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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侗族村寨

时间:2022-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一、宗族侗族聚族结寨而居,以族姓为纽带进行活动。以榕江县车江为例,该地区仅车寨侗族有27个房族。历史上,寨老们依据乡规民约处理村寨事务,在维护侗族地区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兴办公益事业、组织群众娱乐活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
传统社会组织_中国侗族

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一、宗族

侗族聚族结寨而居,以族姓为纽带进行活动。有的一寨一姓,有的虽然一寨数姓,但各姓都有一定的范围,自成群体。族内由若干血缘亲近的家庭组成亲房。各家女儿配婚要得到亲房的认可,房屋、田地、山场出卖要优先亲房后外人,婚丧大事亲房必须拢场,有人行为不轨时亲房有职责出面干预。若干亲房组成房族,若干房族组成宗族,公推族长主持处理族内事务。家族长必须是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能人担任,凡家族内的大小事务均与之商量拿主意,与其他家族或村寨的联系和交往也都请族长出面。族长对内召集款众订立款约,主持公道,调解内部事务,裁决纠纷,重大问题经族长(通常也是寨老)调解无效,才上告官府了结。族长解决纠纷无报酬,只受1~2餐酒饭招待。寨老召集全族会议商讨重大事件,一般由各户的男主人参加,无男户主的由女户主参加,均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一经议定,共同遵守,并将议约立碑刻石于寨门、山坳、祠堂、坟山。内容包括族规、田地、山坡、森林、水流、财产、婚姻、居住、丧葬等方面,违者必罚。在生活、节日、喜庆婚姻、丧葬等方面,族内成员都有相互帮助的义务。1949年以后经过土地改革,祠堂的公有田地被征收分配,宗族活动逐步停止,宗族观念日益淡薄。一般来说,在日常生活中,当人们相互需求时,真正起到联系各个小家庭作用的是房族(有些侗族地区称为“补拉”)。房族按血缘远近还可分为大房族和小房族,小房族中的各个小家庭关系之间相对亲密些。在一些侗族地区,大房族实际与“基”相当,而小房族则与“翁”相当。在“基”和“翁”之上又有“头”。“头”相当于“族”或“群”,如前所说的宗族之意。“基”有“墓地”“禁忌”“甑子”等意,是由“头”分裂出来的;“翁”意为“祖公”。[1]侗族人常将关系密切的各个小家庭称为“公共的”,意即来源于共同的老祖父,相互间在谈及某事时,也常说“宁高然”,即一个家里人,反映其关系的密切。

在某些侗族地区,按照习俗,当一个房族发展到50户以上时,通常要分为两个房族,其主要目的是减少亲属往来的负担。分开后的房族,虽然各自办理其内部事务,但仍坚持一定的亲情,且有的居住地连成一片。在部分侗族地区,有的村寨从地缘空间上又划分为不同的“团”(往往包括一定数量的户数),实际就是由原来的大房族组成。历史上,房族不仅是村寨的基层组织,也是款的基层单位。可以说房族在村寨结构中充当了重要的环节,是村寨事务运转的基本组织。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房族在社会生活中还有一定影响,但此后影响也急剧衰落。以榕江县车江为例,该地区仅车寨侗族有27个房族。房族内核心小家庭的婚丧嫁娶等红白事,一般都以“补拉”为单位进行,房族所有成员均参加,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视为本小家之事。同时房族所有成员对于年老体弱者、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者,均有相互帮助的义务。在较早时期,房族还有军事组织的功能,当受到外侮或外侵时,房族全体成员组织起来或联合其他村寨成员共同抵御。对于违犯族规或村规者,要遭到房族的谴责和惩罚。如对于不遵守族规不听规劝者,房族成员均有训导之责;给房族造成声誉损失者或财产破坏者,则有可能被开除房族,甚至遭到极刑。故而,人们通常会以族规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

