云南自汉武帝开西南夷,始有屯田戍守之举。[4]三国时期,蜀汉曾于滇池、曲靖等地开展屯田活动。元代在云南建行省后,为提供从政治、军事方面控制云南的经济支持,并“置军旅于蛮夷腹心以控扼之”[5],曾多次拘刷“漏籍户”在云南开展民屯,并以蒙古、汉、回、畏兀尔诸军及爨军开展军屯,是云南历史上第一次范围较广的屯田活动,凡有一定农业基础的坝区,几乎都设置了屯田。明代在云南的屯田规模进一步扩大,管理进一步加强,形成了“诸卫错布于州县,千屯伦列于原野”的景象,是全国屯田开展较好较典型的省区,“其利最善,而视内地相倍蓰也”[6]。清代,封建政府主要以绿营兵及其家属为主,继续在云南开展屯田,并把屯田的范围推向了边疆和山区。
屯田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直接推动了各地区土地的开垦,农业生产劳动力的转移,生产经验和生产技术的交流,生产关系的变革,是深入认识、了解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重要内容。同时,屯田作为封建政府为保障军队(尤其是边疆地区军队)粮饷开支,改善政府财政状况而推行的一种较特殊的经济措施,对深入了解封建王朝对边疆的经营和历代边疆的发展,以及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巩固,具有独特的作用。因此,对屯田的研究是经济史、民族史、边疆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另外,探讨屯田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稳定的内在联系,对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历史条件下边疆地区各民族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将提供历史借鉴,对屯田的研究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就本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而言,方国瑜先生主编的《云南地方史讲义》、《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下)、《云南史料目录概说》、《云南史料丛刊》,林超民教授的《云南郡县两千年》,马曜主编的《云南简史》,尤中所著《云南民族史》等论著,系统收集、分析了云南历史文献目录、资料,考证了云南地理沿革,阐述了远古以来云南地方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民族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的历程,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其中对明中后期以来屯田的荒废、清初将明代卫所归并州县,减轻屯赋,并最终按河阳县上则民田标准收缴屯赋等内容的研究,则为本选题中对明代卫所屯田在清代发展变化的研究提供了较为直接的帮助。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马大正等主编或编著的《清代的边疆开发研究》《清代的边疆政策》《中国边疆经略史》,方铁、方慧著的《中国西南边疆开发史》,以及为数众多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成果,系统探讨、阐述了中国边疆(尤其是清代边疆)开发、发展的历程,为笔者把握清代云南屯田和农业发展的历史背景提供了帮助。
方行、经君健等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阐述了整个清代官田民田化的趋势,认为康乾以来边疆的军屯及民屯又有新的发展,但从总的趋势看,屯田数额在逐渐减少,民田化的势头难以遏止。这些理论对本文写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该书具有通史性质,难以对清代云南的屯田进行细致的分析、考证,比较重视的还是整个清代在土地分配、土地买卖、地租形态等方面的内容。张咸泽、郭松义《中国屯垦史》,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李埏、武建国主编《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史》等论著又为本文提供了有关清代土地开垦的政策措施方面的重要背景知识;郭松义《清朝政府对明军屯田的处置和屯地的民地化》、曹相《清初云南经济的变革》、方铁《清朝治理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思想和举措》,与本文的写作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
由于清代的云南屯田主要是组织绿营兵进行的,所以清代兵制史的研究与本文有着密切关系。在这方面,罗尔纲《绿营兵制》一书,从清代历朝《会典》、《会典则例》、《文献通考》、《中枢政考》、各朝谕旨、奏章等史籍档册中对绿营兵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搜集、排比,在此基础上对全国绿营兵的历史沿革、营制、调遣、奖惩、俸饷等方面的内容做了较全面的论述,为本文写作提供了较好的知识背景。秦树才《清代云南绿营兵研究——以汛塘为中心》,“以阐述、分析清代云南绿营兵的兴衰历程为前提,以汛塘为中心,以绿营和汛塘制度在清代云南的作用为指归,深入、系统、全面地作了考究和论证,将绿营兵和汛塘制度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7]。同时,该书立有专篇讨论了绿营兵与云南农业开发的关系,对本文写作的启发作用不言而喻,并成为本文写作绿营兵与云南屯田这一内容最重要的参考资料。周琼《改土归流后的昭通屯垦》对昭通在这一时期的屯田阐述甚详,是本文对清代云南屯田研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本文写作所参考的又一研究成果。学者们高屋建瓴的观点,不仅有助于对云南边疆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认识,更拓展了本文的写作思路。
总的看来,虽然学术界目前已存在很多与本文有关的研究成果,但关于清代屯田问题的研究仍比较薄弱,对清代处置明代卫所屯田的过程虽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但尚有深入研究的余地;对清代新开展的屯田活动,研究更为缺乏。已有的成果主要集中在新疆、东北、台湾、贵州、山东曲阜等地的屯田研究上,对于其他地方是否存在屯田尚无清晰可信的答案。甚至在材料上未将明代卫所屯田与清代新开展的屯田区别开来。对清代云南的屯田,则尚无专文加以完整地探讨和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以云南为例,完整阐述明代卫所屯田及屯赋在清代的处置和变化,以区别于清代在云南开展的屯田活动,在此基础上探讨清代云南屯田的历史条件、发展历程、特点及对清代云南社会的影响,并以此来反映清代云南土地制度发展的轨迹和特点。以期能对拓展、深化清代屯田的认识有所裨益,推动云南地方史、民族史、经济史的研究。
第一章 清朝对明代云南卫所屯田的处置
在清代的档册和史志田赋记录中,仍保留了对明代卫所屯田及赋额的记载,而对于明代云南卫所及屯田在清代的发展变化情况,目前学术界只注意到了清初将明代卫所归并州县,并按河阳县上则民田则例征收屯赋这方面的情况。对于其后这部分屯田和屯赋在清代史志档册中的记载情况和这部分土地的发展变化则基本无人论及,这一方面导致对明代云南卫所屯田归宿的认识不清,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我们对清代新开展的屯田活动的研究造成混乱。故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将清朝对明代云南卫所屯田的处置情况做一个完整的补充,以作为研究清代云南屯田的前提,并为理解清代屯田的重要特点——屯田民田化,提供参考和佐证。
一、明朝末期卫所制度的废弛
明军平定云南后,据明兵制“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8],遂于洪武年间在云南设置了十六个卫,因“云南民夷杂居,国初,内置府,外设宣慰等司为藩蔽。正统间,麓川用兵,嘉靖中,元江、武定乱,皆久后定。近年缅甸内侵,永昌、腾冲尤称要害云”[9]。由于防务不断加重,明政府在云南设置的卫所数量不断增加,据方国瑜先生统计,多保持在二十卫、三御、十七守御千户所的规模[10],分布范围越来越广。据方国瑜先生《明代在云南的军屯制度与汉族移民》中所作统计,当时卫所军数达到317 678人,据万历《云南通志·兵食志》载,当时都司所掌军屯田亩数为1 263 200亩(包括职田155 319.6亩),占全省总耕地面积的42.5%,屯田规模和数量都达到空前水平。大量卫所官兵的生计主要依靠驻军屯田来解决,同时,屯田也为政府带来了巨额的赋税收入。明初的卫所制度很健全,军事管理也很严格,所以不仅使大量驻兵的军粮得以解决,也使得云南大片土地得以开垦,大大促进了云南的农业发展与经济进步。
自成化、弘治以来,卫所军士因不堪屯粮与兵役之重,逃离卫所的现象在全国都很普遍。云南军士出逃的主要原因是屯田面积失额、田粮无着。当时屯田的大部分已经流失易主,不能再为政府提供屯粮。大体来说,屯军垦种土地的流失、屯粮无着大概存在以下几种原因[11]:①抛荒。这是屯田失额的重要部分,成因有二:政府常常出于军事调配需要,将屯作操,使他们弃耒耜而荷戈矛;屯军不堪盘剥,不得已而逃亡。②豪强及一般屯户隐占军屯之田。“各所屯军……侵占屯田,隐为己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12]这样就使得卫所屯田的数量不断减少,而被侵占的屯田、职田被盗报为民田,使上缴的屯粮数额也在不断下降。执政者曾力图改变这一状况,多次下令清屯,但收效并不明显,此弊端已积重难返。此外,一般屯户也有将屯田隐匿报作民田的情况,将军田捏报为民田后,屯兵耕种的土地的性质遂变为民田,军户变为民籍,则得以免除应役,虽国家严令禁止,但为了减轻所承担的赋税,这种现象已很难控制。在国家稽查较严的情况下,屯户甚至为了逃离军籍而将土地抛弃,屯田地抛荒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屯政之弊,百孔千疮”[13]。③恶性循环。云南卫所的屯田自明中叶以后,军屯的亩数日益减少,而屯赋数额却未随之下降,导致剩余屯户赔累不堪,相率逃离军籍,土地荒芜数量极大,据清乾隆十二年(1747年)编纂的《云南民屯赋役全书》统计:云南原额屯地为205 369亩,原额屯田893 939亩,屯田地总数大约为1 099 308亩,大致就是以明代万历年间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的,此外,还明确统计出了荒芜屯田的数量:荒芜屯地78 974亩,荒芜屯田301 902,合计380 876亩,清代将明卫所屯田归并州县时的屯田数量实际上只有718 432亩,与万历年间的屯田数量相比,缩减了约35%。可见,卫所的存在不仅无法维持原有的屯田数量及其赋税收入,更无法起到抚内戍外的作用,整个卫所机构已经不能正常运作,这就意味着卫所制度已濒于崩溃。
面对明末卫所屯田的积弊及难以遏止的官田私有化趋势,对云南的农业经济和赋税征收进行调整和改进,以保证当地的社会稳定,并帮助解决新进驻军队的粮饷问题,就必须合理处置明代卫所屯田、发展新的屯田方式,后继王朝对屯田采取必要的改革措施势在必行。
二、清朝裁撤明代卫所的经过
云南社会由于明末及清初的战乱侵袭,民生凋敝,军屯制长期败坏,使得屯地、民地的荒芜都比较严重,清兵入滇之初,稽考图籍,按军户、军田的清册为依据征收赋税,但有名无实,根本实行不了。裁卫并屯就成为解决明代卫所问题的必然,“自顺治十三年至康熙十六、二十七、雍正二年等年,凡无益卫所没有漕运任务的卫所悉皆裁并”[14]。云南裁撤卫所大致是从顺治十八年(1661年)开始的。“八月,编卫所职田,每亩三斗,照军粮起科。并编卫所军舍丁差。”[15]康熙元年(1662年)十二月,裁镇姚、镇安、右甸三守御所官。五年(1666年)五月,裁中屯、定雄、凤梧、安宁、宜良、通海、鹤庆、永平、定远、易门守御千总,归同城州县管理;并裁曲靖、越州、蒙化、永昌、楚雄、洱海、大罗、景东卫属千总。六年(1667年)四月,圈拨近省州县卫所给吴三桂兵丁口粮,并裁曲靖、陆凉、越州、蒙化、临安、洱海、大罗、楚雄等卫守备经历。九年(1670年),以在省中、左、右、前、后、广南六卫归都使司。至二十六年(1686年),云贵总督范承勋议裁云南都使司,各卫所归并附近州县,云南的裁并卫所算是告一段落。现将清代云南裁撤明代卫所的情况整理后作简表如下:
清代裁撤云南明代卫所简表[16]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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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清朝裁撤云南卫所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康熙元年(1662年)是卫所裁并的先声,裁并的范围和数量都很有限;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康熙七年(1668年)为卫所裁并的第一个高峰期,有14个卫,共约41个所归并了州县,占明代卫所总数的31%;康熙二十六年(1686年)归并州县的卫所数量达到最高峰,有15个卫,共约75个所归并了州县,占明代卫所总数133个的56%,处于腹里地区,千户所的设置数量比较多、位置比较重要的卫所都是在这一年集中裁并的。整个清代对明代卫所的处置工作也就于康熙二十六年(1686年)结束了。
三、云南明代卫所屯田在清代的演变
清代对明代卫所的裁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为对屯田的屯赋征收额的处理;另一为对卫所军户军籍的处理。
在清代,屯田、民田的名称一直沿用,保留区别,主要是由于屯赋在很长时间内仍然与民赋征收的数额有别而导致的。清代将明代卫所裁撤,将屯赋归并州县后,屯赋征收额有一个发展变化的复杂过程。屯田归并州县之初,屯赋额并没有改变,这原是明代卫军屯粮纳仓的数目,比民赋重得多,在明代这已经成为军户逃离、屯田荒芜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历代统治者也正是由于高额的屯赋而不愿轻易放弃屯田。在归并工作结束不久,云南巡抚石琳即于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在《改正赋役全书疏》中陈述了“官屯田地每亩科租自二斗至四五斗不等,较民赋之每亩三四合至五六七八升不等者,则十数倍矣。……迨我朝开滇以来,兵威震叠,将明时指挥等官裁为废弁,军余改为编民。其时,吴逆暗握兵权,按昔日之租额改为正供之粮额,相沿至今,积逋愈多,每年业将未完分数职名,迭次册报题参,降革罚俸,勒限严催在案。计自康熙二十一年起至二十六年(1682—1687年)止,新旧带征共计未完丁折银六万二千九百八十两,未完米麦谷豆一十三万四千五百七十余石,差檄交催,法尽计穷,究竟完报无几,岂真官吏罢玩、军余抗逋者乎?总缘屯官田地与民田接壤相挽,其地利高下、天时雨泽、人力播种,事势皆同,而粮赋轻重各异,况云南原系山土瘠薄之区,刀耕火种之地,较之苏松膏腴田地,所称财赋半天下者,额重亦不至此,大为官民交困”。基于如此的困境,石琳提出“将新旧裁并,屯赋钱粮除草场、地租、马场、人丁、学租照旧征收外,其实在田地照分归州县民赋上则例起科。计实征银亿万九千四百九十三两零,正耗米二万三千七百二十一石零,正耗麦三千四百一十六石零,于全书内更改者也”[17]。但是石琳的奏疏在当时并没有被户部采纳,云南屯赋过重的情况仍然未能得到解决。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云南巡抚石文晟又上《请减屯赋疏》再陈:“自康熙二十一至二十七(1682—1688年)屯粮米谷等项历年拖欠,此非军户敢于顽抗,亦非各官不善催科,总因粮额太重,血比难完。”同时石文晟也考虑到石琳上书未经部复是由于“国用浩繁,岂容遽议轻徭,况各省屯粮皆重,尤不便独为请减”。但“江、浙等省屯军现今领运,且有船只行月漕米等项给膳,滇省屯军则无此项赡养。兼之卫所既裁,军即是民……并非发遣有罪之军,所纳正供似应与民一体”。遂以此提出了解决屯粮问题的办法,即“查通省民赋上则田粮最重者,莫如河阳县,每亩八升一合八勺三抄,其余五六升以至四五合而止,而地税最重者亦莫如河阳县,每亩五升九合二勺一抄”,“将此屯粮悉照河阳县则例起科”,那么滇省“荒芜田地甚多……报垦无几……百姓纷纷具呈熟粮额重,无力开垦”的现象一定能够得到改善,“亦无不踊跃乐垦者也”[18]。这次上疏终于得到批准,但军户所种的屯田已经成为民田,即使按照河阳县科则征收,但由于屯田、屯地的肥瘠程度各有不同,对于绝大多数垦种屯田的军民来说,河阳县民田、民地的科则仍是极重的负担。明代卫所屯田“自清顺治、雍正间,即军屯亦已归并于州县,虽仍称屯田,然公许买卖,故实际亦与民田无异矣”[19]。实际上,除此之外,与民田的差异不断缩小的原因还在于两者田赋科则的逐渐统一。
