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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初次就业中的市场排斥研究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社会排斥经常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相伴,因而,中国的就业模式自计划转向市场以来,对于弱势群体所遭受的社会排斥的研究很多,其中也不乏将那些被视为当然的弱势群体的下岗的劳动力市场排斥的研究。按该条规定,未就业的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内。

建国伊始,大学生就业模式就经历了计划性就业—双轨制就业—市场性就业的轨迹。目前,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大学生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这样的模式固然使劳动力供需双方的选择权和决策权得到了释放,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但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就是大学生在初次就业时遭受到市场排斥,其结果是初次就业并不顺利,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市场排斥:概念的源起及界定

市场排斥是社会排斥这一概念的衍生词。“社会排斥”源自法国,欧洲国家共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使其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得到广泛使用,之后这一概念在第三世界国家也备受关注,并被引入到中国,至今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概念。

由于这一概念具有的多层面性、相互促进性和累积性,被以许多方式来定义。有学者认为,只有进行具体层面的探讨,才能有可操作性和真实的体验,于是,他们结合具体事件、具体生活领域和具体的政策来理解社会排斥这一概念,分别从劳动力市场、消费市场、社会关系、政治领域、文化生活等特定层面理解社会排斥。其中劳动力市场这一特定层面的社会排斥的研究最初就在欧美国家备受关注。有学者认为,“社会排斥既包括从一般劳动力市场中被排斥,也包括从有安全保障的就业体制中被排斥”。也有学者认为,劳动力市场的排斥具体表现在,没有指望的长期失业;临时的或不安全的就业;劳动力市场内部的排斥,即虽然有工作可做,但所从事的不是“好”工作,而是“差”工作。

由于社会排斥经常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相伴,因而,中国的就业模式自计划转向市场以来,对于弱势群体所遭受的社会排斥的研究很多,其中也不乏将那些被视为当然的弱势群体的下岗的劳动力市场排斥的研究。尽管随着高校扩招以来的大学生群体逐渐出现就业难的问题,学界和政府对于大学生群体就业难的表现及原因也从多角度进行剖析,但大学生群体基本未被归为弱势群体之列,充其量也是“准弱势群体”。因而,对于他们在就业时所遭受的劳动力市场排斥的研究并不多。托马斯·福特·布朗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如果按照这样的定义,目前中国就业形势下的大学毕业生也可视作社会弱势群体,而大学生弱势群体若遭受到市场排斥,对于中国高等教育的投资、中国国力的发展等,其负面效应在强度上及影响力上都是极大的。

结合西方学者的相关研究,对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市场排斥的定义就是:在以市场为主导的就业模式中,大学毕业生初次进入市场所处的长期失业、或者临时的或不安全的就业、或者从事的是“差”工作的状态。

二、市场排斥的主体及表现

在市场经济和不同的人才资源配置模式下,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市场涉及三个主体——政府、雇主及大学生本人。参与各方有着各自的行为目标:政府——人力资源最优配置;雇主——利益最大化;大学生——个人发展目标的实现。三者在劳动力市场中无疑处于关系的两极,政府与雇主为一极,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大学毕业生为另一极,处于劣势地位。这种排斥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经验排斥。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直接决定大学生的录用与否。他们往往更愿意雇用素质和技能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劳动者,特别是在市场成为买方市场之后,大学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而受到劳动力市场的排斥。要求求职人员有工作经验的情况在各种招聘中屡见不鲜。事实上,一些职位对经验依赖并不多,只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以胜任,然而许多雇主还是对求职者的工作经验提出了具体要求。经验排斥不仅在各种招聘会上随处可见,即使是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招考中也俯首皆是。有记者对天津市直机关2006年公务员招考报名条件进行统计发现,132个职位中有99个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社会救助排斥。199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根据《条例》规定,享受低保的对象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开始立法救助贫困人群,确认了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然而,仔细审视条例的细则就会发现,《条例》的受益群体是以户籍为限制,以家庭为单位,尽管目前大学生在毕业之后户籍可以归属于就读学校所在的城市,但以家庭为单位来划分受益群体的规定明显地将大部分刚毕业的尚未成家的大学生排除在外。

(3)失业保险排斥。1999年正式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雇主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雇主,是指国有雇主、城镇集体雇主、外商投资雇主、城镇私营雇主以及其他城镇雇主。”按该条规定,未就业的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内。第十四条又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照此项规定,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应是那些已缴过一定期限失业保险、曾经就业的人。处于初次就业的大学生,并未就业,更不用说缴纳失业保险,他们无法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益者,从制度规定上就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之外。

三、市场排斥的成因分析

市场排斥的成因,与市场失灵及政府失效不无关系。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假设之一是信息的完全。但在实际情况下,市场出现了失灵,由于信息不对称,雇主依据对大学生的统计性偏见或歧视而做出排斥的行为,而这种统计性偏见或歧视部分归因于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欠缺。在市场失灵的条件下,政府理应承担“守夜人”的角色,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做出种种制度性弥补,但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这个“守夜人”未将这种排斥状态疏解,反而通过制度加剧了排斥。

