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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者是教师教学指导的中心,教学的目的是让学习者建构自己的知识,学习者是建构知识的主体,是价值世界和经验世界的建构者。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中的教师与学习者地位、教师作用、教学方法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更加强调在尊重学习者主体性的前提下,促进学习者个体知识的形成。[5]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内核和精神在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中得以全面地应用。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者是教师教学指导的中心,教学的目的是让学习者建构自己的知识,学习者是建构知识的主体,是价值世界和经验世界的建构者。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并不占有主体地位,教师发挥的作用更多是辅助和促进。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中的教师与学习者地位、教师作用、教学方法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更加强调在尊重学习者主体性的前提下,促进学习者个体知识的形成。学习者与周围环境的交互作用对学习内容的理解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学生在教师组织和引导下参与讨论与交流,建立起学习群体并成为其中的一员。在这样的群体中,知识和思维通过协作的方式进行共享,学习者通过协商、辩论和讨论,在个体和群体的意义上都实现了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

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期间,学生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依托社会实践基地、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平台,通过对具体法律事务的参与,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之中将所学知识在实践中进行检验、扬弃和重组,锻炼和提升自身适应社会现实的法学素养和能力。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实质就是以建构主义理论为基础展开的,即学习者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思维逐渐建构知识,学习者个体直接参与而不是被动接受,学习活动是学习者根据个体的学习、积累、推论、反思等一系列具体实践活动而形成的,教师只是观察者、协助者、启发者和促进者。显而易见,建构主义的“意义建构”自始至终都强调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即个人经验及原有认知结构与事物性质及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结合。[5]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内核和精神在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中得以全面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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