此后,屯田、屯地所收赋税的整体变化情况大致为:屯田、屯地按照河阳县田赋科则征收的田亩数越来越少。重新开垦的屯田、屯地的征收科则有了较大变化,屯赋不断降低。第一阶段,于“康熙二十九年(1700年),定云南垦荒地纳粮之例:云南老荒田地见纳军粮之人承垦者,上中二则照民田下则纳过五年,再照民田上中二则起科;下则照民田下则减半纳过三年,再照民田下则起科;其非见纳军粮之人,悉照民田下则纳过五年,粮加十分之五起科”[20]。第二阶段,据乾隆十二年(1747年)编辑的《云南民屯赋役全书》载,屯赋的征收又有了变化。以云南府为例,原额屯地231顷20亩,其中原额[21]照旧征收成熟的屯地只有27顷21亩;自首抵补军丁屯地86顷10亩,都按照其所归属州县的民地则例科征;新开垦的成熟屯地为36顷2亩,这部分屯地赋税的征收开始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其中,地35顷2亩“照各该州县民地上则”征收,“各科不等”。又地14亩6分,“照嵩明州民地中则,每亩科税2升9勺”。又地60亩2分,“照昆明、嵩明二州县民地下则”征收。云南府原额屯田1 229顷中,自首抵补军丁屯田54顷84亩,等到开垦之年按“各该州县民田则例”征收,开垦的成熟屯田140顷72亩中,139顷62亩按照“各该州县民田上则”征收;又有25亩“照禄丰县民田中则”征收;另84亩中,除去捏垦田67亩,实际有17亩3分“照嵩明县民田下则”征收,除去上述几项,剩下的实际成熟屯田约1 047顷,仍然按照河阳县民田上则例,每亩征收8升1合8勺3抄。可见,屯赋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根据一部分屯田、屯地所归并的州县的民田、民地田赋征收则例的不同而有差异,但总体来说赋税下降的幅度是比较大的。将屯田与屯地比较而言,屯田的赋税下降幅度明显低于屯地,这与屯田的赋税本身远高于屯地赋税直接相关。在以后很长的时期,政府仍试图在原来土地质量较好的屯田区域保持高额的赋税,如蒙化府附征蒙化卫屯赋的情况为:“原额屯地83顷48亩4分,每亩科税5升9合1抄,该夏税本色米494石3斗1升,内荒芜……共地5顷88亩3分……俟开垦之年恪遵减让新例照本府民赋则例科征。……开垦成熟屯地40顷42亩,每亩科税5升9合1抄,恪遵减让新例全征内:地39顷30亩8分,照本府民地上则,每亩科税1升8合,该税73石4斗9升;又地80亩5分,照本府民地中则,每亩科税1升5合,该税1石2斗;又地30亩6分,照本府民地下则,每亩科税1升2合,该税3斗7升6合。”其他各府附征明卫所屯田、屯地的情况与以上二府的赋税征收情况大致相同,所以,列举以上二府的情况,即可透视整个清代征收明代卫所屯赋的变化情况的概貌。
这些变化一方面反映屯田、屯地的赋税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另一方面则可以看到,由于原额[22]屯赋仍然较民赋重数倍,而新开垦的荒芜屯田所要求上缴的屯赋,根据所归附州县的民田田赋征收,下降了不少,且还有优惠的鼓励开垦政策,遂导致大量按原来税额征收田赋的屯地持续抛荒,在屯田名下的田地面积越来越少,而民田面积则不断扩大,民田化的趋势越发实质化了。
第三阶段,由于屯田、屯地与民田、民地的差别一直存在,屯赋征收的差异一直困扰着官民,直到光绪元年(1875年),巡抚岑毓英奏报:“昆明县属田地系分二十五里六卫,里为民田、民地,卫为屯田、屯地,额征屯田、屯地较民田、民地尚多一倍,各卫人民以屯粮为重,争种民田、民地,若任其避重就轻,钱粮必归无着,现拟改卫归里,统按民田、民地钱粮额数均摊归并,以上则田每亩征粮3升4合;上则地每亩征粮2升4合;中则地每亩征粮2升;下则地每亩征粮1升6合。无论田、地,按每粮一升征条编等银1分2厘5毫……仰恳天恩准将屯田地照民田地计亩升科,以归划一。至短少田地、不敷钱粮120余石,银290余两,并恳赏准十年限满后,将荒芜沙埋渐次开垦,再行征补。”[23]奏疏得以批准执行。昆明县属于云南的腹里发达地区,其屯赋问题一直到此时才得以解决,可想而知,其他边疆地区的屯赋问题的解决将是一个更为漫长的过程,甚至到清末都没有完全得到妥善处理,想让封建中央彻底放弃屯赋带来的高于民赋的收入是很困难的。此外,屯丁的丁银,则根据不同的情况,摊入田地以解决数额过重的问题,丁银中的一部分以“自首报垦”田土的科额进行抵补,其余过重丁银,都在雍、乾年间陆续予以豁免。如蒙化卫,共征丁银455.7两,除自首抵补银40.5两零外,所余400余两于雍正十年(1732年)“奉旨豁免”[24]。
卫所裁撤,屯赋归并州县,军户解除军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海县在划分屯赋与军丁时就与相邻的宁州、河西发生了争执,几经核实,才裁定“粮输通海御为通有,此一定之版籍,无容争也……屯军原纳屯粮者,门差归并通海,庄佃原纳民粮者,门差归并河西。但七营军丁亦有佃种庄田者,之间间或父佃屯而子佃庄,兄佃庄而弟佃屯,庄佃之粮可归河西……庄佃之丁亦可归河西……门差应归通海……若父佃屯而应归通海,子佃庄而归河西……分门别户,两县管理……檄内有屯军而佃种庄粮者,虽因向河西输纳,仍归通海管辖”[25]。可见情形的复杂,当时的云南巡抚王继文就针对该问题提出:“看得滇省卫所田原与州县错杂相间,军民两分,征输各别。自裁去卫所,分归州县管辖,军民始获归一,此因时之得宜者也。惟是卫所田地人户,向来原系散寄于各州各县境内,在初行裁并之时,不过以某所某卫应归某州某县,取其地势相邻,便行归附,此当日不得不然之势。今除归并得当,官民相安者无议外,其有远近相违,统辖未便等属,未免以一县之官而追乎数邑之外,以一卫之军而分隶数境之官,以致此州纳粮,彼县征丁,官苦于呼应不灵,民困于奔走无日,逋欠日多,逃亡益众。兼有当日归并之时,册内误将荒熟互移,彼此交错者,官民俱苦未便。再查不系卫所民间钱粮,虽为数无多,向来征解牵混者亦有数处,俱当一并改正。……倘蒙皇恩俯允,改正丁粮如故而归辖得宜,将见小民出入皆有自得之安,官吏征输更得统摄之便,实为地方永远之利也。”这也是卫所裁撤后必须要妥善解决的问题。明代在云南各州县“分其田以予屯军,隶卫所,州所辖无几”。清代“尽革诸军,以其田予民,以其赋予州,完好为一郡”[26]。明代府卫相间,军民分属的情况至此告一段落。
明代在云南推行的卫所屯田,大大促进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变云南原有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格局,促成一次大范围的民族融合。对政治、文化及民族关系的影响极其深远。但由于卫所制度本身存在弊端,军户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很大程度上被封建国家束缚在土地上,这种背离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生产形式,到后来已经背离其建立时的初衷,非但不能增加国家的税粮收入,还导致军户赔累不堪,丧失了劳动的积极性,遂使大量荒田出现,清代裁撤卫所势所必然。卫所屯田归并州县后,虽然在性质上已由屯田转化为民田,但是清政府还是很难放弃屯田所带来的高额赋税,导致归并州县后各个地区的屯田、屯地仍然不能与归并地区的民田征收完全相等的赋税,使得这部分田地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民田的过程大大加长了。由此使云南的田赋、丁银征收及屯丁户籍安排等问题复杂化。所以,即使在清代官方的经济档册上,屯田这一土地类型名称相同而内涵相异,有的指归并州县后赋税征收额与一般民田不同的卫所屯田,有的则指清代在云南新开展的屯田。明代大规模的卫所屯田,有着严格、完整的组织管理制度,显然是希望在国有土地制日益衰落之时,重新将其大力巩固,但事与愿违,屯政败坏,土地大量荒芜。崇祯时,明政府就明确规定对新开垦的军屯土地,“给予执照,永为己业”[27]。这就在法律上承认军屯土地私有的合法化,封建政府已不得不对军屯进行政策上的调整,这一措施的影响一直延续到清代,成为清代统治者实行屯田时重要的政策参考,官田民田化的势头已成为封建政府无法遏止的大潮。最终清政府不得不为了鼓励垦荒而降低新开垦的田地的赋税,使屯田、屯地真正实现了民田化。
第二章 清代云南的屯田
一、清代屯田存在的历史条件
屯田是指汉以后历代政府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给养和税粮的措施。中国历史上的屯田多在战乱或战乱后经济较为凋敝的历史时期施行,又多在经济开发程度较低的边疆地区开展。
第一,明末清初的农民战争以及清初满族同以汉族为主的关内各族的矛盾斗争,延续时间之长,规模之巨大,斗争之残酷,波及面之广泛,影响之深刻,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多见。长期的战争导致清初社会经济极度凋敝,也导致军队规模大、人数过多。军费开支对本已支绌的政府财政形成了巨大的压力。顺治十二年(1655年),王命岳即认为,“国家所最急者,财也。今岁入千八百一十四万有奇,岁出二千二百六十万有奇,出浮于入者四百余万。通计国用所以不足皆由养兵耳。各省镇满汉官兵俸米豆草之费至千八百三十八万零。……是岁费二千二百余万,凡十分在用兵,一分在杂用也”[28]。所以组织满汉旗兵和绿营兵屯田就成了历史的必然选择。“蒙古、汉军各有八旗,丁口蕃昌,视顺治时盖一衍为十。而生计艰难,视康熙时已十不及五,而且仰给于官而不已。局于五百里之内而不使出,则将来上之弊必如北宋之养兵,下之弊必如有明之宗室,此不可不筹通变者也”,“视可屯之处,发帑建堡墩,起屋庐,置耕牛农具,令各旗满州除正身披甲在京当差,其次丁、余丁力能耕者前往居住,所耕之田,即付为永业,分年扣完工本,更不升科。惟令农隙操演,数年之后皆成劲卒”[29]。清政府也确实以满汉绿营军队举行屯田,“清自开创初,拨壮丁于旷土屯田。又近边屯处,筑城设兵以卫农人。世祖始入关,定垦荒兴屯之令。凡州、县、卫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康熙六年,定江、浙等省分驻投诚官兵屯田,人给荒田五十亩,得支饷本。其眷属众者,亩数量口递加。福建无荒,则分驻有屯诸省”。康熙七年(1668年),御史萧震又上疏提出,“国家岁费,兵饷居其八,而绿旗兵饷又居其八。诚屯田黔、蜀,以驻郡县之兵,耕郡县之地,则费省而荒渐辟”。清政府将此奏疏“下部议行”[30],加以采纳实施。
第二,清代是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巩固的关键时期,清政府在边疆地区派驻了大量的八旗兵和绿营兵。从王庆云的《石渠余纪·纪列朝各省兵数》对各省绿营兵的统计即可看出,负责西北防卫的中心陕甘,负责西南防卫的云南,以及福建、两广是清代绿营兵分布最多的地区。有清一代,边疆地区的绿营兵等又经历了从边疆的腹里地区向沿边地区不断扩展,并在雍正乾隆以后形成以沿边地带为绿营兵分布最多地区的态势。[31]清政府对边疆地区政治统治的深入,军事驻防的日益加强,对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尤其对我国疆域的确定起到了巨大作用。然而,这种努力却与边疆地区落后的社会经济状况形成尖锐的矛盾。屯田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选择。因此,就目前史料和研究成果而言,人们所认识到的屯田地区主要是新疆、东北、台湾、贵州等边疆地区。云南作为祖国的西南边疆,是清政府重点施治的边疆地区,云南贫弱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状况,更与清政府在云南的统治力度形成巨大矛盾,尤其是清初平定云南之时,“时云南岁需饷九百万有奇”,“九百万两者,天下正赋其数尚不及此。以天下正赋而奉一隅之滇南,以九百万之金而营十六万之地,竭百姓脂膏以事边兵,则国必虚,国虚民怨,天下之患不在云南余寇矣”[32]。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之乱后,情况也仍然如此,“滇居天末,地方所出几何?聚数万之兵,以取给于民,则物力之嬴绌不齐也,天时之丰欠难定也。自非预为之备,其势不可以久”[33]。云南也自然成了清政府推行屯田的重要地区。
第三,虽然清政府已将财政中之很大部分用于军费开支,但是作为军队中的普通士兵,尤其是为数众多的绿营兵,从国家所获粮饷极其微薄。起初,“绿营各镇月饷,骑兵有每月给银一两五钱者,有给银一两者;步兵有给银一两者,有给银八钱者,更有每月止给银五钱者”[34],“有马战兵每名给银二两,无马战兵每名按月给银一两五钱,守兵每名按月给银一两”[35],不久又定马步战守兵于饷银之外,月给米五斗。顺治五年(1648年)减为三斗,此后即成定制,终清一代未变,除战时出征外,清政府基本没有给绿营兵增加过额外的收入,但绿营兵兵饷中各种各样的克扣却不少,最常见的是扣存以绿营兵作为绿营买马经费的“朋扣银”。马兵每月扣银一钱,步兵五分,守兵三分。[36]除去此项,马兵仅得银一两九钱,步兵一两四分五钱,守兵仅得九钱七分。如此低微的饷银标准,使“贫乏之兵,何以自支”[37]?成为绿营兵存在的一个重大难题。云南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商业滞后,“滇之物价,无不与内地相什伯”,在这样的情况下“兵丁一月之饷尚不敷半月之需,一人之饷岂能餍父母妻子数人之口”[38]?绿营兵的生计更加困难。这样,通过屯田来解决绿营兵的生存也是当时客观条件的要求。另一方面,绿营兵“兵皆土著”,一旦驻防固定后,便须迁移家口随营居住,逐渐成为土著居民中的一部分。[39]这样,组织绿营兵及其家属屯田,“将附近各镇协营无主荒田,按实有父兄子弟余丁之数,每名酌给十亩、二十亩……设法借给牛种,听其父子兄弟及时开垦,收获以赡其家。俾在伍者无俯仰之忧,有田园之恋”,就成了清政府稳定军心,巩固边防,使“兵心固而边备无虞”[40]的重要措施。
第四,清代雍正乾隆以后,内地人口大幅度增长,对有限的耕地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到乾隆中期,内地大部分地区的耕地已不能维持人们的生存[41],“人多田少,不能养活,故相率就食外方”[42]。从全国情况看,人口移动的目的地主要是东北、内蒙古、台湾诸台、新疆、甘肃、云南等边疆地区。在云南,据李中清先生统计,“当中心区的人口增长率加快时,乾隆四十至五十年,边缘区的增长率就缓慢了;但当中心区的增长率缓慢时(1785—1790年和1800年以后)边缘区的增长率就加快或保持稳定;直到嘉庆十五年(1810年)以后,当地区的人口增长周期肯定地走下坡路时,中心区和边缘区的增长率才一致起来”[43]。说明不但有人口移入,而且在不同历史时期,迁移的地区还有所不同。对于这些流民,如不使其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不但影响经济的发展,还会对社会构成隐患。其中一部分,尤其是深入到开化府、普洱府、广南府、顺宁府、永昌府等边疆地区的移民被政府组织起来进行屯田应是情理中事。道光《普洱府志》便记载了明代未设卫所,未行屯田的普洱府宁洱县、思茅厅、威远厅、他郎厅各有“屯民户”3 036户、2 556户、5 171户、30 171户,是政府组织外来人口进行屯田的有力证明。因此,清代外来人口的大量进入,也是云南等边疆地区实行屯田的一个重要历史条件。
总之,清代屯田的存在,尤其是边疆地区屯田的存在,并非孤立偶发的历史现象,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政府政治、军事统治发展矛盾的结果,是清代深入治理边疆的历史必然,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
二、清初在云南的屯田
清代的屯田主要是军屯,民屯虽然有材料提及,但情况不甚清晰。军屯中满汉八旗的屯田主要发生在清入关前后,持续时间、范围并不大,因此,清代的屯田主要是组织绿营兵及其家属进行。
清初(本文主要指顺治、康熙时期),云南的绿营兵经过了顺治十六年(1659年)平定云南后的初建,康熙初年的调整、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吴三桂叛乱后的重建几个阶段。在初建阶段,云南的绿营兵共计53 000名。康熙二十年重建后的云南绿营兵则包括云贵总督、云南巡抚、提督所辖三标标兵,临元镇、曲寻武沾镇、鹤丽镇、永北镇、楚姚蒙景镇、永顺镇、开化镇7镇,腾越协、剑川协、广罗协、元江协、援剿左协、援剿右协6协,云南城守营、寻沾营、大理城守营、武定营、新习营、顺云营、广南营7营,总兵力42 190人。因大量兵力的驻防,士兵生计及俸饷的解决成为一个大问题。
(一)矛盾出现
清王朝刚确立对云南的统治时的严峻形势迫使清政府推行屯田。云南各地“抛荒田地,死徙人丁,在在有之”,有的地方,“一户族而仅存孤寡一二人,一村屯而止遗妇女老幼数十口”[44]。与此相反,新平定的云南各地各族在统治者眼中还是一块“边圉初复”“逆气未消”之地,军事力量的加强显得非常必要,正所谓“无在非险要之地,无地不需控驭之兵”[45]。因此,纵向而论,在云南绿营兵初建和重建时期,兵额最多;从横向看,云南的绿营兵数额在各省中也居前列,以上特点,最终导致了云南残破的社会经济与数额巨大的军队供给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不但对云南的财政形成巨大的压力,“云南岁饷9 000 000,而一省正杂赋税都计160 000有奇,是以9 000 000营160 000之地也”,“就云贵言,藩下官兵需俸饷三百余万,本省赋税不足供什一,势难经久”。也深刻地影响着整个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直省钱粮,半为云贵、湖广兵饷所耗”[46],形成了“竭天下之物力以奉一隅”[47]。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在云南开展屯田作为解决矛盾的有效手段被提出并加以实施。
