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地方权威与国家整合的过程研究

地方权威与国家整合的过程研究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李和才生命史的个案研究反映近代哈尼族社会的结构和变迁以及政府对这一区域的管理和控制,从他的人生经历来探讨哈尼族的国民整合过程。其后“滇人”生活的区域逐渐称为“滇地”,滇地最大的湖泊称为“滇池”。而研究大多集中在迤东、迤西地区,对迤南的研究比较薄弱。

金学丽

导 论

本论文旨在借鉴社会史研究的角度和方法来研究近代云南边疆少数民族的统合过程。通过李和才生命史的个案研究来分析近代以来滇南土司制度的消亡过程、社会结构及变迁,从而反映晚清、民国政府对滇南地区的社会控制,自下而上的反控制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怎样把少数民族纳入统一的社会体系中。

以往关于滇南社会、哈尼族社会的研究,大多偏重于族源探讨、民族志撰述,极少从社会历史要素出发进行深入的分析,因而不免失诸笼统,未能全面、深刻反映20世纪滇南哈尼族社会变革的特点及规律。在讨论哈尼族领袖人物时,又多则终于个人历史的描述,很少将一个人的生命旅程与整个社会的变革紧密联系起来考究。

李和才一生的经历跨越了晚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历史时期,他一生的经历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又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从一个不会说汉话的哈尼“卡哩王”(哈尼语,无家可归者)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他富有神秘传奇色彩的故事在滇南哈尼族地区广泛流传,在哈尼族人民中具有崇高的威信和相当广泛的影响力,以至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他是哈尼土司。在李和才的社会里程中,他所处的时代和社会为他个人的发展提供什么机缘,个人怎样努力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作为一个边疆少数民族怎样融入以汉文化为主的主流社会,在文化接触过程中个人的行为和思想受到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研究试图通过对李和才生命史的探索,深入研究李和才和他的时代。通过李和才生命史的个案研究反映近代哈尼族社会的结构和变迁以及政府对这一区域的管理和控制,从他的人生经历来探讨哈尼族的国民整合过程。这对哈尼族社会史、近代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而在今天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研究边疆少数民族怎样纳入统一的政治体系,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历史造就了李和才,使他从山大王成为民族领袖、人民代表。研究他的生命史,不是要书写一个民族英雄的传奇故事,而是探讨一个民族如何在反抗社会控制的不屈奋斗中找到民族解放的正确道路。

本课题研究的主旨在于考究滇南哈尼族社会的历史发展及其规律。我们在追求社会历史发展的真实性的同时,也许可以为21世纪哈尼族全面奔向小康社会提供一些历史借鉴。

第一章 滇南“两山三江”地区:一个值得重视的历史区域

第一节 蛮烟瘴雨之地

据司马迁的《史记西南夷列传》载:“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朗最大;其西,靡莫之属以什数,滇最大;自滇以北君以什数,邛都最大……”“滇”为西南夷中一个较大的部落,其活动范围在今滇池周围。其后“滇人”生活的区域逐渐称为“滇地”,滇地最大的湖泊称为“滇池”。汉武帝元封二年(前109年)在今云南设置益州郡,统辖24个县。在今晋宁县设“滇池县”,为益州郡的郡治所在地。滇就逐渐成为云南的简称。而“滇”相对居于南方,所以又称为“滇南”或“南滇”。如《明末滇南纪略》《滇南十议疏》《滇南杂志》《滇南闻见录》《滇南新语》《滇南志略》等都有所记述。

在民国时期,云南称为“三迤”地区,分迤东、迤西、迤南。而研究大多集中在迤东、迤西地区,对迤南的研究比较薄弱。而这一地区对于云南的稳定和发展都有比较重要的意义。近世“滇南”多指云南的南部,张凤岐在《云南边务》中说:“滇南区域,滇人俗称为迤南,又分下迤南与上迤南。下迤南为开远、蒙自、个旧、河口、建水、石屏、金平、马关、文山、富州、广南、砚山、邱(丘)北、卢西、华林诸县,较偏于云南东南部,下迤南地区并还有滇越铁路纵贯期间,上迤南则偏于西南:包括元江、新平、峨山、墨江、普洱、思茅、澜沧、双江、缅街、马谷、马东、车里、佛海、南峤、江城、镇起、六局顺、临江诸县。”[1]按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按行政区划分的工作区域,滇南指建水、石屏、个旧、开远、蒙自、曲溪(后与建水合并)、龙武(设治局,与石屏合并)、屏边、河口、金平、元江共11个县(设治局),中华民国时期分属建水、石屏、元江、蒙自等县。本文的“滇南”概念即是指昆明以南的“两山三江”地区,即哀牢山、无量山、元江、把边江和澜沧江流域。以行政区划论,属于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思茅地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玉溪地区的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2]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地区本文暂不涉及。

两山三江地区位于横断山脉南部,哀牢山余脉,路隘林深的高山与汹涌奔腾的红河交错排列,地形险峻,区域内江河纵横,溪流密布,山峦起伏,地势起伏沉降剧烈,形成群峰雄峙和河谷幽深的地貌特征,哀牢山南段各山峰峰顶与山脚河谷地带的海拔高差都在2 000米以上。区域内最高峰金平县西隆山的海拔高达3 074米,而河口县元江与南溪河交汇处的海拔仅有76.4米(是云南川藏四省区的海拔最低点),二者高低悬殊2 997.6米。

坝子地区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正如元代诗人杨慎诗中所云:“天气浑如三月里,花枝不断四时春。”但在红河南岸山区地区,则是“一境之内,一岁之中,而气候不齐”[3]。一山大千世界和十里不同天地,是三江流域下游气候的基本特征,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南温带和中温带等气候类型,呈垂直阶梯状分布于不同的海拔地带。大部分地区温度最高为31度至33度,最低为2度至4度,高寒山区年平均气温为14度左右,半山区约20度,河谷低地高达26度。大多终年无霜。滇南哀牢山是典型的亚热带山区,这里年平均气温为摄氏18度至20度,全年日照达2 000小时以上,可谓“长夏无冬”。同时,由于这一地区山高谷深,海拔悬殊,因而又成为云南立体气候的典型分布地区;当哀牢山区海拔最高的白岸子山(2 939.6米)白雪纷飞的时候,红河谷地却温暖如春,而海拔最低的红河出境处河谷(76.4米)已暑热难当。民谚“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是对这一地区立体气候的生动注解。海拔1 800米以上的高山区,年平均气温11.6度,全年日照1 000小时,这类地区多云雾阴雨;海拔1 400米至1 800米的上半山区,年平均温度15度,全年日照1 630小时,这类地区雨量充沛、气候温和;海拔600米至1 400米的下半山区,年平均温度18度,全年日照2 020小时,无霜期,这类地区雨量充沛,气候较热;海拔600米以下的河谷,年平均温度25度,全年日照2 430小时,无霜,雨量较少,气候炎热,蒸发量大。常年降雨量为900毫米至1 300毫米。[4]气候温和而湿润,雨量充沛,土地肥沃,适宜多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生长。水利资源极为丰富,人们誉之为“山有多高,水有多高”。由山顶蜿蜒下泻的沟渠山泉,使大部分梯田、坡地得到灌溉之利。

农作物以水稻为主,仅稻谷品种就有大小红脚谷、大小白谷、麻杂谷、香谷、大小麻线谷、小黄糯、沙仁谷、猛利糯、五路谷、皮杂谷、麻杂糯、小香糯、大毛糯等数十种。[5]并植苞谷、荞子、黄豆、金豆、豌豆、蚕豆、红薯、洋芋、花生等,经济作物有棉花、甘蔗、棕树和麻。水果有香蕉、芭蕉、芒果、梨、桃、李等。[6]临安知府江源在1799年编成的《临安府志》中说人们“依山麓平旷处开凿田园,层层相间,远望如画。至山势峻极,蹑坎而登,有石梯噔,名曰梯田。水源高者,通以略径(卷槽),数里不绝”。红河两岸梯田重叠而上,有的高达数百层,蔚为壮观。[7]

哀牢山的低海拔河谷地带,炎热潮湿、瘴疠流行,毒蛇、蚂蟥、蚊虫、小黑虫(一种有毒的小虫,形小难见,人被叮咬,立即红肿,奇痒难忍,抓破溃烂,疼痛异常)猖狂横行。[8]“山高水恶,地少平原,毒雾骄阳,四时恒热”;“万岭插天,三江绕经,鸟道蚕从,人迹罕至”[9]。“山川险恶……彝倮交错,瘴疾病虐”[10]。“惟是流官惧瘴,久不理其地”[11]。“增设临安江内东、西两路要隘塘汛官兵,以江外烟瘴最盛,降夷就抚,裁撤留防兵练”[12]。在当时医疗卫生条件低下的情况下,人的生存和发展受到极大威胁,多有染瘴记载。“明洪武十五年,土司阿普纳款……奉调升元江路,各劳染瘴死。”[13]直至民国年间,《民国日报》中《蛮烟瘴雨走红河》仍素以烟瘴之地[14]著称。

第二节 两山三江地区行政机构设置历史回顾

一、元以前及元朝两山三江地区社会历史回顾

这一地区古属西南夷地,两汉时期,今地云南为益州郡。蜀汉、西晋名惠笼甸、萝甸,属兴古郡地。东晋、宋、齐名宣城,属梁水郡地(今红河州、玉溪地区的连接地带)。隋、唐名步头,属黎州地。唐南诏时期(748—904年)建城甘庄,遥属银生节度(今景东县)。南诏蒙氏以属银生节度,徙白蛮苏、张、周、段等十姓戍之。又开威远等处,置威远衐。北宋仁宗四年(1026年),元江部落首领那氏在礼社江边建城(今县城),称“步头”。宋皇祜(1049—1053年),和泥部族开发萝甸。不久,又被么、阿几个部族(彝族、白族、傣族先民)占据,自称“萝国”。宋时,侬智高之党窜居于此,和泥又开罗、马笼等十二部,属临安、广西、元江等处宣慰司。

蒙古宪宗三年(1253年),忽必烈率军灭大理段氏。宪宗七年(1257年),设大元帅府于大理,设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递相统率。至元十年(1273年)元世祖忽必烈在亲信大臣中推选了回回人赛典赤·赡思丁为云南平章政事,建立行省。1274年,更诸路名号。1276年,赛典赤进一步撤销原来的万户、千户、百户等军事性的组织,改为路、府、州、县等行政机构,正式建立行中书省,并把行政中心由大理迁到中庆(昆明)。这样,“云南诸路行中书省,为路三十七,府二,属府三,属州五十四,属县四十七,其余甸、寨、军民等府,不在此数”。至元十三年(1276年),“立云南行中书省,初置郡县,遂改善阐为中庆路”[15]。境内阿、阿宁万户府与宁部万户府设临安路,辖四州、四县及纳楼千户。同年,析原落蒙万户府部分地区,设广西路,辖三州。落孔万户府设和泥路(路治驻今红河县乐育区),辖七溪、思陀、伴溪等部,任命土职世袭。至元十七年(1280年),设临安广西道宣抚司;至顺二年(1331年),并元江路于临安广西道宣抚司,立为临安广西元江等处宣慰司兼管军万户,管辖临安、广西、元江、和泥四路及哈迷万户、彻里等诸部十余地。临安广西元江等处宣慰司,司治驻建水。设达鲁花赤一员,宣慰使三员,同知、副使、经历、照磨兼阁管勾各一员,都事二员。

至元十三年(1276年),立元江万户府。将宁州(华宁)的马笼部划归万户府管辖。“至元十五年四月丁丑,云南行省招降临安白衣、和泥分地城寨一百九所。”[16]归附后,合思陀、伴溪、七溪三部立合泥路,路治思陀甸,辖半溪。落恐军民万户府,七溪溪处军民万户府。天历二年十月(1329年10月),在临安、广西(泸西)、元江等地设立宣慰司。

二、明朝土司格局的确立

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将傅友德率军征云南,经征战招抚,占领云南各地,留副将沐英镇守。十五年(1382年),废云南行省,设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分掌民政、军事、刑狱,总揽云南军政大权。同年,合临安路、和泥路设临安府,改广西路为广西府。府辖内地设州、县,其知州、知县土流参设;边地建立长官司、守备和掌寨,命土官掌权;州、县、司境内的关隘要道设巡检司,交通沿线设驿站。

临安府在边地先后建立长官司、巡检司、土舍、土守备、土掌寨等行政机构,任命土官掌权。长官司设正长官、副长官和吏目,巡检司设巡检,土守备设守备,土掌寨设寨长等。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纳楼茶甸长官司(辖103村)、瓦渣长官司(辖36村)、教化长官司、安南长官司、王弄山长官司(后三长官司,元代为教化三部:一在八寨,一在枯木、一在教化山;洪武十四年设教化三部长官司;次年分设安南、王弄山、教化和牛羊、新现、维摩、布旧、八寨土舍)。同年,元江府管辖的铁容部、溪处部,分别设亏容甸长官司(辖20村)、溪处甸长官司(辖42村),划隶临安府管辖。洪武二十年(1387年),设纳更山巡检司(辖13村、设3个渡口)和阿邦土守备(辖4村)。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设落恐甸长官司(辖10村)、左能甸长官司。据天启《滇志·地理志》记载:“各长官俱本土倮倮、和泥人,原无姓名,各从族汇本语定名,或随世递承其父名之末字,更接一字相呼。弘治初,知府陈晟以《百家姓》(首二字,司分一姓,加于各名之上。”此间,元江府管辖的思陀甸长官司,划隶临安府管辖。万历十四年(1586年),增设宗哈、瓦遮土掌寨。崇祯五年(1632年)、十年(1637年)、十二年(1639年),先后又增设斗岩、阿土、水塘土掌寨。明代所设十甸长官司、五土舍、一巡检司、一土守备,即今建水县东南部、元阳县、红河县、金平县、绿春县、屏边县、河口县、文山县、马关县、西畴县。明代云南土司设置情况,参见明代土司设置略图。[17]

明代土司设置略图

明初,在云南腹地即滇中、滇东、滇西的部分地区大规模地实行移民实滇与军事镇戍相结合的政策,“明代汉族不仅人口得到划时代的飞跃发展,而且称为云南民族构成中最主要地民族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地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18]。在滇南地区,因镇守云南总兵官黔国公沐氏私置田土,史称“总镇庄田”“黔府庄田”“沐氏勋庄”,其子孙广置庄园,“明正统元年(1436年),沐氏家族兼并汉族军、民屯户土地。境内南部‘十五猛纵横四百余里’土寨地域被圈为‘勋庄’”[19],在红河以南河谷地区就有“沐氏勋庄”多处,也带来一些汉族移民。根据雍正十年(1732年)清出成熟民沐田地表,临安府有成熟民沐田地898 139亩,元江军民府有成熟民沐田地31 808亩。[20]在红河以南河谷地区就有“沐氏勋庄”多处,也带来一些汉族移民。“明洪武十九年(1386年)朝廷批准副将军西平侯沐英所奏,将留戍云南的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四部司兵家属从江西迁来,在弥勒、广西、蒙自、建水、石屏等地屯垦。大量汉族落籍。”[21]沐氏庄田星罗棋布。沐庄内直接生产者称为“庄民”“沐丁”,管理者称为“大小管庄”“伙头”“徊长”。哀牢山东麓红河两岸的哈尼族聚居区散布有15个沐庄,其内沐丁多是和泥,大小管庄、伙头、伺长由和泥、白夷(傣族)头人担任。[22]沐氏将高度发展的中原地主经济的先进农具、技术、经验移植于哀牢山区,利用当地领主统治下的和泥及各族农奴来经营田庄,在客观上对和泥和各少数民族的生产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如“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有江南移民在临安城南三十里地花木寨用野生竹生产土纸”[23];清代红河地区“内地民人,贸易往来,纷如梭织。而楚、粤、蜀、黔之携眷世居其地,租地营生者,几十之三四”[24]。“客民经商,投向夷地,偕家而往者,渐次以繁,更有本身单孑者,挟资潜入,至于联姻者,因凭借夷妇,往来村寨。”[25]牢山思陀、落恐、澳处、左能、瓦渣、纳更部及辖内15个沐庄以及六诏山维摩、教化、安南、王弄等和泥土官领地,在明代为临安府属下,当时农业、水利、交通、矿产各项事业,开发拓展,至17世纪初,便使“临安繁华富庶,甲于滇中”,“又有铜、锡诸矿,辗转四方,商贾辐辏”,经济发展甚速。

