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办学特色在于自然资源法学特色。在模拟法庭开展过程中,我们应突出自身的学科优势和培养特色,围绕行业特色、学科优势开展实践教学,提升地大实践教学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1.案例选择是突出模拟法庭教学特色的关键环节
模拟法庭课程的目标定位不仅是让学生理解实体法是如何应用到程序法中去的,而且还要让学生掌握庭审、控辩的技巧。因此,案例应尽量选择那些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有争议的案件。针对地大自然资源法学的特色教育,目前该领域典型性和创新性的案例是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收集和撰写的重点。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收集和撰写模拟法庭案例应紧扣我国自然资源法理论研究的两大主题——市场化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例如案例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制度创新、资源产业的市场化、公害民事侵权救济中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公平适用的法理基础等,可以从自然资源法律责任、自然资源保护等方向进行选择,如针对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复杂不易证成的案例,或者农村农民出卖自家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引发纠纷的案例。
要注意的是,在模拟法庭的前期准备过程中,教师只需向学生提供案例情况、双方证据即可,而不应将所有案卷材料特别是文书资料交与学生,这样一方面能锻炼学生们形成司法文书的能力和技术,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模仿照抄、重复表演案例情况的出现。例如在讲授环境民事责任内容时,教师可利用网络资源,筛选我国近三年来环境侵权民事赔偿的案例并提示其争议焦点。提前给学生分发案例复印件,让学生熟悉案情并积极搜寻相关法理知识,为模拟法庭活动做好准备。
模拟法庭所需案例的来源渠道包括:①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实现案例档案的共享机制。地大政法学院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有着长期定点实习的合作关系,同时地大还与国土资源部共同搭建了法律实验室的合作平台,所以我们具有较好的实务案例的基础。特别是环境污染领域的案件,由于涉及知识的专业性和审判的独特性,只有中级以上的司法机关才能进行管辖,所以在上述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允许公开的案例档案材料中,我们可以从中筛选,获得第一手真实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并编辑成册,作为我们案例教学的参考案例。②可以参考国外自然资源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例如汪劲等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共包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12个经典判例,其中涉及到诉讼资格、清洁空气法、土地利用法、危险废物法等。这些判例几乎涵盖了美国现行主要资源立法的各个领域,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可以从法官的判词中领略到美国各单项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轮廓,进而对思考我国的环境法形成有益的参考。③可以借鉴国内权威的自然资源法案例教材。学生可以在案例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中进行角色认领,在论辩中提高办案能力和思维水平,进而认识到法律的实践理性与生活逻辑之间的联系。
2.注重凝练模拟法庭教学的自然资源法学特色
在法庭角色分配完成之后模拟开庭之前的阶段,任课教师应随时与各小组成员保持联系,因为自然资源领域的利益诉争焦点往往集中在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成上,所以各组学生在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师给予必要的指导,引导各组学生的思路沿着核心主线铺展开来。各组成员根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预先准备好判决书、辩护词、公诉词等法律文书,然后再经过集体讨论确定,最后拿出一个方案,让本组同学从庭审前的材料准备阶段就进入到自己的角色,使每个学生参与其中,各司其责,从而在极大提高他们积极性的同时,也培养提高了他们的程序法知识和庭审控辩技巧。
除了庭后的点评和总结之外,材料的归档也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每一次模拟法庭所选取的案例都是不同的,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知识侧面,以自然资源法领域为例,就有自然资源立法的完善、矿业权、水权、林权和环境税以及环境犯罪等领域的知识,自然资源法的综合性要求对各种案例的原始材料分门别类进行规整。模拟法庭原始材料包括案例准备材料、角色分配材料、案例分析报告、教师辅导材料、开庭程序及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教师评议材料及成绩等。模拟法庭之后应将上述全部材料装订好归档保存,经过筛选后最优秀的模拟法庭案例材料可以作为示范留给下届学生学习参考,并作为该课程的经典文献资料丰富教学内容,这既是对学生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也为今后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积累资料和经验。
【注释】
[1]李树忠.探索实践教学模式——中国政法大学的经验.法学实践教学在中国培训会议论文集.2009:21.
[2]李瑾.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与中国传统学习文化[J].人民论坛,2011(29):220-221.
[3]钟启泉,姜美玲.新课程背景下教学改革的价值取向及路径[J].教育研究,2004(8):32-36.
[4]侯晓宁.建构主义理论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J].现代交际,2011(9):201-202.
[5]李克安,卢晓东,刘雨等.深化改革促使本科教学再上新台阶[J].中国大学教学,2003(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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