(二)提出对策
早在清王朝平定云南前,王命岳就提出:“今日不宜再议剥削以给兵饷,而当议就兵生饷之道”,“宜令各省驻防官兵分耕种,稍仿明洪武中屯田之法,初年有司给与牛种、耕具、饩粮”[48]。虽然王命岳的奏疏下到各直省后被否决了,却对清代的统治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命岳策屯田虽未用,要自有所见”[49]。为以后的屯田打下了思想基础。顺治十七年(1660年),云南巡抚开始以“滇省驻军屯田,计亩抵饷”[50],《清史稿·王命岳传》也载王命岳“请敕巡抚袁懋功责成原军,换帖领种。暂发二十万金,买牛办种,借给军民”。其结果是“上可其奏,命发十万金买牛办种,修复旧屯”。此次屯田,是用明代卫所军士,还是绿营兵,相关记载不太明确,但清自平滇之初即在云南推行屯田确系事实。康熙三年(1664年)郝维讷又指出:“连年川、湖、闽、广、云、贵无不增兵增饷,本省不支,他省协济。……若选绿旗及降兵精锐者隶之营伍,给以牛种,所在屯田,则供应减而协济可以永除,闾里无追呼之困。”[51]透露了以绿营兵进行屯田,减轻朝廷军饷负担的思想。此后不久,户部刘鸿儒的提议得到朝廷的首肯,并着手在云南也开展屯田:“开国以来……用财大端惟兵,生财本计惟土。欲纾国计,莫善于屯田,朝廷下民屯之令”,“请敕各省驻兵处所,无论边腹地方,察有荒土,令兵充种。正疆界,信赏罚,则趋事自力。丰种具,宽程效,则收获自充……若令处处兴屯,则根本自固,战守咸资。”当时还特别针对滇、黔的情况提出:“以滇、黔未靖,兵饷无数,难以预定会计。设置兵屯,及畿辅民出边垦种,敕所司详勘。”[52]康熙十一年(1672年)左都御史艾元征在其《军屯省饷疏》中又阐发了在云南等边疆地区实施屯田的必要性,“云南则需协银,岁常1 700 000余万;贵州则需协银,岁常500 000余万;四川则需协银,岁常800 000余万……臣诚不知云、贵、闽、广、四川等省,三十年来如何全无经理,既时时以饷银不足,耗公家无数之金钱,又时时以协饷不前,罄民间有限之脂膏,此实民穷财尽之所以日甚一日而莫知所底也。臣得以一语断之曰:总由于屯政实未尝举行,而荒田尤多未垦故也。……惟滇黔以平定独后,戍兵视前代不啻加倍,虽尚有故明沐英世守田产,诚不足供今日多兵之赡养。……今止是备查边荒,分兵垦种,务期足用,当亦无难。其各营汛绿旗官兵,亦各查其附近荒田,谕令垦种,则不但可使地无遗利,固亦古人善守门户者守藩篱之意。然要在藩镇大小,手足齐而心力一,庶滇、黔两省之协银亦可尽省也”[53]。
可见,顺治十六年(1659年)平定云南后,清政府在云南开展屯田的议论和实践活动一直持续不断。但康熙十二年(1673年),三藩之乱的爆发终断了开始不久的云南屯田。
(三)新的发展
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之乱后,云南绿营兵开展屯田得到了有效推广。三藩平定后的首任云贵总督蔡毓荣深切地意识到,“滇居天末,地方所出几何?聚数万之兵,以取给于民,则物力之嬴绌不齐也,天时之丰欠难定也。自非预为之备,其势不可以久。且滇之物价,无不与内地相什伯,兵丁一月之饷尚不敷半月之需,一人之饷岂能餍父母妻子数人之口?”[54]系统地提出了在云南组织绿营兵屯田的方案:“亟请屯垦者,非必如明之分列卫所聚屯而居,有事则荷戈,无事则秉耒也。查兵丁之有父兄子弟余丁者,十常五六,请将附近各镇协营无主荒田,按实有父兄子弟余丁之数,每名酌给十亩、二十亩,臣会同抚提臣,督率镇将、营弁,设法借给牛种,听其父子兄弟及时开垦,收获以赡其家。俾在伍者无俯仰之忧,有田园之恋,斯兵心固而边备无虞矣。三年之后,仍照民例起科,应纳条银抵充月饷,应输夏秋之税抵给月粮。计所省粮饷实多而于操练征防仍无贻误。其间或有死亡事故,即择其同伍殷实者顶种注册,毋使抛荒。”[55]这一方案,获得了康熙帝的同意而付诸实施。[56]
在清初二次平滇之后,清政府采取了“扼要制胜”和“积威控远”的原则[57],将绿营兵布置于云南腹心地区和交通要道,力图通过对云南中心地区的控制来统驭全局,并集中力量,随时准备扑灭有可能发生的叛乱。如在平定三藩之乱后,云南绿营兵分布在云南府、大理府、临安府、曲靖府、澄江府等发达地区的绿营兵额为26 000名,占当时绿营兵总数42 190名的62%;分布在蒙化府、鹤庆府、姚安府等腹里欠发达地区的绿营兵共计有12 290名,占绿营兵总数的29%;分布于边疆地区的绿营兵仅占总额的9%。因此,这个时期由绿营兵及其家属在云南开展的屯田多集中于腹里发达地区,腹里欠发达地区其次,这是清代前期云南屯田的地域分布特点。
此外,屯田性质的逐渐改变在这个时期已初见端倪,体现出此阶段云南屯田的一个重要特点。因为绿营兵及其眷属的屯田,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仍然属于国有,但屯田的收入已经明确地分配给绿营兵作为月粮和月饷而不再上缴国家,且按民田则例征收屯赋,其收入遂不见于国家征收赋税的依据《赋役全书》,所以,这部分屯田极有可能慢慢地转化为屯军家属的私有土地了。
三、清朝中期在云南的屯田
清朝“中期”指雍正、乾隆时期到咸丰初年云南绿营兵瓦解以前。这个时期,云南的屯田具有向腹里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边疆地区转移的重要特点,这与清王朝统治势力的不断深入和绿营兵主要分布地区、布防数量的变化息息相关。汛塘是绿营兵分防驻扎的最小单位,通过汛塘这一基层组织,绿营兵实现了与当地社会最广泛的联系,所以,汛塘的分布变化就与云南土地的垦种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活动的开展和中甸(今香格里拉)、维西划归云南管辖这一变动,中央实现了委派流官对昭通府、东川府、沾益州、镇沅府、普洱府、威远厅等地的统治,绿营兵随即被派驻到这些地区驻防。雍正初年中甸(今香格里拉)、维西划归云南管辖后,清政府也于雍正六年(1728年)设维西营驻守其地。云南社会经历了以上较大变动,绿营兵的分布和汛塘的设置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分布于腹里发达地区的绿营兵力仅11 800名,所占云南分汛设塘的38 380名绿营兵数量的31%;腹里欠发达地区绿营兵的数量只占32%;而分布于边疆地区的绿营兵却增加到14 100名,分布额占到37%。这一变化极大地改变了明代设立卫所以来军事力量主要分布于中心腹里地区的状况,标志着封建王朝对云南的统治已由腹里中心区向全省各地扩展,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大大增强,成为清代云南历史发展的一大特点。
随着清王朝在云南统治格局及绿营兵和汛塘分布情况的变化,清代云南以绿营兵进行的屯田活动也呈现出新的状况,具有了不同于前期的特点。刚刚结束改流的地区本身就是云南开发较晚,经济落后的地区,一部分地区经过武力改流,社会经济更是到了崩溃的边缘,绿营兵又是稳定当地社会政治经济局势的核心力量,如果要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坚持下来,完成如此重要的任务,生存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所以,屯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成为统治者和绿营兵一致的选择,屯田仍具备了充分的实施条件。
(一)清代中期始于丽江府的屯田情况
清代中期云南的屯田以雍正元年(1723年)丽江府在改流后的率先实施拉开帷幕,不断体现出自身所具有的向边疆地区拓展的特点。雍正初年,清政府以丽江府改设流官知府为云南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开端。在完成了对丽江府的改流后,为巩固改流成果,加强控制,清政府必须要派驻绿营兵在当地维持统治秩序,稳定社会治安。丽江府当时就以部分解决驻兵粮饷、开垦当地荒田为目的开始了在腹里欠发达地区和边疆地区的屯田活动。雍正五年(1727年),鄂尔泰在其奏稿中提出:“云南丽江,其地向为极边夷郡,地土寒薄,惟宜杂粮……凡平旷之处,尽可广种。”还指出:丽江除了九河、石鼓、臣甸等处外,“可开垦者,以阿那湾为第一,剌是坝为第二,吴烈里为第三。他如桥头、茨柯、河西、阿喜、树苗、南山等处皆可开垦。但麽□(原文缺,疑为‘些’)等夷不谙耕种,兼苦地寒”,鄂尔泰令丽江知府元展成马上招垦,“并教以作粪搀灰之法”。经过一段时间的鼓励、组织,“目今渐有头绪”,屯垦取得了初步成效。鄂尔泰还分析了滇黔等省多有荒田的原因,“所以弃而不垦者,总缘荒芜田土,非属在边隅,即非无水道,有田者不垦远种,无力者不能自种。且抛荒之地向原无业主,一经开垦,则群起相争、甚至伙众抢割,结讼不休,而地方官又并无条例可以约束、可以鼓励,此荒田甚多而垦荒者甚少也”。针对荒田多而耕种者人力不足的情况,鄂尔泰建议“若止出示招垦,恐无力者终难应募”。有鉴于此,鄂尔泰提出政府应“略示鼓励,酌开捐款”,以期“边地渐少荒田,穷民皆有薄产,群知力田之荣,各为治生之计”[58]。在丽江府等改土设流地区开展屯田的提议,雍正帝认为“甚好”。遂使屯田得以实施。
(二)中甸、维西地区的屯田情况
中甸、维西也是此时期云南屯田的重要区域。清政府很早就认识到云南的中甸、维西在地理位置上的重要作用,作为入藏的主要通道,对其安置得当,则是稳定和巩固西南边疆的关键一步,所以在滇东北改流的同时,将维西、中甸等地划归云南管辖,迪庆归滇是清政府在巩固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为中国历史做出的巨大贡献。而实现中甸、维西地区等归滇管辖区的稳固及其统治,是清政府面临的又一问题。伴随清代统治势力的不断深入,绿营兵的分布和汛塘设置的重心转移,屯田由腹里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及边疆地区的推进与这样的转移是同步的。早在雍正二年(1724年),云贵总督高其倬上疏,认为中甸已“纳土归诚”,为防止当地反抗势力的复辟,已派驻绿营兵在当地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但“举粮皆自内地运送”,“若中甸左近得有可种之地,仿屯田之意开垦,即以其粮米供给兵食,既可省钱粮,又可省内地运送”。通过仔细勘察,高其倬认为“中甸之东四十里外,有沿江平川一道,可以种麦,亦有可以开成水田之处”,但“番子人少,不能遍种,所闻者不及十分之二,余皆旷弃”,建议“酌量招募人力,稍给器具、牛、种,今秋开田,来年可以收麦,渐次种稻”,如此经营,则“中甸之兵米可以不须运送,即察木道等处需粮亦可省十余站脚费”[59]。鉴于以上历史条件,屯田即在当地应运而生了。此后,清政府不断鼓励屯田,并作了一些规定。雍正四年(1726年)户部复准[60]:“滇、黔二省广行开垦,地方官招民开垦及官生捐垦者,将垦熟田地归于开垦佃户,于次年起科;民间自垦者,按照年限起科。”此时,对于屯田地权的归属问题已开始有了变化,甚至对于政府招募的屯户的名称也有改变。后又复准:“滇、黔二省广行开垦,并定开垦事例:凡官员召募佃户资送开垦者,按户数多寡议叙;军民自备工本者按亩多寡议叙。”再复准:“滇、黔二省开垦工本,六年扣还。”五年(1727年)复准:“滇黔二省招民开垦,委员及地方官将所领工本,召募良民开垦数多、田皆成熟者,三年之内准其议叙。倘虚应故事,召募匪类,领银潜逃;或开荒草率,不能种植报粮者,照才力不及例指参。所费工本,著落该员赔补。”可见清政府对于军民屯田的支持和重视。
(三)滇东北地区的屯田
在滇东北开展的军民屯田是改土归流后云南屯田的重要部分。雍正十三年(1745年),以普洱府宁洱县设流为下限,清政府主要在今滇东北昭通到会泽、宣威一带,滇南今思茅到西双版纳北部一带进行了规模较大的改土归流。随着改土归流的展开,清政府在云南的统治更加深入。为巩固改土归流成果,统治经济文化较落后的地区,清政府在改流地区派驻了绿营兵,使汛塘设置进一步向边疆地区推进,成为屯田的前提条件之一,屯田向云南边疆地区推进的趋势也更加明显。
改土归流的曲折过程与严重后果,导致绿营势力的深入与屯田的开展。由于滇东北是彝族比较集中的地区,其中隶属于四川的东川、乌蒙、芒部等地“皆去川远,去滇黔近。……滇黔有可制之势而无其权,四川有可制之权而无其势”[61],导致了当地彝族土司势力非常强大,明代在这一地区的改流就只能在土司势力范围及其影响较小的地区进行。清初,也只在水西和乌撒等地设置了流官,对势力较大的乌蒙和镇雄等地的彝族土司还是一筹莫展。直到鄂尔泰继任云贵总督,提出“按例比拟,尽法惩治,将所有地方悉改土归流。庶渠魁既除,而群小各知儆惕”[62],遂开始了在滇东北地区的武力改流,但由于改流方式及委任的流官不当,出现了米贴之变、乌蒙之变等几次大的变乱。鄂尔泰都进行了极其残酷的镇压,其间,被枪炮打死、刀箭射杀、枭首示众及坠江、坠崖、扑岩、滚箐的“夷众”不计其数。清军甚至对叛乱地区的民众和俘虏也采取了斩首悬示、割耳记数的方式进行镇压,滇东北处于一片血雨腥风之中。[63]连续不断地为肃清反抗势力所采取的屠杀政策,造成滇东北地区社会的动荡,当地社会经济遭严重破坏,昭通地区出现了“四野荒莽,城郭毁尽,军无所资”的局面,如何在民怨沸腾、民生凋敝的滇东北地区顺利行使统治权力是清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善后措施在这时显得更加重要。当时,清政府在改流地区派驻的绿营兵,仅昭通雄威镇辖中、左、右、前四营,总兵额就达4 400名。清政府遂招募人民及组织这些绿营兵在荒芜的土地上进行垦种,以恢复农业生产为当要之务,在当时的情况下,可谓有的放矢,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所以,滇东北地区的屯田,对奠定封建政府在该地区的统治基础至关重要。屯田较早是由鄂尔泰在东川地区开始实行的。东川“田畴尤属平衍,有蔓河、者海二处,尤为沃壤”,鄂尔泰“捐发三千两,先买水牛一百头,盖房六百间,招民开垦,酌给牛种、房屋,复给以现银为半年食米之费”。对于从外地招募来的屯户“给以盘费为搬运行李之资”[64]。当时就已招集四百余户来开垦。雍正八年(1730年),东川府知府罗得彦又请领捐纳银二千四百两,“动银一千八百一十六两,给王应龙等二百八十三户开垦漫海、者海二处下则田三千零二十六亩零;会泽县被劾知县王忠武于雍正六年内请领捐纳银四百四十二两零,内给垦民胡士杰等三十六户工本银三百一十六两零,开垦漫海,以濯河二处中下二则田五百二十七亩零;老哈等二十一户工本银一百二十六两,开垦米粮坝中则田二百一十亩;又于雍正七年请领捐纳银四百零八两,招垦民者布等三十四户开垦米粮坝中则田六百八十亩,俱经造册详请咨部,俟扣完工本将田入册升科在案”,后“因逆夷叛乱,垦民逃散,于雍正九年招回复业”,但后来开垦的情况并不如预想的好,“垦民老哈等并者布等开垦田亩,可以成效升科;至王应龙等开垦漫海地方,虽属平坦,上有草根固结,下皆流动泥;者海地方山高水寒,寒薄非常,现属荒土,均难垦种,皆无成效”。还有七十六户逃亡,胡士杰等开垦的田亩“万难成熟”,而会泽县因兵燹之后,“人民逃散,田地抛荒……实无可垦之地抵补”。只有“邀恩一并开除”[65],最后,东川府的屯田只有老哈、者布等开垦的田亩及各村寨拨给王应龙等顶种田地约十七顷于乾隆二年(1737年)入册升科。虽然东川府的屯田规模十分有限,但清政府在前提条件成熟的地区因地制宜推行屯田的统治思想及政策却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鄂尔泰的继任者云贵总督高其倬仍然以屯田开荒为戍边良策。昭通的屯田就是在他的主持下顺利开展的。高其倬在仔细分析了昭通当时的情况后,提出“昭通田水肥腴,宜于稼穑,开垦一事,实为先务……查昭通一郡,四面环山,兵米自外州县运往,输转不易,若本地耕获,有资于军粮,甚便。且田畴渐广,则民户日增,可以填实地方,可以移易夷习,事属有益,既不可缓”[66],所以,户部于雍正七年(1729年)议定:“滇省乌蒙东南之田土山场,建设流官,招民垦种。但地广田多,非民力所能遍垦,应令兵民一并承垦,每户不得过二顷之外,仍量给牛、种、银,统于三年内完纳。”[67]雍正九年(1731年)云贵总督“以昭改土归流,新经绥靖,土广人稀,设官伊始,兵粮民食俱关重要,始奏请招募习于耕稼之民及原住土民,给田或土,令其垦荒自耕而食,遂开垦之端”[68]。屯田正式在滇东北展开,绿营兵是这次滇东北屯田的重要力量,“其兵户从前已给田,今凡兵户现有人垦种者,亦令每户给以二十亩,令其种植”[69]。绿营兵及其家属普遍参与到开荒屯田中来,但各地情况略有差异,“现驻府城一千四百名兵丁,即于城外生荒、熟荒、旱地共给九千亩,又丈给生、熟水田一千亩,每一兵名下约算领垦六亩……前督臣鄂尔泰议给每兵垦领水田三十亩,今一兵仅领地土六亩,实非吝于给兵也,盖……兵丁皆系各营新募拨来,勤于操练,多领垦种难于兼顾”[70]。这时,已经考虑到绿营兵大力从事农业生产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但由于清政府迫于私有化的强大趋势,吸取前代屯田的经验和教训,不得不逐渐改变屯田形式,“其田给予执照,永远为业”,极大地提高了绿营兵及其家属的生产积极性,以至于“兵既别营生理,不能按日演练……训练有所不能施,禁令有所不及,心志因之而纷,精力因之而懈,技艺因之而生”[71]。在乾隆时期的中缅冲突中,参战的绿营兵战斗力低下,纪律涣散,临阵溃逃,再次真实地反映出绿营兵广泛参与云南社会经济生活的历史事实。