嘉庆初年,这里的汉族移居已经占相当大的比重。他们“租垦营生”,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与当地各族人民互助合作,开出大量梯田。临安知府江源在公元1799年编成的《临安府志》中说:他们“依山麓平旷处开凿田园,层层相间,远望如画。至山势峻极,蹑坎而登,有石梯噔,名曰梯田。水源高者,通以略径(卷槽),数里不绝”。红河两岸梯田重叠而上,有的高达数百层,蔚为壮观。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人民辛勤劳动,改造山区,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的丰硕成果。

明代后期,逐渐开始改土归流。正如江应睴教授指出,明代“初年虽大量设土官,往后只要有机可乘,条件稍具,便毫不迟疑地改流”。他例举了改流的七种情况:一是因绝嗣而改流;二是降等袭职而改流;三是乘其内讧而改流;四是乘其外患而改流;五是乘土司离开本境而设置流官;六是乘土官有罪而改流;七是借端诬陷以罪而执之以“法”改流。[26]“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元江军民府土舍那鉴,杀土官知府那宪,擅府事,惧朝廷见讨,密约交夷武文渊谋乱……总兵沐朝弼以闻,因请用副使李维,参政胡尧时督兵剿之,改设流官知府,以弭后患。章下,兵都覆请令奎等调集土、汉官军,相机征剿,维、尧时听便宜委用,仍悬赏格购鉴等诸首恶,宥其胁从者,余俟事宁议处。报可。”[27]

云南“内域区十四土府中有七府(武定、元江、楚雄、鹤庆、广西、寻甸、顺宁)改流,而元却在改流后无法直接统治,依然又复立那氏后裔为土知府。此外,职位虽小但拥有一个地区实权的土官如巡检、驿丞等,则几乎全未改流”[28]

改土设流普遍推行困难重重,到明末崇祯年间,总督川、黔的朱燮元遂提出分裂疆土、众建诸侯的建议,即将大土司分割为若干小土司,这样削弱了土司的实力,便于控制,不致酿成大乱。朱燮元说:“地大者跋扈之资,势弱者保世之策。”[29]很能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明王朝三征麓川,事实上也是对大土司的警告。此策,因明朝末年才提出,虽未广泛实行,却对清代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认为是“以众建诸侯而分其势为善策”[30]

三、清代两山三江地区改土归流及汛塘移民

清代沿明代体制,并对所设长官司、土舍、巡检司、土守备、土掌寨曾采取缩小领地、降低官职和改变世袭官制等措施。清初,设纳楼茶甸、亏容甸、思陀甸、溪处甸、瓦渣甸、教化甸、安南甸、王弄山甸长官司;牛羊、新现、维摩、布旧、八寨土舍;宗哈、瓦遮、斗岩、阿土、水塘土掌寨;左能、落恐两长官司改设土舍;阿邦土守备改设阿邦土舍。顺治九年(1652年),设勐梭土掌寨;十年(1653年),又增设勐拉、五亩、五邦土掌寨。康熙六年(1667年),以教化、安南、王弄山长官司及牛羊、新现、维摩,布旧、八寨土舍地域置开化府,直隶于省。同年,溪处、左能长官司分别改设土舍。二十年(1681年),思陀长官司改设土舍。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先后增设者米掌寨、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设新平县了味土巡检、结白土巡检、新平县土县丞;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增设勐丁掌寨。雍正四年(1726年),增设勐设勐赖、勐蚌土掌寨;十三年(1735年),增设勐弄土掌寨。永丰等里把总;雍正十年(1732年)增设新平县斗门磨沙土千总(一名瓦白果)、喇博土把总、他旦土把总、老是达土把总、岩旺土把总。乾隆十八年(1753年)、二十年(1755年),又先后增设茨通坝、马龙土掌寨。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纳更山巡检司分设纳更,稿吾卡土舍和土把总。光绪年间,纳楼茶甸长官司分设为长舍、二舍、三舍、四舍。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勐梭、勐赖、勐蚌土掌寨被清廷割与法国。至此,临安府边地几经调整变动之后,计设上、下亏容长官司;思陀、溪处、瓦渣、左能、落恐、纳更、阿邦、漫车、纳楼“四舍”等土舍;稿吾卡氢总及宗哈、瓦遮、斗岩、阿土、水塘、勐拉、五亩、五邦、者米、勐丁、勐弄、茨通坝、马龙、六呼等土掌寨。在隶属上,至嘉庆十五年(1810年),上、下亏容长官司,思陀、落恐、左能、瓦渣等土舍,划归石屏州管辖。二十四年(1819年)后,溪处、漫车、阿邦、纳楼“四舍”等土舍,稿吾卡土把总及宗哈、瓦遮、斗岩、阿土、水塘、勐拉、五亩、五邦、者米、勐弄、茨通坝、马龙、六呼土掌寨,先后划归建水、蒙自等县管辖。

“清顺治十六年九月,石屏总兵许名臣合兵元江。清兵抵元江围城,那嵩誓与城共存亡,坚守三月,城被攻破,许名臣死在莲池,那嵩全家登楼自焚,军民大多数在巷战中死亡。”[31]清政府即在元江实行改土归流,元江府设流官,仍称“元江军民府”,并将奉化、恭顺二州划归军民府管辖。

雍正四年(1726年)清政府委任鄂尔泰为云南巡抚兼总督事,改土归流在鄂尔泰主持下全面展开。但是,由于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大部分地区尚未进入封建地主制经济时代,而且清王朝的统治势力亦不够深入,边疆与内地民族地区一道完成改土归流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鄂尔泰在《改土归流疏》中奏到:“滇边西南界以澜沧江,江外为车里、缅甸、老挝诸土司。其江内之滇沅、威远、元江、新平、普洱、茶山诸夷,巢穴深邃,出没鲁魁、哀牢间,无事近患腹心,有事远通外国,自元迨明,代为边害。论者谓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出“江内宜流不宜土,江外宜土不宜流”[32],于是改土归流仅在澜沧江以东地区进行。至雍正六年(1728年),清政府宣布“江内地全改流”[33]

在滇南地区,主要将沾益土州、镇沅土府、者乐长官司以及威远县、永平县改流,土官安置到外省;澜沧江下游以东思茅等六版纳改设流官;其余江外六版纳仍归土司管理。新建普洱府,设立流官,移元江协副将领兵驻守,并驻军橄榄坝、倏乐山(基诺山)等地。[34]这样,在云南南部形成了包括今思茅、景谷、镇沅、普洱、景洪澜沧江以北地区形成较大的改土归流区域。但江河南岸的土司制度却基本保留下来。该地大小“二十八土司”无一被废除,清政府仍一如既往地发给信印、号纸,从未在此新置过流官政权,就连行政区划都未做过调整,各土司继续隶于临安府下。同时制定一些政策限制土司权力,如土官受流官节制,“凡镇臣所驻地主,境内土司应属其统辖”[35]。用分袭的方法,限定疆界等政策限制,削弱土司势力。具体请参见清代(1840年以前)云南行省改土归流示意图。

清代(1840年以前)云南行省改土归流示意图[36]

改土归流加强了少数民族地区对主要政府的向心作用,有力地推动国家的统一和团结,加强了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派驻了绿营兵。[37]云南总督鄂尔泰又于雍正七年(1729年)《请添设普洱流官营制疏》曰:“旧设元江协(顺治十七年设),属临元镇节制,讯地辽阔,额设兵一千名,实不能兼顾,虽后添设普威营(康熙十六年设),兵丁一千四百名,然自普洱以外,镇沅、威远、恩乐等处俱经改流,创设府、州、县制,地广兵单难以分布……万难控驭……俱令统辖,分讯防守。”[38]得到雍正帝的允许,于是改普威营设普威镇,驻普洱府,下辖中、左、右三营,共设兵三千二百名。分防普洱、威远、镇沅、恩乐、思茅各地。云贵总督高其倬还因“云南临安、元江、楚雄、景东四处镇营,与普思、新平夷界接壤,现存兵丁单薄”[39],不断加强兵力。在绿营兵下设汛塘。根据秦树才博士论文《清代云南绿营兵研究——以讯塘为中心》的统计和研究,元江营有分防515名,存城285名,总兵额800名,分防八处:他朗320名,邦轰30名,界牌10名,新寨50名,土戛50名,白土坎30名,坝罕20名,因远5名。随着汛塘制设置、发展,汉族人口向山区扩散。“原系夷户,并未编丁,道光四年,迤南道查造保甲册内,土著一万三千一百八十户,土著屯民一万一千二百八十九户,客籍二百三十八户。”“国初改流,由临元分拨新营驻守,并江左、黔、楚、川、陕各有贸易客民家于斯焉,于是人烟稠密,田地渐开,户习诗书,士淳礼让,日蒸月化,渐渐具有华风”[40]“清代绿营兵制,拨镇协营兵,分防汛塘关哨,全省总计三千余点,内地各府塘哨分布多在册区,边境各府则在坝区与山区,布置如网,虽山险路僻之区,亦建立据点,声气联络……而分防兵丁,招募服役,年衰退役,所到之处,吃粮安家,开发山区与边区,村落分布,渐臻繁盛,比之前代,最为显著者。”[41]大多汉人进入三山两江地区,和当地居民一起,共同开发山区,促进了这一地区的发展。而汛塘的设置极大地影响着边疆地区的民族分布和构成,由单纯的少数民族区向夷汉杂居区转化,并且形成了“远乡汉夷杂处,近郊夷少汉多,城居则皆汉人”的近现代边疆地区民族分布格局。在民族分布情况的变化方面,又进一步带来汉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了各少数民族经济和文化生活进步,促进汉族与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二章 20世纪前半期的社会结构

第一节 十五土司与十八掌寨——遗留土司在两山三江地区的管辖体系

一、国民政府对土司的管理和控制

中华民国建立以后,改土归流之议再起。但民国初年政局动荡,政府无力顾及,只能“谓急于政流,转多顾虑。不若为之更化善治,以守潜移默化之功”[42]。民国十八年(1929年),国民政府令:“在土司地区加设行政官吏(建立区、乡、镇制度)”,“严令不准土司约束土民,滋事生端,违者革职示惩”[43]。1933年,云南省政府在江外地实行“改土归流”,将瓦渣、思陀、落恐、左能、下亏容土司地划为石屏县第六区,瓦渣土司钱祯祥任区长,治所设于甲寅,由各土司任乡长;曼车设独立保,直属建水县。[44]如思陀全区划为桂者甲、大龙甲、乐育甲、弄卜甲、比佐甲、小邱甲等6个甲零3个直属村(阿布村、大寨村、大新寨村)。每甲设里长1人,里长之下设招坝1人,招坝之下设大伙头1人,小伙头若干人(每个村子设有小伙头1人),对土司负责。[45]

1937年,日本大规模侵入中国,1942年,日军侵略并占领缅甸,大举进攻云南西南边境,腾龙边区沦陷。“缓进”的改土归流政策在国家危亡的关头紧急停止。“在此国防设备薄弱时期,土司既为一般边民所信服,尚需赖其号召团结,共御外侮,似难隧为废除,转贻鞭长莫及之忧。”[46]由云南省民政厅厅长丁兆冠拟定《所属各土司地方建设三年实施方案》[47],自民国二十三年(1944年)起责成地方土司按年督饬土司举办识字运动,宣传教育,筹设简易识字学塾及国民补习学校,调查学童数目,成立初级小学,修治道路,种植森林。1944年11月,国民政府陆军第54军198师还在南甸召开了各土司及有关军政人员的联合办事处会议,会议提出各土司与军政机关“精诚团结,互谅、互信、互助,以共同抗日”[48]

1944年,云南省民政厅拟定的《腾龙边区开发方案》中提到在赶走日寇、收复失地之后,要利用事权更张的良好机会废除土司制度。而各地土司则凭他们在抗日战争中的功劳,提出保留土司制度的要求。民国政府出于各种考虑,没有贸然实行“改土归流”,而是采取各土司身后不许子孙承袭的“斟酌取消”的渐进政策。[49]“三迤土司,远在边徼,与滇关系密切。……特拟定《侨缅滇人暨沿边土司选举代表简章》,电饬沿边各地方官,转饬滇侨及各土司照分配名额选举。俟正式省议会召集时,同时令饬到会,予以代表名称,准其在会陈述意见,不加表决,以示与议员有别。”[50]1948年,蒋介石在南京召开国民代表大会,思陀土司李呈祥充当云南的边疆民族代表,到南京出席会议。会议结束后,蒋介石任一部分代表为戡乱委员会委员,李呈祥亦接受了戡乱委员会委员的委任。[51]1948年,成立建、石、元12乡镇土司联防总队,委任瓦渣土司钱祯祥为总队长,纳楼土司普国泰、思陀土司李呈祥,元江大兴(今绿春县)镇长孙宗孔、迤萨地主刘佑全为副总队长,主要目的是联合防御游击队。

二、两山三江地区土司情况

至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根据《云南行政纪实·边务》中《云南各县属现有土司一览表》[52]有土舍三,土外委十,土司七,详见下表:

云南各县现有土司一览表(节选)

续 表

三、土司的管辖机构[53]

至民国年间,两山三江地区的土司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管辖机构。它主要包括司署政权机构、乡村基层组织。

(一)司署政权机构

司署政权机构是土司制度的中心机构,总管土司辖区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事宜,设于司署所在地。它的体系为:

司长——(衙内官员)侍侯——管家——老总——马头

司长:是土司辖区最高领主,由中央王朝册封任命,世代承袭。司长在辖区内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总揽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大权,是辖区内所有土地、森林、水利、矿产等一切资料的最高所有者。对辖区内的民众有生杀予夺大权,司政体中的行政、司法、军事三大系列的各级大小头目,一律由司长任免,绝对服从司长一人的意志,辖区内的所有重大决策,也一律由司长决策。

管家:又称门公,协助司长管理司府内一切财务和日常事务;总管征收财、粮、银、税及各种杂派、贡赋和财务伙食开支。司长外出时,代行司长职务。管家分为大管家、二管家和一般管家。

