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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盗窃案件的主要手法及特点

时间:2024-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你将学到1.校内盗窃案件的主要手法及特点;2.校园盗窃案件的防范应对及法律适用;3.校内非机动车盗窃的手法及防范。常用作案手段基本上可概括为以下六种:顺手牵羊。较之“顺手牵羊”,其手段更为毒辣,行窃胃口更大,往往造成更惨重的损失。这类作案在大学生内盗案件中占绝大部分比例。这类盗窃作案人仅仅是出于对他人或对集体的一种报复。

◆本节你将学到

1.校内盗窃案件的主要手法及特点;

2.校园盗窃案件的防范应对及法律适用;

3.校内非机动车盗窃的手法及防范。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在校学习,还未到工作赚钱的阶段,但是大学校园却已经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场所,他们利用各种机会获得不法收益。其“收获”有的时候是很丰厚的,现在的大学生拥有笔记本电脑、品牌手机、名牌皮包衣物、高档化妆品、大量现金等的不在少数,这些财物的诱惑让犯罪分子蠢蠢欲动。除了在校园内,大学生遭遇财物损失的地方还有很多。学生除了在学校内学习,在宿舍内生活外,还有很多和社会接触的机会,比如去校外超市购买日用品,去外面单位打工、实习,和以往的同学聚会等。所以大学生一定要时刻警醒,保持很强的防范意识,万一遇到财产损失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知道接下去该怎么做。在侵财类案件中,大学生往往是受害者,但也不排除某些大学生财迷心窍、利欲熏心,去盗窃或抢劫其他同学的财物,成为加害者,这或许会一时得逞,获得不义之财,但最终却会毁掉自己美好的前程。

一、寝室内盗窃

(一)寝室盗窃的特点及主要手法

一般盗窃案件有以下共同点:实施盗窃前有预谋准备的窥测过程;盗窃现场通常遗留痕迹、指纹、脚印、物证等;盗窃手段和方法常带有习惯性;有被盗窃的赃款、赃物可查。由于客观场所和作案主体的特殊性,高校盗窃案件还有以下特点:

1.时间上的选择性

作案人为了减少违法犯罪风险,在作案时间上往往作充分的考虑,因而其大多在作案地点无人的时间段实施盗窃。

(1)上课时间。

学生以学习为主,每天都有紧凑的课程安排,在上课时间,特别是上午一、二节课,学生宿舍里一般无人,盗窃分子深知此规律,因此往往在这一时间作案。这期间是外盗作案的高峰期。

(2)课间时间。

课间休息仅10分钟,学生在下课后一般都会走出教室放松,但很少有同学回寝室,因此作案分子,特别是内盗作案人员就会利用这一时机到寝室实施盗窃,并在得手后继续回教室上课,给人以没有作案时间的假象。

(3)夜间熟睡后。

经过一天的学习、活动,大家都比较疲惫,而且学校一般都有规定的熄灯时间,所以学生上床后很快入睡。盗窃分子趁夜深人静,待室内人员熟睡之际行窃,尤其是学生睡觉时通常不关寝室门窗,这更给小偷创造了有利条件。

(4)新生入校时。

新生刚入校时,由于彼此之间还不太熟悉,加之防范意识较差,偶尔有陌生人到寝室来也会以为是其他同学的老乡或熟人而不加盘问,这就给作案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5)其他时间。

军训、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等期间,学生宿舍活动人员少,容易被盗;校园发生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往往人们注意力集中到某一点上而无暇顾及其他,而盗窃分子却乘虚而入,“浑水摸鱼”。

2.目标上的准确性

高校盗窃案件特别是内盗案件中,作案人的盗窃目标定位往往比较准确。由于大家每天都生活、学习在同一个空间,加上同学间互不存在戒备心理,东西随便放置,贵重物品放在柜子里也不上锁,所以作案分子盗窃时极易得手。

3.技术上的智能性

在高校盗窃案件中,作案主体具有特殊性,高智商的人为多,有的本身就是大学生。因此,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技术运用程度较高,自制作案工具效果往往独特先进,其盗窃技能明显高于一般盗窃作案人员。