除了绿营兵以外,高其倬在滇东北屯田的另一组成部分,是招募民众在当地进行屯田。首先,安抚本地居民,使改流后逃散的乡民重回故土,“原垦之田照旧给令耕种”,但改流及几次变乱中,乡民多死于战乱,人烟稀少,“田亩之荒芜者多”,所以,后来在当地从事垦种的多为从各地招募来的移民,政府明确规定“委员及地方官将所领工本招募良民,开垦数多,田皆成熟者,三年之内准其议叙,倘虚应故事,招募匪类,领银潜逃,或开荒草率,不能种植报粮者,照才力不及例指参,所费工本着落该员赔补。”[72]对于所招垦户,政府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由政府发给迁移费,贷给垦户耕牛、子种,无偿分给田地,“拨运附近各属米、荞到昭,借给倮民垦户即时播种,俾无乏食之虞”,垦种几年后再收取赋税。高其倬还考虑到各州县前往昭通“道路崎岖”“天时正值寒冷之际,沿途食物稍贵”,“计其在途之时,每垦户每站大口给银五分,小口给银三分,俾添买柴火食物”,约支出“一万数千两”用于补贴垦户,“俟垦户按年陆续扣还”。在优惠政策的感召下,于“附近昭通之寻甸等各州县招募习于耕稼之农民一千户”,赶在春耕开始之前,就已有700余户到达指定的地区开始了垦种。又令附近“府、州、县招募愿往垦种农民一千户,已据各属申报,陆续起程到昭”[73]。在分配屯种田地之前,巡抚张允随等先将昭通所有田地详细查勘,分别类型,依次拨给民众开垦,昭通所有田地大致分为水、旱两大类,其中,“凡其处水道,田塍俱皆现成,曾经种过稻谷,而现今抛荒者”,“用力少而成功速,当年垦种即可收成,今作为熟水田”;“其地有水可引,宜种稻谷,而从未经种者,作为生水田”。旱田则指只能垦种杂粮,不能开为水田的土地,也分生、熟两种。对于“今年已招垦之七百余户,令将原垦之田,照旧给令垦种”,其余田土等新招募的垦户到达昭通时,“每人给田二十亩,此给田之处,先尽熟水田给垦……给完再尽生水田。……又完,然后以旱田给垦”。对于旱地大多是由“夷户”种植的情况,则先将旱田安排给当地“夷户”耕种,剩余的再分给招募来的垦户屯种。在官员的调查中还了解到昭通有一类与熟苗相似的土人,“多不种稻”,但“勤于耕种,性甚淳良”,“令办垦各员酌量给田令垦,照民纳谷”[74]。
此外,对于军屯与民屯的部署及分布范围也做了很周详的安排。将分配给绿营兵、移民、当地少数民族的田地之间划分界限,“汉民领垦之田地不得杂于彝人田地之内,兵丁所领之地不得杂于民人之内”,“不惟兵民与僳众不得争利,即兵与民亦各有成规矣”[75],“以杜将来纷争影射之葛藤”。对于办理垦务的官员,适当给予“日用盘费”,并严格督察其表现,要求督垦官员“朝夕看视、劝戒”,“以分垦户之勤惰”。清政府从上到下的周密部署使得屯田得以在滇东北顺利开展,当时,云贵总督高其倬就对“来年二月之内一例开耕,尽力垦种……秋成之后,所收谷石即有益于当年之兵食”充满了信心。这个阶段屯田的特点与绿营兵分布、汛塘设置的变化紧密联系,主要反映出清代对云南统治力量的深入及其与驻兵、屯田之间的互动关系。
清政府的这一次屯田活动,首次提出了“其田给与执照,永远为业”的政策,可见,基于滇东北当时的历史条件,屯田无疑是最容易实现,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它可以使国有的大片荒芜土地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重新开垦,同时,清政府也不得不以明代的卫所屯田为前车之鉴,顺应土地私有化潮流,通过屯田方式与内涵的改变,使国有土地逐渐实现私有化,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土地被侵占、私隐后屯户逃离,田地抛荒,保证赋税征收的正常进行,更有利于提高屯户的生产积极性,增收赋税。不难看出,清政府正处于坚持土地国有与承认土地私有的矛盾斗争中,也透视出贯穿中国历史的地权转移运动到封建社会末期已加快了转移的速度和频率。
(四)中缅边境地区的屯田
清代中缅边境的屯田是唯一被清代保留的明代屯田。中缅边境的屯田以防止邻国侵扰西南边境为目的,在开发程度较低的地区组织大量民户从事屯田戍边的活动。从明末到清代,中缅边境一直存在矛盾和冲突。早在明代中缅双方就已经兵戎相见,明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巡抚陈用宾“奏立八关二堡,设蛮哈、陇把两守备以戍缅,议设屯田”。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筑平麓城于猛卯南淘(古麓川地也,阡陌膏腴,且土司多俺叛亡走死,其地无主)建兵备道公署一所,设二十二屯田,名之曰甸:天成甸、地平甸、元运甸、黄裳甸、宇安甸、宙宁甸、洪福甸、荒丰甸、日升甸、月恒甸、盈谦甸、昃中甸、辰拱甸、宿明甸、列能甸、张翼甸、寒暄甸、来远甸、暑清甸、往顺甸、秋有甸、收功甸,右凡二十二甸,以把总沐昌裔领之。每甸皆有甸头,管理其收储供支。……迨陇川多安民叛逆,以蛮暮安抚思忠居猛卯,开垦荒屯而屯政渐弛,寒暄、暑清、秋有、收功四甸沦入木邦,止存十八甸矣。明末时,同知驻永昌城,屯粮归府征收”[76]。明代将在中缅边境驻兵屯田作为维护边疆安宁的重要手段。清代继承、发展了明代在这一地区屯田戍边的方式,到雍正年间[77],为加强中缅边境的边防,云贵总督鄂尔泰、巡抚杨名时清查屯田情况时,将查出的方耀屯、蛮丙屯、遮东屯等九民屯与明代的十八甸合为二十七屯甸,归永昌府折收条银二百五十两四钱零。各甸屯田数量大致为:天成甸屯田十三寨、地平甸屯田七寨、元运甸屯田七寨、黄裳甸屯田十一寨、宇安甸屯田六寨、宙宁甸屯田四寨、洪福甸屯田六寨、荒丰甸屯田八寨、日升甸屯田八寨、月恒甸四寨、盈谦甸屯田五寨、昃中甸屯田五寨、辰拱甸屯田四寨、宿明甸屯田七寨、列能甸屯田五寨、张翼甸屯田二寨、来远甸屯田十寨、往顺甸屯田六寨、方耀屯屯田一寨、牙洒屯屯田一寨、蛮丙屯屯田三寨、宛顶屯屯田三寨、盏西屯屯田二十一寨、遮东屯屯田一寨、火烧寨屯屯田一寨、蛮育屯屯田一寨、蒲窝屯屯田一寨。以上二十七屯田寨大致分布于“南甸、大小陇川、罗卜、丝庄、猛吼、木邦、猛密、猛卯、盏达及盏西、止那、南碗河等处”。据乾隆《腾越州志》载,乾隆四十二年(1776年)“奉文分民屯户口人丁”,统计结果,屯民2 935户,男妇大小丁口39 357。到乾隆四十三年(1777年)“各户丁口稍增”,其中既有土著人口,也有不少汉族移民。这一时期,由于有明代在这一地区的大量屯田为基础,所以对屯田可实施的管理力度是相当强的,这才使得屯田的国有性质得以保留。这部分屯田的特点与西南边疆的稳固紧密联系,腾越协兵的增加与屯田的开展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到乾隆年间,清朝两次出兵征缅,由于战乱,屯政管理松弛,屯田或荒废或被侵占,可见,只要对屯田的管理稍有疏漏,屯田作为国有土地十分容易流失。
嘉庆二十年(1815年),云贵总督伯麟在云南腾越州边界镇压当地少数民族叛乱后,“帮中余匪均已逃遁,江外地方宁谧……兼有可垦地亩,招得波竜等夷人二百余户,拨地居住,以屯为守”[78]。无论对于外来侵略或本国内部的民族矛盾,清政府一直把屯田戍边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在实施的历史条件成熟时,因地制宜,发挥屯田的作用。到咸丰、同治间“回逆之乱,屯田久荒”。光绪初,又加以整理,现存屯户情况为:“盏西屯屯户杨在朝;月恒甸,杨宗贵;方耀屯,李怀友;宿明甸,牛文奎;盈谦甸,杨宝云;蛮丙屯,段启琮。住夷地屯户:日升甸,杨春魁;列能甸,李如粹;天成甸王万春;地平甸李荣鼎”等十六户。“现无著屯户(屯户申报为猛卯土司侵占)元运甸,李黄鼎;洪福甸,李天秀”等五户。当时绿营兵驻守中缅边境,这部分屯田“所以供兵粮……以资边防”[79]。在云南“跬步皆山”,水运不畅的情况下,对于军粮补给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以巩固边防为目的的边疆军民屯田有了新的发展,但从总的趋势看,屯田数额在逐渐减少,民田化的势头已难以遏制。
此外,从户口记录及相关记载中可以印证清代在云南边疆屯田的情况。在普洱府、元江府等“原未编丁”的地区,在道光年间编修的地方志中,户口一项的记录中明确地出现了屯户的记载。宁洱县,“屯民3 036户,内计大小男丁10 630丁”;思茅厅,“屯民2 556户,内计大小男丁7 524丁”;威远厅,“屯民5 171户,内计大小男丁13 577丁”;他郎厅,“屯民3 017户,内计大小男丁50 127丁”[80]。元江府,屯户11 289户。[81]从中可以看到,从清初开始,清政府就一直实践着屯田的思想,绿营兵及其家属无疑是这些地区屯田的主要力量。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云贵总督刘藻奏:“查云南省城督、抚两标及城守共八营……但合八营大操向来止三年一次……应请每岁届九月十月之交,收获将毕,督臣会同抚臣,将八营官兵会操一次。”[82]集中会操是提高绿营兵战斗力的重要方式,虽然表明要绿营兵会操的次数,但却强调会操的时间必须定于每年九月、十月收获即将结束之时,目的就是使绿营兵不误农时,从而使生产、训练两不误,说明云贵总督、云南巡抚标兵和云南城守营的绿营兵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是很普遍的。
四、清代云南屯田的终结
乾隆年间以后,政府组织或招募民众在控制势力刚刚渗透到的大片荒芜田地上进行垦种的屯田活动逐渐减少,清政府逐渐将开垦目标转向种植条件恶劣,一直荒废的山头地角,特谕令各省:“凡边省、内地,零星土地可以开垦者,悉听本地民夷垦种,并严禁豪强首告争夺。”并对云南山头地角的开垦数量及赋税征收办法做了很详细的规定,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乾隆帝又谕令:“滇省山多田少,水陆可耕之地俱经垦辟无余,惟山麓、河滨尚有旷土,向令边民垦种以供口食。而定例山头地角,在三亩以上者,照旱田十年之例,水滨河尾在二亩以上者,照水田六年之例,均以下则升科。第念此等零星地土,本与平原沃壤不同,倘地方官经理不善,一切丈量查勘胥吏等,恐不免从中滋扰。嗣后,滇省山头地角、水滨河尾俱著听民耕种,概免升科。”[83]这部分土地任民开垦,不仅使田地成为民户的产业,还得以享受免税的巨大优惠,极大鼓舞了边疆劳动人民及数量不断增多的绿营兵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边疆的生产、开发中。此举实际上也顺应了土地私有化的趋势,并刺激了大面积的土地开垦,从而发展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对于云南边疆和山区的农业开发意义重大。此外,道光年间,云南普洱府、广南府、开化府的流民对山区的开发成为清代后期云南土地开垦的主要方面,“因多旷地,川、楚、黔、粤男妇流民迁居垦种,以资生计,其来已久”,政府对这部分流民开垦的土地亦有规定,“流民开种地土,因边山力薄,荒熟不常,且多种杂粮,未报升科,仍应由地方官随时确查,除山头地角及硗瘠崎零地亩之外,如系久种,获收已成,片段亦令酌量升科,以杜欺隐”[84]。普洱府、广南府、开化府三府的流民开发,是清代对云南边疆和山区的开发向纵深推进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大推动了边疆经济社会的发展。
清代屯田的终结与土地私有化直接相关,同时也受到绿营兵制衰败的影响。在康熙、雍正年间,即屯田开展的主要时期,国有性质的屯田被私自买卖的现象屡禁不止,到乾隆朝时屯田的破坏已达到相当的程度,尽管乾隆朝也如前代一样严禁屯田典卖与民,但屯田的私有化已大势所趋,国家法令再也难以控制和约束。咸丰、同治时,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革命所需的大量军费,清政府甚至公开鼓励出卖屯田。屯田买卖的合法化,势必导致屯田的崩溃。
清代云南的屯田既然与绿营兵休戚相关,绿营兵的发展和最终归宿就必然导致屯田的兴废。乾隆末期以后,绿营制度由于纪律涣散、武备不修、战斗力低下而逐渐废弛。虽然清代的云贵总督中多数都比较重视、肯定屯田政策,仍“以边防莫便于屯田,方考访形势利便”,但“未及议行而疾作”[85]。此后,屯田衰落的速度加快了。咸丰五年(1855年)至同治十二年(1873年)间长达18年的云南各族人民大起义对绿营兵及汛塘是致命的冲击。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以后,伴随绿营兵制、汛塘制的衰亡及清代兵制向新式陆军的转换,再加上清代云南田地荒芜的现象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田地的开垦程度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清代在云南的屯田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及重要的参与力量,同时,私有化浪潮的冲击也使为数不多的带有国有性质的屯田再无立身之地,屯田再也不能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作用。因此,绿营兵及汛塘作为云南屯田的主要支柱,他们的崩溃预示着清代云南屯田完成了最后的历史使命。
五、清代云南屯田的特点
将云南明代的卫所屯田与清代的屯田进行一些比较,可发现清代云南屯田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首先,明代卫所屯田和清代云南屯田的目的和作用不同。明代广设卫所,卫军组织层层统属,成为地方有力的军事机构,卫所与军屯相结合的制度在内地行之有效地施行了十几年后逐渐在云南推广。卫所屯田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完全解决了卫军的军饷问题,军饷全都出自屯种,所以屯政对于卫所是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在屯政施行较好的时期,甚至做到“天下养兵三百万,官府不费一文钱”的程度。
清代,“蒙古、汉军各有八旗,丁口蕃昌,视顺治时盖一衍为十。而生计艰难,视康熙时已十不及五,而且仰给于官而不已。局于五百里之内而不使出,则将来上之弊必如北宋之养兵,下之弊必如有明之宗室,此不可不筹通变者也”。不能再单纯依靠国家来养兵,而必须对养兵之策进行必要的改革,“视可屯之处,发帑建堡墩,起屋庐,置耕牛农具,令各旗满州除正身披甲在京当差,其次丁、余丁力能耕者前往居住,所耕之田,即付为永业,分年扣完工本,更不升科。惟令农隙操演,数年之后皆成劲卒”[86]。从以上对八旗军制所做的调整中,不难看出,清代完全依靠国家军饷来养兵已感吃力,因此,不仅要借助屯田来分担国家的军费负担,“农隙操演”表明将屯田置于了重要位置。清代云南的屯田就是以帮助解决绿营兵及其家属生计问题为目的而实行的,与明代屯田的区别在于,清代云南的屯田只是部分地解决了绿营兵及其家属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是军队供给的一种重要补充。清代,绿营兵马战兵每名月给银二两,战兵每名月给银一两五钱,守兵每名月给银一两,此外马步战守兵尚月给粮三斗。粮饷的发放标准虽然比较固定,但清政府常有朋扣银等多项克扣。在物价不断上扬的情况下,绿营兵的粮饷较难维持其本身和家属的生活所需,“夫以额饷之薄如此,又从而减折之,不能赡兵之身家,并不能赡兵之口体”[87]。云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物价较高,云南绿营兵“一月之饷尚不敷半月之需,一人之粮岂能餍父母妻子数人之口”[88]。因此,清王朝虽然不再将屯田作为军饷供给的唯一来源,但却视为重要的补充,是帮助绿营兵通过自身和家属的努力解决生活困难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绿营兵长期戍守边疆、巩固边防的重要物质条件。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之乱后,主张在云南组织绿营兵屯田的云贵总督蔡毓荣便指出,屯田的目的是用屯田的“收获以赡其家”,使绿营兵“在伍者无俯仰之忧,有田园之恋……兵心固而边备无虞”[89]。
其次,屯田的组织与管理不同。明代云南卫所屯田的政策措施比较完善,对卫所的土地分配,生产资料的划拨,屯赋的征收都有明确规定。政府将国有土地由按军事编制的百户所、总旗、小旗等组织形式,在镇戍区划拨一定的屯田范围,有组织、有步骤地给卫所军士授予屯田份地。兵部和屯田清吏司将重要的生产资料耕牛和生产工具调配到各地都司,再由都司划拨到卫所,卫所根据具体情况分配给屯军使用。自洪武末年制定屯田子粒的科则后,每军屯田一份,纳“正粮”十二石,“余粮”十二石。明朝对屯田的管理也是很严密的,督屯是云南都指挥使司的重要职责,其所属的“屯道”是专门管理屯田的机构,各卫所也有专门负责屯田的机构和官员。除了都司、卫所正常的管屯官员外,明朝还专门派出官员和机构,协助管理和督察云南的屯田。“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的规模化屯田和生产,是明代云南军屯的最大特征。”[90]清代对云南等地屯田的组织管理远不如明代时严密和规范,清代云南的屯田都是在当时的客观环境下,针对现实需要开展的,没有严密的地方军事机构作为屯田的基础。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之乱后担任云贵总督的蔡毓荣便指出,清代云南的屯田,“非必如明之分列卫所聚屯而居”,只是“查兵丁之有父兄子弟余丁者,十常五六,请将附近各镇协营无主荒田,按实有父兄子弟余丁之数,每名酌给十亩、二十亩”,“臣会同抚提臣,督率镇将、营弁,设法借给牛种,听其父子兄弟及时开垦,收获以赡其家”[91]。可见,在管理上只是让绿营兵的某些官员协同总督处理屯田事务,并没有对屯田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官员,也没有制定统一的赋税征收科则。清政府只对屯田进行最基本的组织和管理,侧重于将荒闲土地划拨给军丁家属和民户,并帮助借给农具、种子和牛具等生产必需品,仅为屯田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对于在滇东北开展的民屯,也没有统一和确定的政策,对于划拨给招募而来的屯户的土地、住房、生产工具的管理都是灵活机动的,有的规定“令兵民一并承垦,每户不得过二顷之外,仍量给牛、种、银,统于三年内完纳”[92]。有的规定“其兵户从前已给田,今凡兵户现有人垦种者,亦令每户给以二十亩,令其种植”[93]。有的则贷给垦户耕牛、子种,无偿分给田地。灵活机动、因地制宜是清代云南屯田在组织管理上的特点,与明代卫所屯田的制度化、规模化形成较大的区别。
