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模拟法庭、社会实践基地、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和法律诊所先后投入法学实践教学,其各自功能与作用还有待于发展完善,尤其需要加强相互之间的综合协调,以期最终建成学校法学实践教学中心。目前,应在一体化协调构建的指导思想下,加强模拟法庭教学、社会实践基地教学、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教学和法律诊所教学。
1.完善模拟法庭教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已经将模拟法庭教学纳入教学计划,实现了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成功突破。模拟法庭教学中,学习主动权真正交给了学生,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得到了有机结合,学生能够系统地、综合地运用所学法学知识。模拟法庭教学是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在教师的精心安排下,案件中的角色,如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检察官、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由不同学生扮演,依照人民法院法庭庭审模式审理某一案件。这种法学实践教学方式使学生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真正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具有实践性与应用性的特点。
模拟法庭的教学实施,首先,要选好案例,案例应当是选择典型性与关联性结合的,要与教学进度相一致,要便于学生理解并留有充分发挥的空间。其次,模拟法庭的情景应真实,现场应与真实法庭相仿,审判场所、国徽、人员服装、多媒体投影的现场使用,让学生置身于真情实感中。再次,教师的指导是关键,教师的指导一定要到位,要根据需要对准备阶段、预演阶段、庭审阶段给予充分的指导,要能从程序上、实体上提出意见,要对学生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的纠正,以保证模拟法庭较高的质量。最后,学校还应当积极争取司法部门的支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形成紧密的产学合作关系,准确把握法律职业岗位实际需求和司法改革动态信息,以便及时调整模拟法庭教学的内容和手段。同时,推行开放式模拟法庭教学法,以全面提升学生参与模拟的积极性,通过知名专家实务人士对实习生进行点评,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
2.强化社会实践基地教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已将社会实践基地教学列入教学计划。模拟法庭教学是对真实法律情境的模拟,社会实践基地教学则是真实法律情境的呈现。社会实践基地教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
强化社会实践基地教学,首先,要建立比较固定的实践教学基地,由有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生的指导教师,学生作为助手协助办理案件,与指导教师一起处理法律实务,学习和掌握法律实务操作流程与技术。其次,应建立“资源共享、互利双赢”的实践教学机制。高校和实践基地可以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如聘请水平较高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担任客座教授,选任实务界优秀工作人员作为相对稳定的实习指导教师,打造一支具有实践教学经验的法学师资队伍;也要鼓励教师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进行锻炼,参加有助于提高实践教学能力的培训。
3.创新法学实验室教学
随着各门学科间的相互交叉、渗透,文科采用理工科的实验方法、实验手段,将科学研究更多地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研究成果的现实性和应用性。实验室成为一个独特的学科交叉载体,使人才培养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着更为宽广的领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已经建成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教学应树立以学生为本进行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的教育理念。
法学实验室的运行应以项目设计为核心,实现资源利用有序化。法学实验室项目设计中,应遵循学生实践认识的一般规律,将项目分为不同等级、多种层次,建立层次递进、目标分明的实验教学体系,最终完成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实验项目的课时应纳入独立的教学计划。实验项目应突出学生“寻觅式”,教案设计应使学生成为实验项目的主角,通过自觉主动的实验过程,运用已知探究未知。在整个实验过程中,教师只起到实验项目组织者和协调者的作用。
4.开展法律诊所实践教学
“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地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培养实践技能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与暑期工作或毕业实习绝不是一回事。相反,它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即高等技能。”[7]哈佛大学法学院的Clinical教育指导手册上明确指出其教学目的: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通过提供学生代理当事人的机会,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和责任心;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使得学生在毕业后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促进和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将来从事有意义的职业等。目前,该模式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8]因此,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中,应确立法律诊所的实践课地位,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过程中,诊所学生接受当事人委托,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法律事务,并由教师负责全程监督、引导,每位学生都有平等交流和积极发言的机会,教师只是平等的讨论参与者,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己提出法律意见,并最终寻找出较为可行的解决办法。在实施诊所式法律教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的难易程度要适中;二是教师“临床”指导应适时;三是法律诊所式评价应具激励性。评价中,教师不能仅以案件的成败为标准,更重要的是要看学生在真实案件的代理中,是否真正锻炼和提高了各方面的能力。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模式下,学生成为法律实践的主体,他们不仅面对真实的案情,自己接触真实的当事人、法官等,而且需要自己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提炼,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缩小知识传授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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