4.作案上的连续性

“首战告捷”以后,作案分子往往会产生侥幸心理,加之报案的滞后和破案的延迟,作案分子极易屡屡作案而形成一定的连续性。

5.手段上的多样性

通常,盗窃分子针对不同环境和地点,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作案手段,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常用作案手段基本上可概括为以下六种:

顺手牵羊。指作案分子趁人不备将放在桌椅上、床铺上等处的钱物信手拈来而占为己有。

乘虚而入。指作案分子趁主人不在、房门抽屉未锁之机行窃。较之“顺手牵羊”,其手段更为毒辣,行窃胃口更大,往往造成更惨重的损失。

窗外“钓鱼”。指作案分子用竹竿、铁丝等工具,在窗外或阳台处将室内衣物、皮包钩出,有的甚至利用钩到的钥匙开门入室行窃。

翻窗入室。指作案分子利用房屋水管等设施条件翻越窗户入室行窃。作案人窃得钱物后往往是堂而皇之地从大门离去。

撬门扭锁。指作案分子利用专用工具将门锁撬开或强行扭开入室行窃,入室后作案人又用同样的方法撬开抽屉、箱柜等。这是外盗分子惯用的手段,他们下手毒辣,毫不留情,只要是值钱的东西都不放过。

盗取密码。指作案人有意获取他人存折与信用卡密码,并伺机到银行盗取现金。这类手法常见于内盗案件,并且以关系相好的同室或“朋友”作案居多。

6.动机上的复杂性

作案分子行窃的动机复杂多样,而大学校园内盗窃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少是出于经济之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追求享乐摆阔气。这类作案在大学生内盗案件中占绝大部分比例。少数学生受“金钱至上”等价值观的影响,以至见钱眼开、见利忘义、贪慕虚荣、不择手段。他们比享受、比吃穿,花钱如流水,久而久之打起了歪主意去行窃,这样,钱来得快又省事省力,还可以继续摆阔。

经济透支无来源。少数学生本来经济条件不好,加之花销大,债台高筑,又没有新的经济来源支持,怎么办呢?个别学生就开始实施行窃,逐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寻求报复泄私愤。这类盗窃作案人仅仅是出于对他人或对集体的一种报复。有的是出于变态的不平衡心理,看不惯有钱的学生随意地花钱而进行偷盗,有的则是因为与同学有其他矛盾转而去偷他的钱物,并加以损毁,从中获得快意。

心理扭曲变态狂。这类作案人心理扭曲变态,患有盗窃癖,偷盗只是为了得到心理上的满足,有瘾。

(二)寝室盗窃嫌疑人的作案特点

盗窃分子作案一般有规律可循。盗窃目标主要集中在便于携带的贵重物品上;搜寻目标迅速、准确;被发现后则会采取骗、逃、混、求等惯用伎俩以脱身。

1.盗窃实施

盗窃分子作案的目标首先是现金,包括存折和汇款单;其次是手机、电脑主件、随身听、相机等高价值又方便携带的物品;再而其次是价值较高的衣物。

盗窃分子进入室内后,往往是首先开抽屉,其次开箱倒柜,再而其次翻褥子枕头。老练的盗贼搜寻目标时往往既快且细又准,放在枕芯里、褥子下、屉子底部的现金也难逃其“毒手”。

2.脱身伎俩

盗窃分子一旦被发现以后,其主要的脱身伎俩有以下五招:

骗。作案分子会推说是找人,如学生信以为真,不认真盘问,就被其蒙混过关。这类情况多发生在新生报到或学生开学和放假时期。

逃。作案人趁只有一两个人发现,还未对其形成合围之势,立即逃之夭夭。这类情况多发生在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或上课时间。

混。有些作案分子因深入宿舍偷盗,一时逃不出来,就先逃出发现者的视线,躲藏在厕所、阳台、楼梯拐角等处,等待机会从容离去。这类情况多发生在学生下课或大量学生返回宿舍期间。