最后,屯田的土地所有权和屯田的税收截然不同。明代作为封建社会国有土地大发展的最后一个时期,严格规定了屯田土地的国有性质,尤其是军屯土地,政府将屯田土地严格登记在册,并规定土地不得私相买卖,即便是耕种屯地的军户绝灭,屯田也须由卫所收回,不可随意转卖。因为屯田具有如此强烈的国有性质,故政府可从屯田土地上获取数倍于民赋的屯租,每领种一份屯田,须向各级卫所交纳24石屯租,形成屯军的巨大经济负担。
清代从清初开展屯田,就再也没有能力完全巩固土地的国有权。早在清初满族入关后所规定的“垦荒兴屯之令”中,即明确指出“凡州、县、卫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如力不能垦,官给牛具、籽种,或量假屯资。次年纳半,三年全纳”[94]。规定对屯田按照民赋标准缴纳赋税,且初垦期内尚享受赋税免减的优惠,已从屯赋的征收方面初步确定了屯田的民田化性质。仅仅是以屯田收入抵补兵丁粮饷,从赋税的征收方面反映出了清政府对屯田土地国有性质的初步放弃。到了雍正年间,鄂尔泰、高其倬等人又提出将屯田“给与执照,永远为业”[95],“凡当分给(屯田)之时,即画清界限,给予执照,永远为业”[96]。正式承认了屯田的土地私有性质。
应该说,清政府对屯田民地化的承认是当时生产力和土地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明代,封建国家通过对屯田等国有土地的控制,从屯军等劳动者身上获得的屯赋等官租收入,较自耕农向国家所缴纳的民赋、佃农向国家缴纳的地租要高得多,极大地制约着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虽然管理制度较之清代更加严密,但屯户消极怠工、逃亡等现象屡禁不止。同时,各种权贵势要、封建地主又不断通过政治、经济等各种手段来侵吞蚕食国有土地,造成明中后期屯田等国有土地的荒芜和减少,学界一般都认为明代军屯内部存在国有与私有土地同时并存的现象。最终,封建政府只有下令将军屯土地全部召人承种,许其“己业”或“世业”,并照民田起科,将屯田子粒改为民粮,使其公开和合理化,由此影响了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这方面的原因和现象,学界已多有所论。因此,明末清初,虽不时有人不合时宜地想整顿屯政,保住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还是无可奈何地向着民地化方向发展。明代后期屯田被顶种、买卖侵占的现象已经很普遍,官府也只能听之任之。明末对新开垦的军屯土地,甚至“给予执照,永为己业”[97]。在法律上开始承认部分军屯土地私有的合法性,这与清代在屯田政策中提出的“其田给与执照,永远为业”[98]的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即使政府仍给牛具、籽种、口粮等,对产品分配做了一些规定,都不足以说明这些土地始终是国有土地,因为民屯和军屯的所有权都是可以转化的。清代屯地属私有的佐证是政府给屯民以永远营业执照及按期升科的规定,“屯民通过国家承认的合法手续取得土地所有权,和自耕农已无多大区别”[99]。可见,清代屯田内涵发生改变的情况绝非偶然,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清初以来的“官庄变价”、“更名田”、卫所归并州县及其按上则民田则例征收屯赋等表明国有土地私有化的浪潮已势不可挡。在此形势下,在组织军队和一般民户进行屯田活动时,封建政府也意识到,“民户世业,俾可尽心耕耨”[100],“兵有恒产,饷可省半”[101],不得不承认屯户对屯田土地的私有权。
综上所述,清代云南的屯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无论是屯田的用途、屯田的组织管理还是屯田性质、内涵的变化都体现出自身的特点,从中透视出的社会现象,也脉动着时代的特征。
六、屯田对云南社会的影响
(一)屯田与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屯田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助于解决军饷困难;另一方面,屯田也促进了边疆地区的开发,提高了当地生产力水平。云南的边疆地区是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农业发展相对落后,频繁的战乱又使农业受到重创,屯田正是在大量荒芜的土地上开展起来的,成为恢复农业、振兴社会经济的重要基础。因而,在不少边疆地区推行屯田后,大量劳动力被固着于土地上,汉族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逐渐传入,使昔日不少的荒野变为膏腴之田,农田面积增大,农业产品产量随之提高。云南边疆地区与中原的联系日趋紧密,经济发展水平趋于协调,对于云南社会经济的推动力是巨大的。
对清代驻防边疆,解决军饷,稳定军心意义明显。清代的屯田多开展于其统治势力刚刚渗透到的边疆地区,其中大多为改土设流后由流官代替当地土司行使统治权力的地区,由于这些地区大多处于云南极边的山区,相对于云南腹里地区,在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都显滞后,清代绿营兵在这些地区的防守戍边所带来的大量兵饷的派发问题、绿营兵本身粮饷又难以维持全家生计及武力改流后人口锐减等问题,使封建中央难以建立起支撑其统治的经济基础,统治无法巩固及深入,促使清政府不得不将屯田重新作为解决统治难题的措施,尤其是在那些存在严重统治困难的地区。屯田的开展,有助于绿营兵粮饷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开疆拓土,扩大耕种面积,稳固边疆。
耕地面积的大幅度增加,是清代在云南实施屯田所产生的直接效果。以丽江府来说,雍正三年(1725年),也就是改流后的第三年,田地面积为七百九十顷八十九亩,至雍正五年(1727年),为一千二百六十二顷八十八亩,新增四百七十一顷九十九亩;到雍正七年(1729年)时达到一千三百一十顷五十七亩,新垦五十五顷六十九亩,田地面积比明末时增加三倍。此后,一直到乾隆十二年(1747年),田地数额维持在一千三百三十五顷四亩的水平,证明改流后丽江府的土地开发程度较高,后代的田地开垦数已没有太大余地,基本做到了“地尽其力”,而且田地的垦种亩数一直没有减少,再也没有大量抛荒的迹象。就昭通府而言,雍正七年(1729年)改隶云南,至雍正十年(1732年)成熟民田地二千六百九十三顷六十六亩,乾隆十二年(1747年)昭通府督征的实在民赋田地为四千二百三十六顷十亩,实征夏税秋粮米荞八千六百九十三石二升,道光七年(1827年)成熟民田地则达到五千六百一十三顷八十八亩零,较雍正七年(1729年)增长了71%,成为云南耕地面积增长最多的地区之一。可见,改土归流在昭通地区实行的屯田政策,由于驻地绿营兵及招募而来的垦民的共同努力,一改当时“四野荒莽,城郭尽毁”,昭通城北“一望沃野,其中平冈一带,周环荒土万亩”[102]的凄惨局面,“越四年土渐成熟”,“得沃野数千亩,石田丰草易为绿野平畴,居者得食,行者得粮,军民乐甚”[103]。总之,清代在云南丽江府、东川府、昭通府及腾越地区的屯田,使得这些地区的耕地面积不同程度地有所增加,这不但减轻了封建国家沉重的军粮负担,同时增加了赋税收入,更主要的是使云南这些边疆地区或腹里欠发达地区的土地得到有效开发,荒地的大量减少,强化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极大地促进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昭通等地的社会面貌焕然一新。
屯田的开展客观上促进了当地农业水利设施的兴修。清代在云南昭通、腾越等地的屯田,以屯田开垦的情况来“考办官之勤惰”,有奖有罚,所以,凡督办屯田的地方官都不断为屯田能够取得好的收益而创造条件,于是,在兴屯田的地区,为便于屯田的顺利开展,地方官都比较重视水利的兴修,这无疑是有利于当地农业生产的。清政府在昭通地区“设堰置坝,开河导流”,并派总兵徐成贞在城北修建了省耕塘,建成后“灌溉二千四百亩”[104],此外,昭通知府徐德裕修建的信泽沟、天梯沟、利济河十八道坝和冷水河坝、月牙塘等水利工程,不仅在当时保障了屯田生产的顺利进行,对于昭通地区后代的农业生产亦有深远影响。东川府“不通河道,种稻田者无多,余半为荒土,而城北蔓海一区,宽、长二十余里……因积水难消,弃置已久”,待东川割归云南后,鄂尔泰发银数千两,于雍正五年(1727年)“开河三道”,疏浚河道,遂“水消田出,招民开垦”,兴修水利为招民屯田创造了条件,此后,“该守罗得彦又从马鞍山开河一道,约长十里,以济蔓海”[105]。另开一河道起于梅干箐,约长十里,会合中河的水利工程于雍正九年(1731年)由继任知府崔乃镛“加修……报竣”[106]。由于明代即在腾越厅兴办民屯,并在当时就修建过侍郎坝等水利设施,为清代屯田的扩展奠定了基础,此外,清代雍正年间也修筑了三处龙王塘,一在观音寺,一在大宽邑,一在侍郎坝,“俱利灌溉”。明清两代,“上而督抚司道,下而州牧、令长,无不以水利为当务之急”[107]。一方面,由于对水利的一贯重视,使屯田得以在一些地区顺利展开;另一方面,屯田的兴办,推动了当地水利事业的发展,水利工程在清代较明代有较大进步,特别是在边疆地区更是如此,对后世边疆落后地区的农业生产奠定了重要基础。
清代云南的屯田还是国有土地民田化的一个缩影,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屯田,带来了屯田内涵的改变,这可以说是清代云南屯田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明代来说,在其前期由于卫所屯田的范围、规模相当大,所以在土地关系中,国有(官田)占有很大的比例和分量,远远超过私有(民田),官田规模前所未有,它从元代单纯的边镇戍守发展到遍及全国内外的屯田,从且耕且守、屯戍相结合的形式变为专职屯田,分别组织管理。明代的屯田使封建社会后期的土地国有化达到顶峰,对宋代土地买卖日益频繁所带来的强大私有化趋势下,明代的卫所屯田似乎是国有土地主导地位的回光返照。但是,尽管明代数次清理屯田并严禁屯田典卖,仍无法逆转土地私有化的趋势,以至于明代卫所的屯田最终统统转化为了民田,这一结果对于清代开展屯田是有较大影响的。清代开展屯田多基于“辅佐军需”及开垦荒地的需要,如当时四川所获屯粮,除屯丁自己食用外,还可以十余万石补充他处的军饷,“每年可省部拨折银五万两”。可见,绿营兵参加农业生产后,解决了很多实际困难,成为巩固清王朝统治的主力军。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国家一再下令清理,对清屯不力的州县官吏及霸占屯田,不许国家及军户回赎的地方豪右,严加议处。[108]但在社会经济发展规律面前,国家的法令显得无能为力,绿营屯田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萎缩;民屯方面,在顺治年间即有“其有主田地,如已抛荒,不耕种纳税,即划为官田,招垦兴屯”[109],“永为世业”的举措,表明清政府“放弃维护‘原主产权’的政策,因而地权再一次趋向分散,有更多的农民变为小土地所有者。……这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土地所有制不是封建所有制,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本身就意味着封建所有制的削弱”[110]。“清代国有土地绝大多数的归宿是私有化”[111]。云南的屯田正处于清代土地“田不在官而在民”的发展趋势中,导致清代云南的屯田没有条件向制度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发展,所以在云南的民屯实施中,“其田给与执照,永远为业”的举措正说明屯田内涵和形式在逐渐发展的土地私有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改变,由此更能透视出:封建社会到了末期,地权总的变化趋势为国有不断向私有转化,私有制地位愈来愈发展和巩固,国有土地民田化的趋势愈来愈强,对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顺应必然影响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同时,屯田在性质上的改变对云南封建生产关系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云南的彝族、傣族、纳西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从公元10世纪以来大多保持着封建领主制经济,这种封闭、落后、建立在家族世袭制之上的经济形态严重制约着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昭通地区,土司既是大农奴主又是大奴隶主,奴隶制与封建领主制交织在一起,土司不仅向农奴征收租税,征派无偿劳役,又直接占有奴隶,使其完全失去人身自由,雍正年间在滇东北实行的改土归流使延续数百年的封建领主经济走向崩溃,流官的进入大大削弱了当地土司的势力,而这时绿营兵及大量汉族移民的进入,不仅稳固了改流后的政治局势,“永远为业”还极大地刺激了屯户的生产热情,随之而来的就是粮食产量的增加及“土著夷民,安居乐业”[112]的新局面,这正是封建地主经济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改土归流后,大量的土司田地入官,绿营兵及其家属再加上政府招募而来的大量汉族移民在各土司辖区的屯种,刺激着封建领主经济的瓦解,同时封建地主经济的建立对屯田的私有化,又产生了促进作用,两者的相互作用对封建领主制经济的冲击是致命的,土地有可能进入流通领域,最终动摇、瓦解屯田地区原有的各少数民族的土地形态,促使封建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及封建地主所有制逐渐建立起来,这两种土地所有制无疑是更加有助于生产发展的,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对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摆脱原有落后经济形态的束缚,解放生产力,加强内地化趋势起到关键性作用。
屯田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施行,其主要屯田力量是绿营兵及其家属,与其他政府招募的屯户一样,大多是来自汉族地区,他们在开展屯田的同时,还为少数民族地区带进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劳动工具,对农作物品种的改良和增加也做出重大贡献。比较典型的是在鄂尔泰组织丽江的屯田时,令丽江知府元展成“教以作粪搀灰之法”,使当地少数民族能根据不同的土壤情况施用不同种类的肥料,在后来的实践中把人畜粪便、草木灰、油枯、石灰、塘泥等肥料施用于不同性质的土壤,改良了土壤的质量,有效提高了土壤的肥力,达到增收的目的。伴随绿营兵和汉族屯户进入云南,云南山区玉米、马铃薯等高产、耐寒的山地农作物品种种植得到有力推广。玉米和马铃薯原产于美洲,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后传入欧洲并很快普及,大约于晚明时传入云南[113],云南种植玉米的记载见于康熙年间所修的《云南府志》《澄江府志》《弥勒州志》及雍正年间所修的《临安府志》《宣威州志》等多部方志中。玉米与马铃薯的传入对于绿营兵及移民进入并驻扎下来提供了物质支持,但对于边疆欠发达地区而言,屯田无疑对这两种农作物的种植与推广起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明代在乌蒙山区种植的高山作物仅为荞子、燕麦等,产量很低,所谓“种一陂坡,收一沙锅”,因此,“虽有高冈硗垅,四时勤苦,仅足食”[114]。而玉米和马铃薯,这两种农作物投付的劳动力少而产量高,营养成分高,可作为主要粮食,还有“饲畜、酿酒”等用途。正是雍正、乾隆年间后,其在边疆和山区的种植范围极大地扩展了,这与汉族军民到来及在改流后开展屯田活动的时间契合,充分体现两者间的密切联系。光绪《丽江府志》就有记载:“压(洋)芋……城市只作菜蔬,山民则恃以为食,故山居者多种之。”在光绪《鹤庆府志》《腾越厅志》及乾隆《东川府志》中都有“玉麦(一名包谷)”和洋芋的记载。这两种农作物在屯田地区广泛种植,以致到后来“苞谷,昭人之粮食,此其最大宗”[115]。“滇东北一带住民,恃(马铃薯)为常食,诚经济作物之一也。”[116]时至今日,昭通的马铃薯仍然以其优良的品种及口感誉美滇省。玉米和马铃薯的传播,对加大云南山区的开发力度、固定山区居民,有着重大的意义,其对云南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是无法估量的。此外,在雍正改流前,“向来昭通倮人多不种稻”“旱田历年夷户种者居多”,改流后,4 400名绿营兵丁及其家属、昭通附近汉族屯民的移入后,到雍正十年(1732年),当地垦种的水田数量达到81 022亩,占当地耕地面积269 366亩的30%,道光七年(1827年)水田面积又扩大到237 193亩,占当地耕地面积561 388亩的42%。“稻田面积的不断扩大,必定将水稻品种、种植技术传播到‘不种稻’的夷族等少数民族中”,少数民族的生产力得到提高,带动了整个边疆社会经济的发展。