师爷:分为两种,一为内师爷,掌管“司署”印章,负责治下的文件往来,是为上司亲信;二是外师爷,掌管“乡公所”印章,负责对“上面”的文件往来,亦为土司信任者。

录事:承办司署的誊写、收发公私文书等事宜。

侍侯:统率土司亲兵,执行重大的军事任务,负责传令、通信并担任土司衙内的警卫和伺候土司。侍侯中有心腹侍侯,权力很大,有监督大里长、管家和管家所管之粮、银、库积之权。

老总:管理监狱,看守犯人。

马头:为土司府管理、喂养马匹。

录事:承办司署的誊写、收发公私文书等事宜。

财务:专管司署的经济账目和现金征收。

管库:管理粮食仓库以及保管和支用杂物。

传讯夫:传送司署往来文件,口头命令和指示。

香火:专司司署的祭祀事务。

(二)乡村基层组织

除了司署政权机构以外,土司在农村建立了完善的农村基层行政组织。土司将其辖域依据村落的数量和地域的广狭等因素,划分为若干个里,并任命里长等基层头目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统治一里之内的百姓。“里”作为土司行政体制的基层组织,其里署机构的基本设置与司署相同,所不同者只是里署机构的规模比司署机构的规模小,行政人员没有司署多。乡村基层组织的行政建制和职能如下:

土司(基层官员)里长——招坝——伙头——三伙头

里长:调节民间家庭纠纷和情节较轻的民事纠纷,并将情节严重的案件呈报给司署。此外,里长负责督促里内百姓送交土司的官租和田租。

招坝:每里下设若干个招坝,招坝管理村内的行政事务和民事纠纷,并督促土司的各种杂役。

里老:里老是招坝的助手。招坝和里老在辖区内共同承办里长布置的一切事务,并调解一些小纠纷和处理一些小案件,维持社区的安宁。

招头:在少部分未划招坝里长管辖的三十户以下的小村落中任命的小头目,负责管理该村事务。

火头:督促招坝交办的事务。

四、土司地区的土地制度[54]

在土司管辖地区,百姓无私有土地,全社会土地皆土司一家之私产;全社会百姓便是土司一家之臣民。土司相当于此区域内之封建诸侯兼大地主,本身掌握全境最高行政权;有执行及制定法律之权;有统制及支配全社会经济之权。土司之亲族,相当于大诸侯下分封之小诸侯,各领有固定之小采邑,而直接受制于大诸侯——土司。因为夷的经济生活,全部建筑在农业上,所以土地既为土司一家所私有,则社会经济也就成为一种畸形的组织,或者竟可以说,除土司外,社会上无私有财产制。[55]以思陀土司为例。

整个思陀区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还属于土司。土司及其亲眷直接占有大片好地(土司掌握的共一千多背产量的田,每背约六十市斤),而对其他的土地占有者则征收(占土地产量60%)“官租”,有吃绝业和百姓中发生土地纠纷时把土地收归己有的权力等方面。

在土地土司所有之下,早期的土地经营形式是:大伙头(他们往往是一个宗族的族长)向土司取得整架山的开垦权(即原主权),议定上缴钱粮的数目,率其族人前往垦种。若人口繁衍,耕地增多,按耕地面积收取的钱粮数多于应上缴土司的数字时,大伙头也就可以从中得到好处。因此,愈往后伙头们愈愿意招揽外地人前去开垦,突破了原来一族一姓聚居垦殖的局面。

在土地最高所有权属于土司的情况下,也发生了土地的典当以至买卖关系。典当一般称为活卖,它只是土地占有权(有的也包括使用权)的转让,不涉及土地原主权的转移,当然更谈不上所有权(它属于土司)的转移了,当地称之为“卖马不卖笼”,原主一旦经济情况好转,随时有权赎取。这种典当关系,据现在所知,在清代乾隆时期就产生了,当时不会写契约,而是由典当双方寻一块与典价等重的石头(偿付用银子)为凭证,交由典入户收存。赎取时亦按石头重量退回典金。这块凭证石称为“科立”。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思陀的老密地区,还有以此种方式进行土地典当的,而大多数地区则改用契约为凭。因有的典入户不守信用,换重石收藏,使原主无法赎回土地,曾因此发生过土地纠纷。

向土司领荒地垦殖,三年免上官租,期满后如愿意固定耕作,即向土司要求发给执照,划定地界,规定官租,这样,开垦人的原主权就算确定了。此后,就须年年向土司缴纳官租,对于土地也有权世代占有使用,也可以进行典当和租佃。土司对于土地的典当是控制的,早期典当土地都要通过司署,土司从中要收取费用,如双方发生争执,土司就乘机把土地收归己有。因而能通过典当集中土地的人,多为土司的近亲和各级头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的典当、兼并频繁起来,由于贫富进一步分化,典出户很难重新赎回土地,而典入户也通过贿赂土司等方式阻挠原主赎田,使土地占有状况日益悬殊,出现了新兴的地主和富农。与封建领主土地经营方式密切联系的大伙头承揽制已经束缚了地主经济的发展,并与个体农民希望获得业主权的愿望也发生了矛盾,伙头与花户(个体农民)的矛盾也突出起来。有些地区,土司由于伙头已经不能按时上缴钱粮,无力控制花户,干脆废除伙头制,将土地划分小片,交由花户种植,官租也由花户直接上缴土司。思陀区的大兴寨,这种变革在清末就完成了。这类地区,土地的典当就更为频繁,阶级的重新分化也更突出。思陀区新中国成立前还保留伙头制的地方有杜昆、纳牛、格牛、亘古等处,各开一条梁子,均属大龙甲招坝管辖。一个大伙头往往管辖数村。大伙头完不成官租与花户发生争执,土司按其自身利益,可以制裁花户,也可以把田地收回配给花户或另招人开垦,或只把部分土地抽出交个别花户种植,因而出现了由大伙头全部承揽的、大伙头和花户分别负担的和由花户直接上缴官租的三类地区,土地的典当和占有不平衡与这三类情况密切相关。

土司直接占有的田称“官田”,早期全派百姓劳役耕作,后来逐渐采取租佃的方式经营,只各留上一块大田(为祭祖和吃所用)仍派劳役耕作。思陀土司土地经营方式转变过程的线索是:李姓土司最初居住在“阿普”地方,当时有无官田不能确定。后迁大寨,有官田五百多背,据说是李姓祖先自己开的,四五辈人前,每年春耕秋收,土司还要下田做表率,实际劳动全是派辖区人民服役。后来土司署迁到大寨,又迁到乐育,就把这些官田划给花户耕种,收产量50%的地租,不再上官租。

近百年鸦片的传入和种植对红河区的社会经济有相当影响。由于种植鸦片,现金收入增多,为集中土地的贪欲提供了可能性,使得土地典当频繁,且地价上涨。一亩烟地,要价至数百以至千元半开。为了争夺土地,往往典当双方都去贿赂土司,原主凭其“原主权”多次要求加价或把土地抽回重典,而典入户则力求把土地买断。因而土地纠纷日多,土司在经济上大为得利,但同时领主制的经济基础却被大大削弱了。土地的典当、租佃频繁起来,产生了新的土地集中和阶级分化。土司对于地富兼并土地是企图控制的,瓦渣土司钱棋祥就曾凭据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以低价(市价的十分之一)和强迫手段,大量从地富手中赎取田地,企图以这种倒行逆施重新建立其已被严重破坏的领主经济,因而引起了新兴地富与领主之间的激烈斗争;要求摆脱土司横征暴敛、稳定业权的小农们,成为地富用以和土司抗衡的主力军。1932年,民国政府为增加田赋收入,在全省实行土地清丈,瓦渣土司区的各被统治阶层把它视为摆脱土司控制的一环,一致要求全面清丈,发给土地占有者执照。这个目的是达到了,但民国政府仍支持土司收官租,并自己又收一分田赋(称:“大粮”),更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思陀区,由于地处内地至南越、老挝的驿道沿线,土司早就与地富结合组织马帮往来于国内外做生意,又通过买卖各级头人职位的方式,为新兴地富打开了参政之门,对于土地的典当和集中,只要不超出其辖区,土司也就不去管它。这就使得地富在土司统治下有一定的发展余地,地主们在与其他土司区相较之下,也就只有拥李姓土司为最高所有者。这些因素就使得该土司区的阶级矛盾表现得较为缓和,土司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控制地富,并与他们勾结共同控制广大群众,这是该土司区近百余年来未发生反土司暴动的原因,也是在土地清丈时土司能一人出面,总领全区业权的原因。

在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猛弄土司曾发出土地“执照”,明确规定各业主的土地可以自由典当、买卖;封建土司只是每年向各业主收取一定的钱粮和各种杂派、贡赋。土地兼并出现了。但发展极为缓慢。尽管如此,土司还是对这种新的经济因素进行无情打击。1941年,土司白日新企图将治下的所有土地重新收归己有,就利用政治力量,开始重新清丈土地。猛弄土司治下的一里一坝、一家一户的姓名、土地坐落处都得详细登记,并造了土地清丈簿,由土司统一掌管。1942年,土地清丈结束,重新发行一种“领佃凭照”,废除了以前的土地“地照”,一下子所有土地收归了“猛弄业主,紫青堂白氏”所有。以前的土地拥有者顿时成了土司佃户,土地占有权被剥夺了,家家户户(包括头人)每年必须向土司交定额地租(每十石产量的田交六斗谷子)。[56]

五、土司的兵役制度和武装[57]

民国六年至二十九年(1917—1940年),江外各土司都有武装,并根据土司势力范围的大小而确定武装的数量。土司武装一般分为警卫、团兵、门户兵(有的土司也参照内地组织了常备队,一般为一个中队)。警卫一般10名,全部装备手枪,负责保卫土司家庭成员的安全,由土司头人直接统辖。警卫人员的招募大部分是选用土司头人的亲属子弟,属长期雇用。团兵是土司的常备武装,一般设1个中队,辖3个分队,土兵50余名。其职责是维护所辖地区的治安,帮助土司征粮派款,兵源由所辖区各村寨中招募,属长期雇用。门户兵由土司所辖各村寨的青壮年中摊派,家家户户都得出门户兵,没有男子不能出门户兵的农户,征战时必须出粮出款。门户兵服役实行轮流换班,十天为一班,战时服役,平时务农。

清光绪、宣统年间,纳更土司和稿吾卡土司龙观光、龙裕光和龙济光弟兄三人,率领两土司的五千哈尼族兵丁,投奔两广总督岑春煊帐下,在广东权倾一时,显赫一方。中华民国建立后,龙观光出任代理广东省长兼广惠镇守使、云南查办使和北京政府总统府顾问等职务。后来相继改任广东督军兼巡按使和两广巡阅使等职。

云南省主席龙云,将纳更土司龙象乾任命为红河江外滇越边区抗日第一游击支队司令兼第一大队长,驻防纳更地区;任命稿吾卡土司龙鹏程为滇越边区抗日第一游击支队副司令兼第二大队长,驻防稿吾卡地区;任命猛弄土司白日新为滇越边区抗日第一游击支队副司令兼第三大队长,驻防猛弄地区。第一大队辖8个中队,第二大队辖8个中队和1个军土队,第三大队辖4个中队。各大队所辖各中队的人员编制均为100人。

第二节 民国政府时期对国家权利深入到基层社会的努力

民国元年(1912年),设云南军都督府。民国二年(1913年),裁府、厅、州,留道,建立省、道、县三级地方行政机构,临开广兵备道依旧保留。民国三年(1914年)临开广兵备道改为蒙自道。民国十八年(1929年),省内裁道,所辖各县直隶于省。在民国初年,基层行政机构沿清代旧制,县下设区,为行政机构。后在内地建立区、乡(镇)、闾行政机构,十户为一邻,十邻为一闾,十闾为一乡(镇)。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省府废、邻,编组保甲。每十户为一甲,每十甲为一保,每十保为一乡(镇)。但因地方自然形势或人民习惯,划分编制,得酌量变更。甲长由上级机关委派。[58]民国八年(1919年),知事刘楚湘奉令更易城乡团总名称为团绅,团总由知事兼任至八年十月,知事黄元直奉军省两署颁发的现行团保条例暨施行细则遵章改组于城内设团保事务所,委杨从柱为团首。八区分为八团,各设团保事务分所,各置分团首一人,以城区为第一团,东乡为第二团,中乡为第三团,南乡为第四团,西南为第五团,西乡为第六团,西北乡为第七团,东北乡为第八团。共练团兵150名,以70名驻扎城内,80名分扎各乡要隘,于一月一日改编成立。[59]

根据国民政府云南省民政厅厅长丁兆冠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所著《云南行政纪实》记载:云南省1市、112县(金平县除外),两山三江地区各县区、乡、镇、闾、邻设置保甲情况如下表:

云南省县区乡镇闾邻设置表(节选)

根据闻钧天的《中国保甲制度》载:“云南省办理保甲亦十有余年,率仍清制,无有变更……至民国十五年间,三迤盗匪,日益披猖,该省政府逐将保甲法修改,一律仿陆军编制,分编国防部队,并分区设置国防分处,以为督率。但自改革以后,各属保甲,不惟不见成效,反使官民无感困难……”

由此看来,从理论上说,保甲制改变了原来县以下行政机构杂乱无章的局面,1939年,全省除昆明市外,一律除区一级,扩大乡镇。同时原有牌甲、阁邻、村街等全统一于保甲,成为“全国一致”的由中央到地方的基层细胞。

据朱德新在河南省研究,属于最初兴办保甲的河南省,保甲制的办理只是存在于官僚机构的计划中,旅行的公文里,各级政府往往将精力都花在了制订漂亮的规划上,只要有了规划,再有一点专供上级参观的保甲“样品”,一切就算大功告成。而实际的保甲制,除了将原来的村闾长换个名字,叫作保甲长,甚至连最基本的户口清查都没有做到。[60]1934年,热心推进保甲制的闻钧天评价此前的保甲建设时说:“故各省奉行保甲,成绩卓著者少,成绩不良者多;条拟虚文者多,循实遵行者少;拘泥古法者多,运用古制者少;遵行官治或绅治者多,参酌现代民治精神者少;大纲方案之决议者多,细而实施之考核者少;认识保甲局部之意义者多,建树保甲全部之规模者少。且地方与地方,各不相谋;中央、省、县、区、闾之间,脉络亦互阻滞;遂致精神涣散,形式差池,皆为不可掩盖之事实。推原其故,实由于组织之无定则,训练之无方针,人民与政府之未能合力,即如通权变达之处,亦毫无所遵循;既善于以意为之,自我作古,而又不详加推究,随势革新,无怪中枢政令频频,而地方虚应故事如昔也?”[61]“整理保甲,迭经省府定有方案……究其实际,各项章则,上级政府之设计,苦心焦虑,制成大观,不过低级机关档案上添一陈列物耳。……省府即以之转区,区长再令而下之,则石沉大海,有去而无返。区长逼无可逼,只得闭门造车,敷衍上令。在保甲职务者……非借恶霸势力,鱼肉乡民,即持巨族力量,垄断一切。其主任保长之权力,绝不肯放弃,于是优秀者皆退避三舍,而不与为伍。”[62]