(1)雇主的信息不对称。根据信号显示与筛选理论,由于劳动力市场中雇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雇主要了解劳动者的真实信息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这样,他无法知道应聘者能力强弱和生产率的高低,无法实现在薪酬上对雇员按生产率的区别对待。为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一般都会通过应聘者的教育水平来进行甄别。

分析大学生的初次就业,若以教育水平作为甄别的主要标准,则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雇主只需按照大学生的毕业文凭来甄别和录用自己所需要的大学生。但实际上,毕业文凭只是应聘者的表面信息,许多信息被求职者隐藏,比如,应聘者所提供的各种证书的真假优劣等。在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买方市场中,雇主无意也无须花费过多的成本去了解这些被隐藏的信息。而随着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时常受到雇主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水平和学历就不适合作为一个反映应聘者潜能和生产率的信号了,雇主开始选择应聘者的工作经验作为信号机制了,因为这确实能让雇主感觉成本更低,收益更高。

如果从经济上分析雇主的选择,那么首先在甄选劳动力时雇主认为,大学生的边际产品价值低于有工作经验劳动力的边际产品价值。其次,从培训成本考虑,大学生高于有工作经验的劳动力。若雇用缺乏工作经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雇主往往需要先对其进行岗前职业培训,这就增加了用人的直接成本,难以实现用人成本最小化;在接受培训及适应工作岗位期间,应届大学毕业生的产出效益非常小甚至为零,产出最大化同样难以实现。可见,如果选择雇用应届毕业大学生而放弃雇用熟练工的机会成本较大,有悖于利润最大化原则。此外,从风险成本考虑,雇佣大学生的风险大于其他人。这是由于大学生思想活跃,易追求新鲜事物,接受在职培训并获取一定的工作经验后跳槽的可能性较大。有鉴于此,雇主会排斥缺乏工作经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2)政府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在市场失灵,雇主做出错误的有经验者比无经验者边际效益高的假设而排斥大学生的情况下,政府应及时纠正市场的偏误,协调各方利益,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的利益。然而,政府在制度安排上重在治标而非治本的取向及路径依赖,使得大学生在遭受雇主的排斥之时,也无弥补性的制度保障。

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背景,都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制度而设计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进入了全面经济体制改革阶段,为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迫切需要确立新的用工制度以及相应的失业救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得以出台,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成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最大受益者。20世纪90年代,在遍及中国城镇的“下岗洪水”、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模式面临“空账”问题、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背景之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成为所有的城市居民最起码的生活条件的“保底”制度。按照制度设置的最初目的,城市所有居民都可平等地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实际上,这种以家计调查为基础的社会救助方式的受益者基本还是城镇下岗失业人口。

随着就业形势的转变,失业人员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大学生在城镇总失业人员的比重日益提高,失业保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循其惯性仍未做出较大调整,只是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2006年,14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但是,地方政府没有任何的激励和积极性参与制度的执行,制度的规定与执行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四、市场排斥的化解之道:大学生、企业、高校与政府的联动

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效的情况下,如何化解大学生初次就业市场排斥呢?

(1)大学生方面。提高自身就业能力,消除社会的经验偏见或歧视。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不单纯指某一项技能、能力,而是多种能力的集合,在内容上应包含学习能力、思想能力、实践能力、应聘能力和适应能力等。这种能力不是仅凭毕业时一时的努力就能获得,而是靠平时的积累。因而,大学生在校期间应积极地锻炼自身的就业能力,在毕业时就能从容应对工作,消除社会对大学生群体的偏见或歧视。

(2)企业方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追求信息成本最低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一问题可以在较低成本的情况下得以解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人力资源是企业不可或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若仅仅凭一两种标准(学历或者工作经验)无情地将不符合标准的人员排斥在外,有可能丧失掉相当优秀的人才。因而,企业可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多层次的人才甄选标准或考评体系,按照此类标准或体系招募人才。

(3)高校方面。高等教育的普及化使得高校逐渐成为劳动力的主要提供者,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成为学校的核心职能。为确保学生毕业时获得就业和职业成功的能力及素质,高校要从整个在校期间抓起,才能为就业奠定扎实的基础。通过在教学过程中的案例教学,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调整专业设置来满足市场对人才的需求;通过让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通过改进就业指导工作让学生了解当前行业、职业的发展状况及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情况。

(4)政府方面。在价值导向上,通过发挥新闻媒介的导向作用,引导雇主正确地对待大学生。在指导服务上,为企业提供减少信息成本的信息服务体系,尽可能地组织大量专业化、多样化、小型化的供需见面会,提高招聘的成功率。在社会保障上,一方面,完善和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尽可能地将大学生覆盖于其中;另一方面,为大学生失业保障政策的执行提供财政支持。

(赵频 丁振国 江苏高教 2008.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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