可见,清代在云南的军民屯田对云南社会经济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值得关注的,而且这种影响还在不断地延续。
(二)清代云南的屯田与移民间的相互影响
清代云南屯田的主要力量是绿营兵丁及汉族移民。
首先,屯田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绿营兵的大量进入,所以绿营兵成为清代云南移民活动中影响较大的一个部分。“云南以绿营兵为中心的移民活动大概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汉族移民通过绿营招募或调动形式由我国内地省份向云南迁移,包括从顺治十六年(1659年)至康熙初年(1662年)云南绿营兵初建时期、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之乱后云南绿营兵的重建时期及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至三十五年(1770年)中缅冲突期间三个历史时段;第二,随着绿营兵和汛塘制度分布重心由云南中心和腹里地区向边疆转化,而形成的由云南省内中心区向边疆边缘地区迁移的移民类型,时期主要是雍正年间云南改土归流期间、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中缅冲突结束到咸丰五年(1855年)云南杜文秀起义前的两个历史时段;第三,因汛塘分布而形成的地区内小范围的人口流动。”[117]这其中又以雍正改土归流时期和乾隆时期中缅冲突结束后为移民最集中的时期,正因为如此,绿营兵才在当时兵饷浩繁,“举粮皆自内地运送”的历史背景下加入云南屯田的活动中来。改土归流后,为保证对新改流的丽江、东川、昭通府及新划归云南的迪庆地区的统治,清政府在这些地区布置重兵,在滇东北设置的绿营兵几经调整,最终设昭通雄威一镇四营,兼辖东川营、镇雄营,共统兵6 800百名;在滇西北的维西、中甸等地则设维西营,辖兵丁1 000名。这几个地区都为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以汉族为招募对象的绿营兵不可能从本地直接征召,故这些地区所设各镇营绿营兵基本都是从云南腹心地区调拨或征召派往的”。驻扎滇东北的绿营兵由寻甸和罗平二州抽调而来的3 600名兵丁组成;维西营也是由鹤丽镇、永北营所调兵丁组建而成。当然,绿营兵移民云南的目的并不在于屯田,但是,作为汉族移民中的特殊部分,他们确实在云南的屯田开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绿营兵及其家属广泛参与到云南农业生产中后,将汉族先进的生产技术带到少数民族地区,在屯田可以“永为己业”后,更多的兵丁加入到屯田活动中来,《清史稿·食货一》中就称:“盖雍乾以来,各省军屯民垦,称极盛焉。”绿营兵及其家属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的屯田使其与土地密切结合在一起,在广泛地参与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很多绿营兵落籍云南,成为永久住户,这无疑会使汉族与少数民族逐渐相互影响、融合,使当地的民族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其次,以屯田为目的,清代招募大量人口进入云南,这时举办屯田成为移民的主要原因。改土归流后在云南丽江、中甸、东川及昭通府的屯田无一不是招募外地或外省的垦户进入云南后开展的。在东川府组织屯田之前,鄂尔泰已经在资金、耕种工具、住宿等方面为招募前来的垦户做了准备,“自外州县来者……现今招集已有四百余户”,鄂尔泰还担心“无力者终难应募”,恳请统治者“略示鼓励,酌开捐款”[118]增强对各地垦户的吸引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当地的荒田;而“乌蒙地方辽阔,荒地甚多,急宜招徕垦种”,“民人如有顾往乌蒙开垦者”由地方官分给田地并“给照以为世业”[119],“现今复令附近昭郡之州县各送居民二三十户,共足千户拨送到昭,领垦田地。此亦与前督臣鄂尔泰饬令各标协营,招募兵丁拨送臣标,填实营伍之意相同”[120]。但在本省招募到的屯户“不足以充实地方”,据张允随调查“湖广等省向有赴川开垦者”,通过当地官员核查“外省携眷入川之人,尚未得安业者,于存公银内量给垦费,将男妇人口造册咨送来滇,安插乌蒙垦种,量人口多寡拨给田地,并借给工本,给照升科”[121]。由于当时主持垦务的官员比较体恤民情,考虑到各州县屯户入滇“道路崎岖”“天时正值寒冷之际”,在沿途给予垦民一些补助,加之其他一些优惠政策的执行,外地、外省到云南参加屯田者“踊跃前往,争先应募”[122],成为雍正时期汉族大量进入云南的一个重要原因。
汉族军民在云南进行的屯田活动,对云南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政府多招募“习于耕稼”的农户前往云南屯垦,他们“视瘴乡如乐土”,为云南边疆地区带进了农作物品种、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等汉族先进的生产力因素,并在与各少数民族的交错杂居、朝夕相处中取长补短,他们广泛参加云南农业生产的活动,与云南当地少数民族为共同开发云南山区做出了贡献,其影响重大而深远。其次,据《清圣祖实录》记载,康熙帝谕大学士、九卿等称:“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岂特有益于民,亦一盛事也。”此举使中国人口出现空前增长,导致在很多经济发达的中原地区出现人口密度过大、生存空间拥挤的现象,而云南的人口密度和开发程度相对较低,是清代移民活动最活跃的地区之一,这时,由于开展屯田而由政府组织的移民,不仅带动了边疆社会的经济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内地巨大的人口压力,客观上取得了一举两得的积极效果。再次,大量汉族屯民的进入使明代“具有中心城镇屯聚、内地坝区密集屯田、交通干线的驿堡屯戍,并向次要道路和边远民族山区层层推进的态势”[123]不断加强,在屯田的主要地区滇西北丽江府、中甸厅,滇东北昭通、东川二府汉族人口的地区分布得到了较大的扩展,一改以往汉族零星进入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而多被夷化的状况,极大地改变了云南的民族分布格局,汉族屯民进入云南边疆和山区的规模和数量超过前代,到乾隆年间,云南的汉族人口数量已经很可观,所以,到乾隆四十二年(1757年)云贵总督李侍尧上疏称:“向来居住近边之人,或耕或贩,查明现共若干户,男妇共若干口,仿照内地保甲之例,编造寄籍册档,登造年貌,互相保结。”其后,清政府的人口统计中加入了“客籍户”一项,并“遵例分别民、屯各一册”[124],即将民户和屯户分册登记。至此,云南户口登记中遂有土著户、客籍户及屯户之分。“土著户指统计地的原住户(含夷、汉户),客籍户则系由外地迁入且已在统计地居住有年的住户(可能未含绿营兵丁家属)、屯户多系明卫所屯户及清政府新招垦的民户。”[125]在普洱府、广南府、昭通府、东川府等边疆和少数民族传统分布较多的府州,在雍正时的户口登记中,均以“旧系夷户,并未编丁”,说明还没有明确的编入户籍的汉族人口,也就意味着这些地区的汉族人数还很少甚至没有。东川府“旧志(中)夷人蔓延山谷,种类各殊。自改土后,生齿日益充盛”,但“汉民附籍无几,用以变夷则招来安集为尤急也”。但到雍正末年“查明现在汉夷居民5 400户”,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奉行保甲,查四城内外并四乡八里,共烟户12 803户……嗣后应随时编查”[126]。昭通府“自雍正五年始设官治民,一时户口尚未清理……经历年抚绥,逐渐生聚”,至乾隆四十年(1775年)“汉夷共9 007户,男26 538丁,女19 018口,较三十年前附籍之数户增430,男增2 021,女增900口”[127]。腾越州“乾隆二十五年,户12 087户,大小丁口共177 173丁口(嗣后造报户册,年增数十户),四十二年,奉旨分民屯户口人丁,计土著民11 394户,158 675丁口;屯民2 935户,39 357丁口。四十四年,共民屯14 889户,199 583丁口”[128]。可见,到了乾隆年间,在很多实施过屯田的地区,已经有汉、夷之分,户口记载也日趋详细,说明随屯田军民的进入,大量汉族进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打破了当地在清代以前都是少数民族为主体的民族结构,使当地的民族情况发生巨大变化。从昭通地区看“居民溯其初皆苗夷占踞而瑶人仅居山岭……自改土后共兴,军民杂处”,“汉人已占多数……休养生息二百年来,故有八省客籍而铸成昭通之主要部分”[129]。同时,在昭通开展屯田时,坝区的水田大多分给屯垦户耕种,在改土归流中逃入深山,后来招抚回来的当地彝族群众,大多分得山区和丘陵地区的旱田。“田地划分后,垦户常年耕种,后来登记户籍、交纳赋税时,也就以此为标准。这就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民族的屯垦民族居住在平坝地区,以彝族等为主体的当地少数民族人民居住在山区的格局。这个格局自形成后,至今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130]清代以后,在云南边疆“汉夷杂处”的局面已经相当普遍,汉族居民的分布情况较前代有了较大改变,原来汉族分布主要集中于内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边疆和山区分布较少的情况已经被“远乡汉夷杂处,近郊夷少汉多,城居则皆汉人”[131]的民族分布格局取而代之。最后,汉族军民由于长期受先进生产力的影响,在思想文化方面所接触和接受的先进汉文化必随其迁移而进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当地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与改土归流前汉族人口还未进入时的“人情风俗箕毕异”的情况已大大不同,“夷人渐摩华风,亦知诵读,有入庠序者”[132]。在昭通地区“凡迁移流屯以及官商落籍之人,大抵皆来自礼仪文物之邦。其一切习惯好尚互相濡染,虽以旧时之土俗,久之亦渐开化。观于都市郡野,亦鲜有不良之习焉”[133]。东川府“招徕渐众,田土渐阔,粮赋渐增,诵读渐广”[134],“自此边檄之地,风俗人文不难与中土抗衡矣”[135]。汉文化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渗透,同时,少数民族对汉文化的向往和吸收,在少数民族地区产生了极其有益的影响,促使中华民族发展的整体性得以加强。
(三)屯田在保卫西南边疆及巩固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中的作用
屯田有利于抵御外来侵略,保卫祖国的西南边疆不受侵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版图。
明代以前的各朝统治者对云南各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民族政策大致经历了边郡制、羁縻府州制和土官土司制,基本上是依靠各少数民族地区的首领来实现对该地区的统治,封建王朝还没有能力对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实现直接统治。明代在云南布置了相当数量的卫所屯田,虽然较前代而言,明代的统治势力在云南已有深入,但明代卫所一般屯驻于平坝区,设置于山区的卫所数量很有限。随着雍正年间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开展及绿营兵进驻改流地区,巩固改流成果,将封建中央的统治势力进一步深入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改流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屯田就具备了前提条件,也使屯田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显得必要和重要。在云南的丽江府、昭通府、东川府和中甸、维西二厅,是封建政府首次派兵进驻,这意味着清代在云南进行屯田的区域是中国封建王朝统治势力第一次渗透到的地区。纵观清代的屯田,其兴办区域和规模都无法与明代相比,但除腾越早在明代就为戍边而举办了屯田外,清代实行屯田的区域大都处于明代统治势力未能涉及的地区,可见,在明代卫所屯田的基础之上,清代将在云南的统治范围大大扩展了,其统治力度和广度的加强,把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纳入了封建中央的统治范围,使多民族统一国家得到空前的巩固和发展。
丽江府、昭通府、东川府是在改土设流后,才由中央政府直接进行统治,由于屯田在当地的开展,恢复了经济生产,有经济基础作为坚强的后盾,才有改流地区残破局面的结束和“生齿日繁”“烟灶相连,林林总总”现象的出现,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屯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正承担了这样的重任,改流成果的巩固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在该地区统治的巩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固是统一多民族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
“滇省中甸地方,系通藏咽喉”,迪庆归滇极大地削弱了西藏的割据势力,是清代为维护国家统一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归滇后,中甸始受新的地方政府管辖,其经济发展滞后、驻兵军粮转运困难等严峻问题亟待解决,为稳定中甸的军队、应付当时的复杂局势,清政府遂决定采纳了解云南情况的官员的意见,先以过渡的形式在中甸实施屯田以解决上述问题,稳定边疆局势,中甸的农业经济随屯田的开展、汉族移民的进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效。中央政府得以对中甸进行有效控制,这无疑对遏止西藏割据势力的恶性膨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在腾越地区的屯田有较强的针对性及现实意义。腾越地处中缅边境,在地理位置上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明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筑八关二堡于三宣要害戍缅,并议屯田”。二十四年(1596年)二月“筑平麓城于猛卯,大兴屯田”,也是在抵抗缅甸对中国边境的不断侵扰和“边务旁午,饷费不赀,转输米石,运价至十金而值不舆焉”[136]的条件下,以屯田作为解决办法。鉴于明后期中缅边境数十年的战乱,永昌、腾越仍然是中缅边疆上清代边防的重点,清政府不仅在腾越协设汛18处,驻兵千余,还于雍正年间在明代十八屯的基础上,“益以方耀等九民屯”,“诚边防之要务也”[137]。进一步巩固了对永昌沿边傣族土司地区的控制,加强了边防。这是清政府在明代云南屯田基础上唯一维持并有所拓展的屯田地区,可见,屯田在维护中缅边境安危、巩固国家边疆中的重要作用是明清两代统治者所一致予以充分重视的。