但实际上,保甲制的实行,在乡村主要依靠地方权威[63]的力量,早在保甲实行之初,蒋介石曾经针对各县长发表讲话说:“倘县长能用地方力量,组织保卫团,调查户口,实行保甲,按照省政府颁行的条规办法,一一实际做去;譬如组织地方团练,团有团长,乡有乡长,保有保长,甲有甲长,这种组织,就是县长剿匪的工具。……所谓十室之内,必有忠信,总可以找出几个人来帮忙的。除在地方民众中造成剿匪的中坚力量之外,没有其他剿匪更妙的方法,希望各位县长因地取材,地方上的正绅都是消灭赤匪的中坚势力。”[64]在这样明确的方向指导下,在实际的保甲操作中,各地都纷纷将原来控制乡村的精英作为依靠对象,原来的村长、闾长或各种地方势力,现在就变成了保甲长,甚至乡镇长无论精英是直接出面还是躲在幕后,办了保甲之后,依旧是他们当权。

保甲制度“下有户长、甲长、保长、区长,上有县长、专员,如此层层节制,已和军队组织差不多”。保甲的推行,在军事化方面又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组织归属于保甲,并受上级政府和军队节制的乡村武装,名为“壮丁队”,凡保甲内的18~45岁的男子都被编入,平时接受军事训练,协助清查户口,追查盗匪和“通共”事件,战时则为国民党军队修碉堡和公路,以及承担各种夫役,甚至还要“协助军警抵御赤匪”。二是将保甲自身的编制组织军事化,使农村社会变成个大兵营。为此《保甲条例》赋予了保甲长类似军队的军官之于士兵一样的权力,在督率壮丁队的时候,有生杀予夺之权。国民政府通过建制改造地方权威进入国家政体,并没有实现“遁上下雍蔽”——促进官制和社会联系的理想,而只是把社会中的一部分精英(包括土司、地主、民族上层和地方势力等)整合到官府系统中。这种整合没有以新的政治单位(国家)为中心整合社会。在基层的层次上,国家和社会权力并没有明确地让度或分离,没有新的组织替代地方权威原来的整合位置,这表明政权现代化目标需要的结构“集中”与整合,只停留在机构建制初身份委任的表面,而未能达到管辖与治理的深度。传统的地方权威虽然“成为”国家设在基层的政权组织,但原来的治理原则和规则仍在延续,除了税、租、赋的新收集任务,地方权威的管辖范围和规则没有根本的改变。也就是说,代表国家权力的管辖权和规则没有建立,也没有通过机构的设置贯彻下去,国家并没有改造地方权威的管制原则或取代它的管制权力,从而将地方社会拉入国家规则的治理范围中。地方社会仍然沿用原有惯例,只要它不妨碍租税的上达,传统的、地方体内的权威中心和治理原则并没有受到新的权威中心——国家的挑战。表面上看去,国家的管制通过租税系统的统一建制,似乎增强,而事实上,相对于从前而言,国家更加依赖地方权威的帮助,所以它并没有限制或扩大地方权威管制的意图,只是希望它帮助国家达成目标。因此,地方权威身份的官化过程,并没有在社会和国家之间建立新的关系,或确立新的权力配置原则。

但是,具有了官方的身份,对于地方权威本身意义重大:它的地位随之提高,它的权力随之扩大,它可利用的资源随之增加。可以说,近代历史的“国家政权建设”没有正面涉及地方体及其权力中心的存在,而是改变了卷入地方事务的原精英的身份,使其成为为官制服务并被官制支持的基层组织。但在根本上,它的活动空间被扩大了,它的新位置使其能够更加方便地利用官方的身份与合法性支持,继续自己的治理原则,并将公务和私务进一步混合。这大大改变了基层权威原本向下的权力基础:他们的支持系统转向上级,而与地方社会的政治利益联系迅速弱化。原来存在于官制和地方体之间的隔离(gap)没有消失,只是移动了位置——此时它下移到了地方权威与地方社会之间。而整个官制系统与社会的关联没有任何的改善,没有使社会利益得到再组织化,也没有使民众与官府政治中心的现代制度化联系建立起来。

中共地下党的材料证实了这一点,在解放战争时期,元江形成“民族上层和乡、镇长武装割据、各霸一方的政治局面。这些封建势力都有私人武装,大的有几百人枪,小的不到10人枪,还有一些做生意的也有10至几十人枪。这些大大小小的封建势力为了各自的生存和发展,互相争夺,互相兼并,所以矛盾很尖锐”[65]。“抗日战争后期,南溪哈尼族实力人物张纯学,咪哩哈尼族实力人物李和才,上六村哈尼族土司孙宗孔,分别控制了元西北、元西、元西南部分地区,均拥有百人以上武装;坝哈哈尼族土司杨文才,洒马哈尼族土司杨德高,纳卡彝族土司施景明分别控制了下六村大部分地区,拥有数十人到百余人的武装;撮科傣族实力人物刘士纯。青龙厂实力人物吴彻,洼垤实力人物杨怀麟等亦拥有百人左右的武装,控制了元东、元北地区;猪街哈尼族实力人物杨润芝、大羊街实力人物高朝良也拥有数十人武装,控制着元南部分地区。至于拥有数人、十余人武装的则遍及全县,数不胜数”[66]。李和才系从崇善乡乡长[67],张纯学系元、墨剿匪大队长,刘士纯先后担任国民党元江县仁里乡和青龙镇镇长[68],吴彻系青龙镇镇长[69],杨怀麟系国民党中央立法委、云南省党部执行委员杨家麟堂兄,洼垤镇镇长,杨润芝系猪街镇镇长;高朝良系大羊街乡乡长兼裕泰乡乡长。[70]土司、民族上层和乡、镇长武装割据各霸一方。

第三节 李和才的崛起

一、李和才生平与李氏(和才支)世系谱牒

李和才于光绪十九年(1893年)腊月除夕出生于元江县崇善(今瓦钠)乡咪哩村,小名喝才。父亲李石生,母亲马氏,元江雾上镇卡塔村人。哥哥刹罗,姐姐石努。[71]“据老人说,我出生的时候,是用蓑衣包着的,哈尼话蓑衣叫‘撮喝’。我父亲就以蓑衣给我取名‘撮喝喝柴’,小时候家乡父老都叫我李ho才。”“正式定名是在1927年,云南都督唐继尧提升我为准尉排长,在委任状上把我的名字写成李和才,我对这个名字很满意……”[72]

李氏(和才支)世系谱牒[73]如下:

提席利——利博必——博必无——无奴绕——奴绕昭——昭塔查——塔查哈——哈莫祚——祚莫耶——莫耶吉——吉塔婆——塔婆穀——穀一优——一优纳——纳里哦——哦里庇——庇里由——由罗牟——牟堕差——差莫同——莫同舒——舒布嗨——嗨莫早——早莫耶——莫耶铺——铺洛——洛几——几欧——欧拉——拉哦——哦纽——纽成——成敦——敦谦——谦都——都吉——吉欧——欧腊——腊哦——哦补——补吉——吉哦——哦拖——拖萨——萨腰——荷萨——萨龙——几呃——章成——石生——和才

二、配置性资源的获得

(一)经济资源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李和才九岁,父亲就去世了。“贤者李母,附子行乞”[74],母亲双目失明。母子二人相依为命。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母亲病故。民国十四年(1925年)李和才投身军旅,在崇善乡瓦纳胡团部下当团丁。在思普独立营营长李华明率领下清剿元江三马头地方土匪骚扰,李和才在战斗中表现突出,被编入正规军。民国十四年(1925年),李和才在云南墨江思普防殖边大队当兵,因在剿匪战斗中作战勇敢,屡建战功,被保送军官大队学习。民国十六年(1927年),被云南省都督唐继尧提升为准尉排长。

1933年退役回咪哩老家,经营马帮,“近代,云南省内经济开发不断向纵深发展,对外经济交往实力极大增强;周边国家殖民化,英法殖民者在其殖民地进行的近代交通粗具规模;云南被迫开埠通商等联合因素的影响,促进云南对外贸易急剧发展……但是云南境内仍然只有人畜驮运的原始运输,只能通过增加驮畜数量、扩大马帮规模、加强马帮营运组织和管理等来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通过马帮运输与境外大运力的近代交通衔接,使云南古老的马帮运输在近代迅猛发展,达到鼎盛”[75]。云南交通落后,铁路公路有限,广大地区主要依靠骤马运输。特别是抗日战争爆发后,东北、华北、华东大片国土沦丧,云南成为抗战的后方基地和国际援助的主要通道,对运输行业的需求猛增,适逢良机,李和才的马帮也随之大大发展。他的运输范围,从元(江)墨(江)思(茅)普(洱),向南延伸到车(里)佛(海)南(侨),向北发展到建水、蒙自、玉溪、昆明,贩运食盐、茶叶、蔗糖、布匹杂货乃至大烟和缅、泰进口的“洋货”[76],1936年,磨黑盐矿生产的食盐运不出去,“盐厂知事预支我10万元大洋,要我买马买枪建立运盐马帮”[77]。组织起押运食盐的马帮队。继后,李和才在元江城东门街开办了“和利源”盐行,他的骡马也不断增加,最后发展到五百多匹[78],按毛色编成五个中队,从元江运米到磨黑出售,又从磨黑驮盐到元江城卸在“和利源”盐行,然后沿礼社江(元江)用木船将食盐往南运到迤萨,再用马帮运销至元阳、金平、河口、建水、个旧、蒙自、开远等城镇,以及洒马、六村(今绿春县辖)、思陀、瓦渣、羊街、浪堤、车古等偏僻山区。同时也取陆道用马帮往东运至宝秀、石屏、龙武、曲江、建水,北上扬武、峨山、河西、通海、玉溪、晋宁、昆明等地。

在1941年日寇南进占领了河内、海防,云南也岌岌可危的情况下,张冲被任命为第一集团军第二路军指挥官,率军镇守昆(昆)河(口)铁路以西的云南边境。1941年张冲正式授李和才为陆军上校军衔,任第二路军骡马运输大队长。李和才马帮驮运的商品逐渐扩大到烟草、食盐、布匹等。浩浩荡荡的马帮南来北往,穿行于滇南崇山峻岭中的古驿道上,畅通无阻。一些小商家的马帮也往往跟随其后,以求沿途安全。[79]

(二)土地资源

在上文论述元江一带在清代已改土归流,土地不再属土司一家完全所有,而逐渐分散。“民国以来还耕籍典,学官缺裁,其田归各界经管,现别之为公田私田二种。公田由各机关管理,私田由民人管理。每年除国家正供田外,上则田每亩收租一石,中则田每亩收租八斗,下则田每亩收租六斗。遇有天干水涝议让一半或几成。有新开垦者免其租三年,又由出租十石上下者曰一分六,十石上下者曰半庄,一百二十石上下者曰全庄,移让时归人民自行估价,政府不加干涉,但督令其投税已耳。”[80]政府不加干涉,土地作为农村、农业社会最主要的配置性资源[81]得以流通,“李和才买田产不是一丘田一份的买,多数是一山一山的买,买了一山场,招几户或几十户佃农,让他们去开垦,免收三年地租。第四年始定谷租,就地盖一栋堆粮食的仓库,如小柏木村中共地下党用以举办军政干部训练班的旧址,就是李和才用于收租堆粮的仓库,再如浦海北边靠清水河的仓房村,原来就是李和才用于收租的仓库,因而得名,至今还沿袭这个称呼”[82]。“春种粮食,秋种罂粟”[83],元江系云南罂粟种植主产区之一,且因是多民族地区,情况复杂,禁烟工作的难度很大,清代末年,云南地方政府依持武力,才得以在当地施行了禁种之令。但是,偷种抗铲之事不断发生。[84]“民国二年(1913年),县知事姜松龄饬令西北乡乡董武光烈查禁烟苗,却被鱼塘寨唐云科等人所杀”;“民国三年(1914年),该县迭妈村村民李阿松等纠众抗铲,知事姜松龄被围,云南省政府调兵一连及警备队等前往镇压”;“民国八年(1919年),南乡牛拱村土匪何老五等纠众500余人抗铲,影响到建水等地”[85]。直到1950年,在元江的浪堤、大羊街、车古一带,每年仍种有大片罂粟。1951年人民政权从石屏运麦种1.3万斤,试种小麦1 240亩。[86]

至于李和才的土地的具体数据,今天难以统计,“他的土地跨元墨两县(今元江、墨江、红河、绿春)”[87],根据1950年6月19日云南日报第二版李乔在《石屏县长李和才——记一位参加革命地彝[88]胞》中的访谈:“我情愿把我的家产拿出来,支持革命工作……来年谷子黄了的时候,连田(约三千多亩),连谷子(约四千多石),还有三百多条耕牛,一切拿出来,请政府把它分给那些穷苦百姓,以赎我过去对他们剥削的罪恶。”据王连芳同志在《我所认识的李和才》[89]中提到清匪反霸斗争开始时,李和才有顾虑,便跑去找宋任穷。宋任穷问他:“你有多少财产?”他说:“论钱多嘛,是龙主席(即龙云);论田地多嘛,恐怕要算我。”

三、权威性资源

(一)李氏集团的组织体系

李和才身边有谋臣,手下有一批干将,并设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形成相对完备的机构,也有各自的分工。设有下列各职人员。

经理:杨进,墨江人。传闻此人是国民党特务,护一团整编时回墨江,后情不详。是李和才家的总管,权力很大。

秘书:杨道南,石屏人。据说是张冲推荐到李和才家的,原是张冲的秘书。写得一手好字,一切来往文书、信、函均出自杨道南之手。

秘书:霍光熙,元江县大哨人。1946年至1947年,在李和才家里办事,1947年以后被李和才派到元江铺子(李和才在元江县城里开设的商店)负责接待地下党工作人员。

师爷:李芳园(亦名李世芬),在家称师爷,在外是教师、校长,元江县因远村人。从1943年起直到1949年,均在咪哩办学,兼任李和才家师爷。

师爷:温克明,墨江县通关人。是李和才经营元江铺子的负责人。

管仓:李忠等五人,专门负责收租和管理钱粮。

骡马分五个中队,每中队设一名中队长(马锅头)。

一中队长:石毓华,元江县韩家寨人。

二中队长:许红亮,元江县韩家寨人。

三中队长:解德忠,通海县河西人。

四中队长:老必约(姓名无考),墓江县人,很会养马。

五中队长:李锅头(名字无考),元江县孟朋人。

骡马中队长俗称马锅头,每人管一百匹骡子,二十个赶马人,并负责贩运经商。

(二)私人武装

武装编为一个大队,辖三个中队,一个警卫队。每个中队设一名中队长、一名副中队长,一个中队辖三个分队,每个分队设一名分队长。

大队长:李学义,元江县咪哩村人。李和才的侄子,负责武装部队的总指挥。

一中队长:李学义兼;一中队副队长:陈文明,元江县珠堕村人。

二中队长:陈启文,元江县紫驮骡村人。

三中队长:王从祯,元江县孟朋村人。

警卫队长:李宣庭,元江县咪哩村人。李和才的侄子。

武装人员平时分散回家生产劳动,自食其力。李和才家里的常备武装只有五十多人。一旦有事就迅速通知,可以集中上千人的武装。农闲时集中训练,训练比较严格,有训练场,由经过正规训练的中队长带操。训练内容有列队、射击、投弹、匍匐前进,以致挖战壕、侦察、紧急结合、夜行军等科目。李和才挑选武装人员比较严格,要求忠心不二,听从指挥,身体强健,作战勇敢,不吸大烟。集中训练时,集体食宿,一个中队办一个食堂,由各中队事务长办理。武装人员还分级发饷,薪水按在岗日数计算,每月标准为:大队长60元半开,中队长40元半开,分队长30元半开,士兵20元半开。伙食按人数支领。骡马运输队分为五个中队,每个中队一百匹骡子,骡子的毛色基本统一,每个赶马人负责管理五匹骡子,驮什么,在什么地方放哨,在什么地方卸货,以及经费收支全由中队长统一负责安排。每小队马帮都插上“第二路军指挥部骡马运输大队”旗号,由于李和才的名声大了,一般小股响马从不抢李和才的马帮。有一次李和才派李学义带武装护送学生,马帮行至洛吕河时,听到枪声,前面被枪,马也被打死了,李学义立即下令:准备战斗!过了洛吕河也没有被枪,但李和才的马帮过后不久,又响起枪声,后面行商的马帮又被抢劫。[90]