求。即作案分子装出一副可怜模样,哀求私了放过他(她)。

凶。即作案分子狗急跳墙、铤而走险,掏出凶器相威胁。这类情况虽不经常发生,但在捉拿盗贼时,同学们对这一招应有必要的思想准备,防止发生意外。

(三)防范应对的措施

一般防盗的基本方法有人防、物防和技防。其中“人防”是预防和制止盗窃犯罪可靠有效的方法。对大学生而言,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防盗工作,不仅是个人的事,也是全校师生共同关心的大事。只有人人参与其中,群防群治,才能真正有效控制和防范盗窃案的发生。措施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事实上,发生在大学生周围的盗窃案件大部分是由于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淡薄而引起的。正因为不注意对自身财物的保管,所以作案分子才有了可乘之机。在日常生活中,大学生应在以下几个环节加强安全意识培养,提高防盗能力。

一是大额现金不要随意放在身边,应就近存入银行,同时办理加密业务,将存折和印鉴、密码、身份证分开存放;并且最好不将自己的生日、手机或家庭电话号码、学号作为自己的存折或信用卡的密码,防止被他人盗取。

二是贵重物品如手机、快译通、照相机等,不用时最好锁起来,以防顺手牵羊者盗走。

三是不要怕麻烦,随手关窗锁门。

四是相互关照,勤查勤问,对陌生人要多留一个心眼。

五是积极参与安全值班,共同维护集体利益。

2.落实学校安全规定

为营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学校有关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大家的日常行为,但有些学生常常为了自己个人的一时之便,置学校的纪律于不顾,违反规定,结果给自己和大家造成财物损 失。

一是不随意留宿他人。大学生因在宿舍违规留宿他人而造成被盗的例子很多,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日常生活中,同学、老乡、朋友来访本来很正常,但有些同学对来访的人并不十分了解,只是碍于情面,宁可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来客一时无法离校,学校和周边都有招待所可以接待,万一客人要在宿舍留宿,也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是爱护公共财物,保护门窗和室内设施完好无损。有些学生忘带门钥匙后为图省事,就毁锁开门;还有部分学生将衣柜、书桌损坏。这些公物被损坏后又不报修,以至于寝室的门、柜形同虚设,起不到保护财物的作用。

3.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根据有关调查研究表明,作案分子盗窃欲望的产生在许多情况下是受到盗窃目标的诱惑与刺激,加上学生日常生活中的不良习惯给盗窃作案分子提供了机会。如大额现金有意无意在人面前显现,价值贵重的单反照相机、品牌手机任意摆放在室内等,都是盗窃案件易于产生的原因,所以加强自身财物保管是减少被盗的有效途径。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还要注意团结,与人友好相处,形成互相帮助的风气。并且谨慎交友,克服讲哥们义气,少交酒肉朋友,防止引狼入室,甚至同流合污,成为盗贼的帮凶。因此大学生在交友过程中要特别慎重,擦亮眼睛,以免留下终生悔恨。

(四)发生盗窃案件后的应对方法

大学生年纪轻、社会经验比较欠缺,在遇盗后容易惊慌失措,有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知识而不能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还有可能因为处置不当而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因此,当盗窃案件发生后,我们要学会冷静、理智、机警地应对局面,并做到以下三点:

1.保护现场,及时报案

一旦发生被盗案件以后,不要惊慌失措,应迅速组织在场人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不得先翻动、查看自己掉了什么东西,破坏了现场有关的痕迹物证,不利于调查取证。

2.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控制

如果发现了可疑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应主动上前询问,一旦发现其回答有疑问,要设法将其稳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防范盗贼狗急跳墙,伤及学生。在当场无法抓获盗贼的情况下,应记住盗贼的特征,包括年龄、性别、身高、胖瘦、相貌、衣着、口音、动作习惯、佩带首饰等,以便向公安保卫部门提供破案线索。

3.及时报失,配合调查

如发现校园卡、存折、银行卡、身份证等被盗,应当尽快到学校相关部门、银行、派出所挂失。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有的人对身边发案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愿多讲的态度;有的人在调查人员询问时不敢提供有关情况,怕别人打击报复,怕影响同学的关系等,这些都是错误的,会给侦查破案工作带来困难,往往也贻误了破案的最好时机,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害人。