屯田在解决绿营兵及其家属的粮饷问题上发挥的作用,在客观上成为巩固西南边疆的重要条件。绿营兵在云南广泛驻扎,随着绿营兵的驻防中心由腹里地区向欠发达或边疆地区的转移,绿营兵驻防范围的逐步扩展代表了清代对云南统治的逐步深入,可见,绿营兵对于稳固封建政府在云南边疆的统治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同时,清代的绿营兵具有家属随军居住的特点,但清政府为绿营兵提供的军饷却很低微,无法维持绿营兵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在这样恶劣的生存条件下,绿营兵却与清王朝同生共亡,存在了260多年,这说明绿营兵及其家属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了这一矛盾,克服了自身存在的障碍,而其中最主要的途径即绿营兵丁及其家属的屯田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清政府屯田措施的实施,保障了绿营兵及家属的生活,体现了屯田在保卫西南边疆、巩固发展多民族统一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清代云南的屯田对于保卫祖国西南边疆、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版图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屯田带来的对边疆地区的开发,带动了农田开垦、水利兴修、生产力的提高和汉族先进文化的传播,使很多明代卫所势力没能渗透到的地区,真正接受了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证明中央政府已经有能力致力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并且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发展当地的经济文化,中华民族的整体性得以集中体现。清代屯田关系着云南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产生的积极作用加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对于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巩固,具有重要意义。
结 语
总的来说,清代云南的屯田有两个不同的内涵。
第一,清政府对明代卫所屯田的处置。经历了一个由清初清厘整顿旧屯、减免屯赋,到将卫所归并州县,并于康熙二十七年(1687年)后按税则较高的河阳县(今澄江县)上则民田则例征收屯赋的过程,清政府逐渐淡化了这类屯田土地的国有性质,将其民田化。但是因为屯田税则是按照云南省民田税则最高的河阳的标准确定的,远远高于一般州县民田税则,所以清政府仍然保持这部分土地屯田、屯地的称谓,并且一直将其另册登记,表明清政府因经济上的利益而未最终彻底放弃这部分田地的国有性质,换言之,这部分土地还并不等同于完全意义上的民田。但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屯田屯地税则高于民田,这类土地持续荒芜且数量日增,国家的田赋收入仍然得不到保证。清政府一方面不得不降低屯田税则,很多屯田按所在府州县民地中下则标准征收赋税;另一方面,对于新垦复的荒芜屯田,则按照本州县的民田则例征收田赋,但这仍然改变不了屯地持续抛荒,在屯田名下的田地面积越来越少的命运。最终,光绪元年(1875年),经巡抚岑毓英奏请,按照“改卫归里,统按民田、民地钱粮额数均摊归并”,明代遗留下的“屯田”“屯地”彻底实现了“民田化”。
第二,清朝封建政府为解决对边疆地区的深入统治与边疆地区经济发展落后难以支撑相应费用之间的矛盾,解决绿营兵饷银低微与兵丁本身及其家属生存生活所需之间的矛盾,以组织绿营兵为主开展新的屯田活动。这种屯田活动,在康熙年间以前,主要集中于云南腹里平坝地区,雍正、乾隆年间至咸丰初年因绿营兵由云南腹里地区向边疆和山区的扩展而相应地发展到边疆和山区。外地移民移居云南的活动又进一步扩大了这种屯田的规模。
清代在云南新开展的屯田活动与明代的屯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主要特点是:清代云南绿营兵及其家属的屯田活动是解决绿营兵及其家属生活需求的一种补充手段,而明代是主要手段;政府对屯田的组织管理重在将荒闲田地分配给绿营兵及其家属,以及各种方式流入的移民,并提供一定的生产条件,适当维持垦种秩序,且管理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清政府不再维持对屯田土地的国有性质,而是承认并最终强化了屯田土地的私有性质,允许屯田者将屯田土地“世为己业”。相应地,也不再从屯田土地上征收高额屯赋,而是或按民田例起科,或免其夏税秋粮,以屯田收入补贴绿营兵粮饷。充分反映出了在土地私有化高度发展的封建社会后期,清政府在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上的决策能力。
从屯田对云南社会的影响来说,在大量“声教未及”的“要荒之地”开展屯田、进驻军队以“控制边疆”,“其间区划之周密,建置之精详,规模宏廓,较前代有加”[138]。清政府把统治势力深入到前代,特别是明代其卫所势力没能到达的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并积极致力于当地的经营,使兵民屯田的开展在很多方面促进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云南边疆地区前所未有地巩固于封建国家的版图之内,同时,西南边疆的稳固和发展对统一多民族国家无疑是一大贡献,可以说,清代对云南社会的经营所收到的效果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其中,汉族移民是与屯田紧密联系并对云南社会有重要影响的部分,“随着清康、雍、乾、嘉时期改土归流后汉族移民从屯田据点和交通沿线向西南部边疆的推移和扩展,汉族人口分布便逐渐遍及全省,最终完成了汉族移民在云南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扩展过程与分布格局,把云南从一个民族众多但却没有一个主体民族的地区改变成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区”[139]。屯田军民移入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产生深远影响,加强了中央集权,保证了政权的稳固;提高了边疆社会的生产力;将先进的汉族文化在边疆地区广为传播,使云南各民族更加稳固地成为中华民族一体多元格局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屯田带来的汉族移民还极大地改变了云南边疆地区民族分布格局,使云南的民族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屯田是封建国有土地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清代对明代云南卫所屯田的处理和清代在云南新开展的屯田活动,是封建社会末期土地所有制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缩影。清代云南的屯田可以看作“国家通过把荒废的土地和流散的劳动力重新再组织起来,而投入生产,在国家与私人地主进行的斗争中,争取一部分的土地和劳动力而已”。屯田基本上是残留着的一部分国有土地,“在这些土地中曾体现出地租与课税合一的某些特点,但它又是作为加强中央军事集权制的经济基础,或养活一大群国家官吏和军队的需要而存在的。而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和中央政府权力的松弛,这一部分土地又逐渐地私有化起来,而归并于地主所有或贵族所有之内”[140]。这是傅衣凌先生对清代屯田性质的精辟概括。随着封建社会发展,土地私有作为更加合理、更加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必然要逐渐代替国有土地所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这个趋势即使封建国家用强大的政治权力进行干涉也难以逆转。在云南,清政府因地制宜地改变了屯田的形式和内涵,既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又在客观上顺应了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趋势。同时,在土地私有化趋势的影响下,屯田也只能以较小规模、比较分散又较快民田化的特点实行于云南。“国有转私有并不标志生产关系的倒退,因为转化为自耕农所有其进步固不待言,以农奴制的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上的租佃制也是一种进步。”[141]清代云南的屯田所引发的对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发展、变化的思考是发人深省的。
以往,学术界对清代绿营兵的低饷无法维持绿营兵及其家属生活的现实已有清晰的认识,但这一现象与绿营兵存在260余年之间的问题与联系却未曾探讨过,因此,“以田养军曰屯田”[142],对以赡军为主要目的的清代云南屯田的研究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
一
屯田是中国封建中央王朝实施的较为重要的、以经济形式表现的政治措施,尤其是明、清王朝在边疆地区进行的屯垦,在缓解中国中原地区封建人口急剧增长后导致的人、地关系的矛盾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起了重要作用,对促进边疆地区的开发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前人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屯垦史、经济史的角度,对屯田的地域范围、性质、内容、作用和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边疆民族地区,如新疆、甘肃、内蒙古、东北、东南地区的屯垦也进行了广泛研究,陆韧教授也以明代汉族移民为出发点对明代云南的屯田进行了深入研究,为云南屯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对清代云南的屯田及其走向衰落的历史时段的研究,至今尚未见到深入探讨的成果。陈曦的硕士学位论文《清代云南屯田研究》以边疆多民族地区云南的屯田为研究对象,选择了云南屯田从明代发展到顶峰以后再走向衰落的清代作为研究时段,其选题所具有的巨大挑战性及重要学术价值不言自明。
《清代云南屯田研究》一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清代对明代云南卫所的处置、清代云南屯田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屯田对云南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对清代裁撤明代已废弛的云南卫所、明代卫所屯田在清代的演变,以及清代云南屯田存在的条件及特点、发展历程及其对云南社会的影响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将清代康、雍年间在滇东北、滇西北、滇南等地进行的区域性屯田与改土归流、绿营兵的发展等影响云南历史发展的重大政治、军事活动联系起来考察,在详细论证的基础上,认为清王朝的屯田经历了“两个过程”,一是对明代卫所屯田的处置经历了一个由清初清厘整顿旧屯、减免屯赋到将卫所归并州县、将屯田民田化的过程;二是清代以绿营兵、汉族移民为主要力量开展的屯田活动经历了一个由云南腹里地区向边疆和山区扩展的过程,这使其论文具有了极大的学术创新性,推动了边疆多民族地区屯垦史的研究进程,也为中国西部大开发中边疆地区民族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提供历史借鉴,使该选题的研究具有了较高的社会现实意义。
论文在充分占有史料的基础上,提出了清代在云南开展的屯田活动是封建社会末期土地所有制发展变化的一个缩影,对保卫祖国西南边疆、巩固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版图、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开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等观点,在经济史、民族史、边疆史的研究中,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该文对清代云南屯田的历史条件、屯田数额逐渐减少、屯田民田化,及明清屯田在目的和作用、组织管理及税收和土地所有权方面不同点的论述上,以翔实的数据、精审的史料、流利的语言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论点正确新颖,极大地丰富了云南民族史、地方史、经济史的研究。
总之,该论文论说清楚,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明晰,史料运用得当娴熟,反映了作者已经掌握了扎实深厚的中国民族史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了独立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能力。
虽然论文在屯田的条件和影响方面还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该论文做出积极的评价,该论文的观点及其研究对云南地方史、民族史、经济史及边疆史等研究领域所做的积极有益的探索,应该给予明确的肯定。
论文已经完全达到硕士论文的水平。
评阅人:李寿,教授,云南师范大学历史系
二
《清代云南屯田研究》一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清顺、康迄至咸丰年间的云南屯田做了全面深入的考察,探究了相关的诸多问题,诸如明末卫所屯戍耕地的记录和处置情况、清代绿营兵丁屯垦的社会历史条件及其屯田活动的基本状况,总结概括了清代云南屯田的几个特点,阐述了清代云南屯田在云南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制度变异、固边靖边、移民与民族融合等方面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粗读论文,作者不仅把有清一带云南屯田的重大问题清晰地、令人信服地呈现眼前,而且对学术界过去不甚了解的若干问题亦作出了有据有理的辨析,填补了某些空白。如文章明确指出的屯田内涵便是一例。以往人们并不曾把改制后的卫所屯田与清代新开展的屯田加以区别。又如对清代云南新屯田活动的阐释亦尚属首次。对屯田的历史条件、特点的认识和分析等,也多独到之处。
清代云南屯田研究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它足以拓展云南边疆开发史的内容,为云南地方名族史、经济史乃至军事史增砖添瓦,对今天进一步开发边疆、建设边疆不无借鉴作用。
文章立论严谨正确,论据充分可靠,材料丰富翔实。作者查阅了正史、实录、奏稿、政书、档案,兼及大量的地方志书,参阅了众多的古今论著,严加甄别、取舍,使文章论点、论说建立在扎实而深厚的基础上,极耐推敲。
论文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结构合理;逻辑严密,层次得当;行文流畅通达,文风淳朴严谨。颇得史学研究成果表述的要旨。
总之,《清代云南屯田研究》是一篇成功的硕士论文,它系统深刻地论述了清代云南屯田的方方面面,填补了云南地方史研究中的空白,提出了一些颇有见地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它表明了论文作者具备较为扎实的史学研究功底,已掌握史学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技巧,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评阅人:周琼,副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学术评语:屯田是中国封建中央王朝实施的较为重要的,以经济形式表现出来的政治措施。明清王朝在边疆地区的屯田,在缓解中国中原地区封建人口急剧增长后导致的人、地关系的矛盾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起了重要作用,对促进边疆地区的开发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目前,学术界对清代屯田的研究多集中在新疆、甘肃、内蒙古及东北地区。对清代云南的屯田,以及云南屯田从发展走向衰落的历程的研究,至今尚未见到深入探讨的成果。陈曦的硕士学位论文《清代云南屯田研究》以边疆多民族地区云南的屯田为研究对象,选择了云南屯田从顶峰走向衰落的清代作为研究时段,其选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清代云南屯田研究》一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清顺、康迄至咸丰年间的云南屯田做了全面深入的考察,探究了相关的诸多问题,诸如明末卫所屯戍耕地的记录和处置情况、清代绿营兵丁屯垦的社会历史条件及其屯田活动的基本状况,总结概括了清代云南屯田的几个特点,阐述了清代云南屯田在云南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制度变异、固边靖边、移民与民族融合等方面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把有清一带云南屯田的重大问题清晰地、令人信服地呈现于眼前,填补了云南地方史研究中的空白。论文对清代云南新屯田活动的阐释尚属首次,对屯田的历史条件、特点的认识和分析,以及清代在云南开展的屯田,是封建社会末期土地所有制发生变化的一个缩影等观点,也多独到之处。