在较长一段时期,对于车江侗族来说,几乎每一成员对其所属的房族都有认同感,房族的一些社会功能对其所属成员也仍发挥一定的约束和支持作用。但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房族的原始功能逐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近20多年来的社会发展,房族的一些功能在弱化甚至消失。首先,房族的军事功能已不复存在。由于国家在侗族农村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由政府统一分配,各个房族间难以形成均衡的敌对力量,当房族成员间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时,往往由国家的权力来干预,不可能发生那种全族性的敌对抗争。房族的军事组织功能在此过程中也自然而然地消失。当然,各房族成员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在国家权力干预下消失,如果不涉及国家法律范围,则往往由基层领导或村寨中有威望的年长者来调解,房族作为一个整体可能有舆论上的参与,但很少付诸实际力量上的行动。其次,族长权力的削弱。与房族军事功能的消失相联系,族长的军事首领职能也消失了。同时,在国家公有经济的条件下,房族的公有经济也没落了,族长从而失去了组织公有生产和分配的职能。族长组织公益活动的职能和调解纠纷与矛盾的职能也由基层干部或其他职能部门所替代。更为重要的是,现在的族长在公众的认同中糅杂了许多其他因素。过去,族长可能是族中最年长、有威望者自然形成其权力,但现在可能是受过一定程度教育的年长者或担任一定职务者。当然,对于族内的一些大事,如婚丧嫁娶等,族长还是有一定的发言权的。再次,族内的许多公共活动基本不存在,如共同的祭祀、共同的经济活动、公益活动等,也没有需共同遵守的族内规范。现能联系族内成员的主要活动就是各个核心家庭或扩大家庭的婚丧嫁娶、建房、长子或长女的生育、农忙时节的互助等,对于一个族群来说,这些活动无疑也是他们的主要礼俗和生存的主要意义。房族所具有的这种相互支持的社会功能,对房族成员依然有一定的凝聚力作用,是其得以延存的根本所在。但近几年来,由于从车江出来的国家干部和外出打工者日渐增多,传统礼俗社会中的一些主要活动,如婚姻、生育、建房、经济互助等都不在村寨中进行,而与外在功能单位的互动加强,从房族中获得的支持功能正在消失,房族的认同感日趋淡化。在现代化的浪潮中,支持房族功能延存的社会基础不断被剥裂,它所具有的功能也逐渐被社会的其他职能部门替代。

另外,一般侗族地区每寨都有寨老(侗语称“样老”)、格有格老(侗语称垌老),寨上的大小事务由他们决定。这些寨老、格老有自然形成的,也有选举产生的,他们一般都要为人正直,能说会道,精通侗族古歌,办事公正合理。日常生活中,有事理事,无事生产,无报酬俸禄。如某寨老办事不公,出现假公济私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谴责,而且会渐渐失去村民们的信任,寨老资格也就丧失了。历史上,寨老们依据乡规民约处理村寨事务,在维护侗族地区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兴办公益事业、组织群众娱乐活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基层组织建设的加强,原来寨老制度和它的作用受到了一定冲击和削弱。但在一些边远的侗族地区,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血缘关系的影响,这一制度仍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作用。近年来,在另一些地区,由于基层组织作用出现了真空,传统的寨老制度又出现复兴的端倪,在组织民间传统活动和维护生产及生活秩序方面显示出一定的作用,指导着人们的行为规范。

此外,在许多侗族村寨还有“活路头”,侗语称“高贡”,在侗族社会组织中,它主要起到指导和管理生产的作用,通常是在新春伊始,带领村民举行农耕仪式。“活路头”一般由村寨中的老户男性成员充任,可以世袭,父死子继。如遇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时,才由巫师占卜重新更选。本寨如没有合适者,也可以到其他村寨挑选,年龄不限,但要举行仪式加入“原活路”的家族,成为其中一员。若其未婚,就在本寨给他找一位姑娘成亲,并给良田,让其自耕自食。作为“活路头”,没有特权,也没有报酬,他们为村寨所做之事均为义务性质。

二、款组织

早在宋代,在侗族先民社会中就产生了一种民间社会组织形式,叫“款”或“门款”。它是一种村寨之间的联盟组织,也是一种民间自治和民间自卫的地缘性组织。宋人李诲在《受降台记》中载:淳熙三年(1176年)靖州中洞的侗族百姓“环地百里合为一款,抗敌官军”[2]。朱辅在《溪蛮丛笑》中也记述侗族地区:“当地蛮夷,彼此相结,饮血叫誓,缓急相救各曰门(盟)款。”这种民间社会组织形式直到20世纪50年代还在许多侗族地区保留,并起到一种民间政治制度的作用。款的范围有大有小,小款由几个或十几个相邻的村寨组成,若干小款联合成大款。例如清代今从江县境内的以八孖为款坪的大款是由7个小款联合成的。其范围东到高增20华里,西到小榕洞10华里,北到银潭6华里,南到丙梅10华里,总面积约480平方华里。其中有的小款只有3个村寨,有的小款有10多个村寨,有的小款有款民500户,有的小款款民多达1700户。款有小款、中款、大款和扩大款之分。