(五)校园盗窃的法律适用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主要依据下列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也是本罪与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财产罪区别的关键。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用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发觉的方法,暗中将他人财物取走的行为。这里应注意两点:

秘密并非必须事实上不为人知,而主要是行为人自以为的秘密。因此,事实上不为人知,或者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发觉但行为人以为没被发觉,或者在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况下,行为人当着其他人的面公开拿走财物,都属于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有两类:其一,一般类型,即常见的入户盗窃、扒窃、顺手牵羊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空间上发生位置移动;其二,特殊类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盗用他人电信码号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空间上并不发生移动。

(2)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可以是合法财物,也可以是违禁品或者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动产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从不动产上拆卸或者分离来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门窗、砖瓦等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盗窃刑法单列罪名的特定对象的,不定盗窃罪,而应定相关犯罪。

(3)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误将他人财物当成自己的财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使用或者保管中的自己财物的,原则上不构成本罪。但将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收缴的本人财物拿走的,应定本罪。

(4)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对于单位有关人员为牟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情节严重,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构成本罪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主要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标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当地执行标准的,在当地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其三,盗窃数额以人民币计算。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上述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原则界限,虽未达到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公共场所盗窃

在学校中,所谓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超市、教室、会议室等。近两年,在校园公共场所发生盗窃案件呈上升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高校在发展过程中,都开始采用建设新校区为主的形式。新校区的面积较大、校园门卫在管理上时常出现管理不到位、脱岗等现象,特别是对外来进出人员进行登记的管理混乱。同时,校园内公共场所基本都是开放式的,学生在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一)食堂、快餐店盗窃主要手法

犯罪分子常用的作案手法包括以下五种:

(1)犯罪分子窥视将提包或外衣挂在座椅背上的顾客,乘被害人不注意偷窃提包或外衣口袋里的钱包。

(2)数人合伙偷盗。一人望风,另一人则在就餐的顾客中寻找目标,用顺手牵羊的办法拎走提包后,将物品转移给另一个手提大包的同伙,将窃得的拎包放入大包中逃逸。

(3)一人以拍肩询问或提醒被害人丢钱等方法让被害人转移视线或弯腰拾拣,另一人则伺机偷走被害人放在餐桌、邻座上的包和手机等。

(4)被害人将拎包等贵重物品随意放在邻座空位、座位后背及桌子底下,因疏于看管被犯罪分子窃取。

(5)被害人将拎包等贵重物品放在座位上,然后去买、取食物,因疏于看管被犯罪分子窃取。

(二)超市盗窃主要手法

犯罪分子常用的作案时机:

(1)乘学生集中精力购物时,犯罪分子用手或镊子钳偷钱包和现 金。

(2)犯罪分子二人合伙,一个用身体挡住试衣、试鞋被害人的视线,另一人则下手偷盗被害人随意放着的拎包和物品。

(3)犯罪分子偷盗注意力集中于货品的被害人,将被害人挂在购物车里的手提袋打开,偷走里面的钱包和现金。

(4)犯罪分子装作有急事,在狭窄的自动电梯人流中穿梭碰撞,伺机偷盗被害人的手机和钱包。

(5)被害人将钱包和现金放在上衣或裤子口袋中,不加防范。

(6)被害人嫌寄包麻烦,将装有现金的手提袋挂在超市购物车里,且在挑选物品时疏于看管。

(三)防范应对措施

(1)学生外出购物,尽量不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应将现金放在内衣口袋或提包内,并护在胸前,身份证件和银行卡类要分开存放。

(2)无论是试衣还是选购货品,都要看管好自己的提包和随身物品,要将它们放在自己视线范围内;最好是结伴去商场、超市,互相提醒照应。

(3)不要将包背于身后,应斜挎在胸前。

(4)警惕和远离那些往人多处挤而不买东西,专盯顾客口袋、提包,并尾随、贴靠、碰撞顾客的人。

(5)寄存物品时,应警惕他人偷窥,妥善保管好开箱密码。

(6)将外衣脱下挂在座椅背前,应先检查外衣口袋是否有钱包及其他贵重物品,如有的话应把它改放到贴身内衣口袋或提包内;也可以请服务员用椅背套罩上以确保安全。

(7)包袋要放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或集中放在外人够不着的地方,不能随手放在视线死角 处。