作者查阅了正史、实录、奏稿、政书、档案,兼及大量的地方志书,参阅了相关论著,并加以甄别、取舍和吸收,史料运用得当,使文章的论点、论说建立在扎实而深厚的基础上,极耐推敲。论文开拓了云南边疆开发史的内容,既为云南地方民族史、经济史乃至军事史的研究添砖加瓦,也将对今天进一步开发边疆、建设边疆产生积极的借鉴作用。
论文立论严谨正确,论据充分可靠,材料丰富翔实,语言流畅,表现了作者已经拥有了较扎实的史学研究功底,掌握了史学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技巧,具备了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答辩委员会同时指出,论文的个别地方还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答辩中,陈曦同学思路清晰,应答自如,对答辩委员会所提问题能较好回答。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陈曦同学的硕士学位答辩,同意其毕业,建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其历史学硕士学位。
答辩委员会主席:陆韧,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
答辩委员会成员:陆韧,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
袁国友,研究员,云南省社科联
潘先林,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
2004年5月30日
作者小传
宣 勤 2001年云南大学历史系研究生,学习民族史专业,于2004年获得硕士学位。现在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就职,从事地方志编纂业务。读研期间,对中国近代社会的急骤变化、现代化进程的波诡云谲产生了浓厚兴趣,三年来流连忘返于校图书馆、系资料室以及省图书馆,查阅了大量民国时期云南的书刊资料和相关的史料著述,不断研习各种现代化理论,最后确定以云南出版事业在20世纪前半叶的戏剧性发展状况为研究对象,试图从中展现、探讨现代化实践在云南的坎坷历程。在各位老师的精心指导下,本人七万余字的硕士论文终于完成并通过毕业答辩,又经十年,经师友努力得以摘录成集,备感欣慰。本人对现代化的研究告一段落,而中国社会的现代化仍在路上。
【注释】
[1]《汉书·晁错传》。
[2]《汉书·食货志》。
[3](明)叶春及:《修军政疏》,见《明经世文编》卷366。
[4]详见方国瑜《汉晋时期云南的汉族移民》,载《方国瑜文集》第一辑,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5]《经世大典序录·政典总序·屯田条》。
[6]正德《云南志》卷2。
[7]林超民:《清代云南绿营兵研究——以汛塘为中心·序》,载《清代云南绿营兵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明史·兵志一》
[9]《明会典》卷131《镇戍云南》。
[10]方国瑜:《明代在云南的军屯制度与汉族移民》,见《方国瑜文集》,云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163页。
[11]吕景琳:《论明朝国有军屯土地的私有化》,载《江海学刊》1996年第1期。
[12]尚庞鹏:《清理延绥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359。
[13]周懋相:《条陈兵食议》。
[14](清)徐德成:道光《长清县志》卷5《食货志上·卫粮》。
[15]康熙《云南通志》卷1《沿革大事考》。
[16]该表主要参考方国瑜《明代在云南的军屯制度与汉族移民》,第161、246页。《新纂云南通志》卷128《军制考二·清代军制一》、乾隆十二年修《云南民屯赋役全书》及清代云南各府州县地方志。
[17]《新纂云南通志》卷150《财政考一·岁入一》。
[18]雍正《建水州志》卷10《奏议》。
[19]《新纂云南通志》卷138《农业考一·屯垦清丈》。
[20]道光《云南通志》卷57《食货志二之一·田赋一》。
[21]此处的“原额”指按照河阳县民田、民地上则征收的赋税额。
[22]此处的“原额”指按照河阳县民田、民地上则征收的赋税额。
[23]《新纂云南通志》卷150《财政考一·岁入一》。
[24]乾隆《续修蒙化直隶厅志》卷3《赋役志·户口》。
[25]乾隆《新兴州志》卷10《艺文》。
[26]康熙《新兴州志·任中宜序》。
[27]《明神宗实录》卷39。
[28]《清史列传》卷70《王命岳传》。
[29]《清史稿》卷306《柴潮生传》。
[30]《清史稿》卷120《食货志·田制条》。
[31]秦树才:《清代云南绿营兵研究——以汛塘为中心》,云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2]《清史列传》卷70《王命岳传》。
[33](清)蔡毓荣:《筹滇十议·议理财》,见康熙《云南通志》卷29《艺文三》。
[34](清)耿淳:《为恳怜万苦下情等事》,顺治四年(1647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
[35]《清世宗实录》卷34,顺治四年(1647年)八月丙申条。
[36]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525。
[37]《世宗实录》卷127,顺治十六年(1659年)八月庚戌条。
[38](清)蔡毓荣:《筹滇十议·议理财》,见康熙《云南通志》卷29《艺文三》。
[39]秦树才:《清代云南绿营兵研究——以汛塘为中心》,云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40](清)蔡毓荣:《筹滇十议·议理财》,见康熙《云南通志》卷29《艺文三》。
[41](清)郭松义:《清代人口增长和人口流徙》,见《清史论丛》第五辑。
[42]《雍正朱批谕旨》,雍正五年(1727年)十月十三日,浙江巡抚李卫奏。
[43]李中清:《明清时期中国西南的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见《清史论丛》第五辑。
[44](清)蔡毓荣:《筹滇十议疏·敦实政》,见康熙《云南通志》卷29《艺文三》。
[45](清)蔡毓荣:《酌定全滇营制疏》,见光绪《续云南通志稿》卷70《武备志》。
[46]《清史稿》卷250《王熙传》。
[47](清)王命岳:《请修复云南旧屯疏》,见《清史稿》卷244《列传三十一》。
[48]《清史稿》卷244《王命岳传》。
[49]《清史稿》卷244《张煊传》。
[50]李龙潜:《明清经济史》,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319页,引《畿辅通志》卷228《袁懋功传》。
[51]《清史稿》卷264《郝维讷传》。
[52]《清史稿》卷264《刘鸿儒传》。
[53]《皇朝经世文编》卷72《兵政·屯饷》。
[54](清)蔡毓荣:《筹滇十议·议理财》,见康熙《云南通志》卷29《艺文三》。
[55](清)蔡毓荣:《筹滇十议·议理财》,见康熙《云南通志》卷29《艺文三》。
[56]道光《云南通志》卷126《名宦·蔡毓荣》。
[57](清)蔡毓荣:《分定增兵疏》,见《续云南通志稿》卷70《武备志》。
[58]《雍正朱批谕旨:批鄂尔泰奏折》。
[5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批奏折汇编》第三册,雍正二年(1724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奏稿。
[6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田赋·开垦一》。
[61](清)魏源:《圣武记·雍正西南夷改流记》。
[62]《雍正朱批上谕鄂尔泰卷》,雍正四年(1726年),六七月。
[63]周琼:《改土归流后的昭通屯垦》,载《民族研究》2001年第6期。
[64]《雍正朱批谕旨:批鄂尔泰奏折》。
[65]《户部抄档:地丁题本——云南(三)》:乾隆元年(1736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云南巡抚张允随奏稿。
[66](清)高其倬:《委员赴昭开垦疏》,雍正《云南通志》卷29《艺文志五·奏疏》。
[6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田赋·开垦一》。
[68]卢金锡修、杨履乾辑:《昭通县志稿》卷5《农政志·垦殖》。
[69](清)高其倬:《委员赴昭开垦疏》,雍正《云南通志》卷29《艺文志五·奏疏》。
[7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批奏折汇编》,第21册,雍正十年(1732年),云南昭通总兵官徐成贞奏稿,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71](清)左宗棠:《谨拟减兵加饷就饷练兵折》,载《左恪靖奏稿初编》卷34。
[72]《新纂云南通志》卷138《农业考一·屯垦清丈》,参《清会典事例》。
[73]《张允随奏稿》,雍正十年(1732年)三月十二日奏稿,1964年云南大学传抄四川大学图书馆藏稿本。
[74]《张允随奏稿》,雍正十年(1732年)三月十二日奏稿,1964年云南大学传抄四川大学图书馆藏稿本。
[7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批奏折汇编》,第21册,雍正十年(1732年),云南昭通总兵官徐成贞奏稿,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76]光绪《腾越厅志》卷5《赋役志·田赋志二·屯田》。
[77]杨煜达:《乾隆朝中缅冲突起源研究》,载《新凤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4页。“按:《州志》、《厅志》均载为雍正二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巡抚杨名时所为。而据《清史列传》、《清史稿》、《国朝先正列传》诸家之二人传记,鄂尔泰为滇督始于雍正四年,于雍正九年离任,而杨名时为云南巡抚在康熙五十九年,雍正三年,改授云贵总督,仍管巡抚事,至五年解任,仍署理巡抚,至六年因罪解。则方志所载或时间、或人物有误。另,过去一般说猛卯屯田,实际屯田范围远不止在猛卯,而是遍布永昌、腾越所辖的沿边八土司地。”
[78]《嘉庆朝上谕档》第20册。
[79]光绪《腾越厅志》卷5《赋役志·田赋志二·屯田》。
[80]道光《普洱府志》卷7《户口》。
[81]道光《元江府志》卷3《户口》。
[82]《清高宗实录》卷723。
[83]道光《云南通志》卷58《田赋二》。
[84]道光《威远厅志》卷3《户口》。
[85]道光五年(1825年),赵慎畛调任云贵总督时所感言,见《清史稿》卷379《赵慎畛传》。
[86]《清史稿》卷306《柴潮生传》。
[87]见左宗棠《谨拟减兵加饷就饷练兵折》,收入《左恪靖奏稿初编》卷34。
[88]蔡毓荣:《筹滇十议疏·议理财》,见康熙《云南通志》卷29《艺文三》。
[89]蔡毓荣:《筹滇十议疏·议理财》,见康熙《云南通志》卷29《艺文三》。
[90]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91](清)蔡毓荣:《筹滇十议·议理财》,见康熙《云南通志》卷29《艺文三》。
[9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田赋·开垦一》。
[9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批奏折汇编》,第21册,雍正十年(1732年),云南昭通总兵官徐成贞奏稿,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94]《清史稿》卷120《食货志一·田制条》。
[95](清)高其倬:《委员赴昭开垦疏》,雍正《云南通志》卷29《艺文志五·奏疏》。
[96]卢金锡修、杨履乾辑:《昭通县志稿》。
[97]《明神宗实录》卷39。
[98](清)高其倬:《委员赴昭开垦疏》,雍正《云南通志》卷29《艺文志五·奏疏》。对此,民国《昭通县志稿》也记:“凡当分给之时,即画清界限,给予执照,永远为业。”
[99]李埏、武建国主编:《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44~445页。
[100]《清史稿》卷321《吴绍诗传》。
[101]《清史稿》卷261《吴英传》。
[102]《省耕塘碑记》,载符廷铨修、杨履乾纂《昭通志稿·艺文·记》。
[103]《重修徐公碑记》,载符廷铨修、杨履乾纂《昭通志稿·艺文·记》。
[104]符廷铨修、杨履乾纂:《昭通志稿》卷2《食货志·水利》。
[105]《新纂云南通志》卷141《农业考四·水利三》。
[106]《新纂云南通志》卷139《农业考二·水利一》。
[107]《新纂云南通志》卷141《农业考四·水利三》。
[108]《漕运全书》卷39,乾隆十二年(1747年)诏令。
[109]康熙《大清会典》卷24《赋役一》。
[110]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11]李埏、武建国主编:《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46页。
[112]《张允随奏稿》,雍正十三年(1735年)四月十六日奏稿。
[113]方国瑜:《农作物良种对发展经济的作用》,载《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下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
[114]乾隆《瞮益州志》。
[115]卢金锡修、杨履乾辑:《昭通县志稿》卷9《物产》。
[116]《新纂云南通志》卷65《物产》
[117]秦树才:《清代云南绿营兵研究——以汛塘为中心》,云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18]《雍正朱批谕旨(雍正五年三月十二日):批鄂尔泰奏折》。
[119]《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0册,雍正九年(1731年),云南巡抚张允随奏稿。
[120]《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1册,雍正十年(1732年),云南昭通总兵官徐成贞奏稿。
[121]《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0册,雍正九年(1731年),云南巡抚张允随奏稿。
[122](清)高其倬:《委员赴昭通开垦疏》,载雍正《云南通志》卷29《艺文五·奏疏》。
[123]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124]道光《云南通志》卷55《户口上》。
[125]秦树才:《清代云南绿营兵研究——以汛塘为中心》,云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26]乾隆《东川府志》卷8《户口》。
[127]符廷铨修、杨履乾纂:《昭通志稿》卷2《食货志第二·户口》。
[128]光绪《腾越厅志》卷3《地舆志·户口》。
[129]民国《昭通县志》卷10《种人志》。
[130]周琼:《改土归流后的昭通屯垦》,载《民族研究》2001年第6期。
[131]光绪《镇南州志》卷2《风俗》。
[132]道光《威远厅志》卷3《户口》。
[133]卢金锡修、杨履乾辑:《昭通县志稿》卷7《礼俗志·习尚》。
[134]乾隆《东川府志》卷20上《艺文·疏》。
[135](清)张允随:《为请留熟悉夷情之员以收督标之效事》折,乾隆八年(1743年)十月二十四日。
[136]《新纂云南通志》卷138《农业考一·屯垦清丈》。
[137]道光《永昌府志》卷11《田赋志二·屯田》。
[138]符廷铨修、杨履乾纂:《昭通志稿》卷1《方舆志第一·沿革》。
[139]郭家骥:《云南民族关系的历史格局、特点及影响》,载《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
[140]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41]李埏、武建国主编:《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52页。
[142]《清史稿》卷276《石琳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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