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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研究规范的含义、特征、性质、功能

时间:2024-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反映了法学家群体的意志与要求,反映他们要求从事有序的知识生产的良好愿望。因之,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系统主要是由义务规范、道义规范构成的。从总体上看,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具有以下5大功能。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涉及法学家群体的职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其可以规范法学家共同体内部的研究活动和学术交往,从而维系或形成正常健康的研究秩序。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规定了法学家个体从事职业活动时的

任何一门学科的学者们在从事知识生产活动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形成一定的知识生产秩序。法学学科自不例外。中西方的法学家在长期的知识生产过程中,也生成了大量甚至大致类似的学科研究学术规范。

(一)法学学科研究规范的含义

学科研究规范是指特定学科的学者在从事研究时必须遵循的道德关系、道德规范和特殊要求。广义上,学科研究规范属于职业伦理学的研究范围,狭义上则属于科技伦理学的研究范围。[1]

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伴随着法学学科和法学家阶层(即职业法学家)的出现而出现,并随之发展而发展。人类社会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随着职业分工的产生和形成,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法律及法学研究的人,这些人就是职业法学家阶层。这个阶层的出现导致了法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的实际产生,并且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调整其研究活动的职业道德抑或行为规范。法学家或主动或被动地将这些职业道德用以指导自己的研究行为,并同时评价和监督同行的职业实践。就法学家群体而言,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是为了保持学术研究科学性和纯粹性,从而维护该群体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反映了法学家群体的意志与要求,反映他们要求从事有序的知识生产的良好愿望。

法学学科研究规范以法学家阶层的职业道德为研究对象,在早期与其他职业道德之间的区别不大,甚至常常混同在一起。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密化和职业的专门化,法学学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近代西方,法学学科作为一门专门的学科从其他学科中独立出来,并在此过程中发展出了自己专门的学科研究规范。

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一些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准则、研究操守和行为规范,例如对同行的智力成果的尊重,对个体的生命和人格的尊重,对法律的忠诚和热爱,对自由和平等的向往。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职业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活动和交往实践中自发生成的规范;另一个方面是学术管理机构所颁布的一些规范、指导意见或指南。

(二)法学学科研究规范的特征

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既具有一般学科职业伦理学的共性,也拥有法学学科的职业伦理学的个性。它从本质上是为了规范法学家的知识生产秩序,预防和解决法学家群体在职业活动中发生的学术纠纷,从而推动法学学科的发展、进步和完善。从总体上看,它具有如下4大特征。

首先,实践性。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是联系法学研究与法学家职业生活的桥梁,是联系法学家个体与群体的纽带。它所要解决的是法学家在职业活动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道德问题,具体地讲是法学研究中的职业问题,因而具有强烈的实践性色彩。

其次,义务性。相比于纯粹的法律规范而言,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更多是一些义务性和道义性的规范,它所遵循的是义务逻辑和道义逻辑,其所使用的高频词是“必须”“禁止”“不得”等概念。例如,“必须忠诚和信仰法律”“禁止侮辱他人的人格”。因之,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系统主要是由义务规范、道义规范构成的。

再次,价值性。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不仅仅是法学家个体从事职业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其获得群体认同、提升个人的学术品格和精神境界的重要工具,因而具有显著的价值性特征。对于初入法学门径的人来说,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可以让其十分方便地把握职业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引导其顺利进入职业共同体,获取相应的职业价值和克服价值困境。

最后,自治性。在当前的国情下,中国法学家群体的学术活动更多地还是靠共同体内部的自治和法学家个体的自律,是群体性与个体性、自治性与自律性的结合。法学家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就学术问题而发生的争端也是依靠内部自治规范予以解决,很少或难以诉诸司法手段予以解决。

(三)法学学科研究规范的性质

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人定规范与自发规范之间的结合,它们共同调整法学家群体的职业活动,以形成和维系有序的法学知识生产状况。例如,法学家在从事研究活动时,要遵守人定规范中的宪法和法律,同时又要遵守在法学家群体中发展起来的、更为严格或严厉的行为规范。但是从总体上看,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属于法学家群体内部的自治规范或自发规则,它在相当程度排斥外部社会(尤其是政治国家)对其内部秩序及纠纷的强行干预。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科学,它主要着眼于人类社会的现实生活需要,着眼于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解决法律所强调的应为与人们的实为、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与世俗社会所存在的不正义、法律的理想与社会的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正因为如此,法学的研究规范才带有强烈的实用或实践色彩,才摒弃一味的空想、妄想和纯粹的思辨。与其他规范(例如哲学学科的研究规范)不同,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更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更强调对规范的实际遵守和信守,强调对法学家职业活动的指导和规范。

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要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实施,不仅需要法学家职业共同体的集体支持和群体压力,而且更需要法学家个体树立崇高的道德信念和理想,坚定对法律、法学及法治的忠诚和信仰,以人道、公正、公平的方式处理与同仁之间的职业关系,自觉接受同仁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其他规范(例如法官的司法规范)不同,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更强调法学家个体对该规范的内心认同和自觉遵守,更强调法学家个体对该规范敬重、敬畏和敬仰。

(四)法学学科研究规范的功能

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是法学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关系、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它是法学家从事职业活动的规范前提,是其开展职业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果一个法学家不遵守这些规范,他就无法为法学家群体所接受,也就难以开展正常的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同时,由于法学是一门规范性极强的学科,所以相比于其他学科,其对法学家提出了更高的规范要求。从总体上看,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具有以下5大功能。

其一,规范功能。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涉及法学家群体的职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其可以规范法学家共同体内部的研究活动和学术交往,从而维系或形成正常健康的研究秩序。法学家群体对其研究规范的模范遵守,有利形成“讲正气、树先锋”的良好学术氛围,有利于法学学科知识生产秩序的最终形成。

其二,评价功能。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规定了法学家个体从事职业活动时的行为准则,并对其学术行为及成果进行评价。例如,某一特定学术行为是否合法、道德和得当,某一特定学术行为是否系抄袭、剽窃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谴责或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是衡量其研究成果知识增量的重要尺度,是法学家在从事知识创新时必须遵守的规范前提。

其三,教育功能。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通过规范、评价法学家的学术行为,谴责不当学术行为,褒奖优良的学术行为,以树立正面的学术形象,教育法学家群体、尤其是初入法学门径的学者,正确处理学术活动中的人际、道德和职业关系,正确处理职业活动的功利性与公益性,提高自身的理想高度和道德水准。

其四,解纷功能。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所针对的是法学家群体在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其具体行为规范可以分析、界定和解决群体内部已经或即将发生的学术纠纷,以恢复正常的研究秩序。同时,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可以很好地防止外部社会介入法学家群体内部的纠纷,以维护法学家群体解纷的自治能力或权力。

其五,凝聚功能。对于外部社会而言,法学家群体是一个相对自治的职业共同体,有其自身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法学学科的研究规范可以有效预防、解决内部纠纷,从而维持该共同体内部关系的和谐,树立一种积极向上、团结一致的正面形象。良好的研究规范可以起到凝聚人心、融洽关系和发扬正气等重要作用,可以促进法学家群体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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