(8)手机等要时刻在视线内,不能随意放在餐桌上。

(9)独自购买食物时,包和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

(10)朋友共同进餐时,如打电话、上厕所需要短暂离开餐桌,请托付一同就餐者帮着照看自己的物品,但不要让小孩替我们看管。

(11)对总在我们身边游荡或频繁离座打电话、上厕所的可疑人员要特别注意,提高警惕。

(四)法律适用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内;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里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的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只要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以非暴力手段作用于他人财物,取走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扒窃”,而没有对工具有特别要求。

三、非机动车偷盗

(一)主要手法

(1)将物色好的非机动车辆转移到路边僻静弄堂内,撬锁偷盗。

(2)在商场、超市、医院等公共场所,对停在马路边无人看管的非机动车辆,用自制的撬锁工具进行偷盗。

(3)偷车后留下敲诈字条,给钱取车。

(4)尾随车主,在其人离车时,撬开车辆储物箱盗取钱物。

(5)扔布条或钢丝,故意缠绕行驶中的非机动车,趁车主下车查看和处理之机,窃走放在车兜里的包。

(二)防范应对措施

(1)无论外出还是回家,应将车辆停放到车棚或有人看管的停放点。如附近没有停放点时,一定要将车和难以移动的固定物体锁在一起;电动助动车还可以把电瓶带走。

(2)加装两把质量好的车锁。停车时前轮上环形锁,后轮上U形锁。这不仅增加了安全系数,还会给盗贼偷窃增加难度。因为破坏不同种类的锁需要不同的工具,而随身携带多样工具既不方便又容易被识破。

(3)依法办理车辆的上牌登记等手续,因为不办手续的车辆,更容易成为小偷下手的目标。

(4)不要把助动车、摩托车的储物箱当成保险箱,当人离开车辆时贵重物品要随身带走。

(5)在车辆的醒目位置和主要部件上,涂上专门的色彩或做上难以抹去的记号,既便于自己识别,又使盗车贼和收赃者有所顾虑。

(6)在助动车的隐蔽部位,装个只有自己知道的电门开关,人离开时即把开关关闭,这样盗贼摸不着门道就无法开启或偷盗。

(7)当自行车被异物卡住时,首先要看好自己的包,同时在骑车时最好将包斜挎在肩,或者用包带在车把下打个结,也可用环形锁把拎包锁在车头上,这样就不容易被盗。

(8)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不具有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无主车辆;也不要到自行车非法交易场所购买,否则会涉嫌销赃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律适用

从非法途径购买非机动车的法律适用:

(1)《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四、案例

案例一

2011年3月8日16时许,上海交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韩国籍女留学生张某到闵行高校派出所报案称:其银行卡内的人民币存款无故丢失了11000元。据被害人张某反映,其银行卡未被人冒用、银行卡密码亦未泄漏,且至案发后银行卡仍锁在其寝室内的抽屉内。经过对案件情况和案发经过的分析研判,办案民警于3月11日成功锁定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宋某,其同为韩国籍留学生,而且是张某交往密切的同学。

案例二

2011年1月13日早晨,上海大学宝山校区8号学生宿舍楼405寝室一学生发现放在写字台上的3台笔记本电脑被盗;当日下午,同楼308寝室两名学生发现手机、钱包等物被盗;14日凌晨,该校区7号学生宿舍楼428寝室内2台笔记本电脑被盗。届时临近高校放假,案件接连发生且涉及金额较大,前来报案的学生怨声载道,学生家长也纷纷来电询问,一时间议论纷纷,人心惶惶。

民警受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通过现场走访调查、查看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监控录像,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并于14日中午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至此,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上海大学土木工程系大二休学学生,到案后,交代了其因沉溺于网络赌博,为筹集赌资,在一个月内先后5次在上大校园寝室内连续实施夜间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

思考题

1.寝室盗窃案有哪些特点,其防范的重点是什么?

2.案例1和案例2中的法律适用于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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