(三)地方公务

开办学校。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为了加强教育行政管理,强调校长负责制,全县分为东北、东南、西北、西南四个督学区,于16个乡镇各设中心国民学校,由校长负责管理本乡镇教育,中心国民学校校长多以乡镇长兼职或地方士绅出任,李和才作为崇善乡乡长兼校长[91],他聘请教师,倡导办学,先后在咪哩、隋谷、芭蕉、大黑浦、小柏木、孟朋、紫驮骡、大班碧等村寨办起了小学校,这批学校一直坚持办到1949年解放。虽然他自己从未受过教育[92]

1947年,县参议员王文灿倡议兴办元江县立初级中学,得到省府批准,但要地方自筹经费一半,李和才愿意捐资四万元(半开)作开办费,《元江学会会刊》上发表评论说:“李和才先生,素以仗义疏财闻名,听说他独力捐助现金陆万元作为县中基金,精神可嘉。”但因省政府承担一半未拨出,县中未能办成。1947年秋,他应因远镇失学青年的要求,捐助银元2000元,在因远人张云金卿先生协作下,就其张氏宗祠开办了一个中学预科班。[93]

禁止赌博。1944年,他下过一道命令:不准任何人在他的辖区内摆赌或赌博,谁违反这个命令就杀谁的头。[94]所以,咪哩一带民风好转。1948年初,张纯学(南溪的恶霸地主)的中队长杨春荣,指使其胞弟杨老九,在石头寨摆赌,赌众达一百多人,并有十多个持枪武装保护赌场,李和才知道后,怒不可遏,立即派出五十多个武装人员前往石头寨抓赌,抓到杨老九以后,“李和才下令杀头,并将杨老九的头挂在元江县城西门的城楼上示众。元江县政府也不好说话”[95]

乐善好施。贫苦农民有困难找李和才时,他常常给予帮助。以“乐善好施”而闻名。李和才时常扶危济贫,对当地贫苦农民有一定的感情,对讨饭的穷苦人,李和才很同情。1941年墨江地震,李和才即派人由咪哩运去大米,在四个城门的路口,埋锅煮稀饭,供过路的人饱餐。这件事在墨江被传为佳话。在群众中威望较高。他受到元江、墨江、红河、绿春平民百姓的敬重,尊称他“咪哩王”,哈尼族人民则尊称李和才为“阿布吉莫”(哈尼族语,意为做大官的老爹)。

修桥补路。咪哩主要是由两架山梁组成,咪哩梁子上有咪哩、哈罗两个小乡,大新山梁上有大黑浦、大新、瓦纳、旦弓、韩家寨、甘岔等小乡,由于山高箐深,交通不便,两架山梁中间隔着一条瓦纳河,一到雨水季节,木桥被河水冲毁,人们就无法通行,为此,李和才捐资修筑了一座大石拱桥,方便了行人和马帮。这座石桥,一直延续使用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另外,他还兴修底嘎大沟,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请缨抗战。《云南日报》中华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一(第四版)载《元江乡民李和才募集壮丁请缨杀敌》一文:

元江乡民李和才募集壮丁请缨杀敌

呈请县府转呈核示

(元江讯)县属第七区住民李和才,年四十岁,素性忠直,曾充思普区殖边队第二营六连连副,现已退居田园,因频闻暴倭横行,侵略我国,李君请缨杀敌遂慨然杀牛召集该区壮丁,痛述倭寇之可恶,各壮丁为其激励,热血高涨,自愿前驱杀敌,效命疆场,现已集合爱国健儿百余名,待命出发,已由李和才呈县府为领率健儿,请缨抗战,请予转呈核示已。

改革风俗。1946年底,他认为本民族妇女只穿裙子的风俗,做事颇不方便,于是拿出一大笔钱,到通海、玉溪去买了大批土布,又请裁缝依照迤萨(今红河县)的汉族妇女们的衣裤式样,缝成大、中、小三个型呈的衣裤,在他管辖的整个崇善乡,凡年满十四岁以上的堕塔人(哈尼族支系)妇女,每人免费发一套。借龙塘赶街天,用马把衣服驮到街子上,他亲自去指挥部宣讲,凡来赶街子的妇女,叫弟兄每人发一套衣裤,并要当场换上。

在土司管辖地方,土司“合法地”掌握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而在已改土归流的地区,这些资源被分散,并逐渐流动,而这些资源的获得者,则成为地方权威。李和才积极投入地方的公共事务,通过地方学务、地方公务的各种活动,获得公共身份,得到民众对其能力和地位的确认,成为乡里之“望”,地方权威。李和才依靠自己的实力,将嵩善乡(元江县现咪哩乡)纳为自己的势力范围。外人要在他的势力范围做事,事前必须得到他的同意。[96]中华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八月十日、十一日《大观晚报》连载《米利王和喀萨皇》中说道:“到过元江的人都知道‘米利王和喀萨皇’吧?对元江的三巨头李和才、张纯学、孙儒文等名字不会生疏吧?如果有人走到他们各自的势力范围,一定是要去拜望‘巨头’们!要不然,纵使你领有护照身份证或什么头衔,大路摆在眼面前,也包管你走不通,旅店拒绝歇客,甚至被马夫们揍你一顿。相反的,只要去拜望过他们,那么凡事一帆风顺,无不大吉大利,若是这路过的人还有一官半职,他们更是会送点旅费,一半开或是床毯子之类,而且招待得使人有不知身在何处之感!当地老百姓的生死,也全操在他们手里。”这些叙述显然有夸张之嫌,但也代表了当时的民间话语[97],代表了他们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权力,从“咪哩王”“卡桑皇”这些名字就可以看出,他们在地方的权威,甚至有很多人都以为他是哈尼族土司。这不由得让笔者想起家乡的夏氏土司。这位夏氏土司据说势力极大,地位尊贵。记得中学时一名夏姓的同学被大家戏称为“夏土司”。后来查阅了天启《滇志》《云南通志》《中国土司制度》《新纂云南通志》等材料,但并未找到关于这位夏氏土司的只言片语。偶然在《山谷房屋:忆彝族头人》[98]中看到这样一段叙述:

“1911年清朝走向衰落时,社会动荡不安,一个姓夏的汉族商人控制了这一地区,而且自封为土司。夏土司统治到1949年。这一区域又分为许多保,由土司委任保长征兵收税。自作是一个保。保长又委任甲长(到1938年,改为闾长)负责管理每个小村子或大的邻村。夏土司允许保长每年领二担收来的谷子作年薪,而甲长因说服百姓纳粮这种不被感激的工作每年领有0.26担谷子。”

实际上,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并不一定清楚哪些是土司,哪些不是,但他们知道谁土地多,枪多,谁有势力。从理论上看来土司代表一种国家权威,系中央政府与地方的桥梁,民众同中央王朝的关系简化为民众同土司、地主、上层的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李和才作为地方权威受到人们的尊敬。人民尊称他为“阿布吉莫”(哈尼族语,意为做大官的老爹)。在1980年11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成立之际,当时任云南省人大副主任的李和才回元江参加庆祝大会的时候,“‘李和才回来了’的消息传遍了全城,男女老少都争着来看多年不见的‘阿波吉姆’(汉语:官老爹)老人家一面,人越来越多,前簇后拥,满街都挤满了人”;“老人家在招待所休息,来访的人络绎不绝,有地里的,也有山头的,接待了一批又一批”。离开元江的时候,“在临行前,招待所挤满了人,都是前来送行的,有的给老人家送来了特产,有的送来了他需要的中草药……”[99]

第三章 走上革命的道路

1947年,中共云南省工委决定选择元江地区作为武装斗争的突破点,动员李和才在昆明建民中学读书的大女儿李宣明(“民青”成员)回家做其父亲的工作,并派肖源等七个同志随李宣明到咪哩。接着又派余卫民、方仲伯、刘宝煊等到咪哩,余卫民以国民党新平专员公署视察员的公开身份到咪哩共同做争取李和才的工作,受到李和才的热情接待。李宣明向其父亲讲了许多革命道理,敦促他参加反蒋斗争。1948年2月,在境外回国的朱家璧、马仲明等途经咪哩时,也到李和才家同他进行了交谈,转告了张冲的情况[100],针对李和才的疑虑,做了宣传解释工作,动员他参加反蒋武装斗争。经请示郑伯克同志同意,袁用之以南菁中学训导主任的身份,经余卫民介绍直接到龙纯武家同他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现在全国反美、反蒋的形势;云南人民同蒋介石有深仇大恨,龙主席(指龙云)被蒋介石整得好苦,应该在云南搞反蒋复仇的统一战线,组织力量打倒蒋介石。“当时谈了大概三四个钟头。龙纯武对反对蒋介石深表赞同。这样,我就提到元江李和才是张冲的老部下,请龙纯武写封信给李和才,到他那里搞反蒋武装。龙纯武同意,当即以龙纯武自己的名义,写了一封给李和才的信交给我;我将这封信交给余卫民转交给李和才。”[101]余卫明、李宣明、肖源和赵敦民正式同李和才商谈。余卫明同志介绍了全国解放战争的形势,国共双方的力量对比和变化,张冲同志在东北解放区的起义行动和反蒋声明。李和才表示:“我追随张军长(张冲)大半生,张军长到哪里我也到哪里,既然张军长跟共产党一起打倒蒋介石,我也跟随他。”[102]同意在小柏木开办军政干部训练班,并为训练班提供食宿。档案材料也证实了这一点:

云南省政府代电[103]

民国三十八年一月八日(摘)

…………

3.据元江县武山镇长杨春荣呈,李和才有其女,八月十一日,伙同奸匪余卫民调集奸党五十余人前来民家将一人枪杀,架走二人……据九十三师报告,李和才之女率领奸学生数十人在元江小白木仓房,分驻十余个学校编反动教材,赤化乡民,有反对者斩杀,并迫卖乡积谷,扩充武力等。李和才父女公然倡乱,未见该县县长有何适当处理,显有蓄意庇纵奸恶祸国殃民之嫌……

训练班由省工委直接领导,先后派党员杨东诚、肖源、方仲伯、廖必均、唐登岷参与领导工作。方仲伯政治教育,余卫民负责军事训练,廖必均、肖源负责组织工作,周锦荪负责“民青”及文艺活动。……学员来自昆明及滇南输送的党员、“民青”成员、进步青年和少数民族农民骨干。[104]

当时以训练班为依托,主要做了三件工作:一是培训骨干。训练班的学习内容有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党的主要政策、群众工作、武装斗争知识等。训练班的学员成为日后建立武装部队和地方群众工作的骨干。在训练班中还发展了党的组织和民青组织。二是发动组织群众的工作。训练班还在进行时,周围村寨如韩家寨、紫托罗、咪利、与那等处,就有干部以小学教员身份开展了群众工作。四月份训练班结束后,曾分为四个工作组即元东、元南、元西和景谷工作组去开展工作。元江的三个工作组通过当地党组织和上层统战关系将学员分配到元江四乡,以小学教师或乡镇公所工作人员身份为掩护,直接到各村寨去宣传和组织群众。吸引了一批进步青年。如墨江王宗白。[105]三是统战工作。根据党的团结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利用矛盾,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国民党反动派的政策和策略,努力争取和团结元江所有赞成我党主张,有反蒋倾向的开明士绅和地方势力;其中包括元西的李和才,元南的高升福、高朝梁,元东的刘士纯、吴彻等,使他们支持和赞助我们在当地的活动。[106]

随着中共地下党革命武装迅速壮大,元江县国民政府最后一任县长,自行离任逃出元江,元江县县长出现空缺。李和才向自卫军挺进支队提议并经张华俊同志同意后,1949年4月他出面向云南省国民政府推荐李时任元江县县长,李时同中共地下党达成三条原则:一是拥护共产党打倒蒋介石;二是维持地方治安,为自卫军筹粮筹款,暗送情报;三是继续保持清正廉洁的政府。李时扮演了“两面县长”的角色,对元江革命的发展和解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949年7月,李和才自愿要求率部参军。并提出几点要求:第一,希望胜利后能坐飞机到北京见毛主席和朱总司令;第二,希望胜利后能当一任人民政府的县长,因为国民党始终不让他当元江县长和“国大代表”;第三,参军后希望每天能喝酒吃肉,这是他平生的习惯和养生之道;行军时允许他坐滑竿。[107]

1949年8月11日,支队率46、47团在咪哩乡下龙潭村的草皮街举行大会,隆重欢迎李和才光荣参加人民解放军,庆祝护一团成立。李和才在大会上表示“我李和才永远跟共产党走,将革命进行到底”。并要求全体指战员“一切行动要听指挥,共产党指向那里,我们就打到那里”[108]。他从开始找到共产党之日起,就坚定地跟着共产党,要跟到底,绝不三心二意,绝不后悔。李和才部队改编为护一团第一大队,按三三制编成三个中队和一个警卫队,每个中队不少于100人,加上团部机关的军事行政人员,共有干部战士450余人。配备半重式枪(又称机关炮)2挺,轻机枪20多挺,步枪300多支,大、小卡宾和手枪10多支,都是美国、比利时和捷克等国造的枪。李和才为团长,元江县委书记黎旭兼任政委,范嘉乐(后任团长)为副团长,张维明为副政委(后任政委)。黎旭同志不参加部队行动,政治工作由张维明同志负责。他要求参加解放军的消息传出后,一些小股私人武装,纷纷响应前来投靠。如元江民众自卫总队副队长李申俭率领百余人枪,因远镇长李文勋、崇善乡长胡春荣率部分人枪,随李和才参军。“李和才靠拢党,对争取其他民族上层起到很大推动作用”[109]。当时有一个传说:滇南一条龙,李和才居于龙腰,龙头在滇中(张纯学),龙尾在思普。争取李和才靠拢中共地下党,斩断“龙腰”,对滇南革命斗争的胜利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经过中共地下党组织的统战工作,先后争取了元江青龙镇镇长刘士纯和吴彻、思陀土司李吴祥、六村土司孙宗孔、元阳县六合乡土司普国梁(彝族),纳更小寨土司龙志伊(哈尼族),犒吾镇副镇长、土司门公杨廷标、溪处土司里长徐维明等都支持中共地下党建立武装。

