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术规范上看,无论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还是专著、编著、教材、辞书和工具书,都必须有明确的作者。根据前述《GB 7713—19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第5.1.2g条的规定,责任者署名必须遵循如下3项原则:
第一,真实性原则。在作品名称下方署名的责任者必须是实际参与创作工作的个体或团体,必须是作品主题内容的构思者、或具体研究工作的执行者、或具体内容的撰写者、执笔人。[4]只是给作品提供过专业咨询、修改意见、资料、场所、资金和劳务帮助的人或组织,不能在作品上署名,他们的劳动应当在“鸣谢”或首页“脚注”中体现。
第二,合格性原则。作者署在作品名称下方的应是全名(含笔名),不应使用汉语简写,更不应使用外文简写。同时,署名的作者人数也不宜过多(至多10个)。如果人数过多,则在适当列举数名主要参加者之后,以“等”的形式概括后面的次要参与者;如果是某个团体(例如课题组、教研室、研究所)完成的,则宜署上该团体的名称或执笔人。署名的顺序应当按照在选定研究课题、制定研究方案、参加研究工作和撰写任务等方面的贡献大小排列名次。
第三,合法性原则。作者的名称应以较大的字体署在作品名称正下方。为了体现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作品为专著、编著、教材的,作者的名称应当比作品名称的字体更大、更醒目;作品为论文、调研报告或咨询报告,应当注明性别、年龄、职称、职务等身份信息和工作单位、所在城市、邮编、E-mail等联系信息,以区别于其他姓名相同者,便于读者识别具体的作者和进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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