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的内容规范是法学研究学术规范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作者在写作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通常出版社和少数杂志社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都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禁止性的创作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于上述内容,作者在创作之时和完成作品之后,都要认真对照检查,一经发现有如上嫌疑的,必须立即对作品进行修改。以批判国家政治、法律和官方行为为职志的法学家在写作时,最容易触动不得反对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主权、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红线,因此在创作时必须千万注意;以研究民族自决、民族法律文化、民族习惯法为职志的法学家也容易触动不得反对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危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红线,在创作时也得万分小心;以研究宗教自由与宗教法律为职志的法学家容易触动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和迷信等红线,创作时也得注意这些方面。
无疑,上述禁止性的创作内容仅是对法学家的底线要求,除此之外,法学家应遵守若干职业道德。例如在借鉴他人成果或受到他人观点启发时应当鸣谢、加注;应不断攀登学术高峰,苦心孤诣铸造精品;不应排斥、打击与自己学术观点相左的人或派别,反而应当认真对待商榷和反对意见,摒除门户之见、宽容异己;不应压制新人,反而应当提携后进。对于这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四章均有规定。从创作过程上看,法学研究的职业道德包括批判道德、借鉴道德和创新道德三个方面。如上所述,法学家从事学术批判时,应该站在客观、中立和着眼于促进学术进步的立场上,公正地对待他人的理论和观点。进行学术批判时应当指明批判的对象及学者的姓名,发表批判时也应该署自己的真实姓名,或至少是公知的笔名,以让对方有反驳的机会。法学家在借鉴、吸收和继承已有的学术成果时,应当加以注明,不应直接或间接抄袭、改造他人的学术成果。法学家在从事学术创新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立场,有几分创新就写几分,而且要分清哪些内容是自己的创新,哪些内容是借鉴他人的。法学家在从事学术研究时,要将“分清继承与创新”作为基本的规则意识予以对待,将之牢记在心。当然,作为一个法学家,更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人为地炮制“假大空”的创新成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