小款是款组织的最基层单位,它一般由邻近的几个村寨或自然村组成(通常是一个房族)。中款则是由邻近的几个村寨(小款)构成。大款是由邻近若干个中款组合而成,往往是一个较大的区域范围,如《开坪款》中所记载的大款区,共由13个中款区合款而成,包括今通道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以及黎平与通道接壤的侗族地区。扩大款,也叫“联合大款”,即是几个区域或绝大部分侗族地区组织联合构成的。在侗族历史上曾出现过“九十九公合款”的扩大款。它联合的范围,包括今湘黔桂三省(区)交界的整个侗族地区,是侗款中最大的款组织。

款组织把整个侗民族联系在一起,使其社会内部形成了系统而严密的社会组织。然而小款、中款、大款和扩大款之间是平等的,虽有大小之分,却无上下级关系之别,它们之间的联合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时,各类款组织均无常设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其常设机关是款首联席会议,因无固定或常设的召集人,一般由通知开会的款首充任。在联席会议内,各款首的地位也是平等的,他们均有权通过召集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款首,即各类款组织的头领。款首由有关村寨的头人推选,多由为人正直、见多识广、德高望重、能言善道、熟悉本民族历史及款规款约、热心公益、年富力壮的中年人充任,许多款首还具有某种特殊的技艺专长,如为歌师、鬼师、武术师、款词讲述者等。款首平时处理本款事务,执行款规款约,代表本款出席联席会议,贯彻执行大款决议等;外敌入侵时,则组织和指挥款众进行抵抗。款首一般都不脱离生产劳动,没有特殊的待遇,也无专门的办事地点和办事机关。他所进行的活动,完全是义务,无分文报酬。款首如不称职,随时可能被款众撤换或改选。另外,各类款一般还有一个公务人员,称为“款脚”,简称“脚”,其主要职责是传递号令,通知开会,看守鼓楼。遇有紧急情况则擂鼓、吹牛角、点燃烽火报警。款脚的社会地位比较低下,衣食主要靠大家捐资,多由无产无业无家的男子充当,殷实人家的子弟一般不担此角色。

款坪。大款和小款都没有常设机构,但均有议事款坪。款坪也称款场或款坳,凡款都有固定的集会场所,是聚众合款、制定款约、发布款规、处理违款事件的地方。有的款坪设在村寨的鼓楼坪上,有的则设在离村寨不远的比较平坦的山坡上或河坝中。杨柳坪、道上坪、井元坪、江箭坡款坪等都是一些比较著名的款坪,侗款史上最有名声、流传至今的有九堂大款和十三堂大款的款坪。侗族民间念词《十三款坪款》就叙述了流传于湘黔桂边界的13个款坪的地理位置及所辖村寨。款坪内没有什么特殊的房屋建筑,只有一个供款首念诵款词或发布号令用的土台或石台,此外还有象征或记录款会决议的款碑。[3]款坪是款首召集款民集会,宣讲款规款约和执行款约的一个重要场所。“聚款”(犹如现在的立法活动)也多在款坪进行。届时,款首邀集寨老,款脚传报众人,大家相聚在一起,饮血盟誓,聚众制定规章。

款约。款组织有其内部归纳和发布的规章约法,称为款约或约法款,它是侗款这种综合文化体的核心组成部分。关于款约的产生,款词中说:“混沌之年,生得楚王和汉王。他们置枪相杀,置箭相射。射死了九层棉阳的儿子。”于是九层棉阳的另外几个儿子就向楚王和汉王讨还血债。“哥说要三百匹布,弟说要四百两银”,使楚王和汉王财力耗尽,家产败光。为了拯救楚王和汉王的子孙,“张古王和盘古王越过塘边对话,走过田埂商理。他们折断矛头,使它变成晒纱杆;他们毁掉盔甲,使它能当板凳坐。”从此,“纠纷终结于山巅,讼事了结于山梁……老虎不吃野猫,野猫不吃小鸡”。可是,“因为罗单公走过田坝时偷了别人的鹅;因为罗懂公走在路上偷了别人的羊。朝王的女儿偷了祖母的棉纱;朝王的祖母又偷了外祖母的纱锭。朝王的子子孙孙,睡不安稳,站不安宁”。于是,他们“一喊一,筹金子;二喊二,积银两”。他们将这些金子和银两拿到麻龙寨上买得一头白水牛,又将白水牛牵到河滩上去宰杀,“将牛头砍成四块,将牛的腮帮破为四瓣。一瓣送给周富创造侗歌。一瓣送给六郎创造约法。创得约法二六十二面,二九十八条:六面阴,六面阳;六面厚,六面薄;六面上,六面下”。这则生动有趣的传说,表明侗族款约产生的年代较早,且主要与社会中的偷、杀等社会问题有关。正如《侗款起源》中所说:“古时人间无规矩,父不知怎样教育子女,兄不知如何引导弟妹,晚辈不知敬长者,村寨之间少礼仪。兄弟不和睦,脚趾踩手指;邻里不团结,肩臂撞肩臂。自家乱自家,社会无秩序。内部不和肇事多,外患侵来祸难息;祖先为此才立下款约,订出侗乡村寨的规矩。”又说:“当初村无款规……内忧无法解除,外患无法抵御。有人手脚不干净,园内偷菜偷瓜,笼里偷鸡摸鸭。有人心起歹意,白天执刀行凶,黑夜偷牛盗马。杀死好人,造成祸事,闹得村寨不安宁,打得地方不太平。村村期望制止乱事,寨寨要求惩办坏人。”[4]可见,款约的出现是侗族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对侗族地区自私有制产生以来而引起的种种社会问题及矛盾的缓解,因而对稳定侗族地区的社会秩序,保护生产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侗款款约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侗族群众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如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偷盗、纵火杀人、土地山林纠纷及保护、对外关系、农事、文学等等,在侗款的规约里都有反映和治理的条规。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和各地域之间的文化差异,款约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增减和变化,但从总的情况来看,各地流传的款约基本内容大体相同。

