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知识既具有民族性,更具有世界性。世界各民族在各自独立或交互的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并且创造出了各具特色的解决方案。从总体上看,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具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因而从很早开始,各民族的政治家和法律实务家就开始相互借鉴对方的解决方案,各种“法律取经”活动在各个民族、各个国家之间不绝如缕,并且被视为世界交往史上的“法律佳话”。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善于学习域外先进经验、制度和文化的民族,只是到了后来统治阶级盲目骄傲自满,日趋封闭保守,拒绝接受外来新鲜事物和向外人学习,才导致百余年前的落后挨打局面。此后,有识之士开始睁眼看世界,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制度和文化,中华之国力才开始蒸蒸日上,才有了今日中华民族复兴之气象。
像其他近代科学一样,中国法学也是在学习借鉴乃至移植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照理说,从一开始它就应当有良好的学术规范意识或传统,但是,由于受到意识形态、商品经济和法学家个人功利心理的不当影响,中国法学在20世纪下半叶丧失了正确的学术立场和对意识形态及现实的批判能力;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学又没有借与世界接轨的压力或机遇形成“本土法学”及自己的学术规范,从而也就丧失了与国外法学对话、融入世界法学之林的机遇和能力。现在,我们重提法学学术规范的问题,目的之一就在于促使中国法学与国外法学接轨,以自己独特的贡献屹立于世界法学之林。
从学术对话的角度看,倡言法学学术规范,也是中国法学家融入世界法学家群体,参与世界法学学术交流的重要前提。当前,中国法学无论是法学家和法学团体的人数,还是法学作品的数量,在整个全球都是排在前列的,但是,中国法学却迟迟得不到世界法学的认同。当然,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汉语语言的问题、意识形态的问题、作品缺乏独创性的问题。但是在所有问题或原因中,没有形成和遵守一定的学术规范,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没有规范就无法开展对话,就会是他说他的,你说你的,相互之间无法理解甚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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