1949年末至1950年初,护一团在支队司令部的统一指挥下,利用自己熟悉地形,本乡本土的群众基础,先后转战于元江、墨江、红河、石屏、建水、龙武、开远、曲溪等县的广大地区,参加解放六村(即绿春县城)、攻占巴窝、石屏宝秀和元江大哨阻击战、开远布沼坝阻击战、宝秀歼灭战、元江二塘坡阻击战等战斗,在解放全龙武,接收县政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10]1950年3月,护一团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奉命整编。按建制编组了一个完整的大队三个中队,交给元江县委,副县长方金成兼任大队长,赵斗映任教导员。其余中队由第一大队的大队长李学义、第二大队的大队长张崇正和教导员李祖谦带领,与46团合编为38师独立团。团部机关一分为二,一部分随范嘉乐团长到龙武县参加建党建政(范团长任龙武县长);一部分随政委张维明到河口接收国民党河口督办公署,建立中共河口市工委机关和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两山三江地区新生政权的整合

第一节 两山三江地区行政机构设置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境内迅速建立和巩固了新生的各级人民政权。1949年7月,滇南临时人民政府行政专员公署成立;12月,改称滇南人民行政公署;李和才任滇南人民行政公署副专员。1950年3月,改称蒙自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后为云南省人民政府蒙自区专员公署,以下简称蒙自专员公署),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专员公署从区内民族众多、地处边疆、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连续召开蒙自区第一、二、三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并在1951年5月召开的一届二次会议上通过《蒙自专区各族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条例》,选举产生蒙自专区各族人民政府委员会。按照这个条例,专区各族人民政府委员会为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但仍保持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性质。1953年10月,在蒙自专区第三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做出在上述地区建立红河哈尼族自治区的决议,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报政务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至31日召开红河哈尼族自治区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1954年1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将蒙自专区南部的红河县、元阳县、金平县和河口市第四区(即今金平县马鞍底乡)划出,成立红河哈尼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暂由蒙自专员公署代管。195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红河哈尼族自治区与蒙自专区合并成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李和才当选为第一届州长。州第一、二、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选举产生州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全区各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在县内废除保甲制度,建立区、乡(镇)人民政府。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了乡人民政府的规模和职权,在区划上继承了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在乡政府职能上强调了乡级政府组织的基层政权性质。至1951年全区设立71个区、1个办事处、402个乡(含镇、行政村)、6个街人民政府、17个居民委员会;保留一个土司区名称。此后,区、乡、镇行政区划又做部分调整,至1957年11月,全区共设85个区、7个镇、743个乡。乡(镇)人民政府一般设乡长(镇长)1人,文书1人,下设生产、文教卫生、民政调解等小组及治安保卫委员会。在乡镇建立起行政党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行政人民政府。乡级政府的人员组成、规模及职能处于上升阶段,其管理十分成熟。

中国自古以来就以县政府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县以下没有正式一级的国家政权机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规定,县以下还有乡一级,乡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乡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和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规划地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各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预算和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而乡政府通过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乡党委通过对村党委支部的“领导”、对村委会的财政监控等方面实现了对村治的行政控制。[111]国家的权力逐渐深入乡镇、行政村,甚至自然村。

第二节 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国庆观礼与联合政府访问团

一、国庆观礼

1950年9月,李和才作为蒙自区哈尼族代表参加云南省人民政府组织少数民族国庆参观团赴北京参加首次国庆观礼。路过重庆时,受到西南局第一书记邓小平同志接见。云南省共有53名各民族代表参加这次观礼。[112]他们同全国其他159位各民族的代表和222名文工团员,接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参加了国庆大典。[113]受到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中央领导人的亲切接见,参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胜古迹、现代化的工厂、学校。他从北京回来以后,向干部畅谈感受,乐呵呵地说:“我们云南的小火车,开起来都说‘苦讨苦吃’!人家北方的大火车开起来就是‘共同纲领,共同纲领’。”

据1951年到1954年的统计,由中央有关部门接待到内地参观的少数民族代表,即达6 500多人。[114]这些参观团到北京以后,大多使他们亲身感觉到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心和重视。他们通过参观,亲眼看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英明伟大和祖国发展的光明前途,从而使许多代表在思想感情上发生了深刻变化。

地处边疆的一些少数民族,由于长期处于闭塞的环境之中,对内地情况很不了解,“祖国”观念比较淡薄。正因为这样,中共中央于1952年12月对云南省委所报的边疆民族工作方针与步骤的意见上明确批示:“普遍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我们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中的主要任务之一,此项工作,对于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尤其具有重大意义。”并指出:“有计划地分批组织参观团到内地参观,是在少数民族中丰植爱国主义的最有效办法之一。”

二、联合政府访问团

1950年开始,人民政府政务院从民族事务委员会、内务部、卫生部、贸易部和青年团中央等20多家单位抽调120余人,分3个分团,各团下设文工队、医疗队、摄影队、电影放映队等组织,由刘格平任团长,费孝通、夏康农任副团长,在他们率领下赴云南、西康、四川、贵州等少数民族地区访问。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朱德副主席、刘少奇副主席、周恩来总理等分别为访问团题了词。毛泽东的题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朱德的题词是:“全国各民族亲密团结起来,为建设独立、民主、和平、统一、繁荣、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刘少奇的题词是:“过去汉族的统治阶级是压迫国内各少数民族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周恩来的题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人民公敌,实行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和人民自卫,尊重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发展经济文化,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115]

1950年6月11日,中央民族访问团第二分团,在尊重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前提下[116],在云南先后访问了宜良、楚雄、大理、丽江、武定、保山、蒙自、普洱、文山9个专区,42个县,历时10个月,宣传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传达了中央人民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的慰问。

蒙自区在解放初期,对土司和头人采取武装消灭、缴械接管的办法,一部分残余势力在边疆和内地一些地区组织暴乱,攻打红河县城迤萨,包围金平、元阳县城月余,致使红河、元阳一带土司头人怀疑恐惧,群众有所顾虑,社会秩序极不安定。1950年5月,中央民族访问团到达蒙自专区,配合军事进剿,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边纵10支队司令员岳世华向中央访问团汇报李和才在滇南武装斗争中表现的事迹,认为他是云南统战人士中最好的典型。1950年8月,中共蒙自地委先后组织100余人(包括文工队、电影队),由中共蒙自地委统战部副部长夏林和民族上层人士副专员李和才、李呈祥率领的专区联合政府访问团,携带了一批少数民族群众急需的盐巴、针线、黄烟等物品深入红河、元阳等地访问,通过报告、演讲、访问、演出、放电影等各种形式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争取稳定土司头人。访问团贯彻中央“慎重稳进”的方针,坚持“团结民族上层、发动群众”,“发动群众,推动民族上层的改造”[117]的原则。并赠送毛主席亲自题写的“各民族大团结万岁”的锦旗及毛主席纪念像章。宣传云南省军区颁发的《十项公告》,反复讲解外逃人员只要回归一律既往不咎的政策,争取民族上层人士靠拢人民政府。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统战部有十万余人受到民族平等的教育,发出争取团结民族上层的信件数百封。[118]李和才身份特殊,许多民族上层都盯着他的一言一行,“要说势力我是元江十八路诸侯的第一个,官也是当得大老嘛!有轻重机枪、步枪几百支;要说经济实力我有五百匹骡子,每天进的钱像水一样。钱和洋烟到底有多少,我只知道个大概,详细还得问我的管家;田产也有十处。粮食堆积如山。像我这样有钱有势的人,我还要跟共产党走,归共产党领导,因为共产党好嘛!跟着共产党才有前途。不跟着共产党只有死路一条。你们说说,你们的官多大,有几条枪,有多少钱,跟我比,你们算什么,我都还归共产党领导,我把我的例子说给你们听,就是要让你们明白,要听共产党的话,永远跟着共产党。你们虽然过去作了些恶,但共产党是既往不咎的,是不会亏待你们的”[119]。1953年4月19日至21日,蒙自专区民族访问团在绿春县洒玛牛窝召开骑马坝、大水沟民族上层人士会议。参加会议的有63人。会上杨德高(原土司)说:“知道毛主席的民族政策这样好,我们上怪不必怕了,以后我们要永远跟共产党走。”会后有50多人回归。李和才还对民族上层中疑虑较大、思想有反复的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如红河县瓦渣土司钱祯祥的大队长郭文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受敌特指使,曾带领土司武装在瓦渣到县城的险要地段伏击野战军,造成多人伤亡,后弃暗投明,愿靠拢人民政府,但尽管政府宽大为怀,不咎既往,他还是惶惶不可终日。李和才洞察其思想后,亲自与他个别谈话,逐渐消除了顾虑,使他思想安定下来,直到年老病逝。李和才还多次在省广播电台对逃往境外的人员讲话,动员他们返回家乡与家人团聚。全区1951年就争取土司、头人157人。[120]

元阳县争取民族上层人士90多人回归,对边疆各县的165名民族上层人士,陆续在政治上做了恰当的安排,其中安排全国人大代表2人、全国政协委员1人、省人大代表3人、省政协委员6人、红河哈尼族自治区政府委员9人、自治区政协委员21人、县人民委员和政协委员6人,共48人(交叉兼职的未计算),占民族上层人士总数的29%。在各级人民政府机构中安排了34人,占民族上层人士总数的20%;其中:担任蒙自专署副专员2人,兼红河哈尼族自治区主席1人,副主席1人,正副县长3人,正副区长和县政府正副科长17人,正副乡长和相当于正副乡长职务的7人,一般工作人员3人。在此期间,分期分批组织了85%以上民族上层人士外出参观或到民族学院学习。1956年,中共蒙自地委结合边疆的实际,进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各级党委通过召开各族代表会、协商会和各种座谈会,反复向民族上层人士宣传党的政策,指明前途,并规定民族上层人士只要遵守土改法令,一律“不斗、不关、不打、不杀”,“在经济上不追底财”,安定了民族上层人士的思想,减少了阻力,顺利完成了边疆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任务。有10万余人次受到民族团结、平等的教育。[121]与此同时,重点争取做同年2月,专区组织贸易、医疗队和部队,按照地委提出的“团结各族各阶层,安定社会秩序,争取土司头人,坚决打击匪特,在非土司地区组织联防发动群众”的任务,第二次进入红河。至6月,即争取了左能土司吴继昌等98人。元阳县也采取了措施,共争取了土司头目60余人。

第三节 民族识别与两山三江地区的民族状况

与亚洲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建国初始,就宣布自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并采取了与之相应的民族政策和措施。这就是按一定特征将国内居民划分为不同的民族,并且在法律上固定下来,在政策制定上予以肯定。20世纪50年代,经过民族识别工作,确定了境内大小民族群体的民族成分,并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政治生活及日常行政工作中固定下来。而在此之前,则说不清有多少种“民族种类”。据新中国成立前《云南省民政厅边政丛刊之五:云南全省边民分布册》说:“本省(云南省)住民宗族,问题复杂,但可大别为二:一为操汉语之汉人,一为操土语之边民,边民种类,据云南通志载达一百四十二种,据民国二十五年本厅出版云南民政概况所载亦达四十八种。但此种记载,所谓‘种类’仅系各地边民‘名称’之汇集,其实有不少重复者。所叙分布地域,仅略举一二,亦有不少省略疏漏者。”1951年云南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了《云南小兄弟民族人中分布初步统计》一书,反映的情况也有百多种。但其中重复者甚多,包括许多支系(部落)(sub group and branch)在里边。

从1950年开始,中央和有关地方组织包括专家、学者和民族工作者在内的科研队伍,以1929年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122]为指导理论,密切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实际,在做了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对自报的那些在一定地域的历史上形成的人们共同体的分布地域、族称、历史来源、语言、经济生活、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以及心理素质等特征进行广泛的调查,对待识别族群的社会历史发展情况、民族地区历史、民族关系以及民族发展前景、民族团结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周密考察,以确定待识别的各个族体的族属,辨别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它广泛征求各该民族人民群众,特别是本民族知识分子、干部和爱国上层人士的意见,经过充分的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各该族体的民族属性,确定各该族体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

识别考察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按照科学认定与本民族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只要具有构成单一民族条件的,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都认定为一个民族。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到1954年,中国政府确认了38个民族;到1964年,中国政府又确认了15个民族。加上1965年确认的珞巴族、1979年确认的基诺族,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被正式确认并公布。新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使许多不被旧中国的统治者承认的少数民族获得了应有的承认,并与中国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平等权利。

1953年9月9日,蒙自地委和专员公署在蒙自召开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共128人,主要是红河以南几个县的民族代表,其中民族上层人士50人。会议在讨论建立红河豯尼族自治区方案的同时,代表们提出“豯尼族”的名称不确切,应改为“哈尼族”,建议上报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更改民族名称。后来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哈尼族”这名称就此确定下来。经过民族学家从语言、区域、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调查,把哈尼、卡多、雅尼、豪尼、碧约、布孔、白宏、和泥、锅锉、哦怒、阿木、多泥、卡别、海尼等族群识别、合并为哈尼族。[123]至1982年7月1日止,云南省哈尼人口有1 058 000余人,是我省人口超过百万的五个少数民族之一。在两山三江地区,主要有哈尼族、彝族、傣族、白族、拉祜族、苗族、回族、壮族、瑶族等民族,详情如1953年地州市县民族分布状况表所示。

1953年地州市县民族分布状况(节选)[124]

续 表

通过民族识别,识别出一些在数量上易于管理的族群,以便推进地方政治“自治”,后来逐渐发展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发展和教育方面的计划。少数地方社区的人们参与了县、州级或更高级别的国家政治生活。民族间的区别以及相关族群联聚合为一个更大的族别范畴问题,与自己的政治生活倒是有密切的关系。这为少数民族的官员和知识分子提供了一个相当大的空间去发展地方文化与民族文化,包括增强地方自豪感、增加经济收入、提高在国内与国际上的知名度,以及开发民族旅游业。这些不仅为大规模地发展和提升地方文化打开了大门,也为有关文化、祖先和认同等主题的学术研究打开了大门。同时,也激励着更多的少数民族在发展中的中国跻身于更广阔的教育、商业、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去。

在少数民族社区中不仅那些熟悉和执行民族政策的人们日益增加,以至于国家干部与少数民族成员之间的界限继续变得模糊,而且除了干部、知识分子或教师以外的少数民族成员通过教育、媒体和外出旅游,更多地接触到国家的语境。他们感受到在这个语境中更大类别的民族才是重要的群体,意识到本地关于族群关系的理念则鲜为人知。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展示与表达自己的族群意识与认同,原来从客位出发的以国家为语境的静止不变的民族分类系统已经滑向主位的视野。由于少数民族日益接触外面的世界,国家的民族理念与地方的族群理念渐渐相融合。

第四节 民主改革、土地改革与土司制度的终结[125]

中共蒙自地委于1955年9月29日制定了《红河自治区土地改革的方案》,提出了进行和平协商土改的基本政策要求和准备工作。1956年初召开的红河哈尼族自治区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红河哈尼族自治区采取和平协商方式进行土地改革条例》,条例共24条,规定了采取和平协商方式进行改革,经济上废除领主、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没收领主、地主的土地、山林,废除其特权、官租、地租、杂税和高利贷,征购其多余的耕牛及用于农业的骡马。其他财产(包括房屋、农具、底财、浮财、粮食)一律不动,分配土地时先留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不降低原生活水平;对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一律不动,其出租土地一般不动,但农民在新中国成立前所欠富农的债务一律废除;对小土地出租者一般不动;对半地主式富农征收其出租土地,其他财产一律不动;贫雇农及缺田中农一律按原耕基础分给或补足一份田地;现居境内的越侨,自愿要求或者已经在从事农业生产者可分给一份田地,但无土地所有权;被反动派威胁和压迫或因对党的政策误解而外逃国外的各阶层人士,欢迎回家分田,从事生产;等等。