款的组织活动。款组织的活动有讲款、开款和聚款。讲款是指对款民朗读和讲解款约。讲款有定时的和非定时的。定时的讲款,每年起码要进行两次:农历三月秧青春种和农历九月稻黄秋收时。前者称为三月约青,后者称为九月约黄。开款是指召开款民大会处理款民违反款约的案件。较严重的案件都通过开款由众人审理裁决。如有异议,要反复协商,协商不成,则依靠“神明”仲裁,用神判解决。聚款也称合款,一般指召开大款会议,由各小款款首或小款款首带领群众聚集合款。或制定款规,或共同商订有关民族重大事宜,或组织军事行动。聚款的气氛十分庄严紧张,正像款词中描述的那样:“在这合款议事的紧急时刻,燕子莫乱飞,乌鸦莫乱动,老人莫过寨,青年人莫行歌坐月。”

款约在传统的侗族社会中起到了法律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它对当地群众具有约束力、强制性,而且款约面前人人平等,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理。同时,从款约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它对各类案件的处理是有分寸的,按犯款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体罚、驱逐甚至处死等惩罚,其目的就是要建立“法”的制度,使整个社会处于有序的状态中。可以说,在新中国成立前,款约是一部地方性的民族法规,对我们现在探索和制定民族法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作为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法律”,款约不是总以严肃、呆板、令人生畏的面孔出现在人们面前,而是常以生动的比喻、形象的语言、风趣的描述来说明违犯款规的行为及其处理方式,做到以理服人。如讲到伦理道德规范时说:“如若哪家孩子,头上不长耳朵(喻不听劝阻),眼睛不长珠子(喻目中无法规),嘴上没有兄弟(喻无长幼序),心中没有亲戚(喻不懂规矩);他当公公却贪恋儿媳(乱伦),他当兄弟却贪恋姐妹(胡来)……”这些形象生动的语言,使诵者朗朗上口,听者不觉乏味,更能心领神会,从而加强了款约的渗透性和约束性。

款词。款约的艺术特点使其在辗转流传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文学形式——款词。侗族没有本民族创造的普遍使用的文字,在汉文传入侗族地区前,款约主要靠口头流传,即口头背诵和讲款。讲款时,款首为了使枯燥乏味的款规款约便于传诵,扩大宣传影响,就不断增加款词的生动性、形象性、风趣性及合辙押韵的色彩,使其具有文学艺术色彩。款词是一种有节奏感的韵文,吟诵起来朗朗上口。每种类型的款词都被标上名称,如“款坪款”“约法款”“创世款”“族源款”“习俗款”“英雄款”“出征款”“祝赞款”“请神款”“祭祀款”“道德款”“花款”“吴勉款”等等,是侗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反映,也是该民族一种综合性的文化载体。由于款组织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有的甚至在一些侗族地区消失或趋于消失,而以款词形式保留下来的许多民族文化内核却得以传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款词在侗族民间文化传承方面尤其显得重要。它既是侗族民间文学的一种形式和传统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又是保存、传承、发展侗族传统文化的载体。它积淀了侗族千百年来的精神与物质创造,是该民族智慧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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