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显然,这种做法是极其不规范的,作者和出版社对此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确定法定的作者,处理的办法是以版权页上的署名为准;如果作品没有出版,那么则应以封面一上的署名为准。他们享受的著作权和承担的义务、责任是不一样的。实践中,个别学者为了职称评定任意调换排序,其做法不仅有违职业道德,而且也涉嫌欺骗管理单位和社会公众。法律并不禁止作者以匿名的方式发表、再版和传播自己的作品,其著作权受到同样的保护。
实践中,经常出现专著、教材和工具书封面一(即外封面)、封面三(即内封面)和版权页的作者署名不一致的情形。显然,这种做法是极其不规范的,作者和出版社对此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确定法定的作者,处理的办法是以版权页上的署名为准;如果作品没有出版,那么则应以封面一上的署名为准。
还有个别作品在再版传播时调换署名作者的排序,这种做法也是极其不规范的。从学术规范上看,第一作者无疑是作品的主要责任者,第二作者则是次要责任者,如此类推。他们享受的著作权和承担的义务、责任是不一样的。实践中,个别学者为了职称评定任意调换排序,其做法不仅有违职业道德,而且也涉嫌欺骗管理单位和社会公众。更有甚者,个别没有实际参加创作工作的个人或团体,也利用职权或各种影响力强行在作品上署名,不仅涉嫌侵犯实际创作者的权利,而且也涉嫌欺骗管理单位和社会公众,其行为与“学术强盗”无异。[5]
同时,一些文艺作品、通讯和评论文章有时只署名“评论员”,甚或不署名。此种做法严格地讲是不规范的,它为读者寻找作品的作者人为地制造了障碍。但是,如果是知名作家撰写的作品,读者往往可以通过作品的风格推测作者是谁。法律并不禁止作者以匿名的方式发表、再版和传播自己的作品,其著作权受到同样的保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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