将全区的土地改革分为三种类型进行。一是红河北岸地区的石屏、龙武、建水、曲溪、蒙自、开远6个内地县,采取与全国汉族地区基本相同的方式,轰轰烈烈地进行了土地改革。二是内地与边疆接壤的元江县(当时属蒙自专区所辖)、屏边县和建水县8个乡、蒙自县1个乡,执行省委的8条政策,采取缓冲方式进行土地改革。以上两类土改,从1951年10月蒙自试点开始,到1953年夏天结束。三是经河南岸的大部分、北岸的一部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包括河口、金平、元阳、红河4县和六村办事处(土改后改为绿春县,以下统称绿春县)、石屏县牛街区、采取和平协商的方式进行了土地改革,从1954年底开始至1956年完成。[126]

1951年,元江县人民政府和驻军需要李和才部分骡马和在县城的8间铺面,他毫不犹豫地交出,所得人民币数千元多数以各种形式还给当地农民。

随着土改的胜利,封建领主在政治上的统治机构已彻底摧毁,各乡都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以贫雇农民为核心的基层政权和民兵武装。红河、元阳、金平、绿春4个县的和平协商土改地区,建立乡(镇)人民政府196个,有支部书记、乡(镇)长、文书等乡级主要干部667人,委员、大组长2 406人,各种委员会委员9 506人,全自治区共建立民兵中队204个、分队711个、小分队2 074个,三中队干部450人,分队干部1 200人,小分队干部2 679人,民兵19 516人,各种枪4 558支。同时,土改中按照中央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党员的指示和要求,进行了农村建党工作,按照“积极慎重,逐步发展,逐步巩固”的方针,一方面广泛地、有计划地在各族人民中进行共产主义与共产党的教育,挑选考察积极分子,另一方面根据边疆民族地区的实际,正确地坚持党员标准,保证党员质量,共计发展农村党员2 455人,建立农村临时党支部215个,党小组2个,并发展一大批团员,建立了农村团支部。各级党政部门从参加土改工作队的农村积极分子中,选拔了一批脱产参加工作,培养成为民族干部。这一批土改中成长起来的干部,后来大部分成了边疆工作中的领导和骨干。

在内地8县的减退和土改中,李和才在各种有爱国民主人士、工商界人士参加的会议上,“动员教育他们要拥护和遵守减退和土改政策,该减退的租押主动减退,该交出的田地财产主动交出,千万不要成为阻力”[127]。尤其在边疆5县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前,李和才在有民族上层人士参加的会议上现身说法,以自己的经历教育感动他们相信党的和平协商土改政策。“对比较进步而且已过了土改关的李和才(李的家乡1952年已经土改),通过他采取现身说法的办法,以他走过的道路教育民族上层过好土改关”[128]。他谈到,解放初期元江要土改,几天几夜都睡不着觉。到西南去参观,站在长江边上,看着长江水,思绪万千,经过思想斗争,领导的帮助,认识到剥削可耻,要和封建阶级一刀两断,站到人民一边,最后把财产交出来,把土地交给人民。他还说:共产党合情合理,把属于工商业的200多匹骡子留给我,这些财产也是剥削所得,我坚持送给人民解放军38师,最后38师给了我一部分钱。我存入银行顺利过了土改关。现在仍然当着副专员,共产党办事认真,说一不二。李和才的现身说法,在很大程度上起了教育作用。

1950年云南各专区所属县土司情况和职位、姓名表(节录)[129]

续 表

续 表

“和平”的土地改革虽然比较平静地进行,带来的变化却较为深远。顺利、和平地废除了延续几百年的土司制度。在第二章中已经论述,土地作为这一地区最主要的配置性资源,一直以来掌握在土司手中,改土归流后一部分流动到地方权威的手中,新生的政权通过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土地资源控制到国家手中,土改取消了地租,平均了财产,并为国家提高税额创造了条件。土地改革完全改变了滇南少数民族地区与外界的关系。他们现在不向地主土司、地主交租而是向国家上税了。对三山两江地区的农民来说,多少世纪以来国家的征集,以及国家权力,第一次直接伸入了自然村。就政权与村庄的关系而言,土地改革和税收提高使国家政权空前地深入自然村。旧日的国家政权,土司或地主、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不再有地主土司介于农民和国家政权之间,逐步深入广大基层的共产党员及其干部,是国家身份的代表,是国家权力的化身,直接代表国家对农村社会进行管理,乡村社会中粗具规模的干部网络直接实现国家权力的控制,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之间的距离就缩小了。代表政治权威的新生社会力量——中国共产党及其干部,开始涉入乡村社会并取代了传统权威,成为乡村社会权力和权威的唯一拥有者,在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指引下,主导了乡村社会的政治社会发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通过“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区—县—公社—大队—小队”这一条权力链,上通下达地直接贯彻到乡村社会中。组织化的农村社会和社会化的农村组织,为国家权力的同构化和调动社会资源进行上下一律国家行为创造了条件。初步完成了国家政权建设的任务。[130]而且,它还意味着我国“民族—国家”的形成。

余 论

“我国国土以内自古以来居住不同民族,由于社会生活的共同要求,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而且相互融合,构成一个整体。”[131]滇南很长时间以来一直是中央王朝统治势力鞭长莫及的蛮烟瘴雨之地,几百年来中央政府在这一地区建立土司制度,通过土司来管理,土司在其管辖区域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并且一经受职,皆为世袭,地方社会资源控制在土司手中,土司在发展中形成森严的宗法等级。明末、清代以来中央政府逐渐对土司进行改土归流,但红河南岸的土司却一直保留下来,并且改土归流以后并没有在基层建立起有效的管理体系。特别是清末以来军阀混战,政府无力,地方权威崛起。第三章的研究已表明,尽管清末的中央政权和民国国民政府努力在基层建立行政组织,力图把国家权力深入到基层社会(包括土司管辖地区和已改土归流的地区),但不得不仍然保留土司的统治和管辖;在已改土归流的地区,虽然没有土司的管辖控制,但实际上,基层社会控制在地方权威的手中,国家权力根本无法深入。

新生的国家政权通过“统战工作”等积极的政策成功地争取了土司、头人、民族上层和开明士绅等地方权威对新生国家的认同,而民族地区地方权威的国家认同对国家深入地方社会起着积极的作用,在他们的认可和支持下,新中国成立初期完成民族识别,民族访问团深入民族地区,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部分民族上层和积极分子到内地参观访问,加深了“国家”的观念。并通过一系列政治革命、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化运动,动员和号召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参与,当然两山三江地区的少数民族也概莫能外,在此过程中,哈尼人民与全国人民同唱一首歌,共行一条路,村民的国家意识被激发出来。村民们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大的国家的力量。通过行政建制的不断调整,国家和行政管理体制日益强化,国家的权力日益深入,完成了现代[132]民族国家的政权建设。

同时少数民族地方的人们参与了县、州级或更高级别的国家政治生活。民族上层对外代表各少数民族发言,对内则代表国家行事。同时,也激励着更多的少数民族在发展中的中国跻身于更广阔的教育、商业、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去。同时也为少数民族的官员和知识分子提供了一个相当大的空间去发展地方文化与民族文化,包括增强地方自豪感、增加经济收入、提高在国内与国际上的知名度,以及开发民族旅游业。这些不仅为大规模地发展和提升地方文化打开了大门,也为有关文化、祖先和认同等主题的学术研究打开了大门。这一系列的变化加起来,使得整个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愈加接近地整合入更大范围的国家生活中。同时,也会对少数民族认同的保持与传统文化的继承产生一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矛盾的影响。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

就目前而言,学术界对云南近现代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杜文秀起义、云南辛亥革命、护国运动、滇西抗战等革命活动,唐继尧、龙云、卢汉等对云南的统治,以及近现代云南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等主要问题的研究方面,对晚清以来历代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策略的调整及相应的治理措施,对云南广大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近现代这一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所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化,以及这一时期边疆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方面日益稳固地统合到中国民族国家中来的历史发展趋势则未加重视,研究较为薄弱。这不但有碍于我们对近现代云南社会历史的完整认识,也不利于我们对这段历史发展特点和规律的把握、揭示。

金学丽同学的硕士学位论文《地方权威与国家整合——李和才的社会历程与滇南三江地区社会的历史变迁》,将滇南哈尼族社会典型人物——李和才的生命历程放到清末民国时期、民主改革与集体化运动时期、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时期三个历史时段加以考察、研究,充分关注了历史人物与民族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不但使李和才研究超越了以往那种生平事迹式的简单记述的局限,变得更加有血有肉,科学、完整、准确,而且通过李和才生命历程的个案研究,探讨了历史上中央政府对滇南“两山三江”地区的管理控制和20世纪以来这一地区的社会变迁,分析了这一地区土司制度的消亡过程,并以社会结构的变迁来反映晚清政府、民国政府对滇南社会的控制与地方民族势力自下而上的反控制,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民族政策与民族工作将滇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统一的国家社会体系的过程。极大地推进了对近现代哈尼族典型人物李和才的研究,从研究内容、角度、方法等方面弥补了云南近现代历史研究的不足,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从社会史角度与方法来研究历史,可以极大地充实、丰富传统历史学的内涵,但目前学术界主要将这一方法用于中国传统汉族社会的研究,以其进行边疆民族社会史的研究并不多见。金学丽的论文借鉴社会史的角度和方法来研究近现代边疆少数民族的统合过程,在研究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少数民族社会的典型人物与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关系的联系性,将李和才的生命历程和滇南社会近现代的变迁鲜活生动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在丰富、拓展社会史和民族史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作者较全面地查阅、学习了学术界对李和才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并加以科学合理的吸收;从正史、方志、文史资料、民族调查材料、党政文件与法规等方面,较全面地搜集了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资料,并到红河、昆明等李和才生活、活动的主要地区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考察调研,走访了李和才的亲属好友。从而不但使论文对李和才和滇南哈尼族社会在近现代发展变化的研究具有创新性,也使论文对所涉及问题的论述具有较高的可信性。

论文章节层次清楚,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立论鲜明,论说有据,语言通畅。

论文反映出作者较好地掌握了中国民族史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能综合应用社会史、民族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方法技能来开展历史学研究。

评阅人:秦树才,副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

每一个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变迁史的人,都会为怎样才能写出一篇既有可读性,又有历史厚重感的文章而大伤脑筋。在林超民教授的指导下,金学丽同学显然已经找到了可以写出这样一篇文章来的最佳途径。他以李和才这个少数民族精英的活动轨迹为线索,以“三江两山”地区为案例,来论述少数民族基层权威人士在社会转型、国民整合及国家权力民族地区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由于李和才的生命历程跨越了晚清、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历史时期,于是,土司制度、改土归流、民主改革和民族区域自治村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便自然而然地被牵引出来了。这虽然增加了布局谋篇的难度,却也加重了文章的浑厚成分。

总之,文章论据充分,史料可靠,方法得当。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对基层民族精英进行统战的重要性,其借鉴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不足之处是史料繁重,若再裁剪一下就更好。

评阅人:徐兴祥,教授,云南民族大学历史系

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

史学界长期以来对滇南社会、哈尼族社会的研究多偏重于族源探讨、民族志撰述,极少从社会历史要素出发进行深入分析,因而不免失诸笼统,亦失之于深刻和全面。在讨论哈尼族领袖人物时,多局限于对个人历史进行简单描述,很少将历史人物的生命里程与整个社会的变革联系起来考察。

金学丽的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对李和才生命历程的个案研究,探讨了历史上中央政府对滇南“两山三江”地区的管理控制和20世纪的社会变迁,并以社会结构的变迁来反映晚清政府、民国政府对滇南社会的控制与地方民族势力自下而上的反控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民族政策与民族工作将滇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社会体系过程,极大地并丰富了历史人物研究内容,从研究的角度、内容和方法上弥补了云南近现代历史研究中的不足,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丰富社会史、民族史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尝试。论文从滇南哈尼族社会自土司制度到民族区域自治、从贫穷落后到脱贫致富的社会变革入手,探讨哈尼族社会变革的历史原因和客观规律,这对研究哈尼族的社会历史、云南社会史和西南民族关系史,无疑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通过一个经历了三个历史转型时期的少数民族人物的生命史与该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的互动关系,说明了一个民族精英在社会转型中顺应历史潮流、以个人力量影响和带动本民族发展的事实,为21世纪哈尼族全面奔向小康社会提供了历史借鉴,有着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意义。

论文章节层次清楚,条理分明,立论有据,论证妥帖,语言通畅。反映作者较好地掌握了中国民族史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能综合运用社会史、民族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能来进行历史学的研究。

答辩委员会同时指出,论文中有的资料有待充实,有的论述尚待深入。

答辩中,金学丽同学思路清晰,应答自如,对答辩委员会所提问题能较好回答。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金学丽同学的硕士学位答辩,同意其毕业,建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其历史学硕士学位。

答辩委员会主席:陆韧,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

答辩委员会成员:陆韧,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

袁国友,研究员,云南省社科联

潘先林,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

2004年5月30日

作者小传

高 颖 女,汉族,1973年7月生,1996年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英语教育专业,获文学学士学位,同年分配到昆明大学工作。2001年9月考入云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专门史专业(中国民族史方向),师从潘先林教授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2004年6月获历史学硕士学位。现在昆明学院旅游学院工作。

【注释】

[1]云南省立昆华民众教育馆编:《云南史地辑要》,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排印。

[2]主要指农村地区,城市和矿区本文暂不涉及。

[3]清嘉庆《临安府志》卷18《土司志》。

[4]王清华:《哀牢山自然生态与哈尼族生存空间格局》,载《云南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

[5]史军超主编:《哈尼族文化大观》,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

[6]《哈尼族社会历史调查》。

[7]清嘉庆《临安府志》卷18《土司志》。

[8]王清华:《哀牢山自然生态与哈尼族生存空间格局》,载《云南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

[9]清嘉庆《临安府志》卷18《土司志》。

[10]康熙《元江府志》。

[11]《天启滇志·地理志》。

[12]《清史稿·伯麟传》卷343《列传一三零》。

[13]清嘉庆《临安府志》卷18《土司志》。

[14]关于“蛮烟瘴雨”之地,笔者在调查时曾访问多位老者,大多只听说解放前很厉害,后来解放后人口增加,卫生医疗条件得到改善,现在基本很少。王连芳同志在《王连芳云南民族工作回忆》(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中和一位广东老师的谈话中提道:“我是广东人,耐热。”他讲这里有瘴气属实,但所谓“夺生命于顷刻,灭人种于无形”,却是被人为地大大渲染了。我感到有趣,问他原因,他说:“一是土司怕汉人大量进来,有意渲染给汉官听,使他们害怕;二是小汉官渲染给大汉官听。来这里做官的汉人基本上是出钱买官,到傣区捞钱财,怕上面来人查办,就夸大其辞吓退贪生怕死的官吏,免去许多麻烦。”我觉得这位广东老师所言倒真有几分道理。笔者无法考证是否确有其事,现注于此,仅供参考。

[15]《元史·地理志》。

[16]《元史·世祖本纪》。

[17]见《云南各民族古代史略》,云南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18]关于明代云南移民地研究,可参阅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19]《红河州志·大事记》。

[20]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21]《红河州志·大事记》。

[22](雍正)《临安府志·土司志》。

[23]《红河州志·大事记》。

[24]江源:《条陈稽查所属夷地事宜》。

[25]江源:《条陈稽查所属夷地事宜》。

[26]江应睴:《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官与土司》,云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27]《清世宗实录》卷367。

[28]江应睴:《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官与土司》,云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29]《明史·朱燮元列传》。

[30](雍正)《朱批谕旨》卷2。

[31]《元江志稿》。

[32]有说澜沧江,又说江指三江,即澜沧江、红河和把边江。

[33]《清史稿·土司列传三》。

[34](清)魏源:《圣武记·雍正西南夷改流记》。

[35]《清圣祖实录》卷8“康熙二年”条。

[36]见《云南各民族古代史略》,云南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37]关于绿营兵和讯塘的研究,见秦树才博士论文《清代云南绿营兵研究——以讯塘为中心》。

[38]鄂尔泰:《请添设普洱流官营制疏》,转引自《云南地方史讲义》。

[39]《世宗实录》,转引自秦树才博士论文《清代云南绿营兵研究——以讯塘为中心》。

[40](道光)《元江府志》。

[41]方国瑜:《西南历史地理考释》,中华书局1987年版。

[42]《续云南通志长编·大事记》。

[43]《红河州志》,中华书局1992年版。

[44]《红河县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45]李呈祥:《思陀土司沿革纪略》,载《红河县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

[46]《云南行政纪实·边务》。

[47]《云南行政纪实·边务》。

[48]《腾龙边区军政联合办事处会议记录》,载(德宏史志资料)第10辑。

[49]林超民:《云南傣族土司制度的终结》,载《民族学通报》第1辑,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0]《续云南通志长编》。

[51]李呈祥:《思陀土司沿革纪略》,载《红河县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

[52]《云南行政纪实·边务》。

[53]此部分写作主要参考王清华《元阳猛弄土司制度》,载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研究集刊》第12辑;《哈尼族文化大观》,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白刊宁《湮灭的王朝——红河土司见闻录》,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54]此部分写作主要参考《关于思陀土司区的若干情况》,载《哈尼族社会历史调查》。

[55]江应睴:《滇西夷的社会经济》,载《江应睴民族研究文集》,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

[56]王清华:《元阳猛弄土司制度》,载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研究集刊》第12辑。

[57]此部分写作主要参考《红河州志·军事篇》。

[58]《云南行政纪实》。

[59]黄元直修,刘达武纂:《元江志稿》,1922年铅印本。

[60]朱德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冀东保甲制度研究》,转引自张鸣《国民党政府的保甲制度在乡村的命运》。

[61]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载《民国丛书》。

[62]《河南办理保甲之经过》,《河南政治》第6卷6期,1936年,转引自张鸣《国民党政府的保甲制度在乡村的命运》。

[63]“权威”一词来自“authority”,其词根与“author”相同,原来指的就是“创造者”的意思。“author”现在已经被我们翻译成“作者”,它指的是文本的创作人。在古代欧洲,它则广泛地指能够提供新创事物、生产人们可用的事物,并由此引起人们信任的人。后来“权威”成为一个政治概念,指让其他人服从的权力人士,这种人士往往有一定的被信任度和能力。德国社会哲学家韦伯(Max weder)创造出一个社会科学的理论体系。韦伯关心的是,传统社会制度向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转型过程及其动因。他认为,权威形态的建构是制度建设的前提。依据韦伯的界定,“权威”可以分为三类:神异性权威(charisma)、传统权威(tradition)与科层式权威(bu-reaucracy)。“神异性权威”,指的是个人利用创造对众人的福利获得声望,从而具有一定的支配力量和尊严。由于此种权威不经政府界定和干预,因此韦伯又称其为“自然权威”。“传统权威”,指的是某种制度在长期的存在中,逐步获得公众的承认,成为具有象征力、道德和行为约束力的存在。“科层的权威”,其力量来自于正式的官府以及工作单位上级的任命,以行政等级为其存在的基础,涉及制度的建制,因此是官僚式的Eisanstadt,1968;sennett,1981)。由于韦伯关心的是传统社会如何向现代社会转变,因此他的权威理论颇多地从其演化出发,强调自然式的神异性权威向科层化、制度化的权威演变,以及不同类型的权威如何构成特定社会类别的支配形式。这一历史社会学的概观存在着两大问题。首先,它忽略了现实社会生活中三种权威之间的互相糅合性和不可分割性。其次,韦伯过于注重社会中正式制度的演变,从而忽略了在非正式的制度场合中“非官方民间权威”的存在及其重要角色。现实中,大量的观察使我们醒悟到,权威的研究是一项艰难的任务,而这种艰难性不仅表现在权威的多重组合特点上,而且也表现在“民间”(非正式)和“官方”(正式)制度的差异和关系的复杂特点上。杜赞奇在华北的研究表明,乡村社会中的权威既不是上层文化所批准的儒家思想的产物,也不是某种观念化的固定集团所创造的,乡村权威产生于代表各宗派、集团以及国家政权的通俗象征部分重叠的相互作用。这一点在下一节对李和才地方权威的获得的讨论中会表现得更为清楚。

[64]张其昀主编:《先“总统”蒋公全集》,中国文化大学“中华学术院”印。

[65]中共元江县委党史办公室编:《元江县武装斗争情况》,载中共红河州委党史征集研究室编《武装斗争》,1992年。

[66]中共元江县委党史征研室:《元江县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工作》,载中共云南党史资料丛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云南的少数民族工作》,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67]元江哈尼族傣族自治县教育局编:《元江哈尼族傣族自治县教育志》,云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68]中共元江县委党史征研室:《元江县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工作》,载中共云南党史资料丛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云南的少数民族工作》,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69]龙壮图执笔、林震宇、徐永久:《民主革命时期党在红河南岸地区团结争取民族上层的工作》,载中共云南党史资料丛书《新民主主义时期党在云南的少数民族工作》,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70]廖学民、刘敏光、柏敏:《元南统一战线工作回顾》,载《元南星火》,1999年8月。

[71]李宣觉:《李和才五代直系血亲》,《元江文史资料选辑·李和才资料选辑》第8辑。

[72]李宣觉:《父亲讲述的故事》,《元江文史资料选辑·李和才资料选辑》第8辑。

[73]李宣觉:《父亲讲述的故事》,《元江文史资料选辑·李和才资料选辑》第8辑。

[74]这个对子刻在“李母马氏夫人之墓”上。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发迹后,重修的墓碑。墓碑在“文革”期间被毁。本文引子廖必钧、罗子兴《李和才传略》,载《元江文史资料选辑·李和才资料选辑》第8辑。

[75]陆韧:《云南对外交通史》,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

[76]刀有明主编:《红河壮歌》。

[77]李宣觉:《父亲讲述的故事》,《元江文史资料选辑·李和才资料选辑》。

[78]1950年6月19日《云南日报》第2版李乔在《石屏县长李和才——记一位参加革命地彝胞》一文中对李和才的采访中提到有千多匹,但李宣觉《父亲讲述的故事》中说有五百多匹。李和才的武装大队长李学义提供的材料,也是五百匹左右。

[79]毛佑全:《元江食盐业与李和才的马帮》,《云南日报》2003年1月17日。

[80]《新平县志》,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石印本。

[81]安东尼·吉登斯在社会的“结构化”研究中,将社会资源分为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配置性资源是指对物质工具的支配,这包括物质产品以及在其生产过程中可予以利用的自然力;而权威性资源则指人类自身的活动行使支配手段。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和《社会的构成》,三联书店1998年版。

[82]李学义、白玉龙:《李和才的坎坷生涯》,载《元江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

[83]柏云林主编:《红河名人》,云南人民出版社。

[84]秦和平:《清末民初云南的禁毒运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7年第4期。

[85]黄元直:(民国)《元江县志稿》。

[86]李成学:《根除罂粟种小麦》,载《元南星火》,1999年。

[87]中共元江县委党史征研室:《元江县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工作》,载中共云南党史资料丛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云南的少数民族工作》,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88]因1950年民族识别工作刚刚开始,云南省1951年成立云南民族事务委员会,才开始着手清查云南少数民族成分和各民族人口数字。在民族识别以前,云南各族群主要统称为夷族或苗夷民族,所以推测彝系夷之误。

[89]王连芳:《王连芳云南民族工作回忆》,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90]李学义、白玉龙:《李和才的坎坷生涯》,载《元江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

[91]《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教育志》,云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92]“学汉语、汉字,就太困难了,村子里没有识字的,汉话也只是跟龙塘人学了一点,带通不通的”,“我们这一代,就没有识字的了。后来去当兵,学了些汉字,高低认得些,但是读书看报,还是好多字认不得,很是头疼。尔后当了官,就叫别人念给我听。所以,别人是读文件,看报纸,而我是听文件,听报纸。每晚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联播,我是一定要听的,党的方针政策,国家大事,世界局势,都是从新闻联播中听来的”,见李宣觉《父亲讲述的故事》,《元江文史资料选辑·李和才资料选辑》第8辑。

[93]李崇隆:《李和才重教尊师》,载《元江文史资料选辑·李和才资料选辑》第8辑。

[94]李学义、白玉龙:《李和才的坎坷生涯》,载《元江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

[95]李学义、白玉龙:《李和才的坎坷生涯》,载《元江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

[96]毛佑全:《从“咪哩王”到省人大副主任——对李和才统战工作的历史回眸》,载2003年《红河政协》第4期。

[97]话语(discourse)本意指谈话时说话者将其理念或信息以一种可以辨认而又组织完整的方式传送给听者的过程,而在福柯(M.Foucault)看来,话语不仅指知识信息之有形或无形的传递现象,同时我们的历史文化也是由各种各样的话语组成的。所谓话语指的是一个社会团体根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确立于社会中,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交会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话语本身也具有一种权力和统治的特征。

[98][美]艾瑞克·马格拉:《山谷房屋:忆彝族头人》,见莫阿依、黄建民主编《国外学者彝学研究文集》,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99]李祖生:《李和才同志回乡庆祝自治县成立记》,载《元江文史资料选辑·李和才资料选辑》。

[100]1946年11月,经中共云南省工委安排和介绍,张冲利用参加国民大会的身份到南京,与中共代表团取得联系,秘密转达延安,受到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彭德怀的亲切接见。张冲到延安后,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01]袁用之:《对李和才开展统战工作的由来》,载《元江文史资料选辑·李和才资料选辑》。

[102]李永进:《地下党接触李和才的部分资料》,载《元江文史资料选辑·李和才资料选辑》。

[103]云南省档案馆,地下党工作档案。

[104]中共红河州委党史征集研究室编:《中共红河州史料丛书一:党史大事记》(民主革命时期)。

[105]王宗白:《到咪哩找地下党》,载《元江文史资料选辑·李和才资料选辑》第8辑。

[106]张华俊、袁用之、方仲伯、唐登岷:《解放战争时期滇南的武装斗争》,载方仲伯等《滇南武装斗争》。

[107]范家乐、张维明:《元江护乡团始末》,载中共红河州委党史研究室编《红河壮歌》。

[108]范嘉乐等:《元江护乡团始略》,载中共红河州委党史研究室编《红河壮歌》。

[109]中共红河州委统战部编:《中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统一战线大事记(1926—2000)》。

[110]关于元江护一团的主要活动可参见范嘉乐等《元江护乡团始略》,载中共红河州委党史研究室编《红河壮歌》。

[111]关于乡镇政权的研究参考了金太军《乡村关系与村民自治》,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12]《云南民族工作四十年》(下),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113]邓力群、马洪武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

[114]邓力群、马洪武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

[115]邓力群、马洪武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

[116]参见附录三《中央访问团的任务、工作方法和守则》。

[117]中共红河州委统战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统一战线大事记(1926-2000)》。

[11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员会编:《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协志》。

[119]李近义:《李和才先生风采拾趣》。

[120]《红河州志》,中华书局1992年版。

[121]《红河州志》,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

[122]《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

[123]《云南民族识别报告》,载《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汇编》,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24]云南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云南省统计局人口处、云南省公安厅三处:《云南省人口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8)》,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125]关于土改的情况和过程主要参考杨健《红河州边疆民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情况》,载《红河州文史资料选辑》第12辑。

[126]杨健:《红河州边疆民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情况》,载《红河州文史资料选辑》第12辑。

[127]杨健:《红河州边疆民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情况》,载《红河州文史资料选辑》第12辑。

[128]杨健:《红河州边疆民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情况》,载《红河州文史资料选辑》第12辑。

[129]《云南民族工作四十年》(下),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130]根据龙太江的研究(《乡村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一个未完成的历史课题—兼论国家政权建设中的集权与分权》,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初步”,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社的集体化与农民对小私有制的依恋始终存在紧张关系,集体化并没有得到农民内心的完全认同,特别是公社的城乡隔绝体制进一步巩固了农村经济的“过密化”,导致了农村经济的低效率;二是公社体制过分依赖政治权力、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来动员和控制乡村社会,而完全忽视了现代民主法治对乡村社会的动员。由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公社体制必然是暂时的、非稳固的。也就是说,国家政权建设在乡村社会的真正完成,需要探寻出一种体制,它在经济上能得到农民的认同并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完成乡村社会的民主转型从而以现代民主法治来确保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动员。公社体制满足不了这些要求,它的解体也是必然的。可喜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农村政策的战略性调整正在朝这一方向发展。考虑到一个世纪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艰难曲折和中国乡村社会的超大规模,这一调整绝非一朝一夕就可顺利完成。换句话说,乡村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仍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们必须努力完成的历史任务。

[131]方国瑜:《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体性》,载《方国瑜文集》第1辑,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132]吉登斯把具体的社会转型过程分为传统国家时代、绝对主义国家(absolutist state)时代以及现代民族—国家时代。在传统国家(城邦、封建国家、继嗣帝国、中央化官僚帝国)时代,阶级分化十分明显,并表现在城乡之别,也就是说上层阶级居住在城市,下层阶级居住在乡村。城乡之别不仅体现出阶级差异,而且还表示传统国家行政力量涵盖面的局限性。在任何形式的传统国家中,政府对社会的行政控制都被限制在城市之内,同时国家象征体系与宗教与一般人民的“民俗”保持着相当大的距离,这导致监视力的软弱。城乡之别与监视力的不发达证明,传统国家不是“权力集装器”(power-contain-er),那就是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较松散,国家只有“边陲”(frontiers)而没有疆界(bor-ders),也没有对军事力量的垄断权(大量的军事力量受军阀和民间力量操作)。在行为的规范方面,许多规矩只在贵族阶层有效,对一般人民毫无制约力。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过渡期,就是绝对主义国家。在欧洲,绝对主义国家在16、17世纪出现,其首要的表现是大型帝国逐步蜕变为分立的国家。首先,民族与民族之间的“自然边陲”被确定为“疆界”,随之,“主权”(sovereignty)的观念也出现了。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其目标是要造就一个有明确边界、社会控制严密、国家行政力量对社会进行全面渗透的社会,它的形成基础是国家对社区的全面监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